隰东煤业机电科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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隰东煤业机电科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1.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制度………………………………………1

2.设备定期检修制度…………………………………………………1

3.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3

4.机电设备管理制度…………………………………………………3

5.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制度……………………………………………11

6.设备包机制度………………………………………………………11

7.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12

8.配件管理制度………………………………………………………13

9.配件到货入库验收制度……………………………………………17

10.胶带输送机管理制度………………………………………………18

11.设备大中小修管理制度……………………………………………18

12.电缆管理及奖惩制度………………………………………………22

13.“五小”电器管理及奖惩制度……………………………………24

14.防爆设备、五小电气、电缆验收标准及入井管理制度…………25

15.煤矿机电管理奖惩制度……………………………………………27

16.试验性机电设备管理制度…………………………………………33

17.特种设备管理制度…………………………………………………33

18.机电设备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35

19.80皮带机专项管理制度……………………………………………38

20.胶带管理处罚条例…………………………………………………40

21.机械设备油脂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40

22.乳化液使用管理制度………………………………………………45

23.设备布置图管理的通知……………………………………………46

24.关于井下各种机电设备电气保护、保护装置现场试验的规定…46

25.井下回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管理规定………………………………47

26.电气管理制度………………………………………………………47

27.井下供电系统安装及检修质量标准考核细则……………………63

28.交接班制度…………………………………………………………72

29.要害场所管理制度…………………………………………………73

30.巡回检查制度………………………………………………………73

31.电气试验制度………………………………………………………74

32.安全活动制度………………………………………………………75

33.防止电气误操作管理制度…………………………………………75

34.变(配)电所防小动物管理制度…………………………………76

35.10KV变电所安全消防管理制度……………………………………77

36.巡视检查制度………………………………………………………78

37.运行分析制度………………………………………………………79

38.岗位培训制度………………………………………………………80

39.设备缺陷管理制度…………………………………………………80

40.设备验收制度………………………………………………………81

41.调压及无功补偿设备管理制度……………………………………82

42.“两票”制度………………………………………………………82

43.停送电管理制度……………………………………………………83

44.主运输安全管理制度………………………………………………84

45.例会制度及考核办法………………………………………………85

46.电气防爆专项管理制度……………………………………………86

47.设备、配件、材料计划及使用管理制度…………………………88

48.机电科内部管理制度………………………………………………89

机电科考勤、请假、报工制度…………

 

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制度

第一条要合理使用设备,包括设备的工作环境、使用条件、操作是否正确、设备效能是否得到发挥等,都是实现设备正常运转的关键,设备越先进,越要合理使用。

第二条各种设备司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要做到三懂(懂操作规程、懂设备性能、懂结构原理),四会(会操作、会保养、会修理、会判断和处理一般故障)。

第三条保持设备的完好和防爆性能。

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可靠,并进行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不准使用,不超负荷运行。

第四条主要设备应制订经济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

定期进行探伤、精度检查和技术性测定,发现效能降低或精度超限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维修,严禁设备超负荷和带病运转,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五条各单位对工种必须制定严格的岗责制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和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并认真填写设备运转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和交接记录。

机电科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作为月末考核依据。

第六条所有设备都要实行以包运转、包维护、包检修为主要内容包机制,多人操作的设备实行机台长制,大型固定设备配备专职司机和维护工。

第七条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制度。

主要设备要建立润滑油脂帐卡和档案,根据设备出厂技术要求和实际运行情况,合理选择,润滑油的品种。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及起重等特种设备应严格执行国家固定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和“潞安矿务局锅炉和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定期维护保养和检验、探伤,确保安全经济运行。

第九条各单位要加强仪器、仪表管理。

所有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

保证灵敏、可靠、准确。

计量用的仪器、仪表,均应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和标定。

第十条各单位不准随意和加大设备安全装置的规定参数,更不准随意拆、卸、割、焊设备,或改变设备结构。

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第一条严格执行维护保养与预防性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

积极推广现代化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技术,强化重点设备和重点部位的维护管理,按设备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和检修制度,提高检修质量,降低检修费用,缩短检修停机时间,提高设备的开机率和使用率,减少机电事故,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第二条设备按不同的检修内容和工作量分为日常检修(小修)一般检修(中修定修)和大修。

日常检修和一般检修(中、小修)由矿机电科和使用、维护单位会同制定有关维修维护制度,使用单位负责实施。

专业检修网点必须持有煤炭部或省局颁发的”检修许可证”。

第三条大型有备用的固定设备,应按计划轮换开停,停下来的设备要及时检修备用。

对无备用的大型固定设备必须保证全年不少于十二天的节假日停产检修时间。

第四条矿井主排水水泵及其管路、水仓等,雨季前必须全部检修清理完毕。

矿井主副井提升系统,主要上下山运输,井口、井筒装备等平时不能检修的设备,应安排在节假日停产检修,但每天保证2-4小时日常检查维修时间,输配电系统应在每年雨季前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修。

第五条按日检作业制正常检修,综采设备检修每天不少于六小时,综掘设备检修每天不少于四小时,交接班保证15-30分钟互检时间。

第六条对设备故障率高的部件,由使用单位或设备管理员提出改造方案和建议报机电副总和机电科批准,组织论证实施。

第七条在矿井节假日,停产检修时间内,机电科根据使用年限和运行状况,按照有关《设备管理条例》和规程要求。

认真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并组织安排实施。

各检修项目必须专人负责,检修时间、内容、人员必须明确、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健全完善。

对设备检修所用的配件、材料、工具要提前落实。

第八条各设备使用单位每月十五日前按设备使用状况和检修周期认真编报检修计划,经机电科综合平衡后,在矿《生产作业计划》中,对检修单位下达检修任务,并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及时下达调整计划。

第九条严格执行使用(回收)单位和设备维修单位的交接和验收制度,送检设备或部件要在设备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交到维修单位,延误时间对送检部门实行经济处罚。

设备送修后,送、修双方及设备管理员对设备状况要认真填写《检修设备收到证》并及时办理设备过户手续,单方不按规定参加签定的,要承担不同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设备送检后,机电科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检修计划,检修单位要根据,《检修计划》或调整计划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认真检修和组织验收(试验)检修好的设备要认填写《设备检修合格证》和《设备修理转库单》,防爆设备应同时办理防爆合格证并于每月25日前交机电科。

第十一条各单位不得随意拆卸备用设备上的零部件,若遇特殊情况,需到检修单位或设备库拆取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凭领料单到有关地方拆卸。

第十二条设备大修理由各设备使用单位每年7月份提出下年度建议计划和“设备大修理预算书”报机电科,由机电科安排年度设备大修理计划。

第十三条列入年度设备大修理计划的项目,由机电科组织,实施,按照修理方案,修理内容,修理费用,签订修理合同;承修单位,按开竣工时间,主要技术质量标准负责修理。

大修完毕,及时编报《设备大修理决算书》和《设备大修理竣工验收报告》,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和审批决算,检修质量不合格不得验收和决算。

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

第一条机电干部要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矿、科、队各级机电负责人,要坚持经常性安全巡回检查和上岗制度,对自己分管范围内机电各要害岗位和安全薄弱环节,每旬上岗检查一次以上,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三条以身作则,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第四条加强现场管理,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及工人在岗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抓好职工现场技术教育,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用具及识别避灾路线。

第六条上岗检查以机电安全为重点,对分管检查项目和工作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基层单位处理。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设备管理,提高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和投资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加速我矿现代化建设,参照上级设备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潞安矿务局机电设备管理办法》、《潞安矿务局锅炉及特种设备管理办法》、《潞安矿务局机电设备租赁管理办法》、《潞安矿务局设备购置管理办法》、《潞安矿务局企业自有资金工程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以上五个文件统称为《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隰东煤业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条设备管理的范围是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基本建设、办公、文教、医疗、生活、后勤等所需的机械、电器设备。

对煤矿12种小型设备(见附录)由供应部门负责采购供应,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要建帐妥善管理。

第三条我矿设备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与更新改造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设备管理的主要目标是新度系数不下降,设备资产保值、增值,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使用率达80%以上,待修率不超过5%,机电事故率不超过1%,防爆设备无失爆,消灭重大特大事故。

第五条设备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物质技术基础。

管理好,使用好,维护好,适时更新改造,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是保证全矿生产发展的需要,也是各级领导必须履行的职责。

以国务院、煤炭工业管理局和集团公司的设备管理《条例》、《规程》、《管理方法》为准则,通过一系列技术、经济、组织措施,做到对全矿设备的选型、购置、租赁、检查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报废,以及配件、维修材料和能源消耗等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设备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第六条本矿设备管理实行矿、队两级管理。

第七条机电矿长全面领导本矿机电系统工作;负责本矿机电管理技术工作。

第八条机电科负责全矿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机电科设置设备、电器、配件、技术等管理岗位人员,具体负责设备管理方面的业务和技术工作。

第九条机电科配备专职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的验收、记账、登卡、建档、编号、调拨、发放审批,监督使用单位的设备运行、维护保养,提出设备检修计划及报废申请,做到状态明,情况清,帐卡物相一致。

第十条矿属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机电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所有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小修等工作。

机电技术员对本单位所属设备的技术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包运转、包维护、包检修为主要内容的包机制,做到台台设备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各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检修和维修的机电维修人员要相对稳定,要列入机电科的机电工档案,未经机电矿长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设备的领用和入库,实行科队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各单位经过办理设备领用登记手续后,就对设备拥有使用保管职责,必须履行矿对设备管理的有关义务和规定。

第三章设备的计划、购置

第十四条根据矿井总体发展规划,机电科要编制机电技术装备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推广和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淘汰和改造高能耗,低效率的老旧杂设备,不断提高装备技术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参照《潞安矿务局企业自有资金工程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矿属各单位每年六月份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下年度设备需用和大修理改造计划。

详细说明增置、改造和大修理设备的理由。

主要技术参数,造型原则,价格、生产厂家和现有设备的使用年限及状况等,报机电科进行汇总。

第十六条在总工程师的组织领导下,由机电矿长召集计划、机电、生产、财务、申请单位等部门和有关人员参加召开专题会议,对各单位的申报计划,按矿总体规划进行进一步的技术经济论证,采纳合理化建议,根据维简大修基金合理安排确定设备购置,更新改造,大修计划,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对主通风机、主排水泵、主胶带输送机、主变压器、综采综掘及配套设备、中高压锅炉、大精细机床设备以及价值10万元以上的其它生产、生活、环保等需要调研的主要设备,由设备使用单位进行调研,编出技术方案设计或可行性报告,经专题会研究通过,由机电科提出设备购置,改造大修理,申请书,上报设备主管部门,由设备主管部门审定申请书后,报计划部门申请安排、立项和计划。

第十八条凡列入矿年度维简计划中的设备(煤矿专用、动力、洗选、钻探、机械制造等设备),租赁设备(综采综掘及配套设备)等购置程序,按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生产条件变化,需新购置设备或调整设备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计划时,由设备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告,经计划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对生产急需的设备,须经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确认方可购置。

机电科要认真登记作为计划调整或下年度结转的依据,严禁计划外购置。

第二十一条设备选型购置工作按公司相关办法进行,但必须要坚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经济合理和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严禁购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高能耗,低效率淘汰型设备和安全性能差的伪劣产品。

第二十二条设备购置及合同签定严格参照《潞安矿务局设备管理办法》和《潞安矿务局合同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设备的验收、安装与调试

第二十三条为了保证主要生产设备的质量和交货期,机电科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进行设备中检、维和出厂前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设备到货后,由矿机电科根据发货清单、技术协议、设备说明书等资料,组织计划、财务、档案、供应科和设备使用单位开箱验收。

到货设备要与设备发货装箱单所列项目、数量相一致,具有完整的图纸、资料和专用工器具、合格证,表面无损坏,需要试验的设备,试验数据必须符合指标。

设备必须保持完好,属井下防爆设备必须符合防爆标准。

第二十五条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填写设备验收记录,参加验收的人员必须签字或盖章。

根据验收记录,设备管理员填写《设备验收证》和”设备领用单”办理领用手续,财务部门凭此增加设备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对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坚决不能入库,并由合同签定单位负责与供货厂商联系进行处理或更换。

无验收单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第二十七条验收合格后的设备,设备管理员和保管员要及时建卡、入帐、归档。

第二十八条设备使用在保质期内由于质量发生故障、造成设备损坏由合同签订部门向生产厂家提出索赔或补偿。

第二十九条主要设备的安装,由安装单位或设备使用单位管理负责人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安装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

安装调试完毕后,由矿机电科组织安装及使用单位,安监等有关部门进行试运转,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未经签定的新设备在我矿进行工业性试验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机电事故管理

第三十一条加强机电设备事故管理,严格事故报告、统计、分析、追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发生重、特大机电设备事故,有关单位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和机电科,并根据现场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事故抢修。

第三十三条发生一般机电事故,设备使用单位要如实向矿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不得隐瞒事故情节或不报。

第三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机电科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掌握现场实际情况,了解分析事故经过,并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追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机电科会同安全监督部门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事故单位或个人要认真进行追查,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触犯法律者要依法制裁,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针对机电事故的性质和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制定出相应防范措施并监督实施,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度发生。

第六章设备租赁、租借与封存

第三十七条我矿所使用的综采、综掘设备及其配套设备的管理,暂执行《潞安矿务局机电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我矿设备原则上不准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由矿长或分管矿长签字,机电科批准,私自外借者要承担经济责任。

设备外借由机电科办理手续,借用期满要及时追回,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第三十九条暂不需用或连续停用一年以上的设备,由矿机电科提出申请,经矿长或分管矿长同意,报上级设备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经核准同意,可以封存,不准拆旧,闲置封存设备必须要妥善保管,定期保养,严禁拆旧和损坏。

第四十条暂不用的综采、综掘设备由矿机电科提出申请,报设备租赁站和财务部门封存,经核准同意,不再交设备租赁费。

对不属集团公司的租赁设备,按矿方与出租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

第四十一条除特种储备抢险救灾所必须的设备外,其它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二年以上不能投运的设备称闲置设备,闲置设备要及时填报《闲置设备登记表》报公司设备主管部门,由公司设备主管部门负责调剂利用工作。

第四十二条闲置设备按局闲置设备管理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向外出租转让或有偿调拨。

其租金及转让调拨价格要按价格要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机转让合同或《设备有偿调拨协议》,并据此执行。

第七章设备报废

第四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机电科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1、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化杂旧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的80%,不如更新经济。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4、遭受以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四十四条按公司有关规定,设备报废一般每年办理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办理,设备报废由机电科组织设备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后,提出申请,每年十月份前报公司设备主管部门。

经设备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复签后,提出报废意见,报请有关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及时办理资产报废手续,其残值必须估价入账。

第四十六条办理资产报废后的设备,经修理后恢复原有安全技术性能,各单位继续使用时,应按新估价入帐。

第四十七条为加强报废设备的管理,充分利用其可利用部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今后报废淘汰设备设备和不能继续使用的设备残体统一集中,由公司设备主管部分管理,租赁报废设备由设备租赁站管理,设备残体出售,由设备主管部门办理手续,财务部门收款,并核销报废残值。

具体执行《潞安矿务局设备报废残体回收管理办法》。

第八章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四十八条设备基础管理的要求是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物相一致,各种设备必须按公司统一制定的计算机管理台帐录入办法分类编号、登帐、建卡。

第四十九条机电科要建立设备总台帐和分类台帐,科队之间要建立设备使用保管手册,做到动态管理。

机电科的设备保管手册与设备使用单位的保管手册要每月核对一次。

第五十条机电科设备管理员要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

其主要内容包括:

规格、型号、主要技术特征、使用说明书、调试安装验收单、合格证、装箱单、性能测试和关键部件探伤记录,分析报告改进意见。

大修和技术改造记录、履历等,技术特征卡、安装图纸、配件图纸的有关资料,设备技术档案室设备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及报废的主要依据应妥善保存。

第五十一条各设备使用单位对主要生产设备建立设备履历薄和技术特征卡片,要每月绘制设备布置图,对涉及运输、通风、排水、压风、供电、通讯、供热、供水的单位要绘制系统图。

第五十二条对煤矿井下量大、面广、品种多、移动频繁的小型设备及特殊器材,为保证安全生产和运行,设立管修合一的专业化人员。

负责统一领取、发放、回收复用和修理。

第五十三条加强设备管理的统计工作,认真做好原始记录,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按时间有关部门报送设备更新改造、报废和大修理等计划及年、季、月度统计报表。

认真开展统计分析活动,为实现各种定额指标的考核,提高设备的安全性、经济性提供可靠的基础技术资料。

第九章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四条机电科要积极配合职教部门制定设备管理、维修和司机的五年轮换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机电职工的专业技术、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

第五十五条每年定期对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空压机司机、锅炉司炉工和防爆设备检查员统一进行一次专职的技术培训、考核并颁发合格证。

其余设备司机和岗位工由矿自行培训发证,培训及考核计入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比武、竟赛、练兵活动,保证每个岗位人员懂设备结构原理,会维修保养,能正确操作使用。

第五十七条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调动职工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增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诱惑力和凝聚力,搞好现代科学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从而管好、用好,提高技术装备。

第十章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八条机电科要定期组织各设备使用单位开展机电质量标准化和设备管理竞赛评比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九条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设备责任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对由于失职造成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严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隐瞒事故不报或弄虚作假者,应加重处罚并追究其有关领导责任。

对设备使用单位工作达不到90、5、1、0规定的目标时,要追究其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条对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人员和领导,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设备选型、购置不当造成闲置浪费、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损坏或因质量问题不能使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人员和领导,在设备购置、调拨和报废处理等工作中发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以及收受贿赂者,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机电科要定期对各设备使用单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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