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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微软企业的总部设在doc

美国微软公司的总部设在

微软,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科技公司,是世界PC(PersonalComputer,个人计算机)机软件开发的先导,由比尔盖茨与保罗艾伦创办于1975年,公司总部设立在华盛顿州的雷德蒙德市(Redmond,邻近西雅图)。

以研发、制造、授权和提供广泛的电脑软件服务业务为主。

名称由来

Microsoft一词由microcomputer和software两部分组成。

其中,micro的来源是microcomputer微型计算机,而soft则是software软件的缩写,是由比尔盖茨命名的。

微软在1999年12月30日创下了6616亿美元的人类历史上上市公司最高市值记录,如果算上通货膨胀,相当于2012年的9130亿美元。

由于1999年受到美国国会反垄断控制调查,微软股价极度受挫,不然预估能突破8500亿美元。

1999年前后微软未进入中国市场,只在国外部分市场立足。

很多市场空间都未有挖掘,学者认为微软要是占领中国市场,利润将会翻倍甚至数倍,市值稳稳突破10000亿美元,要是没有1995年后美司法部与国会反垄断,微软1999年市值15000亿美元,甚至20000亿美元没有问题。

截止至2013年,微软公司几乎占据了市场的每一空间,将市场占到了极致几乎到了瓶颈。

所以,微软的贡献是不能用金钱价值来衡量的。

最新动态微软将关闭原诺基亚北京及东莞手机工厂,其中东莞工厂相关生产设备的拆卸上月已在加速进行。

微软中国相关负责人昨日向北京青年报记者确认了两地手机工厂将关闭的信息

裁员

北京时间2015年4月5日下午消息,微软上周完成了数百人的裁员,其中部分被裁员工位于PugetSound地区。

这是微软去年宣布的最新一轮大规模裁员计划的一部分。

此次被裁的员工于周四接到通知。

微软发言人表示,此轮裁员主要涉及IT部门,其他一些部门也有所波及。

微软雷蒙德园区的一些员工也接到了裁员通知,但此次裁员并不仅限于美国华盛顿州。

微软首席信息官吉姆杜波依斯(JimDuBois)周四在邮件中表示,微软IT部门的一些职位将被裁撤,从而减少职位重叠,优化活动和职能,与微软其他部门的纪律保持一致,以及可能最重要的,针对我们所需的转型技能对IT部门进行重塑。

[31]2015年7月8日微软官方宣布,将对公司的手机硬件业务进行重组,为此将裁员最多7800人,大部分都来自手机业务部门。

官方预计本次裁员重组将在今年底之前基本完成,明年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

美国微软公司诉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

(1999)一中知初字第182号

 

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微软道1号。

 

法定代表人约翰B马松(Mr.JohnB.Mason),助理公司秘书(授权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刘春田,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禾,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兰州道畅达里1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伯彦,男,汉族,46岁;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红医里1-6-103号。

 

委托代理人孙娟,天津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医药集团)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微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禾,被告天津医药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刘伯彦、孙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微软公司诉称:

“Hotmail”是原豪特密尔公司(HotmailCornoration)的公司名称,也是豪特密尔公司所有的网址域名和豪特密尔公司的注册商标,现均由原告继承所有。

众所周知,原告是世界上最大的软件公司之一,也是提供国际互联网上电子邮件的公司。

www.hotmail.com网址是原告在国际互联网上为世界公众提供免费电子邮件的域名。

该域名首次于1996年7月14日开始在国际互联网上提供免费网上电子邮件服务。

据统计,到1998年底,全世界已有3600万用户通过“hotmail.com”开设了电子信箱;其中,仅中国大陆就有27.2万户。

目前仍以每周100万人的速度增长,这足以说明“hotmail”在网民中的知名度。

 

“HOTMAIL作为商标已由原豪特密尔公司在许多国家子以注册。

1997年10月10日,”HOTMAIL“作为服务商标由豪特密尔公司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该申请于1999年1月14日经商标局在第38类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

信息传送、电讯服务、电子邮递。

 

1998年5月;豪特密尔公司并入微软公司,其权利义务在法律上由微软公司继承,“Hotmail”商标已由豪特密尔公司转移给原告。

 

被告在原告的hotmail.com网址建立了其hotmail免费电子邮件信箱(即liuboyan@)后,于1997年11月20日擅自恶意将“hotmail”作为其自己的域名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域名注册,抢先在中国注册了“hotmail.com.cn”的域名。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原告拥有的在先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妨碍原告在中国互联网上对“hotmail.com.cn”城名的使用和正常的注册,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明知hotmail是原豪特密尔公司的域名、公司名称及商标;却故意抢在豪特密尔公司之前在中国注册“hotmail.com.cn”域名,属恶意抢注行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在先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一、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立即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hotmail.com.cn”域名;三、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四、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人民币及承担本案诉讼及律师费用。

 

被告天津医药集团辩称:

其是以经营国有资产、药品及医疗器械为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1997年11月20日,依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注册了域名hotmail.com.cn,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侵犯。

理由是:

1、答辩人未以原告的企业名称(Microsoft)注册域名,原告也从未以“hotmail”在中国注册公司;故未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权;2、原告在1999年11月提起本案诉讼时,并不是“hotmail”商标的合法所有人,直至1999年12月28日从豪特密尔公司受让“hotmail”商标,该时间晚于答辩人注册域名的时间将近两年,而此时答辩人已放弃对上述域名的权利,故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3、答辩人在1997年11月20日注册上述域名后,先后收到多封谩骂的英文信件及对主服务器具有极强破坏性的英文炸弹邮件,使得该网站注册后不久就不得不关闭,该域名一直空闲,故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且答辩人在互联网络服务领域不是原告的竞争对手,因此答辩人注册域名的行为对原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4、由于域名权是原告自行杜撰的,目前在我国法律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尚无关于外国域名保护的规定,故谈不上侵权。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14条、20条的规定,原告的hotmail.com,在我国不但不享有法律保护,而且原告不具备在中国互联网络中心注册域名的必备条件;5、由于答辩人未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及1999年11月答辩人已放弃了先前注册的域名,故答辩人与原告间无任何法律关系,原告为达到自身目的挑起诉讼,由此支付的费用理应自行承担。

综上,答辩人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主观恶意,亦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客观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豪特密尔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成立的公司,“hotmail”是豪特密尔公司英文名称的显著部分。

1996年3月27日;豪特密尔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hotmail.com”网址域名。

 

1998年3月11日,微软公司与豪特密尔公司签署合并协议和方案,该协议和方案第1条约定:

“本方案应在向华盛顿州州务卿和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提交必备文件后生效;该协议和方案第7条中约定:

继存公司(微软公司)应占有所有成份公司(豪特密尔公司)一切种类的位于任何地方的所有资产和财产及该等财产中的每一项权益,以及所有成份公司的属于公共及私人性质的权利、特权、豁免权、权力、特许权和授权;……。

”1998年5月21日,微软公司与豪特密尔公司签署的合并协议和方案,在华盛顿州经州务卿签署并存档;1998年6月15日,微软公司与豪特密尔公司签署的合并协议和方案,在加利福尼亚州经州务卿签署并存档。

 

1999年1月14日,豪特密尔公司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获得“HOTMAIL”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39847号。

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8类:

信息传送、电讯服务、电子邮递。

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1月14日起至2009年1月13日止。

1999年5月28日,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微软公司。

 

1999年5月21日,豪特密尔公司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获得“HOTMAIL”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77497号,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商业调查、商业研究、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市场分析、市场研究、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工商管理辅助业。

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5月21日起至2009年5月20日止。

1999年12月28日,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子微软公司。

 

被告天津医药集团于1997年3月26日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为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参股;生化药品、中成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制剂、冻于剂、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卫生材料;营养保健品的生产制造及批发……等。

注册资本五亿一千二百四十七万元人民币。

 

1997年11月20日,天津医药集团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hotmail.com.cn”域名,管理联系人为刘伯彦,其电子邮件地址为liuboyan@hotmail.com.1998年11月20日被告进行了续展交费;1999年11月20日后被告未交费续展。

被告对该域名没有实际使用。

 

1998年9月18日、9月21、9月28日香港麦坚时律师行以微软公司及其子公司hotmail公司律师代表的名义,就天津医药集团注册的“hotmail.com.cn”域名问题,与天津医药集团进行协商。

1999年9月18日,香港麦坚时律师行致被告函中称:

“hotmail不仅是Hotmail公司的公司名称显著部分,也是Hotmail公司的商标,其经营的hotmail.com为城名的电子邮件网络在全世界拥有千百万名用户……包括liuboyan@hotmail.com电子邮箱。

Hotmail很遗憾地发现,贵公司在中国抢注了hotmail.com.cn域名。

希望贵公司立即注销hotmail.com.cn城名注册。

 

2000年3月22日,大连宇通科技发展中心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hotmail.com.cn”域名。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曾主持原告、被告双

 

方进行调解,双方于2000年2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天津医药集团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销“hotmail.com.cn”域名,并协助原告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hotmail.com.cn”域名;同时原告撤回本案诉讼。

但该协议未能执行。

 

庭审中,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未能说明该公司的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hotmail”一词有关。

 

另查;原告微软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用48508.8元人民币,翻译费13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第1239847号、1277497号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域名查询结果、微软公司与豪特密尔公司合并协议和方案、有关公证、认证材料、律师函、被告天津医药集团营业执照、律师费及翻译费发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为证明“hotmail”为知名网站,原告微软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00年7月搜狐网“中国影响力十大网站揭晓:

第一阵营格局依旧”一文记载: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今天(2000年7月27日)公布了最新中国互联网络影响力十大网站名单,在中国互联网络网站影响力调查名单中,——hotmail.com以19048张得票数,位居第11位。

 

2、2000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网站影响力调查报告”中记载,——hotmail.com.以19048张得票数,位居第11位。

 

3、2000年8月2日搜狐“CNNIC十佳论长短”中称,只有在中国设立了中国分公司,独立运作的网站才能进入“中国互联网络影响力十大网站”的排行榜。

如果按得票数计算,这个著名的电子邮件网站,也应位列“十大”,因上述原因而没有出现在“十大网站”排名之中。

 

4、2000年7月20日搜狐网站“全球第一大网站是谁家”一文中记载:

MSN的网络包括网络内容、Hotmail等免费服务,目前Hotmai信箱开户数达6700万个……

 

5、Hotmail.com.hk网站上对hotmail的介绍,hotmail可以提供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日文、葡萄牙文的支持。

 

6、2000年11月21日新浪网“微软推出汉语版电子邮件服务MSNHotmail”一文中报道:

美国微软公司于美国时间11月15日宣布,推出电子邮件服务“MSNHotmail”的朝鲜语、繁体汉语、简体汉语版本。

至此,MSNHotmail的使用语言将达到10种。

 

7、1999年12月16日新浪网“微软Hotmail支持多语种”一文中报道:

Hotmail在全球的注册用户已经超过了5200万。

 

8、在网页有关Hotmail的报道:

MSNHotmail中文版今日(2000年11月16日)登台,MSNHotmail为全球使用人数最多的免费电子邮件服务,目前已有超过7400万个用户。

 

同样的报道有:

2000年11月20日上海在线。

 

9、2000年11月MSNHotmail纪实页中记载:

Hotmail可将个人信息送入用户在世界各地都可打开的收件箱。

Hotmail因此就可以为用户提供永久的电子邮件地址。

 

10、“微软得到了Hotmail”一文中记载:

1997年12月31日,微软公司宣布得到了Hotmail一获奖的网络免费地址邮件服务网站。

Hotmail将成为微软免费为所有因特网用户提供在线通讯和信息服务的微软网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1、“微软网络的Hotmail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邮件提供商,成员人数已突破3000万大关”一文中记载:

1998年12月1日微软网络Hotmail公司宣布,它的全球活动帐号已超过3000万,并重申它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邮件服务商。

自1998年年初以来,Hotmail已增加了2000万名成员。

 

12、1998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Internet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一文报道,在用户推荐的优秀站点排行榜中,排行第20位。

 

13、1998年9月25日,微软公司在澳大利亚注册了“hotmail.com.cn”域名。

 

14、1999年3月微软公司“中国和香港及世界每月使用hotmail免费电子邮箱人数增长表”

 

1998年4月1998年5月1998年6月1998年7月1998年8月1998年9月1998年10月1998年12月1999年1月

 

中国192,197218,382238,889256,272281,536293,849302,889309,965345,716

 

香港126,785141,769155,302168,285189,731210,100223,022256,118292,822

 

世界153196341756398819359872210757302365828125868843271451512997711734049315

 

15、200O年10月23日第41期“中国工程技术电子信息网”中“E-mail服务竞争的下一步”一文中写到:

hotmail具有6000-700O万用户。

 

对以上证据,被告天津医药集团认为:

这些证据多数是2000年的报道,这些报道不能说明在1997年11月被告注册“hotmail.com.cn”域名时,hotmail的知名度;另外还有一些报道是微软公司自己网站上刊载的内容,不具有证明力。

 

为证明“hotmail”为知名商标,原告微软公司提交了Hotmail商标国别注册表:

国家商标类别申请日申请号注册日注册号

 

澳大利亚Hotmail35,3897/10/1074600498/4/24746004

 

中国Hotmail3897/10/10970010686999/1/141239847

 

匈牙利Hotmail35,3897/10/10M97/0374198/10/5154414

 

以色列Hotmail3597/10/1011527798/12/7115277

 

韩国Hotmail11297/10/1097-1403498/12/950577

 

墨西哥Hotmail3597/10/1031069498/6/30580423

 

挪威Hotmail35,3897/10/101997835798/9/24193024

 

瑞士Hotmail35,3897/10/1008198/199797/10/10456406

 

突尼斯Hotmail3896/9/996112596/9/9EE961125

 

美国Hotmail35,3897/4/1075/27278398/6/162165601及Hotmail在澳大利亚、匈牙利、韩国、以色列、墨西哥、挪威、美国、瑞士、突尼斯等国的商标注册证书。

 

对此,被告天津医药集团认为:

这些注册情况是原告自己列出的,相关商标注册证书没有经过公证及认证,不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

 

本案纠纷涉及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注册的“hotmail.com.cn”域名是否侵害原告微软公司知识产权的认定。

因被告天津医药集团并未实际使用该域名,故本案审理仅限于被告的注册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审理中首先涉及原告微软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被告天津医药集团认为原告微软公司获得“HOTMAIL”商标的时间晚于其注册域名的时间,故微软公司无权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微软公司与豪特密尔公司1998年3月31日签订的合并协议,该合并协议分别于1998年5月21日及1998年6月15日经两公司所在地的华盛顿州、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签署生效;豪特密尔公司并入微软公司;所有原豪特密尔公司的权利、义务等均归于微软公司。

故在本案中,微软公司作为原豪特密尔公司权利义务的继承者,有权作为原告指控被告天津医药集团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其诉讼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原告微软公司系在美国注册设立,是美国法人。

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故本案处理应适用我国相关法律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关于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注册“hotmail.com.cn”域名是否侵害原告微软公司“HOTMAIL”商标专用权问题。

 

1999年1月14日和5月21日,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豪特密尔公司获得了“HOTMAIL”在第35类、38类的商标专用权。

1999年5月28日和1999年12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微软公司,微软公司对该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1997年11月20日,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注册“hotmail.com.cn”域名时,“Hotmail”商标并未在中国获得核准注册,该商标是在1999年后才在中国获得核准注册的,且以“hotmail”为标识的服务除互联网络上的免费电子邮件外,并未在中国普通公众中产生影响,故“Hotmail”作为服务商标,尚不构成弛名商标。

原告微软公司虽向法院提交了“HOTMAIL”在其他国家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但“HOTMAIL”在这些国家注册商标的时间多晚于被告1997年11月20日注册“hotmail.com.on”域名的时间,且这些证据没有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故这些证据亦不足以证明“HOTMAIL”是驰名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只有被告在同种或近似服务中使用了与“HOTMAIL”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才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注册“Hotmail.com.cn”域名后,并未实际使用,没有以“Hotmail”为标识,向公众提供与原告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服务。

故原告微软公司关于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注册hotmail.com.cn,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Hotmail.com”是否知名同站,被告注册“hotmail.com.cn”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域名是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

域名具有识别功能,是域名注册人在互联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

由于域名有较强的识别性,网络中的访问者一般凭借域名来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域名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

域名的这一特性使其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企业往往尽可能使用其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使访问者可以通过域名识别同站创立者的商品和服务。

但是,域名本身尚不构成知识产权。

 

“hotmail.com”是原告在互联网络上向用户免费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站,在互联网络用户中享有一定知名度。

由于被告天津医药集团于1997年11月20日就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注册了“hotmail.com.cn”域名,而原告微软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hotmail.com”在1997年11月20日以前就已经是一个知名同站。

并且,1997年豪特密尔公司尚未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由于受到《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的限制;其不能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cn”下的域名,故不能认定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注册域名hotmail.com.cn的行为具有恶意,抢占了豪特密尔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cn”下域名的权利。

 

但是,被告不能说明其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hotmail”一词有关,亦不能证明其对“hotmail”享有在先权利或注册该域名的正当理由,且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注册域名“hotmail.com.cn”时,其管理者使用的电子邮箱就是“hotmail.com”,其汪册域名“hotmail.com.cn”一年后,还收到了微软公司委托的律师的警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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