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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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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2007〕153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系统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纳税服务中心、巡视检查办公室,国际税收研究会:

《青岛市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业经青岛市地税局2007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系统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积极实践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和服务纳税人的服务理念,进一步推动全市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深入开展,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营造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征纳环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和省局《山东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结合青岛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是指地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地税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地税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事项和措施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纳税服务工作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标,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能力为出发点,以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为手段,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增强征纳双方良性互动,促进税收收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增长。

第五条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以税收信息化为依托,按照依法服务、规范公正、便捷效率、文明廉政的原则,不断拓宽服务渠道,丰富服务内容,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促进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提高,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不得指定税务代理,不得刁难纳税人,不得滥用职权。

第二章纳税服务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纳税服务中心,机构名称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设立纳税服务中心,机构名称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XX分局纳税服务中心”或“XX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各地税所设立纳税服务岗位,明确服务人员,负责辖区内的纳税服务工作。

市稽查局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稽查局的纳税服务工作。

第八条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应具有以下基本服务职能:

(一)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关于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动并规范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规范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纳税服务行为。

(四)负责全系统纳税服务中心的管理和纳税服务中心直接面对纳税人的相关涉税服务。

(五)受理涉税咨询,牵头组织纳税辅导培训,为纳税人办理地方税务事项和了解税收政策法规提供服务。

(六)负责青岛地税内、外网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依托外部网站开展相关的纳税服务工作。

(七)规划、建设、管理全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

(八)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工作作风、服务态度的投诉,纳税人偷、逃、骗税及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查处,并负责催办;定期统计分析受理情况。

(九)接收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地税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

(十)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工作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各基层局纳税服务中心应具有以下基本服务职能:

(一)贯彻落实关于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管理、协调、监督本局纳税服务工作,推动并规范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规范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纳税服务行为。

(四)负责直接面对纳税人的相关涉税服务。

(五)受理涉税咨询,牵头组织新办户入门纳税辅导,为纳税人办理地方税务事项和了解税收政策法规提供服务。

(六)负责依托外部网站开展的相关纳税服务工作。

(七)接收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地税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

(八)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工作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各级地税机关负责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做好相应的纳税服务工作。

第三章办税服务厅的管理

第十一条办税服务厅是地税机关纳税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和办理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场所。

各基层局应按市局的统一要求,设置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和办理纳税人需要到地税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

在办税服务厅中,实行“三个一”办税服务模式,即一站式、一窗式和一桌全能服务。

除进驻银行窗口外,办税服务厅内不得设立税务代理及其它部门的服务窗口。

第十二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功能是:

受理和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发售、校验、缴销、代开,涉税审核(批)等事项的集中受理和反馈,涉税咨询,办税辅导,税收资料发放等工作事项。

各类涉税事项,原则上都要在办税服务厅办理。

特殊服务事项确需到其他科(处)室办理的,应提前2天由本局纳税服务中心报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审批。

对工作量大,涉及纳税人较多的服务事项,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临时服务窗口进行现场办理,以方便纳税人。

凡未按规定报市局纳税服务中心批准的,一律在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与反馈,不得要求纳税人到相关科(处)室办理。

第十三条根据纳税服务工作需要,办税服务厅内应设置办税服务区、咨询服务区、自助服务区和纳税人休息区。

对个别不具备条件的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报市局纳税服务中心批准,可设置相应的纳税服务区域。

第十四条按照方便纳税人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科学设置服务窗口。

办税服务厅应设置申报纳税、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和综合服务等四类窗口,并根据业务量的变化,及时调整各类窗口的数量;明确各窗口人员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的工作程序和内容,加强窗口之间的工作衔接和信息沟通,密切配合。

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置全职能办税窗口。

申报纳税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

各税种的申报和审核事项;征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延期申报;采集、审核和处理有关涉税数据。

发票管理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

企业发票领购资格和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发票发售和代开,发票缴销、验旧、挂失等。

税务登记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

各类税务登记事项等。

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

开立或变更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减、免、退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有关税收证明等事项;涉税事项申请;纳税咨询与办税辅导。

第十五条办税服务厅应配备供纳税人使用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远程申报计算机、税法宣传材料台;设置公告栏、宣传栏、公示栏等设施;设置办税引导牌、窗口功能标示牌、窗口人员服务标示牌等;设置咨询台,安排专人担任纳税咨询工作,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提供必要办公用品及办税所需的各种纳税申报表、涉税文书;设置意见箱、纳税人留言簿等,征询纳税人意见;提供饮水机等便民服务设施。

有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排队叫号系统及评价系统。

第十六条办税服务厅环境卫生要清洁,桌椅、计算机等物品、设备要摆放整齐有序;室内墙壁门窗不张贴或悬挂与工作无关的饰物;每日上、下班前后要整理好桌面上的物品,并养成随时整理摆放整齐的习惯。

第十七条税务人员工作时间必须按照市局要求统一着装。

衣着、鞋帽整齐、清洁,不得佩带任何徽章、饰物(党徽、团徽除外);工作期间提倡讲普通话,使用礼貌用语,要求语言亲切、热情诚恳、用语准确;要坚持使用文明用语,举止大方,谈吐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及时接听电话,妥善处理纳税服务事项,不得与纳税人发生争执。

第十八条从事纳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精通本岗位、熟悉相关岗位的税收业务知识,并熟练运用;熟悉办税程序,规范操作,能够准确完整地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有关问题;熟练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出具税务文书,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晰。

各基层局应针对办税服务厅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四章纳税服务内容

第一节办税服务

第十九条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税务登记、复业税务登记、非正常户转正常户、税务登记换验证(年检)的,登记窗口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对填写不准确、不规范的要进行认真耐心辅导,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时、正确录入数据,准确率要达到100%;对于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按要求的时限办结。

第二十条对纳税人申请发票领购资格的,发票管理窗口应认真审核资料,完成发票种类信息的核定、审核、数据录入,即时受理;对申请资料不全或所填报的数据有误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提示纳税人补全、更正后再申请办理。

对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缴销发票的,发票管理窗口应认真审核资料,即时办结发票售购业务,确保所售发票种类、数量准确无误;认真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发票相关事宜,告知纳税人发票的使用方法,并指导发票真伪的鉴别。

对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发票管理窗口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对于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确认符合条件的,及时为纳税人开具税票,待确认税款入库后,即时办结代开发票业务。

第二十一条对纳税人办理发票兑奖的,发票管理窗口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资料,对于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即时办结发票兑奖工作。

兑奖区破损,奖金额无法辨认的,由受理人员查询出中奖金额,即时办结发票兑奖工作。

第二十二条申报纳税窗口应如实、准确、及时的进行申报受理、录入数据、票据打印等工作。

对填写不正确、不规范的要进行耐心指导,协助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有关涉税问题,告知相关的政策、法规;对审核无误的纳税申报资料受理、录入申报信息,打印完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受理、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请资料;负责向相关岗位传递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负责有关审批资料的接收和发放(不包括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中的涉税文书);负责解答纳税人上门咨询。

受理涉税文书时,应使用市局统一制定的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申请事项需要报送的《涉税资料受理清单》,并根据各类涉税申请事项需要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纳税人补正,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填制《涉税资料受理清单》交纳税人。

核实接收相关岗位传递回审批后的文书、需要发放给纳税人的证件等资料,按要求的时限,通知纳税人凭《涉税资料受理清单》领取资料。

未通过审批的,应及时将相关资料退还纳税人,同时收回《涉税资料受理单》。

遇有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完成审批事项的,由审批、审核部门按要求的时限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对纳税人需要开具涉税证明的,综合服务窗口应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对于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按要求的时限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各办税服务厅应无偿的向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表及各种涉税审批表、票等。

第二十六条要求的时限是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中规定的办理时限。

第二节12366热线服务

第二十七条市局纳税服务中心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间,各基层局纳税服务中心设立12366远程座席。

座席间应保持整洁明亮,机台排列有序,符合机房管理要求,并设有“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醒目标志。

根据工作需要,设班长座席、普通座席、远程座席和系统维护等岗位,根据电话量,确定座席数量,工作时间内人工服务的接通率不低于90%。

定期对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反映的问题进行整理、统计、分析。

第二十八条 座席人员应当通过电话、语音留言、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及时受理涉税咨询、投诉、举报等。

座席人员通过12366纳税服务系统外拨功能,实现与各基层局的即时通话,应明确受理电话和接话人员。

第二十九条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座席人员的培训,新上岗人员需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现有座席人员要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实施,加强培训力度和日常考核,不断提高座席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业务技能考试。

第三十条各基层局纳税服务中心应当按照 青岛市地税局12366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座席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节青岛地税网站服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规范和完善外部网站的纳税咨询、办税指南、网上办税、涉税公告和公示、投诉举报等服务功能,及时更新服务内容,准确发布涉税信息,加强与纳税人互动;充分借助地税网站,开展多种形式的纳税服务。

第三十二条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应加强青岛地税网站纳税服务内容的管理与监督,及时维护与更新地税网站税收咨询、热点问题等部分;各基层局应及时维护与更新地税网站相应子网站中纳税服务的内容;市局各处室应及时维护与更新地税网站中税收政策、法规等内容;具体维护与更新的要求,按《青岛市地税局网站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短信平台

第三十三条纳税服务短信平台主要面向纳税人提供以下服务:

提醒服务、催报催缴服务、发票查询服务、审批状态查询、重要事项通知、政策咨询、节日问候等。

第三十四条纳税服务短信平台由市局统一管理,各基层局确定专人进行审核,按照服务内容不同,分别由市局和基层局对外发送短信内容。

纳税服务短信平台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维护,按《青岛市地税局短信平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税法宣传、咨询和辅导

第三十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传媒,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讲求实效的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税法。

税法宣传应广泛、及时、准确,注重实效。

第三十六条各级地税机关通过青岛地税网站、《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公报》、“数字地税”频道、报刊等各种媒体,利用电子邮箱、语音电话、手机短信、税收法律文书等形式,及时公布税收政策法规等税收信息。

各办税服务厅应通过通告栏、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向纳税人送达涉税信息。

第三十七条各办税服务厅应设置办税服务栏,放置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岗位职责、办理各种涉税业务所需的流程、须知、说明、资料和每月《办税须知》等材料。

第三十八条咨询服务是指税务机关解答纳税人涉税问题,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而提供的一种服务方式。

包括电话咨询、上门咨询、书面咨询、网上咨询四种服务方式。

第三十九条12366服务热线受理咨询的人员及各基层局税务人员必须按首问责任制的要求,通过电话解答纳税人的涉税疑问,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

工作人员在接听电话时要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对政策法规清晰能够即时回答的问题,要准确详细解答;对不能即时解答的问题,应填写咨询电话记录簿将纳税人的名称、咨询人姓名、地址、电话、咨询内容进行记录,说明原因,待有关部门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对不属本岗位职责范围,且不能即时解答的问题,应告知相关部门电话或联系方式,并填写咨询电话记录簿。

第四十条各办税服务厅应设置咨询台,接待纳税人上门咨询。

纳税人上门咨询的,受理人员能够即时回答的问题,要准确详细解答,对不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且不能即时解答的问题,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负责将纳税人引导给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解答。

当场无法答复的,要说明原因,将纳税人的地址、电话、咨询内容进行记录,待有关部门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

第四十一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解答纳税人通过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咨询的涉税问题。

对于政策法规明确的一般性问题,受理机关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解答。

对不能准确解答的问题,登记咨询记录簿(主要内容包括:

纳税人名称,咨询内容,时间,受理人等),作好记录,联系有关部门解答问题后,由受理人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纳税人。

第四十二条市局纳税服务中心通过青岛地税网站,解答纳税人通过网络咨询的涉税问题。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针对纳税人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纳税辅导,指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税收政策宣传要及时,注重时效性;政策宣传要准确,为纳税人提供专业的税收政策辅导;与纳税人沟通、交流,进行税法宣传辅导;定期举办纳税辅导培训,也可针对纳税人实际情况,开展专项辅导。

地税机关开展各类税收咨询、辅导不得向纳税人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各基层局应对新办户纳税人,在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当月,通过培训班、现场辅导等形式,进行“入门”办税辅导。

第六节其他服务内容

第四十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合理确定提醒服务的对象,通过书面、口头、电话、E-mail、手机短信、报纸公告等多种形式,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各项纳税事宜。

第四十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针对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出的合理、合法的涉税服务需求,开展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提供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群体提供税收援助,可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有条件的,应当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纳税人解决办税困难。

第四十八条各级地税机关应从实际出发,在纳税人自愿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远程申报、邮寄申报、委托代收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保证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对定期定额户积极推行双委托征收的做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服务效率。

第四十九条充分利用财税库银联网的条件,大力推行签约扣税方式,探索银行卡方式缴纳税款;积极宣传、提倡实行网上办理涉税事项等方式,拓宽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渠道,切实方便纳税人。

第五十条各级地税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各自权限之内的各类审批制度。

对重复设置、手续繁琐、不规范、不科学的管理环节、审批手续和审批权限,进行必要的精简。

凡《行政许可法》未规定的许可事项或能够事后审核的项目,尽量改事前审核、签字为事后审核,同时,加强事后的检查和监督,以减少不必要的管理环节,提高效率,方便纳税人。

第五十一条简化各类办税事项的单独申请、登记、核定和认定。

清理、规范和简并各类“表、证、单、书、票、卡”等文书资料。

各基层局应当从实际工作出发,推行以网上申报为主的多元化申报方式;积极推广使用支票缴款、电子结算、银行代收等缴税方式。

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推行相关税收业务的“同城通办”和“异地通办”,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服务场所办理涉税事项。

第五十二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稽查)、税收政策管理、发票管理等办事程序和环节,明确各环节的办事时限;清理、规范、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文书资料,提高工作质效。

第五十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第五十四条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

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困难。

第五十五条各级稽查部门要严格执行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环节工作程序,落实稽查事项公开规定,确保稽查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对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除专项、专案检查及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对确定为B、C、D级的纳税人,检查的次数在一年内不超过一次,举报案件除外。

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进行耐心的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具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地税机关。

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地税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提出申请或要求后,依法告知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赔偿以及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事项。

第五十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在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

对于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赔偿的纳税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给予赔偿。

第七节大企业直通车服务

第五十八条为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对青岛市政府确定的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各办税服务厅应设立大企业直通车服务绿色通道;办理涉税事项时,办理时限应在承诺时限的基础上减半。

第五十九条各基层局应在做好日常服务事项的同时,主动对大企业开展下列服务:

开展前置服务、上门服务、全程跟踪服务、制订、争取政策服务、解决影响生产经营的重大事项、特事特办服务、急事急办服务以及其他创新型服务。

各级稽查部门对大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应从营造良好服务环境和规范稽查执法两个方面入手,对纳税人提供“查前、查中、查后全程服务”,创造“公开、公正、公平执法环境”。

查前实行告知;查中注重稽查效益,实施稽查提速,缩短稽查时间;查后跟踪服务问效。

对每一环节都规定明确时限,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限时”,提高稽查效率,方便大企业。

对已经稽查过的纳税人,应及时进行电话随访,了解纳税人在接受执法和服务中的情况,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纳税服务制度

第六十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实行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纳税人(地税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的部门和电话,地税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第六十一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对纳税服务内容、时限、标准等进行承诺。

服务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

咨询服务承诺、办税服务承诺、政务公开承诺、信息服务承诺、实施检查承诺、权利保护承诺等。

第六十二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全面实行首问责任制。

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或拨打地税机关电话咨询问题,由首先问到的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负责对有关事项的受理、办理或提供指引。

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来电、来访者,认真听取情况,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及时受理、办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提供指引。

不得对来电、来访者推诿首问责任。

第六十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纳税人上门办理或通过电话(信函)咨询有关涉税事宜时,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责任范围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

第六十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纳税服务质效回访制度和联系点制度等,主动向纳税人通报情况、答疑解惑、宣传税法和征求意见。

第六章纳税服务考核监督

第六十五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监督、内部考核与纳税人评价的有效结合,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六十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纳税服务内容,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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