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以银行法为中心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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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以银行法为中心硕士论文

学校编码:

10384分类号密级

学号:

12920061150475UDC

硕士学位论文

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以银行法为中心

LegalProtectionontheFinancialPrivacyRight

——CenteronBankingLaw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特别注明引用的内容和致谢的地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注明并表示感谢。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本人签名):

年月日

学位论文出版授权书

本人及导师完全同意《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出版章程》、《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出版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见),愿意将本人的学位论文提交“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在《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全文发表和以电子、网络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CNKI《中国知识资源总库》,在《中国博硕士学位论文评价数据库》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论文密级:

□公开□保密(___年__月至__年__月)(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协议)

作者签名:

_______________导师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独创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设计(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毕业设计(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滨州学院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

本人愿意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同意学校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或采用影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设计(论文);同意学校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建立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系统,公布设计(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允许他人依法合理使用。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作者签名: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厦门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兹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

本人在论文写作中参考的其他个人或集体的研究成果,均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依法享有和承担由此论文产生的权利和责任。

 

声明人(签名):

年月日

厦门大学学位论文著作权使用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厦门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厦门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送交论文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有权将学位论文用于非赢利目的的少量复制并允许论文进入学校图书馆被查阅,有权将学位论文的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有权将学位论文的标题和摘要汇编出版。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规定。

本学位论文属于

  1、保密( ),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2、不保密()

(请在以上相应括号内打“√”)

 

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内容摘要

在信息流通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银行掌握了难以数计的个人金融信息,而这些金融信息在信息时代更加凸现出其经济价值。

因而,在信息的博弈中,一方面,由于银行的盈利冲动而使得客户金融隐私信息时刻面临被非法泄露使用的危险,客户对其金融隐私信息的权利亟需得到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如何处理这些具有经济价值的金融隐私信息,既是政府要考虑的课题,也是银行要考虑的问题,同时还是银行客户极度关注的话题。

因此,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将是我国理论与立法部门亟需解决的一个特殊课题。

本文结合国内外立法实践及我国的现实国情,力求厘清金融隐私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对我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提出建议。

全文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概述。

本章在介绍了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产生、概念及特征等之后,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国、内外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指出我国应科学利用后发优势取长补短。

第二章是金融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关系博弈分析。

本章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着重讨论了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客户、银行和政府相互间的利益博弈。

第三章是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权利体系分析。

本章以客户为切入点,指出赋予客户金融隐私权有着坚实的法理基础和迫切的现实需求,并对客户权利体系的建构作出了设计。

第四章是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义务体系分析。

本章以银行为切入点,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对规范银行金融隐私保密义务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银行保密义务制度作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

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客户隐私

ABSTRACT

Inmodernsocietywhereinformationflowsfreely,bankshavecontrolledcountlessfinancialinformationofindividuals,whichincreasinglyreflectsitseconomicvalue.Meanwhile,duetobanks’impulsetopurchasebenefitsinthegameplayingofinformation,customers’financialprivacyisexposedtothedangerofbeingillegallyrevealedorused.Thuscustomersareeagertoaffirmandasserttheirrights.Ontheotherhand,howtohandleprivacypossessingeconomicvalueintheinformationerahasbecomeahighlyconcernedissueforgovernmentandbanksaswellascustomers.Accordingly,howtobalanceeachparty’sinterestswillbeaspecialproblemneedstoberesolved.

Thispaper,whichaimstoputforwardthesuggestiononhowtobuildupandimproveFinancialPrivacyprotectionsysteminaccordancewithalienlegislationpracticeanddomesticstatus,isdividedintothreeparts:

preface,body(whichincludesfourchapters)andconclusion.

Chapter1isthesummaryoflegalprotectionsystemforFinancialPrivacy,whichconsistsoftheorigin,definitionandcharacteristicsoflegalprotectiononFinancialPrivacy,analyzingnationalandinternationalsituation,andpointsoutthatChinashouldlearnfromeachother'sstrongpointsbyrationallyutilizingpost-advantage.

Chapter2istheanalysisonlegalrelationofFinancialPrivacy.Itisfocusedonconflictsaboutinterestsunderthisjuristicrelationamongcustomer,bankandgovernmentfromgametheoryangle.

Chapter3istheanalysisontherightssystemofFinancialPrivacyprotection.Takingcustomerasthebreakthroughpoint,itfiguresoutthejuristicbasisandrealityurgencyofendowingcustomerswithFinancialPrivacyRight,andthenoffersadviceontheconstructionofcustomer’srightssystem.

Chapter4isachapterthattheoreticallyandpracticallyanalyzestheobligationsystemofFinancialPrivacyprotectionbytakingbankasthebreakthroughpoint,andproposestheadviceonestablishingaconfidentialitysystemwhichaccordswithnationalstatusofChina.

 

KeyWords:

Financialprivacyright;Legalprotection;Customer’sprivacy

缩略语表(Abbreviations)

FINMA

瑞士金融市场监管机构

GDP

国内生产总值

GLBA

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NTIA

美国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局

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RFPA

美国《金融隐私权法》

 

案例表(TableofCases)

原告

被告

国家

年份

资料来源

案例1

Tournier

NationalProvincialandUnionBankofEngland

英国

1924

LEXIS-NEXIS

法律数据库

案例2

Peterson

IdahoFirstNationalBank

美国

1961

LEXIS-NEXIS

法律数据库

案例3

Djowharzadeh

CityNationalBankandTrustCompanyofNorman

美国

1982

LEXIS-NEXIS

法律数据库

案例4

Stevens

FirstInterstateBank

美国

2000

LEXIS-NEXIS

法律数据库

CONTENTS

前言

银行对客户的账户资料、交易信息等反映了客户金融状况等的信息负有隐私保密义务是银行业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也是银行与客户间相互承担责任的重要体现。

银行对客户金融隐私负保密义务是二者关系内在的根本原则之一。

从金融隐私权问题提出至今,银行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制度经过英美等国判例法及普通法的确认和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银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已经成为各国维护金融信用的重要途径。

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发轫于英国,成熟于美国,特别是美国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的发展轨迹,深刻地体现了社会发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同时也反映了法律制度对社会发展的反作用。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对完善的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相比,目前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设则显得相当的落后,从理念到制度都有很大的改善空间,现实的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在这一问题上有所作为。

诚然,金融隐私权是在特定的时空要素下成长、发展起来的。

法律应对金融隐私权进行具体的、相对独立的权利定位,在准确反映本质和价值取向的同时,不断促使更合理的利益格局的形成。

在信息化、全球化时代背景下,金融隐私权保护面临的问题也具有新的时代特点。

在崇尚信息就是金钱的社会里,信息自由与保障人权孰轻孰重?

在日益复杂的国内、国际金融环境下,个人、银行、国家的利益如何平衡?

带着这些问题,本文拟就对这一课题进行探讨,以客户、银行、政府相互间的博弈为基点,以客户金融隐私权利和银行隐私保密义务为线索展开讨论,以期对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起抛砖引玉之用。

第一章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概述

人类文明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起源于1890年两位美国学者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从此人类开始了对这一涉及自身特殊领域的探索。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隐私权的内容和外延也在不断地扩展。

直至进入现代信息社会,出现了“金融隐私权”的概念。

对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起源于1924年英国的“图尔尼尔(Tournier)”案。

尽管该案并未认可原告提出侵犯隐私权的诉由,但却是以银行违反合同法上所承担的保密义务为判决依据,由此首开英美国家银行对客户金融隐私权负有保密义务的先河。

第一节金融隐私权概述

金融隐私权是在特定的时空要素下成长、发展起来的。

法律应对金融隐私权进行具体的、相对独立的权利定位,在准确反映本质和价值取向的同时,不断促使更好的利益格局的形成。

一、金融隐私权的概念

概念是思维之链上的节点,是一事物本质的集中反映。

但源于英美法系的金融隐私权似乎并未有一个统一的概念。

美国1978年《金融隐私权法》(RighttoFinancialPrivacyActof1978,以下简称RFPA)亦未对什么是“FinancialPrivacy”作出定义,但是对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的权能等作了详尽的规定。

这种风格在其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下简称GLBA)中得以延续。

谈李荣认为,金融隐私权是指信息持有者对其与信用或交易相关的信息所享有的控制支配权。

在参考各国关于金融隐私权的相关制度基础上,笔者认为,金融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非法处理并得以支配的权利。

二、金融隐私权的特征

金融隐私权之所以能够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在于其具有的与传统隐私权不一样的特征。

1、信息性

主流隐私权理论认为,隐私权的客体有三种形式:

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

在金融领域,这种隐私则表现为纯粹的个人信息,这种信息不仅体现为与信息主体身份有关的信息,也表现为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获取、生成的与信息主体相关的交易信息及其他衍生信息。

2、财富性

根据波斯纳的观点,当一种有价值的资源具有普遍性(Universality)、排他性(Exclusivity)和可转让性(Transferability)时,资源价值就能最大化,而这也是财产权创设的三项基础。

显然,建立在隐私上面的财产权可以做到这三点。

传统民法学理论告诉我们,隐私权属于人格权,人格权是不具有财产属性的。

但是,具体到金融隐私这一有极大利用价值的信息,完全可以通过行使财产权将其价值开发出来,同时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和程序使其不受侵犯。

因而,金融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作为财产,具有财产的价值。

而金融隐私权的使命之一就在于使这些“信息真正成为金钱”。

3、信用性

金融隐私权的信用性来源于隐私信息产生的特定领域——金融领域。

金融在本质上而言是一种信用的聚散。

在金融服务过程中生成的各种信息特别是交易信息集中反映了信息主体的信用。

在一个信用健全社会里,失去信用就基本上意味着失去了社会的信任从而难以在社会上立足。

因而,金融隐私权不仅意味着对信用信息的确认,也意味着对信用信息的保护。

4、积极性

传统隐私权理论认为,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性权利。

然而,在信息社会里,信息技术的日益发达使得信息主体面临信息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日益难以弥补,事后救济已经不能充分提供对个人资料的保护,前置保护势在必行。

现代社会日益重要的个人资料保护制度正是以这种积极的信息隐私权为理论基础的。

德国将此种权利称为“控制自己资讯的权利”或称为“资讯自决权”。

这种信息的自决权对于金融隐私信息的意义在于使个人对其信息的保护从消极的防守状态转变成为积极的控制状态。

第二节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意义与一般机制

一、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意义

1、尊重人格尊严和维护个人自由

尊重人格尊严和维护个人自由是法律的道德底线,是人本主义的基本体现,也是善法之治的基本要求,更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基本要求。

隐私作为人从动物界脱离出来的一个基本文明标志,使人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都告别了动物界。

“隐私作为个人的自然权利”,与人之为人的独立人格、尊严自由有着天然的联系,这种联系之于社会而言是不可隔断的,因而尊重人格尊严自由,就是要尊重个人的隐私权,使个人对自己的信息隐私享有充分的支配权,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和妨碍。

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大量的金融隐私信息俨然就是个人的一个影子,尊重客户的金融隐私权,就是对客户的人格尊严与自由的尊重。

2、保障信息自由流通

在市场经济下,金融被称为经济的核心和枢纽,而在金融体系中,银行又居于中心地位。

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的特殊功能和经济动脉的特殊作用,使其自动地获得了大量的客户信息,银行不仅成为资金的集散池,更是成为信息的集散池。

在“信息就是金钱”的时代里,信息要创造出符合个人利益、社会利益的价值,必须依赖于合法有序的运作规则。

而法律的作用就在于实现个人、社会、国家三方利益动态平衡,并在此前提下为金融信息的自由流通创造制度性的平台,保障信息的自由流通,实现金融信息价值增值,进而增进人的福利。

二、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一般机制

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一般机制是指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内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关系及其功能。

纵观各国立法,对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具体制度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等领域。

换句话说,包括宪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彼此联系、互相照应的法律制度构成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一般机制。

1、宪法层面的法律保护

宪法是万法之母,是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命令的依据与源泉,任何形式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则。

如欧盟1995年《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前言部分即开宗明义地阐明“在各成员国宪法、法律以及《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欧洲公约》所确认的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保持并促进和平与自由、发扬民主。

”按照对现代隐私权概念的理解,作为“个人信息控制权”的隐私权所保障的已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尚不为人知、不愿或者不便为人所知的个人私事(即一般而言的隐私),而是扩展到了所谓的个人信息,这种认识转变促使隐私权逐步由一种私法上的民事权利演变为一种公民在宪法上的基本人权。

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也应当在宪法层面上得到体现,尽管这种体现往往是一种间接性的,但却是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之正当性的源头。

2、民法层面上的法律保护

考察英美国家关于金融隐私权的制度,在判例法层面或以合同法理论规范之或以侵权法理论规范之,例如素有金融隐私权保护理论先河之称的英国“图尔尼尔(Tournier)”案即是以英国的合同法理论为基础创制出的司法实践。

而在制定法层面则以个人信息法律或隐私法律规范之,因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范围内,对金融隐私权的实际保护基本上是在民事法律规范之下的,因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3、刑法层面上的法律保护

对金融隐私权刑法层面上的保护,最生动的体现即是瑞士银行法。

瑞士1934年《联邦银行和储蓄银行法》第47条直接将明确的刑事责任引入对客户金融隐私的保护制度中,并且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可见,刑事责任作为最具威慑力的法律责任形式,尽管其着眼于对特定法律关系破坏者的惩戒,但其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此外,在现代社会,包括金融隐私权在内的隐私权,还受到行政法、诉讼法等的保护,有的国家已经将隐私权确认为宪法的基本权,隐私权甚至是受到国际人权法的保护。

第三节国内外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国外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以美国、欧盟为例

(一)美欧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

1、美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

(1)从判例法角度考察美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

——从“彼特森(Peterson)”案到“蒂尔瓦扎德(Djowharzadeh)”案再到“史蒂文斯(Stevens)”案

在1961年的“彼特森(Peterson)”案中,美国法院确认了银行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是基于银行和客户之间契约的默示条款。

在1982年的“蒂尔瓦扎德(Djowharzadeh)”案中,美国法院认为,基于银行的金融实力和公众的信任,银行对客户信息负有默示的保密义务,而且侵权法确认了,即使没有契约关系的存在,在特定的公共政策下特定的关系也可能产生特定的义务。

因此,在银行与客户尚未产生契约关系时,银行也可能负有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

此案确立了银行在侵权法上的金融保护义务原则。

2000年的“史蒂文斯(Stevens)”案则对传统的金融隐私权理论提出了挑战。

该案是美国首例关于“盗窃身份”的受害者能否以银行违反金融隐私权保护义务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

法院最终认为,银行并未“主动地”透露客户的个人账户信息,因而不能认定银行违反了金融隐私保密义务。

(2)从制定法角度考察美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

1970年,美国制定了《银行保密法》。

该法规定,美国银行和金融公司应对其客户的金融交易情况和资本的国际性转移保存完整的资料和记录,美国财政部主管人员可以随时向银行和金融公司索取与客户相关的金融交易资料以协助刑事、税务诉讼的进行。

该法虽然承认银行为客户保密的原则,但实质上是赋予了美国联邦政府极大的权力,因而美国国会认为有必要对此加以限制。

由此,在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RFPA。

该法旨在限制联邦政府对存款人财务记录的检查与获得,规定了联邦政府获得银行客户资料的途径、程序及例外情况等。

按照该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通过下列手段联邦政府才能获得有关记录:

1、获得客户同意;2、根据合法的行政性传票和传唤;3、根据一个搜查令;4、根据合法的司法传票;5、根据正式的书面请求。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GLBA。

该法用专章的形式(第5章)规定了对隐私的法律保护规范。

该法是在金融业朝着混业经营趋势发展的背景下对非公开的个人信息的保护,特别是对金融机构在个人信息披露上的有关义务和政策作出了规定。

因此与前两部法律不同,该法旨在寻求信息化时代下混业经营对信息流动的要求与个人隐私权保护要求的平衡。

此外,在2000年6月,美国的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监理署、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和储蓄管理办公室根据GLBA的要求,共同制定了《消费者金融隐私保密最终规则》,该规则对GLBA关于金融隐私权保护政策作了进一步的细化。

2、欧盟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

欧盟及欧洲国家因为二战等的特殊历史背景,形成了对人权极端尊重的法律传统,特别是对于隐私这一类涉及到基本人权的权利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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