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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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程序.docx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程序

机动车检测线包括:

交警方面的——安全检测;运管方面的——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竣工委托检测)

提供的检测报告单要得到交警或运管的认可。

工商局注册——运管(交警)备案——省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仪器设备检定(省计量检定院)

在办理资质认证的时候还要提供: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相关岗位人员设置任命。

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工程师证。

 

从业人员还需要办理:

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员、引车员、档案管理员、内审员、监督员、计算机网络管理员资质证书,引车员必须有A1驾驶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

许可办理程序

 

第一章申请和受理

第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或者检验资格许可变更、延续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安检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及复印件;

(三)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四)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及复印件;

(五)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本条第

(二)至(五)项的原件在受理时确认了复印件的真实性后归还申请人。

上述申请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2份。

第二条对没有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计量认证有效期到期需要复评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计量认证申请,由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受理部门一同办理。

第三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的,准予受理,在申请书中填写受理意见,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管理办法》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申请书中填写受理意见,并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章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受理的申请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检验能力、管理状况进行核查。

第六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派2名以上(含)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负责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第七条从事现场核查的审查员,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八条现场核查前,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告知书》(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告知书》),《现场核查告知书》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并必须在正式核查前将《现场核查告知书》原件送交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保证现场核查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审查员对申请人现场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审查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现场核查,并形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报告》(以下简称《现场核查报告》)。

第十二条《现场核查报告》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三条《现场核查报告》结论为“合格”的,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现场核查报告》结论为“不合格”的,审查组应当填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以下简称《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一式2份,审查组和申请人双方签字确认,各保存1份,核查组将《现场核查报告》和《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在申请书中填写审核结论。

第十六条《现场核查报告》结论为“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纠正,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纠正报告》、纠正后状态的相关佐证资料及纠正措施(防止不符合再发生的相关资料)。

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对不需要现场再确认的不符合项目,审核合格的,审核结论为“合格”;对需要现场再确认的不符合项目,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现场再确认的方式,现场再确认人员(一般应当为审查员)填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补充报告》(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补充报告》)。

现场再确认合格的,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合格的,审核结论为“合格”。

第十七条对整改纠正后仍不合格的申请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申请人现场核查结论“不合格”,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送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结论告知书》(以下简称《现场核查结论告知书》。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现场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现场核查结论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第三章许可的批准

第十九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对申请人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检验资格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条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颁发给申请人。

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在获得了检验资格许可后,需要变更“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住所”、“检验车型范围减少”等信息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1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说明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备案。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变更检测场所(迁址)、增加检测线、增加检验车型等检测条件的,应当提出申请,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办理程序参照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需要变更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给与变更。

第二十五条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场所的安检机构,每个检测场所应当分别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检测场所是指具有完整的可单独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一个检测场(站),通常在同一地点,可以有一条检测线,也可以有多条检测线。

第二十七条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有关文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规定,文书格式见附件1至12。

附件: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

场核查告知书》;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

场核查报告》;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

场核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

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

场核查不符合项目纠正报告》;

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

场核查补充报告》;

1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

场核查结论告知书》;

11.《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说明书》;

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

 

附件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申请书

 

 

 

 

机构名称:

(公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申请类别:

资格证号:

(仅申请换证时填写)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一、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检验机构名称

 

检验机构住所

省市(地)区(县)乡(镇)路(街道)号

检测场所地址

省市(地)区(县)乡(镇)路(街道)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企(事)业代码号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固定资产

(万元)

注册或开办资金

(万元)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检验技术

人员总数

 

从业人员总数

 

成立日期

经营期限(如有)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二、申请检验车型的基本情况 

项目总投资(万元)

 

大型车检测线数量

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小型车检测线数量

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两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

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三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

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其他形式检测线数量及说明

其他车型检验能力(辆)

车型名称

车型代号

申请检验车型范围

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

A1、A3

大型货车

B2

牵引车

A2

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B1、C1、C2

低速货车

C3

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

C4、D

摩托车

E、F

轮式自行机械车

M

三、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职称

学历

所学专业

从事机动车检验年限

工作岗位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不确定度(准确度、精度等级)

完好状态

生产企业

购置日期

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附页)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不确定度(准确度、精度等级)

完好状态

生产企业

购置日期

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五、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

 

五、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附页)

六、受理、审查、批准意见

受理意见

 

经手人(签字)年月日(盖章)

审核结论

 

审核人员签字年月日

 

审核人员签字年月日

审批意见

 

年月日(盖章)

七、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序号

文件资料名称

页数

 申请人法人证明复印件

 

 2

 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3

 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

 

 4

 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土地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5

 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

填写说明

 

1适用范围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发证、延续、迁址、增项等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

增项包括增加检验车型、增加检测线等。

2封面

2.1机构名称:

填写机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证书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2.2联系电话:

填写有效的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必须填写)。

2.3联系人:

填写机构负责办理许可工作的人员姓名。

2.4申请类别:

根据机构申请的情况分别填写“发证、迁址、增项、延续、其他”,增加检验车型、增加检测线等的,填写“增项”。

2.5资格证号:

该项内容在迁址、增项、延续等申请换证时填写,新申请机构填写“/”符号。

2.6申请日期:

填写机构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3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3.1机构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

填写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证书上的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

3.2检测场所地址:

填写申请机构实际进行车辆检测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3.3技术负责人:

一般为负责本机构总体技术工作的人员,在相应的栏内填写姓名。

3.4质量负责人:

指对日常的安检机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全面管理的负责人员,在相应的栏内填写姓名。

3.5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可以兼任,但不能由一人同时兼任。

3.6检验技术人员总数:

指具有相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知识,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4申请检验车型的基本情况

4.1设计年检验能力:

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不需加班),本检测线一年的平均检验能力,单位(辆)。

4.2大型车检测线数量:

指本机构所拥有的能检测大型车(载重>3吨)的检测线数量。

4.3小型车检测线数量:

指本机构所拥有的能检测小型车(载重≤3吨)的检测线数量。

4.4两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

指本机构所拥有的能检测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的检测线数量。

4.5三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

指本机构所拥有的能检测三轮摩托车(含三轮汽车)的检测线数量(同时具有检测两轮摩托车功能的予以注明“两、三轮综合检测线”)。

4.6其他形式检测线数量及说明:

上述4种检测线之外的其他检测线数量能力的说明。

4.7其他车型检验能力:

指本机构所能完成的上述4种检测线不能检测的车型的检测能力。

4.8车型代号:

见公安部令第91号。

4.9申请检验车型范围:

指本机构申请所能从事检验的车型范围。

5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情况

5.1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兼职时在工作岗位栏内用“(兼)”标注。

5.2职务填写方式:

行政职务/技术职务,当只有一个时填写一个即可。

5.3一页写不下时可附页,并写明“三、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情况(附页)”。

6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

6.1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一页写不下时可附页,并写明“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附页)”。

6.2不确定度:

指采用该仪器或者设备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度,应当同时标注置信因子(或者包含因子)k,k=2时可不填写k值。

对没有进行不确定度分析的设备,也可填写设备的准确度或者精度等级。

6.3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指本机构内满足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中规定检验项目所应具备的检测设备,以及其他单台价值2000元及以上的全部仪器、设备。

7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

7.1提供一套布置图,一页填写不下时可附页,并写明“五、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附页)”。

7.2该布置图是检测线相关的布置图,不同于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厂房平面图。

8受理、审查、批准意见

8.1受理意见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填写“同意受理”或者“不同意受理”,写明收到申请材料的日期并注明受理申请的日期,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专用章。

作出不同意受理意见时要写明理由。

8.2审核结论

审核结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有关材料审核确认,并填写“合格”或者“不合格”结论,审核人员签字,注明填写日期。

审核结论项目有两栏,当第一次对安检机构的现场核查结果为不合格时,核查组的委派部门在第一栏内填写审核结论和拟办意见,如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第二次现场复查时,对复查结果的审核结论填写在第二栏内。

审核结论栏内要详细记录核查过程。

8.3审批意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填写“同意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做出“不予许可”意见时要写明理由。

审批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注明填写日期。

9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提交的文件资料应当至少包括:

(1)申请人法人证明复印件;

(2)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3)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

(4)安检机构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5)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其他

10.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10.2申请书一律用A4纸填写(或者打印),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10.3有关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增加附页或者续表。

10.4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证明。

附件2: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受字[]第号

 

你(单位)提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如需咨询,请与联系,电话

 

(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3: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补告字[]第号

 

你(单位)申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请做如下补正:

如需咨询,请与联系,电话

 

(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4: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未受字[]第号

 

你(单位)申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

(1)(不予受理的原因),(不予受理的依据);

(2)(不予受理的原因),(不予受理的依据);……,决定不予受理。

 

(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说明:

1.“不予受理的原因”,“不予受理的依据”示例如下:

(1)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检验人员没有经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未满一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处罚未满三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2.对不予受理的原因和依据,要全部列出。

 

附件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现场核查告知书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我局现委派等名人员组成审查组,对你单位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技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请予配合。

如对委派的审查组人员有异议请及时提出并说明理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核查组成员名单:

姓名

所属单位

职称/职务

审查组长

审查员

 

(委派部门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报告核查编号:

受核查机构名称:

申请检验车型*:

受核查机构住所:

邮编:

电话:

检测场所地址:

联系人:

传真:

核查组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中的规定,于年月日至

月日对该机构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

不符合项。

经评价,本核查组对该机构的核查结论是:

(注:

核查结论填写:

合格或者不合格)

审查组长:

 

年月日

核查组织单位(章):

年月日

姓名(签字)

单位

职称(职务)

核查分工

审查员证书编号

注:

如核查结论为合格,则只填写核查合格的申请检验车型。

受核查机构负责人签字:

附件7:

核查编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共页第页

受核查机构名称

序号

不符合

条款号

不符合内容描述

审查组长(签字):

 

年月日

受核查机构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件8:

核查编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纠正报告

受核查机构名称(盖章):

年月日

序号

需纠正条款号

存在问题

原因分析

纠正方法

责任部门

完成时间

完成情况

注:

请附纠正已完成并达到要求的佐证材料,写不下时可附页。

附件9:

核查编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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