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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94621999

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9462—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9462—1999

前   言

  本标准是对GB9462—1988《塔式起重机 技术条件》版本的修订。

修订后的标准,对塔机的设计、制造和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期使我国塔机总体水平更加接近国际水平。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尽可能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

  本标准取消了1988年版本的产品质量分等规定内容,并将GB/T10057—1988《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适当修改后并入本标准。

  本标准采用了ISO/DIS12485-3《起重机 稳定性要求 第3部分 塔式起重机》的内容。

由于是国际标准草案,本标准将此部分内容作为标准的附录,以便于修改与取舍。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新设计塔机的抗倾翻稳定性及防风抗滑安全性应符合本标准规定(不再按GB/T13752—1992规定),已批量生产的塔机应在三年的过渡期内做到符合本标准规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9462—1988及GB/T10057—1988。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机械设备与车辆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建设部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建设部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沈阳建筑机械厂、四川建筑机械厂、北京建筑工程机械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谢耀庭、许武全、梅昆、周仲、唐安立、程昌永、钟晓沧。

  本标准委托建设部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的主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建筑用塔机。

其他用途的塔机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配备有塔式起重装置的汽车、轮胎和覆带起重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引用标准见附录D(标准的附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安全操作距离 safetypassclearance

  塔机运动部分与建筑物或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3.2 工作状态 ctateinservice

  塔机处于司机控制之下进行作业的状态(吊重运转、空载运转或间歇停机)。

3.3 非工作状态 ctateoutofservice

  已安装架设完毕的塔机,不吊重,所有机构停止运动,切断动力电源,并采取防风保护措施的非作业状态。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工作环境温度为-20~40℃。

如有特殊要求,按用户和制造厂的协议执行。

4.1.2 安全操作距离不小于0.6m。

  塔机上任何部件距高压输电线最小距离应符合GB5144的规定。

4.1.3 塔机的利用等级、载荷状态应符合设计规定的工作级别。

4.1.4 工作电源电压的允许偏差为其公称值的±10%。

4.1.5 用于制造塔机的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的出厂合格证明书,并符合GB/T13752的规定。

无出厂合格证明书者,应取样试验,其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应符合标准。

  采用GB/T13752规定之外的材料,应有可靠的理论或试验依据,并有塔机制造厂技术部门的认可。

4.1.6 塔机的抗倾翻稳定性和防风抗滑安全性应符合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规定。

4.1.7 塔机应按GB/T17807规定进行钢结构应力测试,并符合标准的要求。

4.1.8 塔机应按GB/T17806规定进行可靠性试验,并符合标准的要求。

4.1.9 塔机在进行工业性试验时,其实际运转时间不应少于500h。

4.1.10 塔机的性能参数应符合JG/T5037的规定。

4.2 整机

4.2.1 安装、拆卸

4.2.1.1 塔机轨距允许偏差为其公称值的±0.1%,但最大偏差为±6mm。

  塔机安装前,钢轨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为2.5/1000;塔机安装后,该倾斜度为5/1000。

  钢轨接头与另一侧钢轨接头错开,距离不应小于1.5m。

  钢轨与车轮的匹配应符合GB/T13752的规定。

  轨道基础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144的规定。

4.2.1.2 固定式塔机的混凝土基础设计,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2.1.3 地下不浇注基础的固定式塔机(含用支腿工作的塔机)工作场地与水平面的倾斜度为2.5/1000,地面许用压应力应符合GB/T13752的规定。

塔机的支腿应能单独调节,水平、垂直方向都必须可靠地固定。

4.2.1.4 快装塔机在架设、放倒、变换结构型式及拖运时,应保证自身的稳定性。

使用说明书应详细规定架设程序和方法、操作要求与安全措施。

4.2.1.5 非快装塔机应详细规定安装顺序。

每个吊装部件都应给出吊装位置、轮廓尺寸及重量,并根据需要设置连接装置,如吊环、销轴等,要保证安装过程中各种状态下的稳定性。

4.2.1.6 塔机上应设置安装平衡重、压重的合适位置及可靠的固定方法。

  平衡重和压重的重量、形状和尺寸,应符合吊装和固定的要求,并能承受规定的载荷而不损坏。

每块平衡重、压重都应在本身明显位置标出重量。

4.2.1.7 安装、爬升或顶升作业时,在塔机的最大安装高度处的风速不大于13mm/s,当有特殊要求时,按用户和制造厂的协议执行。

4.2.1.8 塔身、顶升套架升降速度不得大于0.8m/min,顶升时机械与液压系统都应安全可靠。

  导轮和导轨的径向间隙为2~4mm。

顶升部分上升或下降时,应设置防脱装置。

4.2.1.9 塔机安装到设计规定的基本高度时,主要性能参数对公称值的偏差为:

  a)空载时,最大幅度允许偏差为其公称值的±2%,最小幅度允许偏差为其公称值的±10%;

  b)空载时,最大幅度处的起升高度不得小于公称值;

  c)尾部回转半径不得大于其公称值的100mm;

  d)支腿纵、横向跨距的允许偏差为其公称值的±1%;

  e)塔机整体拖运时的宽度、长度和高度均不得大于其公称值;

  f)在空载无风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为4/1000。

4.2.2 外观及表面防护

4.2.2.1 塔机外观和商标图案应美观大方、鲜明醒目。

4.2.2.2 外露并需拆卸的销轴、螺栓、链条等连接件应镀锌、钝化、氧化(发兰或发黑)或磷化等表面处理。

钢材表面的除锈应达到JG/T5011.13规定的St3级。

  弹簧应磷化处理。

  油缸活塞杆应镀铬。

4.2.2.3 涂漆的质量应符合JG/T5011.12的规定。

4.2.3 噪声

4.2.3.1 塔机在工作时,司机室内噪声不应超过80dB(A)。

4.2.3.2 塔机正常工作时,在距各传动机构边缘1m、底面上方1.5m处测得的噪声值不应大于90dB(A)。

4.3 结构

4.3.1 材料

4.3.1.1 塔机金属结构中主要承载结构件一般采用GB/T700中的Q235,GB/T699中20号钢,GB/T1591中的Q345。

  主要承载构件应选用镇静钢。

  在选用GB/T700普通碳素结构钢、GB/T1591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时,应按构件厚度、工作温度、应力集中情况来确定质量等级。

主要承载构件必须用Q235B、Q235C或Q345B、Q345C、Q345D、Q345E。

  材料必须具有化学成分、屈服限、强度限、伸长率、冲击韧性、冷弯等试验证明,塔机生产厂家并应进行复验。

外观缺陷,如锈蚀、重皮、尺寸和形状误差等,均不得超过相应标准规定。

4.3.3.2 使用高强度螺栓连接,必须在设计图样和安装使用说明书中规定预紧力或预紧力矩及其允许偏差。

  被连接表面不得有油污,应经喷砂或用钢丝刷清理。

螺栓孔直径和其他加工要求应符合JG/T5057的规定。

4.3.3.3 高强度螺栓、螺母、垫圈均应有性能等级符号及合格证书。

4.3.4 互换性

  同规格的塔身标准节应保证完全互换。

4.3.5 接料规定

  承受交变载荷(应力循环特性X<0)和主要承受压弯载荷的结构件,不许接料。

例如,塔身弦杆、腹杆。

  受拉伸载荷的圆钢杆件接料时,宜采用连接板和搭接角焊缝焊接。

不宜用对接焊缝焊接接料。

  板制和压制型钢梁接料时,宜采用等强度斜向对接焊缝焊接,但必须经探伤检验合格。

也可采用对接焊缝焊接,再加补强板的接料方法。

  接料应保证不低于原截面的强度。

  每一个杆件,接料处不得多于一处。

4.3.6 排水

  塔机钢结构外露表面不应存有不能自由排出的水,封闭的管件和箱形结构内部不应存留水,应在有这种可能的部位设不影响强度的排水孔,或完全封闭。

焊接连接面间如有进水可能处,应在周缘采用非焊接密封或适当的密封焊缝,防止内部锈蚀或冻涨破坏发生。

4.3.7 安全要求

  塔机结构件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5144—1994中4.2的规定。

4.3.8 司机室

4.3.8.1 司机室应符合JG/T54和GB5144—1994中4.5的规定。

4.3.8.2 司机室门窗玻璃必须使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

  司机室正面玻璃必须能向外开启,并设有雨刷器。

4.3.8.3 可升降的司机室或乘人升降机必须符合GB/T10054和GB10055的规定。

  可移动的司机室必须设有可靠的安全锁止装置。

4.3.9 钢材缺陷的处理

  型材应符合GB/T14292的规定。

  板材应符合GB/T3274的规定。

4.3.10 材料代用

  材料代用必须保证不降低原设计计算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疲劳强度,不影响原设计规定的性能和功能要求。

  材料代用后,自重比原设计重量增大3%以上,迎风面积增加较多,应经计算校核,必须符合GB/T13752中的有关规定。

  材料代用,还应考虑加工制造时产生的影响,如应力集中、可焊性、热处理性、内应力,不得降低承载能力和使用寿命。

4.4 机构

4.4.1 吊钩

4.4.1.1 吊钩的选择应符合GB/T10051.1的规定。

4.4.1.2 吊钩的制造、质量及检验应符合GB/T10051.2的规定。

4.4.1.3 吊钩应设有防脱棘爪,防脱棘爪应符合JJ75的规定。

4.4.1.4 吊钩的使用检查应符合GB/T10051.3的规定。

4.4.2 钢丝绳

4.4.2.1 钢丝绳应符合GB8918的规定。

4.4.2.2 钢丝绳的选择应符合GB/T13752—1992中6.4.2的规定。

4.4.2.3 钢丝绳的端部固定应符合GB5144—1994中5.2.4的规定,所选用的楔形接头、套环、压板、绳夹和压制接头应符合GB/T5973、GB/T5974.1、GB/T5974.2、GB/T5975、GB/T5976和GB6946的规定,并应优先采用压制接头。

4.4.2.4 钢丝绳的安装、维护保养、检验及报废应符合GB/T5972的规定。

4.4.3 卷筒

4.4.3.1 卷筒的最小卷绕直径应符合GB/T13752—1992中6.4.3.1的规定。

4.4.3.2 卷筒两侧凸缘的高度应超过钢丝绳缠绕的最外层,超过的高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

小车变幅塔机的变幅机构卷筒允许采用两侧无凸缘的卷筒,卷筒两侧边缘超过缠绕最外侧的钢丝绳,超过的尺寸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4.4.3.3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

4.4.3.4 在任何工作状态下,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三圈。

4.4.4 滑轮

4.4.4.1 滑轮的最小卷绕直径应符合GB/T13752—1992中6.4.3.1的规定,钢丝绳绕进或绕出滑轮时偏斜的最大角度不应大于4°。

4.4.4.2 滑轮上应设有钢丝绳脱槽装置,防脱槽装置与滑轮最外缘的间隙不得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

4.4.4.3 装配好的滑轮应能灵活转动,绳槽槽底及槽侧跳动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4.5 车轮

  车轮应符合JG/T53的规定。

4.4.6 制动器

4.4.6.1 制动器应符合GB5144—1994中5.5的规定。

4.4.6.2 安装在小车变幅机构、运行机构和回转机构中的制动器,要保证起重机工作平稳性要求。

4.4.7 回转支承

4.4.7.1 回转支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JJ36.1~36.3及JB/T2300的规定。

4.4.7.2 回转支承的选择应符合GB/T13752—1992中6.4.5的规定。

4.4.7.3 回转支承的安装螺栓应符合GB/T13752—1992中6.4.5.4的规定。

4.4.8 回转机构

4.4.8.1 在所有工况下按规定的机构工作级别回转时,应保证启动、制动平稳。

4.4.8.2 在非工作状态下,回转机构应允许臂架随风自由转动。

4.4.9 起升机构

4.4.9.1 在所有工况下按规定的机构工作级别运行时,应保证启动、制动平稳。

4.4.9.2 吊重在空中停止后,重复慢速起升时,不允许吊重有瞬时下滑现象。

4.4.9.3 起升机构应具有慢就位性能,最低稳定下降速度应符合JG/T5037的规定。

4.4.9.4 对机械换档有级变速的起升机构,对载荷升降过程中的换档应有明确规定,并有相应的载荷限制安全装置。

4.4.10 变幅机构

4.4.10.1 在所有工况下按规定工作级别变幅时,应保证启动、制动平稳。

4.4.10.2 动臂变幅的塔机,对能带载变幅的变幅机构除满足变幅过程的稳定性外,还应设有可靠的防止吊臂坠落安全装置。

4.4.10.3 小车变幅塔机,在空载状态下起重小车任意一个滚轮与轨道的支承点对其他滚轮与轨道的支承点组成的平面的偏移不得超过轴距公称值的1/1000。

4.4.11 运行机构

4.4.11.1 在所有工况下按规定工作级别运行时,应保证启动、制动平稳。

4.4.11.2 在未装配回转平台或塔身及压重时,任意一个车轮与轨道的支承点对其他车轮与轨道的支承点组成的平面的偏移不得超过轴距公称值的1/1000。

4.4.11.3 下回转塔机车轮与轨道的支承点所组成的平面,对运行底架安装回转支承平面的平行度为回转支承滚道直径的1/1000。

4.4.12 操纵机构

4.4.12.1 操纵机构应符合GB/T13752—1992中7.1及GB5144—1994第7章的规定。

4.4.12.2 应保证操纵机构的各操作动作相互不干扰和不会引起误操作。

各操纵件应定位可靠,不得因振动等原因离位。

4.5 电气

4.5.1 电源

4.5.1.1 凡无特殊要求的塔机,采用380V、50Hz的三相交流电源。

根据用户的特殊要求也可以采用其它参数的三相交流电源。

电源的容量应满足整机工作要求。

4.5.1.2 电源应设置电路总开关,能方便地切断整机电源。

4.5.1.3 采用三相三线制或采用三相四线制供电。

采用三相四线制供电时,供电线路的零线应与塔机的接地线严格分开。

4.5.1.4 塔机主体结构、电机机座和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导线的金属保护管都应可靠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采用多处重复接地时,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4.5.1.5 电气系统应有可靠的自动保护装置,具有短路保护、过流保护及缺相保护等功能。

4.5.1.6 采用无热保护的电机时,电气系统应设有欠压、过压报警装置。

当电压高于电源额定电压10%,低于额定电压15%时,应能报警。

4.5.1.7 电路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

4.5.2 控制系统及操纵装置

4.5.2.1 电气系统的图形符号应符合GB/T4728.1~4728.13的有关规定。

4.5.2.2 在司机室内或携带式控制装置上,应在明显处设置紧急事故停止按钮开关。

4.5.2.3 可以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分别操纵的控制系统,必须设有可靠的电气联锁装置。

4.5.2.4 联动操纵台操纵手柄及操纵按钮应设有零位保护装置。

联动操纵台的操纵手柄应符合人机工程控制原则,即操纵者手离开操纵手柄时,手柄应自动回停零位。

4.5.2.5 携带式控制装置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其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

控制回路电压不应高于48V。

4.5.2.6 各机构运行控制电路中,应有防止司机误操作的保护措施。

4.5.2.7 各限位开关应安全可靠。

在脱离接触并返回正常工作状态后,限位开关能复位。

当设有极限开关时,应能手动复位。

4.5.2.8 电气系统的安装,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GB50150的规定。

4.5.3 配电箱

4.5.3.1 配电箱应满足工作环境的要求,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并应符合GB50150的规定。

4.5.3.2 配电箱应有门锁,门外应设置有电危险的警示标志。

4.5.3.3 配电箱、联动操纵台、控制盘、接线盒上的所有导线端部、接线端子应有正确的标记、编号,并与电气原理图、电气布线图一致。

4.5.3.4 配电箱应易于安装和维修。

4.5.4 电机

4.5.4.1 电机应符合GB/T755和各专用电机的有关标准。

4.5.4.2 电机的容量、工作制应符合相应机构的要求。

4.5.4.3 电机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23。

对防护等级低于IP44的电机应另外设置防护罩,并不能影响电机散热。

4.5.4.4 电机安装位置应满足通风冷却要求,并便于检修。

4.5.4.5 带制动器的电机,其制动器的防护性能、制动力矩、制动器的制动及松开时间、工作温度等应符合机构工况要求。

4.5.5 电器元件及电子元件

4.5.5.1 电器元件和电气设备应符合塔机机构使用环境、工作类型和工作制度的要求。

4.5.5.2 自行设计的元件应按GB/T998及有关标准进行试验验证。

4.5.5.3 各种低压电器元件根据使用环境不同,可选择干热型(TA)或湿热型(TH)。

4.5.5.4 电阻器类型、容量和温升应符合工作类型、工作制度的要求,箱体应保证安全和通风散热。

4.5.5.5 制动器驱动元件的推力及行程应满足机构制动器的要求。

4.5.5.6 采用集电器的塔机,其集电环的载流量应满足该机要求。

电刷和滑环应接触良好,其接触面积不应小于80%,环间绝缘性能应符合绝缘要求,集电器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4。

4.5.5.7 采用电子元器件应经过严格的筛选及老化处理。

自行设计的电子控制装置应按GB/T998有关试验方法验证并按GB/T11279进行环境试验。

电子控制装置应能在温度-20~60℃、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时)的环境下正常工作。

4.5.6 电缆卷筒

4.5.6.1 轨道运行式塔机应设置电缆卷筒或其他类似的装置,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4。

4.5.6.2 电缆卷筒应设接地集电环,采用三相三线制供电的电缆卷筒设四个集电环,三相四线制供电的电缆卷筒设五个集电环。

集电环应符合4.5.5.6的要求。

4.5.6.3 电缆卷筒应稳妥自如地收放电缆,保证电缆不被扭曲、磨损、拉断和堆积。

4.5.7 电线电缆

4.5.7.1 导线截面积应满足载流量、最大允许电压降、电气绝缘性能及机械强度的要求。

4.5.7.2 移动的电源电缆、控制电缆和垂直悬挂的电缆应采用重型橡套电缆、船用电缆和电梯电缆。

4.5.7.3 沿塔身垂直悬挂的电缆应使用电缆网套或其它装置悬挂,其数量应根据电缆的规格、型号、长度及塔机工作环境确定,以保证电缆自重产生的拉应力不超过电缆的机械强度和防止其它因素引起的机械磨损。

4.5.7.4 电缆需接长时,应设置中间接线盒,接线盒的防护等级为IP44。

4.5.8 照明、信号、通讯

4.5.8.1 司机室应有照明设施,照明电路电压不应大于220V,并单独控制。

4.5.8.2 塔顶高于30m的塔机,其最高点及臂端应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其供电应不受停机影响。

整体拖运的塔机应安装示宽、刹车及转向指示灯。

4.5.8.3 司机室应设总电源开合状态信号指示,以及超起重力矩和超起重量的报警或信号指示。

4.5.9 其他

4.5.9.1 司机室用冷暖风机应选用铁壳防护式,并固定安装、外壳接地,采用空调器应设置单独电源。

4.5.9.2 若设置升降机,其电气设计、安全设施应符合GB/T10054及GB10055的规定。

4.6 液压系统

4.6.1 液压系统应设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

安全溢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得大于系统的额定工作压力110%。

4.6.2 液压系统中应设置滤油器和其它防止污染的装置,过滤精度应符合系统中选用的液压元件的要求。

4.6.3 液压油应符合所选油类的性能标准,并能适应工作环境的温度。

4.6.4 油箱应有足够的容量,并能使液压系统的油温保持在正常工作温度范围内,最高油温不超过80℃。

4.6.5 液压元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6.6 液压传动应平稳,不得有因振动和吸空等引起的不正常噪声。

4.6.7 为了防止液压油缸因载荷影响、油管破裂而导致负载部分超速下降、坠落,在液压系统中应设可靠平衡阀、液压锁。

平衡阀、液压锁应直接装在液压缸体上。

4.6.8 油管的尺寸应符合液压系统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油管应排列整齐,并便于装拆、保养和检查。

4.7 安全装置

  除在各章中规定的安全要求外,塔机还应设置下列安全装置。

4.7.1 起升高度限位器

4.7.1.1 对动臂变幅的塔机,当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起重臂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mm处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

4.7.1.2 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最小距离根据塔机型式及起升钢丝绳的倍率而定。

上回转式塔机2倍率时为1000mm,4倍率时为700mm,下回转塔机2倍率时为800mm,4倍率时为400mm,此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

4.7.2 幅度限位器

4.7.2.1 对动臂变幅的塔机,应设置最小幅度限位器和防止臂架反弹后倾装置。

4.7.2.2 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小车行程限位开关和终端缓冲装置。

限位开关动作后应保证小车停车时其端部距缓冲装置最小距离为200mm。

4.7.3 回转限位器

  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有特殊使用需要的塔机,应设置回转限位器。

4.7.4 运行限位装置

  对轨道运行式塔机,每个方向应设置运行限位装置,其中应包括限位开关、缓冲器和轨道终端挡铁。

开关动作后应保证塔机停车时其端部距缓冲器最小距离为1m。

终端挡铁距缓冲器最小距离1mm。

4.7.5 起重力矩限制器和起重量限制器。

4.7.5.1 当起重力矩超过其相应幅度的规定值并小于规定值的110%时,应停止提升方向及向外方向变幅的动作。

  对小车变幅的塔机,起重力矩限制器应分别由起重量和幅度进行控制。

4.7.5.2 当吊重超过最大起重量并小于最大起重量的110%时,应停止提升方向的运行,但允许机构有下降方向的运动。

  具有多档变速的起升机构,限制器应对各档位具有防止超载的作用。

4.7.6 小车变幅的断绳保护装置

  对小车变幅塔机应设置小车变幅断绳保护装置。

4.7.7 夹轨器

  对轨道运行式塔机,应设置夹轨器。

  在工作时,应保证夹轨器不妨碍塔机运行。

4.7.8 风速仪。

  对臂架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的塔机,应在顶部设置风速仪。

当风速超过规定值时应能报警。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准备

  除5.7工业性试验外,其他试验准备按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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