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资历考试及职务晋升调整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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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资历考试及职务晋升调整样本

海员资历考试及职务晋升调节--马尼拉公约修正

船员适任证书考试重大调节1月1日执行

1、学历:

无限航区一、二等管理级均规定大专层次。

2.资历:

2.1职务晋升:

其中至少有6个月在相应航区、船舶级别船舶上任职,别的时间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级别船舶上任职;

2.2再有效:

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级别船舶上任职,(低职务任职拟定待定。

2.3在校实习资历视作为船上培训(实习、见习)资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稿)

起草阐明

一、第一章总则(1-5条)

1、修改合用范畴

将原《规则》合用范畴修改为“合用于在海船上服务船长和高档船员为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如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证书承认签证签发与管理。

普通值班船员(培训合格证明)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由部局以规范性文献形式颁布。

阐明: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证书明确为培训合格证,不属于适任证书。

为充分履行公约,本次《规则》修订按公约对船员证书划分,将国内船员证书重要分为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规则某些重要规定适任证书规定,各培训合格证在《规则》中引出,详细规定在各培训合格证培训、考试和发证规范性文献中明确。

需要考虑问题:

制定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考试评估发证办法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原《规则》及马尼拉修正案对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档值班水手、高档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对普通船员有关规定。

2、修改GMDSS适任证书合用规定

删除船长、驾驶员,将原《规则》“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如下简称GMDSS)船舶……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改为“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如下简称GMDSS)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阐明:

部局告知,明确了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不作为申请沿海航区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条件,无限航区船长、驾驶员GMDSS证书规定放在本规则“第三章船长和驾驶员”里规定。

此外本次马尼拉修正案将无线电人员修订为“无线电操作员”。

3、修改主管机关

将原《规则》主管机关改为“交通运送部”,原条文中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机关改为“国家海事局”。

阐明:

原《规则》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条例》生效后出台部令主管机关都变为了交通运送部,本次规则参照执行。

二、第二章 适任证书(6-10条)

1、调节航区、类别和级别

航区别为无限航区(原无限和近洋合并)和沿海航区(原沿海和近岸合并),GMDSS适任证书航区按原规则不变分为A1、A2、A3和A4海区;调节类别为A和B两类;级别参照原规则。

无限航区别一、二等;沿海航区别一、二、三等。

阐明:

当前国内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划分复杂,航区别为无限、近洋、沿海和近岸4个航区,类别分为甲、乙、丙和丁4种类别,其中乙类和丁类适任证书船员数量很少,是“87”规则过渡到“95”规则产物,当前全国也没有培养乙类、丁类船员院校,原航区和类别划分给咱们船员考试评估(大纲和题库建设等)和证书管理增长了大量不必要麻烦和工作量,也给管理相对人带来不便,顾考虑重新划分航区和类别,将航区别为无限航区(原无限和近洋合并)和沿海航区(原沿海和近岸合并),无限航区别一、二等;沿海航区别一、二、三等。

2、限制项目增长“特殊设备操作限制”

涉及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等。

阐明:

按公约修正案第二章规定和本次履约简化国内证书原则,本次《规则》修订,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结合使用,特殊船舶不在适任证书上进行消限签注。

按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规定,增长涉及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等特殊设备操作限制。

需要考虑问题:

“限制项目”需要和后来证书发放体系综合考虑,描述也许要修改

三、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条件(11-30条)

1、调节章节构造

将原《规则》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条件、第四章特殊类型船舶适任证书、合并在一章申请适任证书条件。

合用于各种类型船舶,对液货船、客船等船舶船员特殊规定放在相应培训合格证培训、考试和发证规范性文献中进行明确。

阐明:

原《规则》第四章特殊类型船舶适任证书是当时历史条件下,将在交通部及部局某些告知中对液货船和客船船员规定单独进行了强调,从《规则》构造上看不是十分合理,条文与前章难免重复。

此外按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分开解决不在适任证书上签注原则,《规则》修订中原《规则》第四章特殊类型船舶适任证书规定无法在新《规则》中描述,需要在规范性文献制定中考虑。

综合考虑将原《规则》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条件、第四章特殊类型船舶适任证书合并在一章“申请适任证书条件”。

2、恰当增长船员职务晋升资历规定

恰当增长职务晋升服务资历规定,特别是晋升船长。

初步考虑,将晋升船长资历增长6个月调节为24个月,其她保持当前规定。

阐明:

当前国内船员职务晋升资历规定特别是管理级船员资历偏短,船员晋升过快,船员构造不尽合理(船长、轮机长相对过多,大副大管轮轮相对局限性),船员实际能力和航海经历局限性;考虑到船长负责整条船舶营运安全,与大副业务上跳跃较大,故考虑将大副晋升船长资历增长6个月调节为24个月。

3、恰当调节职务晋升学历规定(入门学历坚持中专或两年制)

在满足公约规定资历基本上,高档船员最低学历规定为航海类中专或两年制,在晋升无限航区管理级船员时候如不满足航海类有关专业高等职业教诲或者完毕航海类有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诲(或在完毕不少于2年航海类有关专业职业教诲或者完毕航海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诲基本上,再完毕不少于1年航海类有关专业职业教诲)时通过延长晋升大副/大管轮和船长/轮机长资历规定容许其晋升大副/大管轮和船长/轮机长,解决当前困扰当前工作学历问题。

二副晋升大副(二管轮晋升大管轮)资历规定增长18个月调节为30个月;晋升船长(大管轮晋升轮机长)资历规定增长12个月,调节为36(大管轮晋升轮机长为30)个月。

”对晋升管理级船员,如不满足普通原则学历规定,通过恰当延长海上服务资历方式解决后,函授学历在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不予承认,对于脱产函授以1年或2年适任培训合格证明来证明。

阐明:

当前在职普通商船上经验丰富老中专层次高档船员由于学历问题无法进行职务晋升,必要通过函授或一年脱产培训等方可职务晋升到管理级,而液货船员上经验丰富老中专层次高档船员必要通过函授等途径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方可职务晋升到管理级,事实上效果并不是十分抱负;此外船员是一种实践性很强职业,实践经验和技能积累对船员适任能力尤为重要,故考虑在当前学历规定基本上,增长一条晋升途径,通过延长资历规定途径解决当前困扰工作学历问题。

4、在晋升三副、三管轮规定服务资历中,明确航海类教诲学员在结业或毕业前已参加适任考试、评估,在满足其她规定条件下,申请三副、三管轮和初级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可以免除规定相应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持证和服务资历规定。

阐明:

原《规则》没有明确,在操作中有航海院校核海事机构规定学生必要参加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培训和考试,一定限度上违背了《规则》本义。

5、恰当减少职务晋升服务资历航区和船舶级别规定

考虑:

职务晋升服务资历规定可以减少航区或船舶级别规定,至少有6个月在相应航区、船舶级别船舶上任职,别的时间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级别船舶上任职。

阐明:

当前国内总体上国际航线船员多,国内航线船员相对较少,一等船员多,二等船员相对较少,国内航海院校培养也重要是国际航线一等船员;此外总体上讲当前国内国际航线船员素质相对较高,按照原《规则》关于职务晋升资历规定,服务航区、级别必要与适任证书相相应,无限航区船员不乐旨在国内航线上任职,这样照成国内船舶配员困难,同步也对国内沿海海上运送安全存在隐患,通过本次修订,可以解决上述问题,有助于国内航运发展和海上运送安全提高。

四、第四章适任考试、评估和船上培训(31-39条)

1、取消申请适任考试、评估条件,同步调节章节构造

取消申请适任考试、评估条件,将考试评估和发证两次审核合并为发证一次审核;将原《规则》第五章适任考试和评估、第六章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合并在一章适任考试、评估和船上培训。

阐明:

考试、评估不是行政允许项目,普通状况下不能设立考试、评估条件,同步考虑到申请适任考试、评估和申请适任证书条件基本一致,故在规则修改中取消申请适任考试、评估条件,将考试评估和发证两次审核合并为发证一次审核放在第三章。

申请考试有关规定在规则中以较少条款带过。

2、将原《规则》“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统一为“船上培训”

五、第五章适任证书签发与管理(40-46条)

1、对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海上服务资历如何认定,进一步明确。

阐明:

原《规则》规定“在近来5年内具备不少于……与其适任证书所载合用范畴相应海上服务资历”,按照法条理解,只要在适任证书合用范畴任职均可,可以理解为高类别、高级别、高职务船员,可以在低类别、低级别船上担任低职务,也就是说极端状况甲类船长5年内始终做丁类船长也可以再有效换证。

当前各个海事局理解不同详细执行差别也很大,因此有必要加以明确,改为“在近来5年内具备不少于……与其适任证书所载合用范畴相应或低一航区和级别船舶上服务资历”,也就是职务规定相应,航区和船舶级别均可减少一级。

2、适任证书签发与原规则基本保持一致,再有效条件恰当放宽。

(1)恰当放宽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保存原有五年内需要12个月强制规定外,增长下款选取条件:

在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之日紧临前6个月里累积有不少于3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合用范畴相应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

阐明: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再有效条款对履行了所持证书上相应职能承认海上服务资历增长了

.1.2在再有效之前6个月中合计3个月;

故新规则应考虑公约修订之精神

(2)在近来5年内具备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合用范畴相应或低一航区和级别船舶上服务资历,但任职体现不合格,或证书失效者,应当参加相应适任培训并通过本规则附件二规定抽查科目和项目考试和评估。

在近来5年内不具备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合用范畴相应或低一航区和级别船舶上服务资历者,应当参加相应适任培训并通过规定抽查项目评估,或完毕规定模仿器培训。

阐明:

细化再有效条件,增长模仿器培训。

3、优化补发适任证书流程

补发适任证书有效期与原持有证书一致,对补发时有效期已经不到一年,在提供相应材料后应容许其申请证书再有效,合并工作流程,提高效率。

阐明:

原《规则》对上述状况没有明确规定,在操作中执行不统一,海事局规定船员必要补办好证书方可以申请再有效,故考虑在规则中加以明确。

六、第六章特免证明:

无详细修改条款(第47-51条)

七、第七章外国证书承认(第52-59条)

增长对对公约第五章规定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品操作高档培训证书签证规定条款。

阐明:

马尼拉修正安对证书分类和签发做了明确规定,规定对第五章规定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品操作高档培训证书缔约国进行签证。

八、第八章公司责任(第60-64条)

1、明确了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报备船员事故责任及履行合同诚信等状况

阐明:

在寻常公司管理检查中发现某些公司由于某种因素,未能及时将事故责任船员状况如实报告,同步也发既有船员随意不履行合同,甚至在航次中擅自辞职、离职和中断职务,致使主管机关在船员证书发证后管理方面存在盲点,跟踪不及时。

按有关法规规定,考虑增长“公司应及时并精确地向海事管理机报备船员在境内外发生事故事责任状况和船员履行合同诚信状况,特别是在航次中有无擅自辞职、离职和中断职务行为。

”条款。

2、明确了公司应制定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船员培训,保证涉及船上培训和见习等各类船员培训有效实行;公司应保证提供安全学习环境并且使船员有充分时间进行学习,船上培训可通过涉及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各种方式进行;公司负责对录取船员进行关于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并保持完整培训记录。

阐明:

船员培训是一种持续培训过程,除在院校接受航海专业教诲培训、岗位考前培训外,船上培训尤为重要,新规则应保证每一种公司建立完善船员培训制度,并借助于当代化培训手段及办法,恰当增长公司船员培养责任,提高公司培训船员投入积极性,力求达到所有公司共同培训船员目。

3、强调了公司对所派船员具备良好语言沟通能力,保证在紧急状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有效行使职责。

阐明:

公约修正案强调了公司在指派船员任职时,应保证船员具备良好口头沟通能力,保证在紧急状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通讯畅通,有效行使职责。

九、第九章监督管理(第65-70条)

1、吊销适任证书者,向原签发机构申请适任证书时间进行修改,申请条件进行明确。

阐明:

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船员适任证书,故原规则吊销证书1年后可以申请证书时间规定于条例相一致。

同步原规则对重新签发证书条件不明确,修订后明确重新获得证书要参加适任培训,同步要参加规定科目和项目考试与评估

3、将海事机构建立船员档案和电子查询规定进行明确。

规定建立船员档案(涉及电子档案),记录涉及船员注册、教诲和培训、考试、评估、发证、海上服务资历、违章惩罚等状况。

海事管理机构应制定规定使缔约国和公司能受控使用船员证书电子登记,以便确认:

(一)已签发证书、签证或其她资格证明海员姓名,及其相应编号、签发日期和失效日期;

(二)持证人可担任职务和附带任何限制;

(三)持证人可履行职能、所授级别和附带任何限制。

阐明:

马尼拉修正案对船员数据库和证书电子查询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缔约国制定规定使缔约国和公司能受控使用船员证书电子登记。

十、第十章法律责任和行政办法(第71-76条)

阐明:

本章内容与船员条例进行了统一,特别是罚款数额,保持上位法统一性。

十一、第十一章附则(第77-83条)

阐明:

增长了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高档值班水手、高档值班机工、电子员、保安职责等定义

但愿此文能对海员朋友们有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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