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核算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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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核算原则
附件1:
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核算原则
对有国家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粗钢、电力、合成氨、烧碱、电石、铁合金、水泥、平板玻璃、金属镁、碳素、铜冶炼、电解铝、铝合金)严格按照国家能耗限额标准的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核算,国家现阶段没有制定能耗限额的产品按照统计要求核算,具体方法如下: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
吨煤综合能耗(0600):
吨煤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吨)=总能耗(吨标准煤)/原煤产量(吨)
子项:
总能耗(原煤生产能耗+非原煤生产能耗)—(煤矸石、油页岩、煤泥、瓦斯资源利用量)。
计算时,应折算成标准煤后计算。
煤矸石、油页岩、煤泥、瓦斯资源利用量按实测发热量数据计算标准煤量。
原煤生产能耗:
指矿井(露天)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回采、掘进(剥离)、运输(不包括为矿区服务的大铁路运输)、提升、通风、排水、风压、坑木加工、瓦斯抽放、消火灌浆、井口选矸、矿井采暖、水砂充填、矿灯充电、矿机修、工业照明、工业供水等能源消耗,以及与上述有关的各项线路和变压器的能源损失。
非原煤生产能耗:
指煤矿企业附属的其它工业产品生产的能源消耗。
如选煤厂、机修厂、运输队、建材厂、火药厂、化工厂、支架厂、钢铁厂、综合利用厂等能源消耗和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工程(如大修理、更新改造工程等)的能源消耗,以及与上述有关的各项线路和变压器的能源损失。
母项:
原煤产量为矿井产量、露天产量、其它产量。
矿井产量指回采产量、掘进产量和矿井其它产量。
露天矿产量指采煤阶段产量、剥离阶段产量和露天其它产量。
其它产量指基建工程煤、更改工程煤和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
回采产量指生产矿井中全部回采工作面所采出的煤量。
但对下列情况应作如下处理:
1、矿井未正式移交之前,对准备出的回采工作面,进行实际采煤,其采煤量应计入基建工程煤内;
2、列入科研计划的新采煤方法试验面和使用新机试采面的出煤量,应计入矿井其它产量内;
3、掘进已完成,在回采过程中掘凿的巷道(一般称“采后掘进”)出煤,应计入回采产量内;
对已报废的矿井进行复采,由原煤生产费用负担的,计入矿井其它产量。
掘进产量指在生产矿井中由生产费用负担的生产掘进巷道所出的煤量。
不包括由更改资金进行的掘进工作出煤和井巷维修工作出煤。
对采掘产量混在一起分不清的,用下式计算:
掘进产量(吨)=煤巷及半煤巷的煤断面(平方米)×进尺(米)×煤的容重(吨/立方米)
矿井其它产量指生产矿井回采和掘进产量以外的其它产量,主要包括井巷维修出煤,已报废矿井复采后所出的煤,不合质量经处理后合格的回收煤,科研试采出煤,出井无牌煤,水砂充填或水采矿井扫沉淀的煤泥,盘点发生的涨(亏)吨煤,以及由生产费用开支不计能力的矿井产量。
露天矿其它产量指露天采煤阶段和剥离阶段以外的其它产量。
主要包括由生产费用开支的不计能力的露天产量,由排土场回收的拣煤量,露天坑内的残煤回收量。
其它产量指不由原煤生产费用开支所出的煤量,主要包括基建工程煤、更改工程煤、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
基建工程煤指基本建设矿井、露天矿在没有移交生产以前的工程出煤和试生产期间所发生的煤产量。
更改工程煤指在生产矿井中用更改资金进行掘进工作所发生的煤量。
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指年生产能力三万吨以下的小井、小露天产量。
吨煤企业综合耗电量(0601):
吨煤企业综合耗电量(千瓦时/吨)=10000×企业综合用电量(万千瓦时)/原煤产量(吨)
子项:
企业综合用电量为企业所属单位的全部用电量,不包括转供电量。
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用电量:
1、原煤生产用电量:
指矿井(露天)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回采、掘进(剥离)、运输(不包括为矿区服务的大铁路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风、坑木加工、瓦斯抽放、消火灌浆、井口选矸、矿井采暖、水砂充填、矿灯充电、矿机修、工业照明、工业供水等用电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2、非原煤生产用电量:
指煤矿企业附属的其它工业产品生产用电量。
如选煤厂、机修厂、运输队、建材厂、火药厂、化工厂、支架厂、钢铁厂、综合利用厂等用电量和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工程(如大修理、更新改造工程等)用电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3、非生产部门的用电量:
指煤矿企业的非生产部门用电量。
如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机关职工食堂、住宅区浴室、消防队等用电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4、基本建设工程用电量:
指企业内基本建设工程用电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5、生活用电量:
指职工家属住宅区的生活、照明用电量和采暖锅炉用电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母项:
原煤产量,说明同上。
吨原煤生产耗电量(0602):
吨原煤生产耗电量(千瓦时/吨)=10000×原煤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矿井产量+露天产量](吨)
子项:
原煤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
矿井产量+露天产量,说明同上。
选煤电力单耗(0603):
选煤电力单耗(千瓦时/吨)=10000×选煤生产过程耗电量(万千瓦时)/入选原煤量(吨)
子项:
选煤生产过程耗电量按电业部门结算的电量计算,不包括选煤厂向外传供电量,以及与选煤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各种用电量(如居民生活用电、基建工程用电、文化福利设施用电等)。
母项:
入选原煤量指从入厂毛煤中拣出的不计原煤产量的大块(一般指50毫米以上)矸石后进入选煤过程,进行加工处理的原煤量。
精煤产出率(0604):
精煤产出率(%)=[精煤产量(吨)/入选原煤量(吨)]×100%
子项:
精煤产量为选煤厂的精煤产出量,包括冶炼用精煤和其它用精煤。
母项:
入选原煤量,说明同上。
洗煤洗耗率(0605):
洗煤洗耗率(%)=[洗耗量(吨)/入选原煤量(吨)]×100%
子项:
洗耗量为洗煤过程中选出商品煤后的高灰分物料和加工损失,主要包括:
1、洗三号:
指利用洗矸石进行再加工得到的低热值洗煤副产品(包括沸腾炉用煤、电厂和建材行业用的低热值煤等);
2、煤尾:
指在浮选过程中排出的废弃物;
3、洗矸石:
指洗煤机排出的矸石;
4、损失:
指在洗煤过程中损失的煤量。
母项:
入选原煤量,说明同上。
化学纤维制造业(28)
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短纤)(2801):
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粘胶纤维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电量包括与生产有关的直接或间接的电力消费量,即直接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用电量和辅助生产设施的用电量,以及企业内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厂房、仓库、办公室、厂区照明用电。
母项:
粘胶纤维产量(短纤)。
每吨粘胶纤维用标准煤量(2802)(短纤):
每吨粘胶纤维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粘胶纤维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是指企业生产消费的煤、油和外购热力折算为标准煤量。
生产消费包括与生产有关的直接或间接的消费量,即直接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消费量和辅助生产设施的消费量。
母项:
粘胶纤维产量(短纤)。
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2803)(长丝):
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粘胶纤维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能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
粘胶纤维产量(长丝)。
每吨粘胶纤维用标准煤量(2804)(长丝):
每吨粘胶纤维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粘胶纤维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
粘胶纤维产量(长丝)。
每吨锦纶用电量(2805):
每吨锦纶用电量(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锦纶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
锦纶产量。
每吨锦纶用标准煤量(2806):
每吨锦纶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锦纶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
锦纶产量。
每吨涤纶用电量(短纤)(2807):
每吨涤纶用电量(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涤纶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
涤纶产量(短纤)。
每吨涤纶用标准煤量(短纤)(2808):
每吨涤纶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涤纶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
涤纶产量(短纤)。
每吨涤纶用电量(长丝)(2809):
每吨涤纶用电量(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涤纶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
涤纶产量(长丝)。
每吨涤纶用标准煤量(长丝)(2810):
每吨涤纶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涤纶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
涤纶产量(长丝)。
每吨腈纶用电量(2811):
每吨腈纶用电量(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腈纶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
腈纶产量。
每吨腈纶用标准煤量(2812):
每吨腈纶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腈纶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
腈纶产量。
每吨维纶用电量(2813):
每吨维纶用电量(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维纶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
维纶产量。
每吨维纶标准煤量(2814):
每吨维纶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维纶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
维纶产量。
纺织业(17)
每吨纱(线)混合数全厂生产用电量(1715):
每吨纱(线)混合数用电量(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纱(线)混合数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
纱(线)混合数产量。
每百米布混合数全厂生产用电量(1716):
每吨纱(线)混合数用电量(千瓦时/百米)=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布混合数产量(百米)
子项;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
布混合数产量。
每百米印染布用标准煤量(1717):
每百米印染布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百米)=1000×企业生产标准煤量(吨标准煤)/印染布产量(百米)
子项:
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
印染布产量。
每百千克桑蚕丝用标准煤量(1718):
每百千克桑蚕丝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百千克)=1000×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桑蚕丝产量(百千克)
子项;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
桑蚕丝产量。
每百米丝织品用电量(1719):
每百米丝织品用电量(千瓦时/百米)=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丝织品产量(百米)
子项:
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
丝织品产量。
每百米丝织品用标准煤量(1720):
每百米丝织品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百米)=1000×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丝织品产量(百米)
子项:
企业生产有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
丝织品产量。
造纸及纸制品业(22)
机制纸及纸板耗电(2201):
机制纸及纸板耗电(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电量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电量。
直接生产系统如如备料、制浆、造纸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仪表及厂内原料厂等。
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车间浴室、开水站、蒸饭站、保健站、哺乳室等。
母项:
机制纸及纸板产量为合格品产量。
机制纸及纸板综合能耗(2202):
机制纸及纸板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吨标准煤)/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各种能源。
直接生产系统如备料、制浆、造纸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仪表及厂内原料厂等。
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车间浴室、开水站、蒸饭站、保健站、哺乳室等。
母项:
机制纸及纸板产量为合格品产量。
每吨机制纸浆耗电(2203):
每吨机制纸浆耗电(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机制纸浆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
机制纸浆产量为合格品产量。
每吨机制纸浆综合能耗(2204):
每吨机制纸浆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吨标准煤)/机制纸浆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说明同上。
母项:
机制纸浆产量为合格品产量。
有机化学原料(26)
单位乙烯生产综合能耗(2621):
单位乙烯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乙烯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乙烯生产量(吨)
子项:
乙烯生产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包括燃料油、燃料气、蒸汽、电力等,不包括原料。
注:
①计算能耗的乙烯装置界区包括乙烯工艺装置(裂解、压缩、分离、制冷等)本身,不包括开工锅炉、锅炉给水、循环水、空压站等辅助生产设施。
②乙烯装置综合能源消耗仅包括上述界区内的消耗,不包括上述辅助设施本身的消耗。
母项:
乙烯生产量只按乙烯生产量计算,不包括丙烯等联产品。
乙烯是指用油(轻油、柴油、重油、石脑油、原油)、气(乙烷、丙烷炼厂气)经裂解,分离过程制得的乙烯及乙烯的联产品丙烯、C4馏分、甲烷、裂解汽油、重油等。
不包括用酒精脱水制得的乙烯,也不包括直接利用未经分离的裂解气体或其它气体中的乙烯馏分。
各种未用尽的乙烯,返回乙烯生产装置时,不得再计算乙烯产量。
单位乙烯生产耗电(2622):
单位乙烯生产电耗(千瓦时/吨)=10000×乙烯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时)/乙烯生产量(吨)
子项:
乙烯生产耗电量指乙烯装置界区内的耗电量。
母项:
乙烯生产量,说明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