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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

一、吸收合并的法律问题—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二、吸收合并的税务问题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适应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改组、改造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所得税纳税人认定、资产计价、税收优惠和亏损弥补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合并、兼并的税务处理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

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

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合并、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

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l、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

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面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

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兼并前合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庞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四)亏损弥补的处理

1、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

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亦称“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

新设分立(亦称“解散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

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

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企业分立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

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分立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分立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

凡分立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

3、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四)亏损弥补的处理

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的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弥补。

三、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

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成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

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股权重组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企业股权重组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股票发行溢价的税务处理

股票发行溢价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清算所得。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股权重组面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

凡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企业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

(四)亏损弥补的处理

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

(五)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的税务处理

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收益,应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帐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四、资产转让、受让的税务处理

资产转让是指企业有偿转让本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

资产受让是指企业有偿接受另一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

对企业资产转让、受让所涉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资产转让损益的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资产转让收益,应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转让所发生的损失,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受让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受让的各项资产,可按照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受让后,其生产经营业务范围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承继其原税收待遇。

但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限。

(四)亏损弥补的处理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

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因资产转让和受让在双方间相互结转。

五、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工商注销登记的手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申请注销登记程序:

1、受理、审查、核准(法定工作时限为30个工作日,本机关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

2、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您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的标准文本:

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四、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章

6、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五、给予您的有关提示:

1、公司应严格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规定作出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

2、申请注销登记中应注意的几个时限:

(1)公司依照本提示的第一条第2、3款规定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3)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公司财产的处置:

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障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4、提交的文件、证件应为A4纸张、打印文件。

吸收合并是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重组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吸收合并中,参与合并的相关方不仅需要获得商务部门的审批,还要到工商、外汇、税务、海关、劳动等主管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整个流程步骤繁多,环环相扣。

为了协助外商投资企业顺利、高效地完成吸收合并,Beyondfield团队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经验,并在充分咨询各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以注册在同一地方的外商合资企业A吸收合并外商合资企业B为例,对该专题进行了整理和研究。

结果如下:

一、法律法规

1.1外商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主要法律法规汇总

1.2外商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操作要点法条索引

二、程序和步骤

2.1外商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

总体时间表

2.2外商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

具体实施步骤

三、部分文件范本

3.1合并方股东会决议;被合并方股东会决议

3.2投资者(股东)协议

3.3吸收合并协议

3.4合并方授权委托书;被合并方授权委托书

3.5合并方第一次公告;合并方第一次通知债权人

3.6合并方工商登记变更后的公告;合并方工商登记变更后通知债权债务人

3.7被合并方公告;被合并方通知债权人

3.8吸收合并申请书(初步批复);吸收合并申请书(最终批复)

3.9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分类,合并被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只指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例1]甲公司出资1000万元,取得了乙公司80%的控股权,假如购买股权时乙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价值为1500万元,甲、乙公司合并前后同受一方控制。

  借:

长期股权投资  (1500×80%)12000000

    贷:

银行存款    10000000

      资本公积    2000000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在购买日原则上以购买方付出资产、发行债券或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如果购买成本的公允价值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差额作为商誉。

如果购买成本的公允价值小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则应当作为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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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2]甲公司出资1000万元,取得了乙公司80%的控股权,假如购买股权时乙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甲、乙公司不受同一方控制。

  借:

长期股权投资   12000000

    贷:

银行存款     10000000

      投资收益     2000000

由此可见,新准则规定的处理方法与原企业合并暂行规定下的权益结合法中的吸收合并基本一致。

一、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

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项目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且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项目应维持其在合并日的账面价值不变。

其中,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进行确认。

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合并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不影响合并当期利润表。

  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即已存在,因此,无论合并事项发生在报告期的任何时点,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均反映白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损益及现金流量情况,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项目应反映累计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情况。

同时在合并当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即已存在。

例如云南药业虽然在其2008年年报中未对资产负债表期初数进行调整,但是在《关于2008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调整的报告》中对2008年可比财务报表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进行了调整。

  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因被合并方在合并后失去法人资格,其所有的资产、负债均己并入合并方的账簿和报表,合并方在合并当期期末编制的是个别报表,且在编制比较报表时,无须对以前期间已经编制的比较报表进行调整。

二、合并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应以合并日享有的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控股合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应为合并日应享有的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三、合并差额的处理方式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与取得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不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无论对价大于或小于所取得净资产入账价值,差额均计入所有者权益有关项目。

在根据合并差额调整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时,应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项目。

四、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

  同一控制下的企、I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一年以上(含一年)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同一方”是指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

“相同的多方”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问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

在判断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构成企业合并交易的各方面情况。

一、吸收合并的操作程序

  我国公司法对吸收合并规定的法律操作程序是:

合并各方共同签订合并协议后,合并方、被合并方均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并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被合并公司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且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清洁。

同时,合并方、被合并方的账务合并后,会计师事务所须进行审计并出具验资报告。

此外,合并方、被合并方应分别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0]119号)做了明确规定。

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并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但在合并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以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即被合并企业可弥补的亏损额:

合并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被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合并后企业的公允价值。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而剩余公司主体资格同时消灭的公司合并。

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

  吸收合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吸收方以倾向资金购买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吸收方以所得货币资金付给原有公司股东,被吸收方公司股东因此失去其股东资格。

  2、吸收方发行新股以换取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吸收公司的股东获得存续公司(吸收方)的股份,从而成为存续公司的股东。

存续的公司仍保持原有的公司名称,并对被吸收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

  吸收合并:

又称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单一的企业,其中一个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其他企业的法人资格随着合并而消失

从法律形式上讲,吸收合并可表现为“甲公司+乙公司=甲公司”,也就是经过合并,甲公司作为实施合并的企业仍具有法人地位,但乙公司作为被并企业已丧失法人地位,成为甲公司的一部分,即甲公司兼并了乙公司。

合并时,如果甲公司采用现金或其他资产支付方式进行合并,乙公司的原所有者就被甲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无权享合并后甲公司实现的税后利润;但如果甲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实施合并,则乙公司原所有者成为合并后甲公司的股东,可继续参与对合并后甲公司的管理,并分享其所实现的税后利润,但一般对合并后的甲公司无控制权。

 

一百华联吸收合并案例分析(上)

2008-0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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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一、引言与较为发达的零售市场相比,中国零售市场各自为政的现象严重。

因此,当沃尔玛、家乐福等国外实力强劲的零售业巨头不断逼近国内市场,甚至开始大面积占领国内市场时,我国本土零售企业更应该采取产业整合并消除同业竞争的行为,以强大自己,从而应对国际竞争。

在这样的背景下,百联集团应运而生,开始了零售企业的整合之路。

2004年,第一百货吸收合并华联商厦,成为我国首例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是我国证券...

 

一、引言

与较为发达的零售市场相比,中国零售市场各自为政的现象严重。

因此,当沃尔玛、家乐福等国外实力强劲的零售业巨头不断逼近国内市场,甚至开始大面积占领国内市场时,我国本土零售企业更应该采取产业整合并消除同业竞争的行为,以强大自己,从而应对国际竞争。

在这样的背景下,百联集团应运而生,开始了零售企业的整合之路。

2004年,第一百货吸收合并华联商厦,成为我国首例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大创举,被誉为“百联模式”。

模式中独创性的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折股比例以及现金选择权的设计都带来了一种新的信息。

协同效应和代理问题是此次合并的主要动因。

零售业是规模经济的行业,整合并购带来的低成本,采购、库存和分销等环节高效率,也就是协同效应。

同时,合并后企业规模的扩大,可能带来管理者隐性收入的增加,也就形成代理问题,也是促成了合并的一个动因。

此外,通过仔细的研究分析后,却以发现合并存在的诸多问题。

其中的折股比例和现金选择权并不像合并当局自称的那样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折股比例牺牲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从而使非流通股获利,而现金选择权的设置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并没有实际意义,反而成为非流通股股东变现的一种途径。

从公司合并后的经营发展状况来看,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来的各项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都证明,公司的营运状况和盈利能力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

然而,百联集团的整合进程在合并后至今的几年中却有所停滞、甚至偏离原始目标。

这些问题在将来的上市公司之间,尤其是零售业企业之间的并购都有着前车之鉴的意义。

本文的目的也就在于此。

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部分为上述的引言,第二部分介绍关于企业并购的相关理论依据和现实背景,第三部分介绍案例中合并各方的情况、合并的过程,第四部分对并购动因和合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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