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之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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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之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1.支付结算的概念:
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
是否使用票据:
票据:
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非票据:
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
区域:
同城结算:
银行本票、支票结算
*异地结算:
汇兑、托收承付
都可以: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
2.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
恪守信用,履行付款原则
2。
谁的钱进谁的账、有谁知配原则
3。
银行不垫款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现金支付:
不常用
非现金支付:
常用
票据结算:
汇票、本票、支票
非票据结算:
信用卡、汇兑、委托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
现常用:
大额:
票据和汇兑
小额:
信用卡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异地委托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名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节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角之后不用写“整”。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留空白。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
¥1409.50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五角
¥6007.14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1680.32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捌分或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捌分
¥107000.53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或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
¥16409.02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
¥325.04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填列“¥”人民币符号,不得连写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大小写必须一致,不一致,票据无效。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第二节现金管理
使用现金结算外,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稿费,讲课费等;
3.国家规定颁给个人的科学、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等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的价款;
6.出差人员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零星支出;
8.其他。
结算起点:
1000元,增加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支付每人一次不超过1000,超过在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限额有开户银行核定
*3-5天日常零星开支
*边远地区不超过15天日常零星开支
*想增加,向开户银行申请,由其核定。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现金收入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不得“坐支”,支付现金,从现金限额内支付或在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和收入中支付。
*3.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注明用途,有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等特殊原因,向开户银行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
5.不许白条顶库,不许套取现金,不得小金库等。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日清月结
对库存现金采用实地盘存法,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
1.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等负全责。
2.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出纳不得兼任集合、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3.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4.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
(2)支付审批
(3)支付复核
(4)办理支付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结算账户的有关规定。
一、银行账户的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任务
不同于储蓄账户
*3.是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存款人: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账户
个体工商户属于单位结算账户
2.账户用途: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经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登记。
3.开户地: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本地:
本地注册或住所本地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3.守法原则
4.存款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一般程序: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的可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自开立其3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3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正式开立之日”:
核准类: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核准日期。
非核准类:
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日期。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注意问题:
存款人的预留签章
名称一致性
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资金的退还
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查询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改名,5日内向开户银行提交变更申请。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变更,5日内向开户银行申请变更。
银行接到申请时,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事由: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的
吊销营业执照的
因迁址需要
其他
(2)银行结算撤销手续变更: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
存款人5日内向开户银行提交申请,基本账户开户银行2日内通知其他开户银行。
其他开户银行收到通知2日后通知存款人撤销,存款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撤销。
--因地址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撤销
银行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2日内办理撤销手续2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
①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向银行申请撤销
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
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③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教会各种
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④银行撤销单位结算账户是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
签章,并于撤销之日起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2日内
⑤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
位自发出通知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自发出通知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五、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概念:
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板账户
--适用范围: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独立能力)
①企业法人②非企业法人③机关、事业单位④团级以上军队⑤社会团体⑥民办非企业组
织⑦异地常设机构⑧外国驻华机构⑨个体工商户⑩居委会、村委会(11)单位设立的独
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①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非企业法人:
企业营业执照
③机关、事业单位:
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等
④团级以上军队:
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才部门等开户证明
⑤社会团体:
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⑥民办非企业组织“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⑦异地常设机构:
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⑧外国驻华机构:
国家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⑨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⑩居委会、村委会:
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⑾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①存款人准备申请书,有关材料
②银行审查有关材料,并将审核资料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③中国人民银行于2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注意: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
前提;
--严禁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款项转入个人储蓄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需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六、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
--概念:
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的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范围: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注意)可以办理现金缴
*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立人资格:
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2)所需证明文件:
①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③借款合同
④其他
3.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注:
备案制,无须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①存款人准备申请书,有关资料
②银行审查有关资料,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等信息,并签章。
③于开户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备案5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备案
④自开户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3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七、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
--概念:
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
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范围:
办理各项专用资金收付。
--包括:
合格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
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适用范围(具体):
①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有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注意)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
收付业务
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等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③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等应在开户时包中国人民银行
当地分支批准。
④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保基金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时应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
理
⑤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快向外,只收
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2.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立条件:
⑴基本建设资金⑵更新改造资金⑶财政预算资金⑷粮、棉、油收购资金⑸证券交易结算
资金⑹期货交易保证金⑺信托基金⑻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⑼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⑽
单位银行卡准备金⑾住房基金⑿社保基金⒀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非独立单位
)⒁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组织机构经费⒃其他
(2)所需证明:
3.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①存款人准备申请书,有关资料
②银行审查有关资料,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等信息,并签章。
③报送中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
*④于开户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备案
⑤自开户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八、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
--概念:
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范围:
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2.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条件:
①设立临时机构
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③注册验资
④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注意:
除了建筑施工的临时单位,只能在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2)所需证明文件:
①驻地主管部门的批文
②异地建筑施工:
营业许可证正本,许可证,合同
③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正本,批文
④注册资金:
通知书、批文
3.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
①存款人准备申请书,有关资料
②银行审查有关资料,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等信息,并签章。
③报送中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
④于开户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备案
⑤自开户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4.注意问题:
*需要延长期限的,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申请,最高不超过2年。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适用范围:
--概念:
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开立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适用范围:
⑴工资、奖金收入⑵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支出⑶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
收益⑷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⑸个人贷款转存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
证金⑺继承、赠与款项⑻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⑼纳税退还⑽农、副、矿产品
销售收入⑾其他
--注意: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储蓄账户:
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1)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
①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②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注意: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属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需证明:
①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②解放军,出具军人证
③武警,出具武警证
④军队退役干部,军校学员出具相关证件
⑤港澳台居民相关证件
⑥外国公民,护照
⑦外国边民,相关证件
⑧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相关证件
3.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①存款人申请
②银行审查相关资料
③符合条件的,5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
关付款凭证。
……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的适用范围:
--概念:
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范围:
只要符合相关条件
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要求:
(1)开立条件:
①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②办理异地借款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③存款人因附属非独立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业务开立专用账户
④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⑤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存款结算帐户
(2)所需证明文件:
①营业地与注册地不同,出具未开你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②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出具借款合同。
③因经营需要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出具隶属单位证明。
其中②③还需要出具基本存款账户登记帐
3.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与前同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2.银行的管理:
开户银行
3.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1.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对非经营性存款人:
警告+1000元罚款
对经营性存款人:
警告+1万——3万元的罚款,形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情况:
①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②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③违反规定不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对非经营性存款人:
警告+1000元罚款
对经营性存款人:
警告+5000——30000元罚款5000
情况:
①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②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③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④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⑤从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等业务。
(3)警告+1000元罚款:
情况:
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未通
知银行。
(4)对非经营性存款人:
1000元罚款
对经营性存款人:
1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情况:
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
2.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警告+5万——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追
究刑事责任。
情况:
①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②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2)警告+5000——30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5000
追究刑事责任。
情况:
①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
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②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
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③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④未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⑤违反规定未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⑥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票据的概念:
--概念:
是又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
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特征:
(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2)涉及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
本票:
出票人=付款人
(3)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是出票人做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5)无条件的。
2.票据的种类:
(1)按范围:
广义:
有价证券、凭证
狭义:
票据:
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
商业汇票、银行汇票
本票:
银行本票
(2)按付款时间:
即期:
支票
远期:
汇票、本票
(3)按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否同一人:
自付:
本票
委托:
商业汇票、支票
二、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是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特点:
①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
②见票即付
--注意:
用于同城转账结算、是结算交易量最大的结算工具。
*不得透支、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银行见票即付。
2.支票的种类:
按支付票据方式:
(1)现金支票
(2)转账支票
(3)普通支票:
可转账和支取现金,而划线支票只能转账
3.支票的出票:
签发支票并交付为出票。
出票人具备的条件:
①使用本名,并提交身份证等证件
②应当有可靠的资金
③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①“支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委托
③确定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可以补记:
支票金额和收款人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
②出票地
(3)支票上的其他法定条件:
①所签发的金额不得超过实有金额
②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
(4)出票的效力:
作成交付的支票对出票人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4.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
?
见票即付,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0日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2)付款责任:
当日付足
(3)付款责任的解除:
已经支付了的,不在负有付款责任。
5.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①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②现金支票要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
③签发的金额不得超过实有金额
④预留签章是银行审核的依据
⑤不得签发与预留签章或密码不符的支票
⑥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预留签章不同的不以骗取财物为目标的支票,中国人民银行处
*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付2%赔偿金。
(2)兑付支票的要求:
①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持票人委托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