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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商品盘点制度

 

库存商品盘点制度

 

一、盘点操作制度

 

一、总则

 

为增强库存商品的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保留责任,防止企业的财产遇到损失,保证库存商品的真切、正确、有效,保证帐实符合,特制定本制度。

 

二、盘点对象及范围

 

盘点对象为企业连锁范围内物流配送中心、门店库房、门店营业厅寄存商品;范围包含主机、配件、附件、残次机、赠品、样机、未配送商品。

 

三、盘点责任主体

 

企业财务管理中心是所有商品数据的最后确认者,负责对整个企业商品盘点数据进行最后审定,还能够按需要对库存商品不按期组织抽盘;物流管理中心是所有商品实物保留的最后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与指导库存商品的按期盘点工作。

对库存商品的丢掉、毁损,分企业总经理是分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并负直接收理责任,物流管理中心负职能管理责任,连锁地域物流部门负直接责任;门店经理是门店商品管理和盘点的第一责任人;门店营业厅寄存商品由门店柜组长代为保留,对商品的丢掉、毁损负直接责任。

 

四、盘点周期

 

1.例行盘点

 

每个月25日为固定盘点日,例行盘点不单是商品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是仓管、台帐展开自检自查的过程。

25日营业结帐结束后开始盘点,逢法定节假日另行通知,原则上为每个月最后一周的周一或周二盘点。

 

2.其余事项盘点

 

1)供给商撤柜或因为销售方式的改变等,需按品牌、品类对应盘点。

 

2)物流经理、门店经理、物流主任、物流主管、库房主管、仓管员、柜长、

 

台帐等与物流有关人员辞职或工作调换时应组织盘点,并建议人力资源部的

 

人事调换在月例行盘点后进行。

 

3)按需要对库房或门店的抽盘

 

五、盘点人员分工

 

1参加人员

 

1)物流配送中心:

仓储科科长(或物流主任)、库房主管、库房保留员、

 

台帐(或系统操作员)、库工

 

2)门店:

门店经理(副经理)、营业厅经理、财务人员(台帐、财务主管)、

 

柜组长、物流主管、库房保留员、营业员、库工

 

2人员职责及分工

 

1)领导小组:

总部领导小组由财务总监、物流总监、审计监察委员会主任构成;分企业由分企业总经理、物流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构成,并负责向企业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2)各盘点单位管理人员

 

A、监察员:

由物流管理中心或分企业派出至某盘点单位检查盘点工作,不

 

是固定的成员

 

B、总盘人:

负责盘点工作的指挥、协调、督导及异样事项向分企业领导小

 

组的通告

 

物流配送中心由仓储科科长(或物流主任)担当,门店由门店经理(副经理)

 

3)各详细盘点实行小组(一定由三人构成一个盘点小组):

 

A、盘点人:

负责有次序的唱报商品型号,由库房保留员担当

 

B、记录人:

负责盘点人唱报商品型号的记录工作,由库房主管或柜组长担

 

 

C、监盘人:

负责复核、监察盘点人唱报型号与记录型号的一致

 

物流配送中心由台帐(或系统操作员)担当,门店由门店台帐担当。

 

六、盘点前准备工作

 

1.各库房保留员将商品按品类、品牌、型号齐整摆放;

 

2.台帐(或系统操作员)将所有进出库票据录入电脑,财务部人员对数据进行确认;

 

3.代管、残次商品(残次商品的电脑、手工保留帐一定成立)均独自堆放,与正常库存商品分开;

 

4.盘点开始后停止所有商品的进出库动作;

 

5.总盘人安排好人员辅助盘点、搬运工作;

 

6.仓管员将手工帐上交财务人员。

 

七、盘点流程

 

(一)ERP系统

 

1.盘点按品类进行组织盘点;

 

2.盘点小组的记录人将盘点的数据按品牌分别填写在不一样的纸片上,以便于将盘点数据腾写在数据空白《盘点表》上;

 

3.台帐(或系统操作员)一定将所有的票据办理完成后再打印出实物《盘点表》(格式附后),只显示货物ID及型号,不得显示数目;

 

4.盘点结束后,三人盘点小组人员将数据腾写在数据空白《盘点表》上,所有参加盘点三人一定在有关的《盘点表》上署名确认,假若有数据是腾写

 

在其余小组的《盘点表》上一定相同署名确认;

 

5.台帐(或系统操作员)将实质盘存数录入电脑,打印出有数据和盘点数的《盘点表》;

 

6.台帐(或系统操作员)与库房保留员共同进行帐实查对工作,对帐实不符的商品进行复盘;

 

7.复盘结束后,台帐(系统操作员)将复盘确认的实物数目与帐上数目有差别的原由详尽记录,并打印出《盘点差别表》作为整个盘点表的封面;

 

8.监查员、总盘人、盘点人、记录人、监盘人分别在《盘点差别表》上署名确认;

 

9.财务部人员对《盘点差别表》进行确认;

 

10.依据审批程序履行报损、报溢流程,作帐务调整。

 

(二)合力商霸系统

 

1.盘点按品类进行组织盘点;

 

2.盘点小组的记录人将盘点的数据按品牌分别填写在不一样的纸片上,以便于将盘点数据腾写在数据空白《盘点表》上;

 

3.台帐一定将所有的票据办理完成后再打印出实物《盘点表》(格式附后),只显示货物ID及型号,不得显示数目;

 

4.盘点结束后,三人盘点小组人员将数据腾写在数据空白《盘点表》上,所有参加盘点三人一定在有关的《盘点表》上署名确认,假若有数据腾写在

 

其余小组的《盘点表》上一定相同署名确认;

 

5.台帐将实质盘存数与帐面数逐个进行查对,将出现差别的商品汇总后,编制并打印《盘点差别表》;

 

6.台帐与库房保留员共同进行帐实查对工作,对帐实不符的商品进行复

 

盘;

 

7.复盘结束后,台帐将复盘确认的实物数目与帐上数目有差别的原由详尽记录;

 

8.监察员、总盘人、盘点人、记录人、监盘人分别在《盘点差别表》上署名确认;

 

9.财务人员对《盘点差别表》进行确认;

 

10.依据审批程序履行报损、报溢流程,作帐务调整。

 

八、盘点要求

 

1.盘点时依据商品实物地理地点逐个盘点,按次序见货盘点,禁止跳跃式盘点,禁止成心少盘、存心漏盘、抄盘、有物不盘,减少人为的盘点差错;

 

2.所有数据均以实物盘点数为准,禁止未经过实盘就以帐面数取代商品的实存数;

 

3.盘点表格内信息项不得改正,若确有需要一定经所有盘点人员署名确认,方能奏效,不然将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4.盘点结束后,参加盘点人员一定经总盘人同意后方可走开岗位;

 

5.参加盘点的人员在盘点当天一律停止休假,并依时间提早达到指定工作地址,若有特别状况,应预先请示同意,不然以矿工论处;

 

6.发生盘盈、盘亏状况后,台帐(或系统操作员)应辅助库房保留员查明原由,并在盘点表中注明,不然将追查其责任。

 

九、盘点资料保留与确认

 

1.盘点资料的保留:

盘点的现场记录表与盘点表经盘点人、记录人、监盘人、总盘人、监察员署名确认后保留在财务。

 

2.每个月盘点资料,包含盘点纸片、《盘点表》、《盘点差别表》(经由财务人员确认的),台帐将其相应整理后保存原件,将《盘点差别表》的封面复印件经总盘人署名认同后直接报到分企业财务部、物流部,由他们署名

 

确认后,报分企业总经理审查,由物流部和财务部分别抄报到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和物流管理中心存案;经过财务管理中心总监和物流管理中心总监署名确认后,抄报到审计监察委员会。

 

十、对盘点过程的不按期检查

 

1.财务管理中心和物流管理中心视实质状况,随时指派人员对商品盘点状况进行抽查,对各地分企业财务部门和物流部门的抽查、抽点状况及财务管理中心和物流管理中心的复查状况进行检查。

 

2.各地分企业物流部门视实质状况,随时指派人员对库存商品实物进行抽点,与手工台帐进行查对;财务部门视实质状况,不按期进行抽查,对库存商品实物与电脑帐账面数进行查对并确认;

 

3.各地分企业物流部门应检查票据交接签收制度的履行状况,进行抽查,库房保留员与电脑台帐之间票据交接一定有交接手续,以明确有关责任。

 

4.各地分企业物流部门应检查卫生状况、消防安全状况、商品保养状况、安全履行状况(全力履行二人二把钥匙的库房管理制度)。

 

二、盘点结果及差别办理程序

 

本项目内容已作废,更新后的内容见本章第四节《库存商品盘点差别管理制

 

度》

 

三、盘点工作的处分规定

 

为了保证企业盘点工作的规范,保证盘点工作的严肃性,特对盘点中的违规行为拟订以下处分规定:

 

一本盘点工作的处分规定合用于全企业门店、库房(物流部门配送中心和其余部门的库房)。

 

二处分规定

 

1.盘点前没有对有关人员进行组织落实的,门店经理或物流主任处以5

 

1元罚款;

 

2.没有依据盘点要求进行归类的,处以仓管员50—200元罚款;

 

3.没有实时进行移库操作,造成盘点失实的,仓管员罚款

50—100元;

 

4.对未按规定检查并落实商品归类工作的物流主任、门店经理,均处分

 

200元;

 

5.对按有数据的盘点表进行盘点和没有按规定对商品逐个进行盘点

 

的,对盘点三人小组处分600元;物流主任、门店经理各处分50元;

 

6.台帐擅自出具数据盘点表,处分300元,直至开除;财务主管知情未遏止的,处分500元,直至开除;库房主管未遏止的处分200元,仓管员未

 

拒绝履行的处分100元;物流主任或门店经理负管理责任,处分100元;

 

7.未向仓管员收齐帐册的,处分台帐50元,财务主管50元,门店经理或物流主任50元;不交帐册的仓管员处分50~100元;

 

8.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上报盘点差别数的财务主管、台帐、门店经理和物流主任,各处分100元;

 

9.未在规定的一周时间内供给差别办理建议的财务主管、门店经理、物流主任,各处分100元;

 

10.有关人员调出没有盘点的,处分库房主管和门店经理(或物流主任)

 

各200元,并由库房主管和店经理(或物流主任)负责补偿实质欠缺的损失;假如因为门店经理(或物流主任)不支持配合库房盘点的处分门店经理(或物流主任)500元并负责补偿所有实质欠缺的损失,行政上重惩直至开除;

 

11.盘点前一定清理完成所有票据,对因票据不齐产生盘点帐务不符的,处以有关责任人50—200元罚款;

 

12.各分企业总仓,由物流主任担负门店经理的相应责任。

望严格履行本制度自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履行,原有关制度自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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