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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定额模板超高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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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00定额模板超高计算规则

 

  篇一:

上海2000定额计算规则

  上海市

  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工程量计算规则

  (2000)

  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

  1

  目录

  总则.............................................3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5

  第一章土方.......................................8

  第二章打桩......................................13

  第三章砌筑....................................16

  第四章砼及钢砼..................................23

  第五章钢砼及金属结构件驳运、安装................32

  第六章门窗及木结构..............................33

  第七章楼地面..................................36

  第八章屋面及防水................................38

  第九章防腐、保温、隔热..........................42

  第十章装饰...................................44

  第十一章金属结构制作及附属工程..................53第十二章建筑物超高降效及建筑物(构筑物)垂直运输54

  第十三章脚手架..................................55

  2

  总则

  一、本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本市统一的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

本规则与《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相配套,作为确定建筑和装饰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依据。

  三、工程量计算除依据《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除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四、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3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

  2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以件(个或组)计算的为件(个或组)。

  五、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

  立方米、平方米、米取两位;吨取三位;千克、件等取3

  整数。

  4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有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高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二、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三、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四、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五、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0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六、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七、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5

  篇二:

上海2000定额计算规则

  上海市

  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工程量计算规则

  (2000)

  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

  1

  目录

  总则..............................................................................................3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4

  第一章土方.......................................................................................6

  第二章打桩......................................................................................10

  第三章砌筑....................................................................................13

  第四章砼及钢砼..................................................................................18

  第五章钢砼及金属结构件驳运、安装................................................................24

  第六章门窗及木结构..............................................................................25

  第七章楼地面..................................................................................27

  第八章屋面及防水................................................................................29

  第九章防腐、保温、隔热..........................................................................32

  第十章装饰...................................................................................33

  第十一章金属结构制作及附属工程..................................................................40

  第十二章建筑物超高降效及建筑物(构筑物)垂直运输................................................41

  第十三章脚手架..................................................................................42

  2

  总则

  一、本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本市统一的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

本规则与《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相配套,作为确定建筑和装饰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依据。

  三、工程量计算除依据《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除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四、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以件(个或组)计算的为件(个或组)。

  五、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

  立方米、平方米、米取两位;吨取三位;千克、件等取整数。

23

  3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有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高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二、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三、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四、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五、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0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六、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七、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八、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九、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十、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储藏室其层高超过2.2米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层高小于2.2米,但作为生活或办公用房,应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有柱的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蓬、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光电梯间、阳台、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水平面

  4

  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的走廊、檐廊,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米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建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五、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十六、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毫米以内者,均按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蓬、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二、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三、层高2.2米以内设备管道层、储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四、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五、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储油(水)池、储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六、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七、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毫米的变形缝、沉降缝。

  其他

  一、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本规则前二部分之规则计算。

  二、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未尽事宜,可参照上述规则办理。

  5

  篇三:

上海2000定额土建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种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沪建建(98)第0323号文“关于修编本市建筑工种预算定额的批复”及其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三)、《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三)及《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的基础上,殉年来的招待情况,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广泛应用,并体现量价完全分离而编制的预算定额。

  二、本定额是统一本市建筑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与计量单位的依据;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种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投标、办理竣工结算、编制本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估价指标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设备、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上海地区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并参照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编制的。

  六、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按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和上海市补充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并考虑了在综合劳动定额项目外必须增加的基本用工幅度差。

每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七、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已考虑了按合理施工方法及综合劳动定额所需增加的机械幅度差。

定额中的机械类型、规格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按常用的机械类型确定,与定额中的台班消耗量相对应。

难以计量的零星机械即其他机械费以该项目机械费之和的百分率表示。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

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

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难以计量的零星材料即其他材料以该项目材料之和的百分率表示。

  九、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

  未注明材料规格、强度等级的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十、本定额周转性材料(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的消耗量。

  十一、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集中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及机械。

  十二、本定额的垂直运输系指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量。

  十三、本定额土壤类别已综合取定。

  十四、本定额木材分类如下:

  一类:

红松、水桐木、樟子松。

  二类:

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枸木、柳木、椴木。

  三类:

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棒木、楠木、柚木、樟木。

  四类:

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

  十五、本定额未包括大型机械(如塔吊、打桩、吊装、土方机械等)的场外运输、安折及路基和轨道铺折等。

  十六、本定额未包括防寒、防雨所需增加的人工、材料和设施费。

  十七、本定额未包括材料、构件、配件的检验、试验费用。

  十八、本定额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九、本定额中注有“***以内”“***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一、本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本市统一的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

本规则与《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相配套,作为确定建筑和装饰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依据。

  三、工程量计算除依据《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除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四、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以件(个或组)计算的为件(个或组)。

  五、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

  立方米、平方米、米取两位;吨取三位;千克、件等取整数。

  第一章土方说明

  一、人工土方定额综合考虑了干、湿土的比例,且已包括湿土排水。

  二、机械土方是按天然湿度土壤考虑(指土壤含水率25%以内)。

含水率大于25%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统1.15。

  1.机械土方定额已考虑了装车因素及机械挖掘所不及位置和修整底边所需的人工。

但不包括湿土排水。

  2.机械土方遇有桩土方按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统2。

  3.机械挖地槽、地坑带桩基定额子目中,已综合考虑了群桩间挖土人及机械降效差。

  4.挖土机在垫板上施工时,人工、机械乘以1.25。

定额未包括垫板的装、运及折旧摊销。

  三、地基强夯定额中每百平方米夯点数是指点夯的最终夯点数。

  四、钢管支撑安装、拆除,是按地面第一道支撑编制,从地面以下第二道起,每增加一道钢管支撑,其定额人工、机械累计乘以系数1.1。

  五、逆作法施工:

  1.本定额适用于高层建筑的多层地下室结构逆作法施工。

  2.本定额所考虑土方施工是采用地下室首层楼板结构完成后,由专用取土设备与人力相结合在楼板底下挖土。

  3.格孔柱砼凿除定额已包括柱内型钢切割。

  土方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方工程量计算一般规则:

  1.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为准计算。

如需以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按下表所列系数换算。

  2.挖土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准。

挖土深度按图示槽、坑底至设计室外地坪计算。

  二、挖地槽、地坑、土方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地槽、地坑、土方的划分:

  凡图示槽底宽在3米以内,且槽长大于槽宽三倍以上的为地槽。

  凡图示坑底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为地坑。

  凡图示槽底宽在3米以外,坑底面积在20平方米以外,平整场地挖土方厚度在300毫米以外,均按挖土方计算。

  2.挖地槽长度:

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图示基础底面积净长(不是垫层边)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地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3.挖地坑以图示尺寸的体积计算。

  4.挖管道、沟槽长度按图示尺寸(包括检查井)计算,宽度按设计规定计算,如设计无规定时可按下表计算。

各种检查井和排水管道接口等处,因加宽而增加的工程量均不计算,但铺设铸铁给水管道时,接口处的土方工程量应按铸铁管道沟槽全部土方工程量增加2.5%计算。

  管、沟底宽度尺寸表

  单位:

  三、人工平整场地为建筑场地就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0毫米以内及找平。

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或构筑物底面积的外边线,每边各加2米以平方米计算。

  四、放坡及支挡土板,按下列规定计算:

  1.挖地槽、地坑、土方需放坡时,按下表计算放坡系数(放坡起点为基坑底):

  2.3.挡土板工程量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4.凡放坡部分不得计算挡土板工程量。

支挡土板或打钢板桩等各类围护措施部分不得计算放坡工程量。

  注:

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每边增加100毫米计算。

  六、机械挖有桩基土方时,分别按1米(混凝土桩)、0.5米(钢管桩)、3米(钻孔灌注混凝土桩)乘以基坑底面积以立方米计算(若有放坡按放坡计算规则)。

  七、回填土按夯填和松填分别按下列规定以立方米计算。

  1、回填土体积=挖土体积-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实物体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的外形体积)。

  2、管道沟槽的回填土,管径500毫米以内时不扣除管道所占体积。

  3、室内回填土按主墙间的净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4、余土或取土的工程量按下列方法计算:

  余土运输体积=挖土量-回填土量

  式中计算结果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需取土体积。

  八、场地机械平整、碾压按以下规定计算:

  1、原土碾压按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2、填土碾压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九、机械土方运距按下列方法计算:

  1、推土机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重心直线距离计算。

  2、铲运机运距:

按铲土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米计算。

  3、自卸汽车运土:

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堆放地点)重心之间的最短行驶距离计算。

  十、基坑钢管支撑工程量按钢管重量以吨计算。

  1、钢管支撑中的十字接头、活络接头、钢箱梁围令、h型钢围令及为加强基坑钢管支撑稳定性而设置的八字斜撑分别按其重量并入钢管支撑。

  2、地下钢管支撑和钢围令安装时所需的包箍铁件及搁置点所用铁件按其重量套用零星铁件定额。

  十二、余桩在0.5米以内为凿桩,0.5米以外为截桩;截(凿)混凝土桩均按实际截(凿)的根数计算。

(不论截几次,只能算一根;凿桩的同时应计算钢筋焊接接头,以只计算)

  十三、基坑降水工程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基坑明排水按每口井(指集水井)计算;集水井抽水按每口井*天计算。

(基坑开挖之日起至回土日)

  2、轻型井点、喷射井点分不同深度,井管的安装、拆除以根计算;井管的使用以套、天计算。

  3、真空深井泵降水分不同深度,安装、拆除以每口井计算,使用以每口井*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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