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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四川省煤矿水害防治示范矿井建设

及考核验收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我省煤矿水害防治示范矿井建设,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全省煤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四川省境内水害防治示范煤矿(矿井)。

第三条四川省煤矿水害防治示范矿井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煤矿(矿井)证照(手续)齐全,且合法有效,生产能力9万吨/年(不含)以上矿井。

(二)煤矿(矿井)不存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5号令所列举的煤矿重大水害事故隐患。

(三)矿井应有地球物理勘探设备(瞬变电磁仪、地震槽波仪等)和物探技术人员,不具备物探能力的矿井应与有物探工作经验的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保证能及时为矿井提供物探技术服务。

(四)煤矿(矿井)当年安全生产标准化中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部分(单项)考核达80分及以上。

(五)煤矿(矿井)当年未发生水害安全事故及水害涉险未遂事故。

第二章制度建设及装备保障

第四条建立健全煤矿水害防治责任体系。

按规定建立煤矿各级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煤矿(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防治水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副职及各级管理和岗位人员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第五条建立健全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包括探掘分离考核、钻孔验收、允掘通知单、效果评价等)、重大水患(包括暴雨极端天气、井下遇突水征兆等)停产撤人制度、职工防治水知识培训等制度。

第六条矿井应配备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且不得低于附表一的规定;成立探放水队伍,探放水作业人员须经培训持证上岗,人数能满足探放水工作需要。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或Ⅰ、Ⅱ级水患矿井、年产30万t以上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可与地测部门合署办公),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

表一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矿井生产能力(万吨/年)

水患危险等级对应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Ⅲ、Ⅳ

Ⅰ、Ⅱ

≤30

≥1

≥2

>30且<120

≥2

≥3

≥120

≥2

≥4

煤矿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备正规院校地质相关专业学历或经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熟悉煤矿地质及水文地质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每3年应至少接受1次专业知识培训。

地测部门、防治水机构、地测副总工程师应具有地质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

第七条矿井应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和采掘部署,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其数量按矿井采掘作业计划2:

1(采掘面:

钻机)配备且不得低于附表二的规定,探放水钻机应选择矿用液压型,额定钻距不得小于75m,能全方位钻进,并配备反压及防喷装置、泥浆泵、随钻测量装置或钻场视频监控等。

表二矿井探放水钻机配备表

矿井生产能力(万吨/年)

文地水质条件(水患等级)对应配备钻机台数

中等、简单(Ⅲ、Ⅳ级)

复杂(Ⅱ级)

极复杂(Ⅰ级)

<30

≥2

≥2

≥3

≥30且<120

≥2

≥3

≥4

≥120

≥3

≥4

≥5

第三章基础工作及管理

第八条矿井必须具备地质勘探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矿井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等基础资料。

各类地质报告内容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第九条矿井必须具备采掘工程平(剖)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等主要图件;带压开采矿井还要有主要含水层等水位(压)线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根据矿井实际需要编制。

图件应当真实可靠,内容完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至少每季度更新1次,其余矿图至少每半年更新1次,并进行电子图件备份。

第十条矿井应当具备《煤矿防治水规定》的15种防治水基础台账,同时实行计算机管理,及时更新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矿井应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和《四川省煤矿矿井水患现状调查技术要求》(川安监〔2014〕173号)要求,每3年进行1次矿井水患现状调查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划分,矿井水患现状调查报告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划分报告须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审查,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四川省矿山防治水中心归档。

第十二条矿井应将水患区域的积水量、积水标高、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禁采线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等防治水相关图件上,水患未消除前不得在受水患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第十三条矿井应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年度防治水计划、水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矿井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按“项目、资金、措施、人员、时间”五落实要求整改到位,并实行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应开展地质及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层、出水点及矿井涌水量等进行观测和描述,综合分析,建立相应台账。

井巷揭煤前、掘进和回采前必须编制相应的地质说明书。

地质说明书、地质及水害预测预报由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签后送达相关科室作为编制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的依据,否则不得从事采掘作业。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建立水文观测、排水系统、井下超前探测(探放水)、防水闸门(墙)、避灾路线等关键环节和部位的管理牌板。

第十七条矿井应按《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采掘及其影响范围内的隐蔽致灾因素,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十八条矿井每季度应与相邻煤矿开展矿图联测,将相邻煤矿采掘情况、周边采空区范围标注在相关矿图上,准确反映空间位置关系,并按规定及时与监管监察部门交换和严格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救灾演练,并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熟知透水征兆、逃生知识及避灾路线,提高职工防灾抗灾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

第四章防排水系统及设施

第二十一条矿井排水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要经常检查、维护,每年雨季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工作泵及备用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并形成联合排水试验报告;水仓、沉淀池、排水沟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第二十二条井下采区、巷道、掘进和回采工作面有可能突水或积水的,排水系统的设置要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二十三条建设矿井或水平延深,当开拓至设计水平时,必须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进行其余开拓巷道掘进。

第二十四条井上、井下防治水工程(包括地表防洪挡水墙、人工河床、井下防水闸门、防水墙、防水隔离煤柱等)要有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施工完成后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探放水设计及措施

第二十五条煤矿应当根据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和水害预测预报,按“一面一策”编制防治水方案,并由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掘进作业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采煤工作面坚持“先探后采”。

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同时采用物探或化探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

探放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专项设计,并制定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危害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探放水设计由煤矿地测部门或防治水机构提出,经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布置探放水钻孔时,由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与测量人员到现场按设计标定探水钻孔位置、方位、倾角。

第二十八条探放水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探放水现场记录内容必须真实、齐全、清晰,探水钻孔施工完毕,由钻孔验收人员及时验收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探放水结束后由地测部门或防治水机构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或效果评价报告,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下达允掘(采)通知单,明确允掘(采)进度和超前安全距离,并由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签发,采掘作业队伍严格按允掘(采)通知单要求进行采掘作业。

第六章考核及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矿井必须编制水害防治示范矿井建设方案,经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区域水害防治示范矿井建设的督促、指导、考核和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按期对水害防治示范矿井建设绩效开展评价。

第三十二条水害防治示范矿井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和建设方案进行建设,每季度向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度,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向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报告建设进度。

第三十三条煤矿水害防治示范矿井必须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建设完成后,由煤矿对照建设方案和本指导意见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煤矿企业向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组织考核验收。

第三十四条考核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验收部门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整改完成并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随机抽查。

第三十五条水害防治示范矿井考评满分为100分,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且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为合格;凡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或者得分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

各项的最低分为零,缺项的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

“折算得分=100÷(100-缺项分数)×实得分”。

煤矿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并取得明显安全效果的可酌情加1~5分。

附:

四川省煤矿水害防治示范矿井建设考核评分表

 

四川省煤矿水害防治示范矿井建设考核评分表

煤矿名称:

考核得分:

项目

小项及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得分

扣分

备注

一、基本条件

煤矿(矿井)证照(手续)齐全,且合法有效,生产能力9万吨/年(不含)以上矿井。

不存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5号令所列举的煤矿重大水害事故隐患。

矿井应有地球物理勘探设备(瞬变电磁仪、地震槽波仪等)和物探技术人员,不具备物探能力的矿井应与有物探工作经验的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保证能及时为矿井提供物探技术服务。

煤矿(矿井)当年安全生产标准化中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部分(单项)考核达80分及以上。

煤矿(矿井)当年未发生水害安全事故及水害涉险未遂事故。

否决项

水害治理示范矿井建设的基本条件。

否决项,不进行评分。

不具备条件之一的为不合格。

二、制度及装备保障(18)

建立健全煤矿水害防治责任体系。

按规定建立煤矿各级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煤矿(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防治水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副职及各级管理和岗位人员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3

未建立水害防治责任体系和各级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的,不得分;责任制不完善的,每处扣0.5分。

建立健全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包括探掘考核分离、允掘通知单、效果评价等)、重大水患(包括暴雨极端天气、井下遇突水征兆等)停产撤人制度、职工防治水知识培训等制度。

5

未建立制度、无记录资料的,每处扣1分;制度不完善,不具备可操作性的,每处扣0.5分。

矿井必须配备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探放水队伍,探放水作业人员须经培训持证上岗,人数能满足探放水工作需要。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或Ⅰ、Ⅱ级水患矿井、年产30万t以上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可与地测部门合署办公),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应具有地质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

矿井应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和采掘部署,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相关要求、专用探放水设备的台数及相关要求满足本指导意见六、七、八条规定。

10

未按规定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及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配备专用探放水钻机未成立专门探放水队伍和人员的不得分,配备不足的每项扣1分;未配备物探设备和人员的扣2分,未开展物探工作的扣2分。

 

三、基础工作及管理

(38分)

矿井必须具备地质勘探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矿井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等基础资料。

各类地质报告内容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5

每缺一个报告,扣1分;地质报告内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扣1分。

矿井必须具备采掘工程平(剖)面图、井上下对照图及《煤矿防治水规定》规定的5种主要防治水图件;带压开采矿井还要有主要含水层等水位(压)线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根据矿井实际需要编制。

图件应当真实可靠,内容完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至少每季度更新1次,其余矿图至少每半年更新1次,并进行电子图件备份。

5

每缺1个图件,扣1分;未形成电子图件的,每种扣0.5分;图件内容有误的,每处扣0.2分;未按要求对图纸内容进行更新的,每种扣0.5分。

矿井应当具备《煤矿防治水规定》的15种防治水基础台账;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及时更新长期保存。

5

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台账每缺1种扣1分,台帐未及时更新完善的,每种扣0.5分;台帐内容有误的,每处扣0.2分。

未实现计算机管理的每种扣0.5分。

矿井必须按照《四川省煤矿矿井水患现状调查技术要求》(川安监〔2014〕173号)文件要求,每3年进行1次矿井水患现状调查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划分,查明矿井主要水害隐患。

水患区域的积水量、积水标高、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或禁采线必须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等防治水相关图件上,矿井水患现状调查报告由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或参与审查,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四川省矿山防治水中心归档。

3

未按要求开展水患现状调查工作、矿井水患现状调查报告未经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未报送省矿山防治水中心归档的,不得分;水患区域的积水量、积水标高、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或禁采线未标绘在相关图件上的,每种扣1分。

矿井必须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年度防治水计划、水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

未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水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不得分;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扣1分;未认真组织实施的,扣1分。

矿井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按“项目、资金、措施、人员、时间”五落实要求整改到位,并实行闭环管理。

2

未每月进行1次水害隐患排查的,缺1次扣1分;整改不到位的,每处扣1分;未实行闭环管理的,扣1分。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开展地质及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层、出水点及矿井涌水量等进行观测和描述,综合分析,建立相应台账。

井巷揭煤前、掘进和回采前还应编制相应的地质说明书。

地质说明书、地质及水害预测预报由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签后送达相关科室作为编制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的依据,否则不得从事采掘作业。

6

未开展地质及水害预测预报的,不得分;预测预报内容不全的,每缺1项扣0.2分;未建立相应台帐的,每缺1项扣0.5分;未编制地质说明书的,缺1项扣1分;地质说明书、地质及水害预测预报未审签或未送达相关科室的,每缺1项扣1分。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观测、排水系统、井下超前探测(探放水)、防水闸门(墙)、避灾路线等关键环节和部位的管理牌板。

2

未挂牌板的,每处扣1分;牌板内容不完善、有错误的,每处扣0.5分。

按《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采掘及其影响范围内的隐蔽致灾因素,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2

未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采掘及其影响范围内的隐蔽致灾因素调查不明、报告未由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的,不得分;调查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0.5分。

矿井每季度应与相邻煤矿开展矿图联测,将相邻煤矿采掘情况、周边采空区范围标注在相关矿图上,准确反映空间位置关系,并按规定及时与监管监察部门交换和严格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

2

未按要求开展矿图联测、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的,不得分。

联测图纸不准确的,每处扣0.5分;未按期与监管部门交换的扣1分。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救灾演练,并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熟知透水征兆、逃生知识及避灾路线,提高职工防灾抗灾知识和技能。

2

无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不得分;未开展救灾演练的,扣1分;未制订防治水知识培训计划的,扣1分;未按培训计划进行防治水知识全员培训的,扣1分;无培训档案资料的扣1分。

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

2

未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的,每缺1处扣1分;观测和编录资料有错误的,每处扣0.5分。

四、防排水系统

(20分)

矿井排水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要经常检查、维护,每年雨季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对工作泵及备用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并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水仓、沉淀池、排水沟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5

矿井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不得分;雨季前未进行全面检查、未开展联合排水试验的,每种扣2分;雨季前未清理水仓、沉淀池、排水沟的淤泥的,扣1分。

井下采区、巷道、掘进和回采工作面有可能突水或积水的,排水系统的设置要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5

不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或排水能力不足的,不得分。

建设矿井或水平延深,当开拓至设计水平时,必须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进行其余开拓巷道掘进。

3

未建防排水系统开拓掘进的不得分;防排水系统不完善的扣1分。

井上、下防治水工程(包括地表防洪挡水墙、人工河床、井下防水闸门、防水墙、防水隔离煤柱等)要有方案设计、有施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施工完成后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

无井上、下防治水工程方案设计、施工设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不得分;防治水工程施工完成后未组织验收的,扣2分;方案、设计不完善的,每种扣1分。

五、探放水措施

(24分)

煤矿应当根据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和水害预测预报,按“一面一策”编制防治水方案,并由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

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掘进作业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采煤工作面坚持“先探后采”。

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同时采用物探或化探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

10

未按“一面一策”编制防治水方案和审批的不得分;防治水方案针对性不强的,每项扣1分;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不得分;钻探前没有采用物探的扣2分。

探放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专项设计,并采取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危害的安全措施。

探放水设计由煤矿地测部门或防治水机构提出,经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布置探放水钻孔时,由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与测量人员到现场按设计标定探水钻孔位置、方位、倾角。

5

无探放水设计的扣2分;无探放水措施的扣2分;探放水设计、探放水措施不完善的扣1分;探放水设计未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查的扣2分,钻孔未经测量人员现场标定的扣2分;

探放水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探放水现场记录内容必须真实、齐全、清晰,探水钻孔施工完毕,由钻孔验收人员及时验收并签字。

4

无钻孔施工质量管理措施的扣2分,探放水原始记录不全的,每处扣0.5分;未进行钻孔验收的扣2分;数据造假的,不得分。

探放水结束后由地测部门或防治水机构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或效果评价报告,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下达允掘(采)通知单,明确允掘(采)进度和超前安全距离,并由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签发,采掘作业队伍严格按允掘(采)通知单要求进行采掘作业。

5

无探放水总结报告或效果评价报告的不得分;未实行允掘通知单制度的扣2分,允掘通知单未经技术负责人签发的扣1分;施工队伍未按允掘通知单施工的,扣2分。

合计

100

 

加分项

积极推广应用煤矿水害防治先进技术

1-5

应用物探、化探等先进技术的每项加1分,取得明显安全效果的加2分。

验收人员:

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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