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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

第一节竣工验收的概述

一、竣工验收的概念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准备交付给发包人投入使用时,由发包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对该项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对工程质量实行控制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是工程建设成果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项目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后,经过质量验收检查合格,专项验收完毕,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并正常运转后,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报告;根据规定的验收等级,接受地区管道公司、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或国家的验收。

验收合格后办理正式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包括三个步骤:

一是承包商向建设单位交工,称作交工验收;二是初步验收包括国家规定的各项专项验收和建设单位的预验收;三是建设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称作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目的

1、全面考察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

通过对已完工程的竣工验收,考核承包商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形成了生产能力,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正常生产运行的问题,以保证管道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设计要求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正常投入运行。

2、明确管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责任。

通过竣工验收判别承包商是否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

交工验收完毕,标志着承包商的施工任务完成,工程移交给建设单位使用,承包商承担试运保驾工作。

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商与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结算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开始质量保修期。

3、总结管道工程建设经验。

通过竣工验收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项目决策、设计、采办、设备制造、技术引进和项目管理水平,全面总结工程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在今后管道工程建设中加以借鉴,提高建设水平。

第二节竣工验收的依据

一、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等。

二、国家(或行业)颁发的标准规范。

三、国家建设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例如城市规划、土地、水利、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本手册的相关规定。

四、从国外引进的关键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应按照国内竣工验收规定,以及与国外公司签订的合同、外商提供的设计文件、技术文件进行竣工验收。

五、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必须提供技术鉴定书或有关质量证明材料。

六、建设项目的技术资料。

第三节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应及时组织验收

1、生产性工程、辅助工程、公用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能够满足生产、使用、运营的需要,经试运合格,已投入正常使用。

2、输油输气管道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通过联合试运,连续72小时满负荷输送运行考核,以及通过半年至一年的整个系统的试运考核,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输送能力能够达到设计要求,运行状态安全平稳,能满足运行操作和管理要求。

对国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项目,按合同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3、管理人员和运行操作的配备、储运设施和抢修设施、备品备件和规章制度等能够适应生产运行需要。

4、环境保护、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利用、职业卫生、消防、节能降耗设施等方面通过单项(专项)验收,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和设计规定。

5、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已按规定汇编完成。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署了工程质量评审表。

7、完成了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总结、竣工验收报告书、初步验收报告书、监理工作总结(设备监造总结)、勘察设计总结、施工总结、无损检测总结、生产准备及试运行考核总结、物资设备采办及引进工作总结和质量监督总报告;完成了固定资产清单以及竣工验收组织工作。

8、竣工决算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审计工作。

二、以下情况也可以进行竣工验收

1、剩余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安装未建成,并不影响整体的安全生产运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未完部分,应留足建设资金,限期完成。

2、投产初期因管道上下游条件限制,暂不能达到设计规模,其余均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先行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3、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分期建设的要求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4、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又不能按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缩小规模,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节竣工验收的级别划分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划分为三个级别:

国家级验收、省部级验收(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和地区级验收(含地区公司)。

一、国家级验收

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组织验收。

二、省部级验收

凡经股份公司批准的限上项目或股份公司指定验收的项目,由股份公司组织验收或由股份公司委托地区公司组织验收。

三、地区级验收

凡经股份公司批准的限下项目由地区公司组织验收。

第五节专项验收的内容

专项验收包括环境保护、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利用、职业卫生、消防、竣工决算审计、竣工资料及档案等方面的验收。

建设单位应该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要求,及时办理专项竣工验收手续。

一、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负责与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并办理环境保护专项(预)验收手续。

凡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地区公司应提前向主管部门申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验收。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附件格式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编写后,根据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境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并取得由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

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办理完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审批手续。

二、安全验收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按项目批准的级别报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8号令)的要求,对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属地上报的原则。

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其他项目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三、水土保持验收

建设单位负责与当地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并办理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根据1991年6月29日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2001年6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管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分别验收管道所经地区水土保持设施,并应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土地利用验收

建设单位负责与沿线政府土地利用管理部门联系办理土地利用验收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要求,在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村、乡(镇)共同进行地貌恢复、农田复耕检查,合格后办理青苗赔偿及地貌恢复验收证书,然后到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由县、乡、村三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利用合格证明。

管道工程建设永久占地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件等文件内容,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管理部门参加进行验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五、职业卫生验收

建设单位负责与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并办理职业卫生专项验收手续。

按照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35号《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申请职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

六、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负责与政府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消防验收手续。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消防设施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试运投产之前,结合消防自检情况,编写消防设施情况报告,向政府公安消防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对消防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七、竣工决算审计

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地区公司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国家级竣工验收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委托相关审计部门对该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省部级的竣工验收项目由股份公司审计部负责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决算审计。

地区级的竣工验收项目,由地区公司所属审计部门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审计署或股份公司审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承包合同及结算文件、建设单位自行采办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文件、重大设计变更文件、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等。

限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取得国家审计署或股份公司审计主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或下达的《审计决定》。

合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八、档案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照石油办字[2001]21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编制档案验收报告,向各级档案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办理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手续。

档案验收应与工程交工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同步进行。

建设单位对档案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同时完成《项目档案初步验收情况表》、《项目档案正式验收情况表》等的填报工作。

第六节竣工验收的内容

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竣工工程资料验收和竣工工程内容(文件)验收。

因建设项目的不同,验收的内容也存在一些差异。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各个阶段都对竣工资料进行检查和验收,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现场实地察验,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签署竣工验收鉴定证书。

一、交工验收的工作内容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和质量监督机构参加,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检查、核实交工项目准备移交给建设单位的所有档案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

2、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有漏项。

3、检查工程质量、隐蔽工程验收资料、检查重点和关键部位的施工记录,检查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对安全隐患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检查试运行准备情况和单机试运情况。

5、在交工验收中,发现需要整改、返工的工程明确规定完成期限。

6、验收合格后,有关各方共同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建设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初步验收工作内容

初步验收包括专项验收和预验收。

(一)专项验收

由建设单位组织,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参加,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配合,办理环境保护、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利用、职业卫生、消防、竣工决算审计、竣工资料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验收手续。

(二)预验收

建设单位完成专项验收后,主管部门组织参建单位和运行单位参加的预验收工作,预验收主要验收内容如下:

1、检查、核实竣工项目准备移交给建设单位的所有档案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审查竣工资料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2、检查项目实体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对隐患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核实交工证书和专项验收报告有关内容。

4、检查试运行情况和生产准备情况。

5、检查财务账表是否齐全,数量是否真实,使用资金是否合理。

6、督促返工、补做工程和收尾工程的完工情况。

7、编写预验收报告。

8、预验收合格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竣工验收申请。

三、竣工验收

按验收级别划分规定,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如下:

1、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2、审查竣工验收文件。

3、查验主要工程部位的施工质量。

4、对工程设计的先进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鉴定和评审。

5、审查试运情况,检查试生产考核情况。

6、核定工程甩项内容,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8、审核竣工验收报告书,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对整个项目做出总的验收鉴定。

对改扩建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可适当简化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资料的准备

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就应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竣工文件资料的编制和整理工作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一节竣工验收的文件和资料

一、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总结、竣工验收报告书、初步验收报告书、竣工验收鉴定书、监理工作总结(设备监造总结)、勘察设计总结、施工总结、无损检测总结、生产准备及试运行考核总结、物资设备采办及引进工作总结、质量监督总报告。

二、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务书,勘察设计基础文件,设计文件,项目管理文件,工程施工文件,监理文件,工艺设备和材料采办文件,涉外文件,科研项目文件,投产准备、试生产文件,财务、资产管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单位工程验收检查表格等内容(详表4-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运行、建设等单位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统一要求,分别进行竣工资料的整理汇编。

建设单位负责竣工资料编制组卷工作的组织、审查和验收。

第二节建设单位的准备工作

一、项目前期的准备工作

收集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等前期工作文件。

二、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收集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勘察设计有关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等文件;在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档案资料的编制责任、编制套数和移交期限做出要求。

组织工程项目划分,并对单项工程、单位工程进行统一编号,作为建设项目进行计划统计、工程管理、竣工资料、物资供应管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竣工文件编制的基础。

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资料归档整理实施细则,对竣工资料的编制做出统一要求,使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物资采办单位从开工时就积累竣工文件,在保证资料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原始性、准确性、科学性、系统性。

明确各单位承担的竣工文件编制任务、责任以及完成的时间等,并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申请质量监督。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准备工作

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采办等单位对工程管理文件和资料的整理、汇编、归档工作。

检查、指导生产运行单位及时做好投产和运行准备,做好试运行的考核工作,以及有关文件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进行审核、签收。

四、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1、完成项目批准文件及其它有关重要文件的汇编。

2、检查、验收勘察设计单位汇编的有关文件、资料。

3、检查、验收施工承包商汇编的施工文件,并绘制竣工图。

4、检查、验收物资设备采办及引进供应商汇编的采办引进文件、资料。

5、检查、验收运行单位汇编的投产准备、试运及运行考核文件、资料。

6、检查、验收无损检测承包商汇编的有关检测文件、资料。

7、检查、验收监理单位汇编的监理文件、资料。

8、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总报告。

9、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经档案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归档。

10、组织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中间验收交接、办理有关签署手续。

11、编写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总结。

12、组织编写竣工验收报告书。

五.办理专项验收手续

1、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2、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

3、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投产前验收)。

4、向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或其他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设施验收手续(投产前验收)。

5、向所辖区域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土保持项目验收手续。

6、向沿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土地规划部门办理土地利用验收手续,办理县、乡、村三级青苗赔偿及地貌恢验收合格证书。

7、向主管单位审计部门或有关审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

8、向上级主管单位档案部门或有关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验收手续。

六.其它工作的处理

1、清理未完工程和遗留问题,并会同有关单位安排落实。

2、按竣工验收级别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书面申请。

3、做好竣工验收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第三节监理单位的准备工作

1、按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要求协助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工程中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中间验收交接、办理有关签署手续。

2、清理未完工程的遗留问题,督促并会同有关单位安排和落实。

3、按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要求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检查、督促设计、施工承包商、物资供应商及有关单位编制竣工(图)资料,以及检查其竣工(图)资料的质量,指导组卷工作。

检查有关单位的项目总结。

4、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整理监理资料,组卷存档。

5、完成监理工作总结。

第四节勘察、设计承包商的准备工作

1、整理、汇总、提交勘察成果报告,整理勘察设计资料和图纸,组卷存档。

2、按业主要求绘制竣工图,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定后,交施工承包商,加盖竣工图专用章。

3、编写勘察工作总结和设计工作总结,并报送建设单位。

4、完成建设单位安排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五节物资设备采办及引进部门的准备工作

1、整理、汇总、编制竣工资料,经建设单位审查合格后组卷存档。

2、编制物资设备采办工作总结,并报送建设单位。

3、编制物资设备引进及外事工作总结,并报送建设单位。

4、及时向施工承包商提供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和合格证等原始资料。

第六节施工承包商的准备工作

1、按单位工程项目划分,整理、汇总、编制竣工资料,编制和核定竣工图,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存档。

2、编制施工总结,并报送建设单位。

3、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完成工程的收尾及整改工作,对甩项工程应落实资金、劳动力和完工时间的安排。

5、完成建设单位安排的其它准备工作。

第七节检测单位的准备工作

1、按工程项目划分,整理、汇总、编制竣工资料,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按单位工程组卷存档。

2、编写无损检测总结,并报送建设单位。

3、及时向施工承包商提供检测报告。

第八节生产运行单位的准备工作

1、编制投产方案,并报送建设单位;

2、编写生产准备及试运行考核总结,并报送建设单位。

 

第三章竣工验收的组织

第一节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建设单位按工程验收级别报上级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进行验收工作。

二、国家级、省部级验收委员会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级)、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股份公司规划计划、财务、审计、质量安全环保、档案、专业公司等有关部门,建设和运行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并邀请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

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检测等单位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三、地区级竣工验收,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竣工验收的程序

(一)、交工验收

工程按设计要求完工,施工承包商应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等相关竣工资料,经监理审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完工报告。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对设计单位、物资采办单位、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等相关各方进行检查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交工验收申请。

主管部门组织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始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二)初步验收

1、专项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专项验收,办理专项验收的各项合格手续;准备专项验收竣工资料,申请预验收。

2、预验收:

交工验收和专项验收合格,按级别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预验收程序如下:

(1)召开预备会议,协商成立验收委员会,确定验收工作日程;

(2)现场查验工程建设情况;

(3)检查专项验收工作完成情况;

(4)审议、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和各有关单位的单项总结;

(5)审议、审查竣工资料;

(6)对审议、审查和察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明确分工,落实整改措施并限定完成时间;

(7)编写初步验收情况报告。

3、竣工验收

按级别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会议的具体议程见下节。

第二节竣工验收的会议议程

一、国家级、省部级竣工验收会议议程,可分为以下步骤:

1、召开预备会议,协商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会议日程;

2、听取和审议工程地区公司关于初步验收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的总结报告;听取和审议生产单位关于生产准备和运行考核情况的总结;勘察设计、物资采办和引进、监理、施工等工作总结;

4、审议、审查竣工资料;

5、现场察验工程建设情况;

6、对甩项工程及检查审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完成;

7、签署和颁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8、竣工验收会议总结。

二、经验收委员会修改后正式出版的竣工资料,应分送有关单位,并报集团公司三套。

三、地区级竣工验收会议参照上述议程进行。

 

第四章竣工资料的编制

第一节竣工资料编制依据

一、编制竣工资料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998年3月1日实行)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1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

5、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国档发[1992]8号)

6、《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7、《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

8、《技术用图——复制图折叠办法》(GB/10609.3—1989)

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

10、《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

11、《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

1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13、《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1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石油办字[2001]213号)

1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油气字[2000]17号)

二、竣工资料的编制、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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