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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制度

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建设,规范大连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会计核算,促进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会计组织和管理

第二条公司的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公司统一采用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金蝶K3'系统进行集中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三章会计账簿设立和核算内容

第四条公司的以下业务(包括但不仅限于)都要记录于会计账册,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体系

1、价款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和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

5、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6、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各单位需要新设立账簿进行核算的事项和业务,要向集团公司财务部申请,经集团财务部和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和汇总体系后,下发到该所属公司,进行会计核算。

(参见:

建账审批流程)

第六条帐套的基本设置由集团财务部统一规定(参见:

帐套管理流程)

第七条公司的工会组织等需要独立设立账簿的社会组织的账簿也要纳入金蝶K3系统

第四章主要的会计政策

第八条本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一条公司及所属公司均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实际成本为计价原则。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按外币金额折合成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

期末将各种外

币账户的外币期末余额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余额,折合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余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当期财务费用。

第十三条公司以持有的期限短(即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

第十四条本公司坏账核算采用备抵法。

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按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分析计提坏账准备。

1、账龄划分及提取比例:

账龄

计提比例

一年以内(以下均含上限)

5%

一至二年

10%

二至三年

20%

三至四年

30%

四至五年

40%

五年以上

50%

2、坏账确认标准:

(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

(3)因债务单位撤消,资不抵债或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确实不能收回。

(4)因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债务单位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

务,确实无法收回

第十五条存货核算方法:

1、存货分类为:

原材料、库存商品、开发成本、开发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等。

2、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存货发出时除开发产品是按个别计价法外,其他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领用时一次摊入成本。

3、存货的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法。

4、存货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

5、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是:

存货因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

6、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是:

按单个存货项目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提取。

第十六条短期投资核算方法:

1、本公司短期投资成本按取得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记账,其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取得时已计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以实际收到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2、短期投资期末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

3、投资的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如税金、手续费等金额较小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余额。

4、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是:

按单个投资项目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提取。

第十七条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

1、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超过50%以上或虽在50%以下,但系公司对其他公司控制的企业,编制合并报表。

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虽占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

2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限:

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

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借方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贷方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自财政部财会〖2003〗10号文公布后,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公司的净资产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长期债券投资的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支付的税

金、手续费等各项附加费用,以及实际支付的自发行日起至购入债券日止应计利息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记账,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计利息。

4、长期债权投资溢价和折价的摊销方法:

采用直线法核算。

5、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是:

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

6、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是:

按单项投资项目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

1、固定资产标准为: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管理工具等;非生产经营的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

2、固定资产的分类:

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运输设备、专用设备。

3、固定资产计价:

按实际成本计价。

4、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并按各类固定资产原值和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扣除5%的残值,确定折旧率,固定资产各类折旧率如下:

资产类别

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10—40年

2.38%—9.50%

通用设备

5—20年

4.75%—19.00%

运输设备

6—12年

7.92%—15.83%

专用设备

5—20年

4.75%—19.00%

5、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资本化原则的,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

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6、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7、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按单项项目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九条在建工程核算方法:

1、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支出记账,并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的实际成本确认为固定资产。

2、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若在建工程长期停建并预计在3年内不会

重新开工;所建项目在性能上、技术上已经落后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和资本化期间:

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溢价或折价摊销和辅助费,以及因外币借款发生的汇兑差额,在购进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资产的原始价值,在购进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无形资产的计价及摊销:

无形资产按购入或依照法律程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收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收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4)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2、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对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按单

项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

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受益期摊销

第二十三条收入确认原则:

1、销售商品的收入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提供劳务的收入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四条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

第二十五条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1、公司合并报表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进行编制。

2、集团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第五章会计科目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公司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编号。

第二十七条集团总部对下属公司的科目设置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下属公司要求增加会计科目的,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后,经由

集团财务部增加科目后,下发全公司或该公司。

(参见:

科目维护流程)第二十九条添加会计科目,需要选定公司管理需要的核算项目。

第三十条公司规定各总账科目的列支内容和记账规则,具体另见《总账科

目使用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规定损益类明细科目的列支内容和记账规则,具体另见《损益明细科目使用规定》。

第六章会计凭证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三十三条原始凭证作为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用作记帐原始依据的一种凭证,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原始凭证印章必须齐全: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规定格式,印有税务机关的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当地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收据。

3、原始凭证纪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

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相符;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物资申请计划等相符;品种、数量、单价填写正确;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等。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入库单等验货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填制和取得。

此外,支票需按顺序号签发,持票人要在支票存根上签名或盖章,不准以空白支票交给他人做信用抵押。

支票作废时,应连同存根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并和下一张支票存根粘贴在一起,以便于核对。

5、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票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

(发票和票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同保存,不得撕毁。

6、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以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7、职工借款单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交款书。

职工工资,奖金等由本人签字领取,无特殊情况不能由其他人员代替,特殊情况,由财务部门认可后,由代领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金融机构代发时,可不由个人签名或盖章。

8、职工工资,奖金等发放单,要作为原始凭证保管。

9、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由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责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分割单的内容应包括:

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金额及所依附的记账凭证编号;填制原始凭证单位的名称和日期;填制“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单位名称、填制日期、分担金额;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会计主管人员、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各分割单的内容、数量、金额应与原始凭证相符。

10、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数量较多时,应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

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汇总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金额及其合计数;汇总人签名或盖章;汇总原始凭证的张数。

11、需要经外部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1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其中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三十四条填写报销单的要求:

1、报销内容要写清楚,经办人签字的字体若难于辨认,可要求本人使用正楷字体重新填写。

2、附件单据的张数填写右上方,并与粘贴单上标明的张数一致

3、阿拉伯数字不得连笔写。

币种符号和数字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4、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外,一律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应写“00”,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角位和分位不得用“—”代替。

5、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字填写。

大写金额到元或角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字。

分字后面不写“整”。

第三十五条会计人员应对取得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对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或计划、预算的要求,符合节约的原则,符合费用的开支标准。

2、确保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

经济业务内容与客观情况相符,无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的行为。

3、确认凭证内容的真实。

单位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写准确;文字和数字填写清楚;凭证中无不规范的改动。

4、受理购买实物、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除有支票存根或银行汇款单外,还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据、发票等,同时有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用途。

5、各种借款,必须按付款流程履行审批手续。

6、报销购买图书、药品及其他实物无明细发票时,必须附有与发票总金额相符的明细表,明细表必须具备所规定的全部内容。

7、工资及劳保费支付标准的变更和一次性奖金的支付必须有合法依据。

8、购买原材料配件物资须有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由交料人和收料人等业务人员签名或盖章齐全的收料单。

特殊情况不能验收入库时,须有用料部门负责人、批准人签名或盖章齐全的用料单,方可办理报销业务。

第三十六条对于遗失的原始凭证,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有关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编号、内容、数量和金额等,由经办单位主管领导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票、飞机票等,应当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或填写无据支付证明单,由经办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代做原始凭证。

第三十七条经过审核,对于内容填写不全,手续不完备,计算差错等技术性错误,应将凭证退还原经办的部门或人员,由其或补办手续,或更正错误,或重新填制;对于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制度的原始凭证,应拒绝付款,不予受理,其中,如有伪造、变造原始凭证或其他严重违反乱纪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收款凭证分为现金收款凭证、银行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分为现金付款凭证、银行付款凭证。

第三十九条填制记账凭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记账凭证应具备下列内容:

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凭证的名称和编号(计算机制证的还必须有会计科目代码);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包括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金额及其合计数;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或参见凭证的日期和号码);填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审核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或盖章。

收款和付款凭证还必须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2、记账凭证应按编制当天的日期填写。

有些属于当月的经济业务,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收益和费用,以及费用的分配和成本、利润的结转等调整分录和结账分录的记账凭证,需要到以后月份才能编制凭证的,仍应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

3、记账凭证的编号:

按现金收入、现金支出、银行存款收入、银行存款支出和转账五类进行编号。

应按月连续编号,即每月从第1号编起,顺序编至月末。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记账凭证金额与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金额必须相符。

5、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

1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应写明主要物品的名称。

2往来业务的凭证,借款和报销业务应具备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的所属部门及姓名。

如支付B公司料款;xxx借支差旅费。

3向银行提取现金需注明原因。

如提现发放工资等。

4收支的结转、费用预提、摊销应注明期间。

如结转本月营业利润。

6、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

7、银行存款与现金之间的划拨只填付款凭证,不再填对应的收款凭证。

持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的经手人,应在银行付款凭证上签字;将现金送存

银行的经手人,应在现金付款凭证上签字

8、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和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应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9、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涉及文本等重要原始凭证需单独保管时,或原始凭证数量较多需要单独装订时,应在记帐凭证的摘要栏注明“原始凭证另存”,同时在另存的原始凭证上注明记帐凭证的时间、种类、编号等。

10、由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将现金支票的存根附在银行存款凭证的后面。

现金存入银行时,应将银行的现金缴款单附在现金付款凭证的后面。

11、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应以全部原始凭证(不含单据粘贴单)的自然张数计算。

12、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办完收款手续和现金或支票检点入库,根据付款凭证办完付款手续后,应分别在收、付款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在收、付款凭证及所附全部原始凭证空白处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13、输入凭证要按照公司的管理要求和记账规则,填列齐全各个核算项目。

第四十条收、付款凭证必须附有经集团公司财务部结算中心审核的收、付款单。

第四十一条制证人员将记帐凭证输入微机后,应由财务经理对输入的内容审核无误并确认后,方可登帐。

第四十二条只有一名会计人员的单位,需另设口令进行凭证审核。

第四十三条已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用“—”(负号)号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重新填写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年某月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

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号(负号)。

发现以前年度属于往来科目列错的,填制更正的几张凭证;属于损益类科目错误的,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核算。

收、付款凭证原则上不能出现红字,发生科目错误应用转帐凭证进行更正。

发现已经输入并审核通过

或登帐的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可以采用冲销法或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

第四十四条打印需要装订的会计凭证,须使用“汇总打印”功能,打印至明细科目。

第四十五条会计凭证的整理,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要分别将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所附原始单据粘贴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较大的原始凭证可不粘贴,直接装订),粘贴时张与张之间要均匀和整齐。

对超过卷皮规格的大型原始凭证和汇总表应折叠摆放,但不得覆盖凭证符号。

与卷皮规格相同的中型原始凭证应压摞摆放。

小型凭证可以仿鱼鳞式由上到下,由左到右依次摆开压页摆放,按时间和顺序将贴满凭证的原始凭证粘贴单、汇总凭证、其他原始凭证整理成册,加上会计凭证封面,并添齐封面各项内容。

2、会计凭证装订时,要剔除凭证上的金属物和空白页。

装订后要求整齐、牢固、美观、不掉页、不压字、不串页、不倒置,便于翻阅。

3、银行对帐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当附在月末最后一张银行收款或银行付款凭证后面一并装订。

4、对于数量较多的原始凭证,如记工表、考勤表、收费票据、材料支出小票、销售小票等可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所属记账日期、编号、种类和保管期,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的名称及编号。

5、各种经济合同、协议和存出保证金收据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单独组成保管单位(或交由档案管理部门),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单独装订的原始凭证上注明日期、编号、名称、数量、保管期限及其去向,由立卷人签字或盖章。

第四十六条经记账处理的原始凭证不得外借。

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的,经本单位财务经理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接受人员签名。

第七章会计账簿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各种辅助性账簿。

第四十八条总账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科目名称和顺序设置,明细账按照二级科目及子目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必须设置日记账,辅助账按照会计制度和公司的管理需要设置。

第四十九条日记账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五十条出纳人员应根据办理完毕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款原始凭证粘贴单,及时逐笔顺序登记当日的各日记账。

第五十一条会计人员应根据科目使用规定和记账规则,选定应列科目和规定的核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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