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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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及恐怖融资(以下简称“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全系统反洗钱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系统,具体包括:

(一)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

(二)农村商业银行总部(简称农商银行);

(三)农商银行支行、分理处(简称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所列条款是对反洗钱“一法四令”的有效补充,未尽事宜按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与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依国家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全系统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并按规定记录存档.

第五条全系统应当建立客户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和自评估制度,逐步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评估内部操作规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六条全系统应加强反洗钱内部审计,加大对业务条线(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全系统应广泛动员内部员工和社会力量及时发现举报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规范违规举报及受理行为.

第八条全系统应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不办理或拖延交办工作,致使农商银行受到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及上级单位处罚或导致洗钱案件的发生,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全系统应建立反洗钱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丰富培训人员层次,充分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十条全系统应将反洗钱工作纳入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反洗钱量化考核机制,切实调动员工做好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使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全系统应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原则设置反洗钱工作组织机构。

省联社是全系统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联社主任兼任,副组长由分管运行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兼任,成员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审计管理部门、财务会计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运行管理部门、电子银行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反洗钱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省联社运行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系统反洗钱工作;

(二)审批全系统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制度办法;

(三)对全系统重大反洗钱事项作出决策;

(四)向主任办公会汇报全系统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五)定期组织召开每年不少于二次的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六)其他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三条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拟定全系统反洗钱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全系统反洗钱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

(四)负责全系统反洗钱系统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汇总并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上报;

(五)建立反洗钱监测报告体系,检查和督促全系统的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

(六)指导全系统反洗钱工作,促进反洗钱工作的沟通与交流;

(七)组织和开展全系统反洗钱检查、宣传和培训;

(八)负责受理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机关的反洗钱查询和查复工作,协助有权机关对反洗钱案件的侦查并落实有关保密制度;

(九)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即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制度的学习记录;召开反洗钱会议的记录;接受人民银行检查及自查的记录;反洗钱工作宣传资料;培训和考试记录等资料;

(十)定期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相关反洗钱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职反洗钱工作报告员,负责落实、处理反洗钱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省联社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省联社制定的反洗钱工作制度,相互配合,积极协助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负责协助制定本业务条线部门反洗钱工作制度、措施和操作规程;协助评估本条线产品和服务的洗钱风险,并制定防范措施;协助参加全系统反洗钱专项检查;对反洗钱工作提出建议;履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其他职责。

其中,信息科技部门负责维护和优化反洗钱监测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为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强化风险控制措施;负责提取、分析、处理反洗钱工作需要的客户及交易数据。

各成员部门应指定本部门的反洗钱联络员,落实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配合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十五条农商银行董事会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和执行反洗钱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对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价;

(二)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反洗钱重大事项、敏感事件和反洗钱风险整体状况的报告,并适时做出调整有关制度和处理措施的决定;

(三)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定期把反洗钱工作有关议题列入董事会会议讨论,年均不少于3次,董事长或授权行长(或类似职务人员)定期对反洗钱重要工作事项做出明确批示,年均不少于5次;

(四)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农商银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农商银行监事会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对全行反洗钱组织管理体系的设置、内控制度的建设、反洗钱工作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重大反洗钱事项或敏感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做出调整有关制度和处理措施决定的有效性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四)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农商银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农商银行高级管理层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批准本行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各层级反洗钱岗位职责;

(二)指导反洗钱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并确保其有效贯彻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研究处理重大反洗钱事项或敏感事项,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

(四)建立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等资源,保证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五)定期对全行反洗钱风险的评估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评估报告;

(六)在全行范围内倡导反洗钱合规文化,并负责监督实施;

(七)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董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农商银行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

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和成员变更,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和省联社报备。

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本行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向高级管理层汇报辖内的反洗钱工作,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的反洗钱工作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系统内的反洗钱工作。

履行以下职责:

(一)充分知晓和掌握反洗钱内控制度中的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和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

(二)领导、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反洗钱具体工作事项;

(三)制定全行反洗钱政策,审核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制度,并对本行重大反洗钱事项作出决策意见;

(四)研究制定反洗钱工作规划和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听取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的汇报,组织各相关部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

(六)研究反洗钱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制定解决方案与对策;

(七)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八)履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职责.

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组长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是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辖内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人民银行和省联社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办法和工作计划,详细制订本单位反洗钱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加强检查和监督执行;

(二)落实反洗钱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辖内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筛选、调查、分析、甄别和审批辖内营业机构大额、可疑交易信息和客户风险等级结果并按规定向省联社上报反洗钱数据;

(五)对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反洗钱领导小组。

其中重点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或当地公安机关和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检查、督导辖内营业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方面的工作;

(七)组织、开展辖内营业机构反洗钱检查、培训和宣传工作;

(八)负责受理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机关的反洗钱查询和查复工作,协助有权机关对反洗钱案件的调查并落实有关保密制度;

(九)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即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的学习记录;召开反洗钱会议的记录;接受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省联社检查及自查的记录;反洗钱工作宣传资料;培训和考试记录等资料;

(十)定期向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每季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各农商银行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行制定的反洗钱工作制度,相互配合,积极协助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开展工作;

(二)负责将反洗钱风险控制要求有机融于本条线的业务流程,并建立相应业务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程.业务有创新或监管有新的要求时协助反洗钱管理部门对内控制度进行更新;

(三)协助评估本业务条线产品和服务的洗钱风险,并制定防范措施;

(四)负责在本条线新业务(含产品及服务)投入市场前的洗钱风险评估工作。

(五)协助参加本行反洗钱专项检查,并对反洗钱工作提出建议;

(六)履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其他职责。

成员部门应确定一名反洗钱工作联络员,配合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开展反洗钱工作.成员部门的具体职责由各农商银行细化。

第二十一条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设专职反洗钱报告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反洗钱业务水平;

(二)认真做好反洗钱系统数据的审批、督促、通报工作;

(三)汇总、筛选、甄别本行大额和可疑交易,其中重点可疑交易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

(四)及时、准确地向省联社和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各类报告、报表、信息和数据;

(五)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及时汇报反洗钱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八)认真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报告员变更后,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和省联社报备.

第二十二条各营业机构是反洗钱工作执行部门,应成立以支行负责人为组长、委派会计(或会计主管、内勤主任)为副组长、柜员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同时明确专职反洗钱报告员,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上级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办法和工作计划,详细制订本机构工作方案,并加强检查和监督执行;

(二)落实反洗钱岗位责任制,认真完成上级行反洗钱工作的各项工作安排,接受人民银行和上级单位的检查和辅导;

(三)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及时、准确完成反洗钱系统内各项数据的补录和上报工作;

(五)认真做好可疑交易的人工甄别和上报工作,其中重点可疑交易应及时向上级行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行反洗钱管理部门;

(六)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七)定期向上级行汇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八)上级行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三条营业机构设反洗钱报告员,由委派会计(或指定专人)兼任,为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柜员执行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监督柜员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反洗钱法定义务;

(二)按照反洗钱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处理反洗钱系统的相关数据;

(三)对于异常交易要进行分析、核实、甄别,确认可疑后及时向总行反洗钱部门报告,并通过反洗钱系统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上报;

(四)负责对柜员反洗钱知识进行培训和辅导;

(五)定期向本机构负责人和上级行反洗钱管理部门汇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六)上级行本机构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营业机构综合柜员是反洗钱工作一线人员,负责登记、分析、编辑、补正本人承办和发现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并及时向本机构反洗钱报告员报告。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反洗钱相关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反洗钱业务水平;

(二)在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业务时,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大额、可疑交易登记制度,认真审核、登记、留存客户相关身份证件信息;

(三)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四)发现客户存在可疑交易行为时,及时向本机构反洗钱报告员报告,协助反洗钱报告员做好可疑交易的甄别、上报工作;

(五)以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为基础,协助本机构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六)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七)认真落实本机构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三章协助调查

第二十五条人民银行实施反洗钱调查时,农商银行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各农商银行有权拒绝调查。

第二十六条下列可疑交易活动,人民银行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协助进行反洗钱调查:

(一)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

(三)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

(四)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

(五)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

(六)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二十七条协助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应当登记,作为反洗钱调查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协助调查时,调查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经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可以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第二十九条农商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协助实施反洗钱调查,审查调查组是否符合调查资格,并查看合法证件和《反洗钱调查通知书》。

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均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盖章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

调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的,各农商银行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条协助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或者可疑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农商银行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二条协助实施现场调查时,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对现场调查人员所做的情况说明,应当仔细核对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要求补充或者更正,确认无误后,才能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协助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查点清楚,并要求调查人员当场开列《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一式二份,共同签名或者盖章,一份本行留存,一份交调查人员附卷备查.

第三十四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农商银行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接到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的《临时冻结通知书》,农商银行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自接到《临时冻结通知书》算起,临时冻结期限为48小时.

第三十六条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冻结的,农商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商银行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一)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

(二)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

第三十八条协助调查结束调查后,农商银行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解除封存通知书》,应对已经封存的文件、资料,解除封存。

第四章违规举报

第三十九条凡涉嫌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举报范围: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知情不报的;

(三)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的;

(四)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五)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六)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第四十条对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有前款行为之一的,举报人均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传真、面谈、电话、电子信箱及其他方式向全系统进行举报。

农商银行应通过多种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官方网站网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便于单位、个人进行举报。

第四十一条举报内容应当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被举报人的真实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单位、行业(职业)、开户行账号等基本信息资料;

(二)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清楚描述涉嫌洗钱基本事实、现状以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

第四十二条农商银行应指定反洗钱违规举报受理部门,设置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

同时鼓励举报人进行实名举报,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于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四十三条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拆阅、登记、汇报,不得丢失、泄密或拖延搁置.对有明确来源的举报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答复是否正式受理。

第四十四条面谈举报或举报人来访,应至少指派两名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接待并认真倾听、询问,做好记录。

记录要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可以请举报人签字,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

第四十五条举报受理后,经初步分析认为较有价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同时安排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调查处理完毕后,受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相关材料由受理部门留存归档并指定专人保管。

档案的调阅需取得受理部门和调阅部门的分管领导同意,并做好调阅记录。

第五章涉恐资产冻结

第四十七条各农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依法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第四十八条各农商银行应当进一步细化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关注并及时掌握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变动情况;完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管理,加强交易监测.

第四十九条各农商银行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

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该资产在采取冻结措施时无法分割或者确定份额的,应当一并采取冻结措施.

对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收取的款项或者受让的资产,应当采取冻结措施.

第五十条各农商银行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资产数额、权属、位置、交易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资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各农商银行采取冻结措施后,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另有要求外,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说明采取冻结措施的依据和理由.

第五十一条各农商银行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信息、数据以及相关资产情况.

应当依法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以上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调查,提供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资产情况。

第五十二条各农商银行及工作人员应对采取冻结措施有关的工作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和透露,不得在采取冻结措施前通知资产的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

第五十三条各农商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相关资产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告可疑交易,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五十四条各农商银行不得擅自解除冻结措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一)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有调整,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

(二)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发现农商银行采取冻结措施有错误并书面通知的;

(三)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侦查恐怖活动,对有关资产的处理另有要求并书面通知的;

(四)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决对有关资产的处理有明确要求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被采取冻结措施期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账户可以进行款项收取或者资产受让:

(一)收取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二)受偿债权;

(三)为不影响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秩序,执行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公布前生效的交易指令.

第五十六条因基本生活支出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使用被采取冻结措施资产的,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经公安机关审查核准的,各农商银行应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用途、金额、方式等处理有关资产.

第五十七条各农商银行对根据本办法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对农商银行采取的冻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

经公安机关审查确属错误冻结的,应当凭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解除冻结措施。

第五十九条境外有关部门以涉及恐怖活动为由,要求各农商银行冻结相关资产、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各农商银行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司法协助途径提出请求,不得擅自采取冻结措施,不得擅自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

第六十条各农商银行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工作秘密导致有关资产被非法转移、隐匿,冻结措施错误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宣传培训

第六十一条反洗钱培训时间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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