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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管理教材

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

工程造价的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

对业主而言,工程造价是指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即工程投资费用。

建设工程都具有周期长、生产要素价格变化频繁、产品单件性、固定性等特征,使得建设工程的造价复杂多变,因此,业主方对工程造价的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这里主要对招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分别谈谈业主方在工程造价管理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招标文件编制要点

1、招标控制价

工程量招标控制价也称拦标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设计施工图纸计算,在招标过程中向投标人公示的工程项目总价格的最高限价。

在此阶段,重点应该是全方位地审核施工投标人资质条件。

为了及时建立投资建设项目的使用价值,保障投资建设项目获得最大投资效益;投资建设项目业主通过施工招标这一有序竞争采购方式不仅是选择一个与项目工程规模、施工技术相匹配的承包商,而且更重要的是寻求一个分担施工责任与风险、分享投资建设项目成果的最佳合作伙伴。

因此,设计施工投标人资格条件就成为实现施工招标效果、保证投资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

如果设计的施工投标人资格条件太高,能满足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就少,致使竞争不够激烈而且还容易造成围标、串通投标。

如果设计的施工投标人资格条件太低,则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就多,不仅增加招标人的评标等工作量、浪费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精力等社会资源(劳民伤财),而且容易发生“恶意投诉”,导致招标人信用声誉下降、参加下次投标的施工企业就会减少,并且更加严重的是众多良莠不齐投标人因其自身企业成本不同,造成投标报价相差悬殊,致使招标人不能实现通过招标选择一个与项目工程规模、先进技术相匹配、与招标人共担施工风险的最佳承包商。

一般认为,潜在投标人数量主要取决于招标人的信用声誉、建筑产业的集中度、承包合同管理模式和设计的施工投标人资格条件;施工投标人资格条件适宜的设计应保证有5~7个(最多9个)投标人参与投标;施工投标人资格条件可以由法定基本条件、法定限制条件、法定施工资质、项目履约能力和信用声誉等五项资格条件组成。

1)施工投标人资格法定基本条件

施工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为准)。

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参加投标联合体的每一个成员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施工投标人资格法定限制条件

涉嫌违反公平和公正招标原则的招标人附属机构,与招标人存在利益关系(相互参股关系等)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为招标项目提供工程咨询或设计或监理或招标代理或项目代建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招标项目的咨询人、设计人、监理人、项目代建人和招标代理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参股或者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相互任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相互参股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涉嫌围标、串通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

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有下列行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不得参加投标:

①拟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

②以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

③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骗取中标;

④以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

⑤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质证书;

⑥拟担任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主要专职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职工。

3)施工投标人法定施工资质资格

国家对建筑市场主体之一建筑业企业施行资质资格准入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凡从事土木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承揽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和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依据经核准的招标方案所确定的招标项目施工内容、范围和规模,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制定的各施工总承包与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施工许可范围可以设计确定施工投标人法定施工资质资格。

对于施工总承包工程,除了要求总承包投标人同时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明确要求拟定承担非主体结构和非关键性工作的分包人也同时具备与拟承担工程相应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另外,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对于特种设备和压力管道元件安装工程,除要求施工投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机电设备、电梯、起重设备、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明确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施工招标文件中不得出现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者提出高于法定施工资质等级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而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对于联合体投标人,联合体每一个成员均应具备所承担施工内容的相应法定施工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同一专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成员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对于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分包人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分包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并且也不能出现含有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项目所属地区、所属系统承包商、供货商的词句。

4)施工投标人项目履约能力资格

施工投标人项目履约能力(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格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

其中,人力履约资格主要包含对投标人拟派往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专职管理人员以及关键施工岗位技术工人的职业素质要求,物力履约资格是指对投标人拟投入现场施工装备和质量检测设备的要求,财力履约资格是指对投标人拟提供施工现场流动资金的要求。

实践表明,承包商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保证管理体系(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管理团队)的运转效率决定招标项目建设的成败。

项目经理及其管理团队每个成员的本人学识素质(认知能力)、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决策、组织、指挥和应变能力)和工作经验决定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效率高低;关键施工岗位技术工人的职业素质(文化水平、岗位经验等)直接影响承包工程的质量。

因此,对投标人拟派往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专职管理人员以及关键施工岗位技术工人的职业素质应设定限制条件。

项目经理职业素质的基本条件是:

必须有与招标项目施工内容和规模相符合专业与级别的注册建造师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并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与投标人有合法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以劳动合同、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为准);类似工程业绩(以承包合同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为准);

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专职管理人员职业素质的基本条件是:

与招标项目施工内容和规模相符合专业与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与投标人有合法的劳动关系证明;类似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以承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报审表为准);专职安全管理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关键施工岗位技术工人(包括电工、架子工等)必须与投标人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

根据招标项目的施工技术和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进度、投资效益等目标实现以及满足安全、环保、节能、效率等功能需要,对主要或专用施工装备和质量检测设备可以设定具体的要求。

例如,施工投标人拟投入施工现场的自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施工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安全技术档案。

具有符合开展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现场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和设备;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具备专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限内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

为了确保按期、足额发放派往施工现场人员工资和采购建筑材料与构件等事项,可以要求施工投标人用于施工现场流动资金不低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或者拦标价一定比例的银行授信额度(以投标人出具银行的资信证明为准)。

2、施工合同价的确定

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方式通常是:

 

(一)通过招标,选定中标人决定合同价

(二)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发包方与承包方通过协商谈判决定合同价

1)施工图总价合同:

一般指在招标时业主提供细化施工图设计,承包人承担工程量准确性、物价上涨等风险。

(这里,报价的任何漏项都被视为投标优惠)

例一:

某大厦装修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

投标人甲误将本标段内的四个会议室错当成三个进行报价。

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在其他条件基本上差不多的情况下,因甲单位报价稍低而中标。

评标人员当时并未发现甲单位少报一个会议室,也未留下相关的质疑及澄清材料。

甲单位在竣工结算材料中,将此遗漏作为工程变更项目列入结算总价。

业主认为:

漏项应是投标人自己承担的风险,况且当初确定甲为中标人的时候正是看中了该单位的低标价,如果漏报此项目在竣工结算时补齐,于情于理都不合理。

甲单位认为:

我们承认投标报价的时候有遗漏,但业主在开标后未予公开指出并要求投标人澄清,属恶意隐瞒,况且实际施工也是按照四个会议室来做的,应该列入最后的结算价款中。

对这个案例,如何处理才妥当呢?

2)清单单价合同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08计价规范)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以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阐释】本条是新增的强制性条文。

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的作用以及在竣工结算阶段的确定原则。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它一方面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

发承包双方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08计价规范)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08计价规范)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问:

由于工程量将来要按实际核定。

在制订工程量清单时,可否使用一个暂估量,以节省发包方的人力投入?

问:

“清单合同”工程量发生误差,应如何处理?

(若采用上述‘清单单价合同’,投标人肯定会复核工程量,但既然允许‘策略报价’,他还会主动指出误差吗?

3)清单总价合同

“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合同形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仅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的合同约束力。

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调整。

对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思考】某工程采用“清单总价合同”招标,由于报价时投标人的造价软件出现问题,结果造成所报总价出错,高于明细价汇总额。

评标时未发现,中标了。

后来施工中业主发现了就要求核减,按明细单价汇总调来整原来总价。

你认为呢?

相反,要是软件问题造成承包商报出的总价比构成明细价汇总要低,那又该如何处理呢!

假如本案采用“清单单价合同”招标,你认为又该如何处理呢?

4)初设图总价合同

一般指在招标时业主提供初步设计(有时也提供初步BQ单),细化设计由承包商自己完成。

即使业主提供清单,也仅是参考,清单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既然业主提供的初步清单是参考性的,招标人仅通过总价来确定中标者,那怎么能保证投标人不进行策略报价,即故意把单价报高一点,总价报低一点,而在中标后发生变更时,要求按高单价来确定变更单价呢?

因此国际工程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

①一般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会对投标单价的合理性作出评判,要求投标人把一些‘不合理’的单价修正成‘合理’单价,作为工程变更之用。

②有时招标清单会附带一份单价表(单价表是业主提供的),当出现变更时,业主会用该单价表来组价确定变更部分的价值。

一般讲,单价表中的单价是应受社会广泛承认的,基本可以反映市场竞争水平的。

有经验的承包商会在投标前认真审阅单价表,对其中明显不合理的单价要提出质疑,或者反映到标价中去。

③对‘经评判的投标单价/业主指定单价’不适用的变更,业主往往会从市场询价(StarRate),以此作为确定变更价值的协商依据。

例二:

某工程采用“初设图总价合同”,在工程中承包商与业主就设计变更影响产生争执,最终实际批准的混凝土的工程量为66000m3。

对此双方没有争执,但承包商坚持原合同工程量为40000m3,则增加了26000m3,而业主认为原合同工程量为56000m3,则增加了10000m3。

双方对合同工程量差异产生的原因在于:

承包商报价时业主仅给了初步设计文件,没有详细的截面尺寸。

同时由于做标期较短,承包商没有时间细算,按经验匡算了一下,估计为40000m3。

合同签订后业主详细的施工图提供过来,再细算一下,混凝土量为56000m3。

你认为这16000m3混凝土的差额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工程造价一般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

因而,对其管理是多方面的,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等;建设过程也可分为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等。

这里我仅结合工作实际,再谈谈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和应注意的问题。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业主在工程施工阶段进行投资事中控制,就是把计划投资作为投资控制的目标值,在施工中定期分析投资实际值与目标值之间的偏差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保证投资目标的实现。

1、业主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认真审核,采用经济技术比较方法进行综合评审,加强投资控制。

施工方法的不同,对工程造价影响很大。

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结合考虑影响施工各方面的因素,对施工平面进行合理布局,选择适合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方法等等,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缩短施工工期,对降低工程造价也是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如笔者曾负责某工程项目,原施工组织设计:

土方开挖大量采用机械,考虑到地下水的影响,施工机械开挖占75%,人工开挖占25%,并有降水设施。

笔者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发现开挖基础时间正值枯水期,机械和人工比例不合理,经计算调整,按机械挖土占92%,人工挖土占8%计,且减少降水费用,从而节约了不少资金。

原施工组织设计挖出土方全部外运,回填土方再运回。

但是经过现场踏勘,发现施工现场相邻有一资金未到位、已平整场地的厂房旧址可利用。

经与其业主联系,利用厂房旧址堆放回填土方,节约了来回费用和工期,并防止各种索赔事件的发生。

这种投资的事前控制,对今后工作的投资控制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2、业主应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严格控制

工程进度款支付是投资控制的有效手段,是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有力保证,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有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分段结算、目标结算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一般认为按工程的形象进度分段进行工程结算,这样能较好对对工程款支付进行控制。

只有按图施工,并通过监理人员质量检验合格,计量核实的工程项目进度款并经造价工程师审核后业主才给予支付。

按月计算工程量支付进度款,不能将资金投入程度直接地反映在工程实际形象上,为了使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与工程质量、进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对于一般小型工程,业主应按工程结构划分:

基础、主体、装饰等形象进度款,明确写进承包合同中。

业主能直观知道工程建设至目前的形象用了多少资金,承包商的积极性也能有效提高。

对于跨年度工程,业主也可以根据形象进度进行工程年度结算,支付工程进度款。

3、业主应严格检查工程变更,保证总投资限额不被突破

工程变更形式多种多样,如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等,但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在实际工作中主要以工程现场签证的形式体现出来,所以,工程变更实际上主要分为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两种形式。

设计变更主要是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为完善工程设计,保证工程质量,纠正错误设计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也是指按建设单位的意图,或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修改意见经建设单位采纳同意,在符合规划等要求的情况下,通过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所作的变更。

在实际的审核工作中,常见的设计变更主要有3种形式:

2.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参加并确认的图纸会审纪要

②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③由施工单位提出并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的技术核定联系单。

设计变更的主要成因在于:

1)因功能要求,对建筑格局或主体结构进行调整;

2)重要结构、防火、防雷、抗震设施等不符合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要求;

3)土建专业与其他专业在各类管道敷设过程中发生的交叉布置尺寸、进出口走向及间距的调整;

4)因地质勘察资料不足引起的补充或修改设计;

5)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补救措施;

6)因市场难以购买到原设计选用的材料而需要另一类材料代换等原因

工程变更中以工程签证的形式出现的变更是最多也是最复杂的,通常可以有狭义与广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以证实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

这是平时审核中最常见到的签证。

它的特点是施工中临时发生的,没有规律性,情况较为复杂,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点,是审核中特别应予以重视的内容。

但它们有一个共同遵守的原则,即必须先经有关各方同意并签证后实施。

广义的工程签证,是除了上述的签证外,还包括按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是工程承包双方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

工程签证可分为工程量签证和工程费用签证两种类型,当然工程费用签证通常应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表现出来才更具有说服力。

在实际工作中,设计变更可能对工程量、工程工期、施工方案等产生影响,造成费用的变化,基于设计变更的必要性,所以,对设计变更产生的费用甲方基本上应予以认定,但也不是说完全照单签认。

属于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一般都给予确认。

因为这方面的变更在工程项目中是不可避免的,但随着对设计院监督力度的加大,以及限额设计的推行,这方面的变更应该会越来越少。

属于施工单位因施工技术或管理方面的原因提出的变更,即使设计单位同意变更,由此产生的费用增加除非在合同中另有约定,一般仍不予以计算。

在这一点上,施工单位应该尤为注意,即在图纸会审前一定要仔细研究一下图纸,看看图纸中有什么不妥之处,尤其是有什么在施工中无法作到的,在会审中应提出来以会审纪要的形式形成变更,以便使因变更而产生的费用能在结算中得以计算,避免今后工作中扯皮。

若在施工中发现再提出变更或签证,在审核中一般认为是施工单位内部技术管理水平问题,难以增补额外费用,这样会给施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第4.7.3条款: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第4.7.4条款: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4.7.5条款: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第4.7.6条款: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由此可见,合同中的约定很重要,是工程结算审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工程签证一般情况下需要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才能生效,而且应注意签字必须是合同中约定的现场代表,缺少任何一方都属于不规范的签证,不能作为结算和索赔的依据。

同时,对复印的工程签证,审查人员可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原件对照,以避免添加涂改等现象,或者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人在审核的时候,只看到签证的复印件就认可了,其实这是错误的。

因为工地代表得由合同约定认可才行,这在监理手册中也有约定,而且建立的级别不同可签字的范围也不同,如果签字者本身没有这个权利和资格,那么他的签字自然也是无效的。

无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送审资料时应尤为注意,以避免重复签证。

因为漏送签证有可能造成费用漏算,但也有可能产生多算。

这一关应由监理严格把关,毕竟他们是对现场最为熟悉的公正的技术代表。

在认定了签证的有效性和完备性后,计算费用是工程变更审核中的难点和重点。

应从大的方面把握,具体地可以分为5个方面:

1.审验是否符合建委的相关政策规定

例如对洗车台、临时卫生间墙面贴瓷砖之类的有关文明施工项目内容的签证,根据建委文件这些都是必须施工的,但对于文明施工产生的施工费,除了文件中规定允许按现场的实际发生量来计算的砼硬地坪等应按签证量计算外,其他的只能以费率的形式按文件规定计取,不能因有签证而再另行计算了。

所以,像这样的签证内容只能剔除,不能重复计算费用。

2、审验是否与合同和招标文件保持口径一致

即看合同中对临时突发事件有无约定。

例如,某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有4万多m2,该项目为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可以计取风险包干费,同时规定风险费包干的内容除了材料费外还有单项变更在5000元以内的签证,施工单位在投标与订立合同时没注意到这个内容,由于工程较大,施工期较长,零星变更内容自然很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审核时将工程变更而引起造价变更在5000元以内的签证予以剔除。

经统计此项目费用共核减了90多万元。

虽然施工单位反复强调情况特殊,但有招标合同为凭只能扣减。

同时,除了招标文件外还得注意合同中的一些字眼的规定,例如:

在合同文本中约定如停水停电连续不超过8小时不另计延误等等。

3、审验签证的工作内容是否已包含在定额中

例如,每个项目的签证中抽水台班似乎都是不可避免的,内业资料都详细记录发生抽水的原因及时间,有些签证中说明抽水的原因是因为抽雨水,有些签证发生在工程都已封顶之后,这说明这些抽水是因为施工用水造成的,根据当时的定额规定其他费用中已含了雨水抽水台班和施工用水的抽水台班的费用,所以这些都属于重复签证不能另行计算,应予扣除。

4、审验签证的内容是否是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如有些工程有些项目,在图纸中虽没有注明,但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已预见到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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