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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工作材料汇编

 

排污口规范化工作材料汇编

 

二○一三年十二月

 

⒈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2

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7

⒊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11

⒋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及填表说明……………………………13

⒌标志牌样式及说明……………………………………………18

⒍危险废物标识标志……………………………………………22

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粤环〔2008〕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在我省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需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记录排污口数量、位置和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形。

第三条排污口必需依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需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完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记录手续,改换标志牌和更改记录注册内容。

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转变的;

㈡位置发生转变的;

㈢须拆除或闲置的;

㈣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排污者应成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保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需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址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需依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按如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形肯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

凡排放含《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置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第十一条排污口须知足采样监测要求。

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设置能知足采样条件的采样井或采样渠。

压力管道式排污口应安装取样阀门。

第十二条凡排放一类污染物或日排放污水10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必需在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口和总排污口设置一段与排放污水有明显色差的测流渠(管),以知足测量流量及监控的要求:

㈠利用排污渠道排放污水,污水流量宜采用堰槽法进行测量,测量方式应符合《堰槽测流规范》(SL24-1991)。

利用其它方式测流时,可按测流仪器说明进行测量,测流仪器前应设置调节池和平稳过水段,确保水流为稳固流状态,以保证测量精度。

㈡利用封锁管道排放污水,污水流量宜采用电磁流量计进行测量。

第十三条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修建测流段和安装污水流量计的排污者应向环保部门申明原因,其污水流量计算方式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认可。

第三章废气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第十四条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污口(不论其是不是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归并成一个排污口。

第十五条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搜集、处置,并设置采样点。

第十七条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

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别离设置采样口及采样监测平台。

采样孔、点数量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式》(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

采样口位置无法知足规定要求的,必需报环保部门认可。

第四章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规范化设置

第十八条产生或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或《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

贮存或处置医疗废物的,还应知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限期改造。

第十九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渗滤污水必需处置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危险废物填埋场须按规定在其周围设置监测井(孔)监测地下水的水质转变。

其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有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孔),监测井(孔)的设置与监测应符合《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

第五章排污口标志牌设置与制作

第二十一条排污口标志设置的大体要求。

㈠一切排污者的排污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必需依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标志牌按标准制作,各地可按管理需求设置辅助内容,辅助内容由本地环保部门规定。

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置在距排污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或采样点较近且夺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设置高度一般为: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第二十二条排污口标志设置的特别要求。

㈠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夺目处。

固定噪声污染源对边界影响最大处,须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式》(GB12349-90)的规定,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并在该处周围夺目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边界上有若干个在声环境中相对独立的固定噪声污染源,应别离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㈡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占用土地面积不小于1平方千米的,应在其边界各进前途口设置标志牌;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1平方千米的,应在其边界主要路口设置标志牌。

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应在夺目处设1个标志牌。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无论面积大小,其边界都应采用墙体或铁丝网封锁,并在其边界各进前途口设置标志牌。

㈢一般性污染物排污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峻危害物质的排污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管理除应执行本导则外,还应遵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增进排污单位增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环境监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慢慢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本要求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收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放总量控制12种污染物的排放口应当第一进行整治。

  重点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污染治理设施记录仪,暂时没有安装的,在排放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

  一、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排污单位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要依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

  二、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

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形进行整治。

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并便于采样监测。

采样口位置无法知足规范要求的,其位置由本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搜集、处置、并标明采样点。

  三、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

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喷洒等防治办法。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需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办法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监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地也应按照情形,进行相应整治。

  四、固定噪声排放源程的整治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按照不同噪声源情形,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置降噪、隔声处置降噪等办法,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并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五、排放口立标要求

  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需实行规范化整治,依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1995)一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标志牌设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监测点周围且夺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可按照情形别离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在地面设置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峻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颜色整体协调。

  六、排放口建档要求

  环保部门对企业提交《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及“标注各排污口位置的项目总平面图”进行审核盖章后别离由环保部门和企业存档。

  《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上各排放口(源)编号应与标志牌子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XXXXX

  废气FQ-XXXXX

  噪声ZS-XXXXX

  固体废物GF-XXXXX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放口顺序编号。

排放口的顺序编号为企业排污申报记录号后五位数字。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记录证的内容成立排放口管理档案,如:

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形,设施运行情形及整改意见等。

  七、管理要求

  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如:

计量、监控装置、标志牌等)属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份,环境保护部门应依照有关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规定,增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将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范围。

规范化排污口的有关设置(如图形标志牌、计量装置、监控装置等)属环境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如需变更的,必需报环保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排污单位要将规范化排污口的有关设置纳入设备管理,负责日常的保护保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八、危险废物标识标志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和产生、搜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需依法设置相应识别标识、警示标志和标签,标签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危害性和开始贮存的时刻。

应该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的地方包括:

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输工具、利用及处置场所。

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

 一、环保图形标志

  1.环保图形标志必需符合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要求。

  2.图形颜色及装置颜色

  ⑴提示标志:

底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色;

  ⑵警告标志:

底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黑色。

  3.辅助标志内容

  ⑶排放口标志名称;

  ⑷单位名称;

  ⑸编号;

  ⑹污染物种类。

  4.辅助标志字型:

黑体字。

  5.标志牌尺寸

  ⑴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标志:

480×300mm

  ②警告标志:

边长420mm

  ⑵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标志:

420×420mm

  ②警告标志:

边长560mm

  ③高度:

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 地下0.3m

  二、标志牌材料

  1.标志牌采用—2mm冷轧钢板;

  2.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

  3.表面采用搪瓷或反光贴膜。

  三、标志牌的表面处置

  1.搪瓷处置或贴膜处置;

  2.标志牌的端面及立柱要通过防腐处置。

  四、标志牌的外观质量要求

  1.标志牌、立柱无明显变形;

  2.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

  3.图案清楚,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

  4.标志牌的表面不该有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

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

填报日期:

20年月日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盖章)

主管机关名称

项目名称

经济类型

环保机构名称

环保设施投资

项目地址

污水排放总量

单位地址

电话

联系人

邮编

排放口(源)、标志牌、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废水排放口

编号

排放口名称

排放污染物

排放去向

标志牌类别

治理设施名称及型号

平面

立式

提示

警告

WS-

废气排放口

编号

排放源名称

排放污染物

烟囱高度

FQ-

噪声排放源

编号

排放源名称

噪声类别

噪声强度

ZS-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编号

废物名称

废物来源

堆场面积

GF-

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设立排污口标志牌个。

审核员:

备注:

20年月日

说明:

标志牌类别用√选择,排污口1米范围内有建筑物设平面牌、无建筑物设立式牌;一般污染物设提示牌。

有毒有害污染物设警告牌;烟囱高度为“米”、堆场面积为“平方米”。

本表(须盖章)连同标注各排污口点位的“项目总平面散布图”(由申报单位提供)各一式四份。

《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排污单位大体情形

依照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申报记录等资料如实填报。

二、排放口(源)、标志牌、污染治理设施情形

㈠废水排放口

⒈编号:

编号格式为WS-XXXXX,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放口顺序编号。

排放口的顺序编号为企业排污申报记录号后五位数字。

企业废水排污口多于1个时别离用“WS-XXXXX-0一、WS-XXXXX-02……”标识。

原则上一般排污单位只设至1个废水排污口,废水排污口多于1个的,须经环保部门核准。

凡排放含《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置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⒉排放口名称:

按如实际情形填写“废水总排口”、“生产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排放口”、“饭堂废水排放口”、“含XX(一类污染物)废水排放口”

企业进行排污申报记录时的各排污口名称应当与《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及标志牌的排放口名称一致,并如实申报各排污口的排污情形。

⒊排放污染物:

填写废水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及废水特征污染物。

如:

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pH、动植物油、色度、石油类、磷酸盐、总铜、总锌、总镍、总铬、六价铬、总铅、总镉、总砷、硫化物、挥发酚、总氰化物、余氯、粪大肠菌群等。

⒋排放去向:

排入河涌的填写河涌名称、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置厂的填写污水处置厂名称。

⒌标志牌类型:

在相应选项中打“√”,平面为标志牌贴墙安装、立式为标志牌带立柱安装在地面,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安装提示式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峻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安装警告式标志牌。

⒍治理设施名称及型号:

填写配套的处置设施的名称或型号,如:

“生活处置设施”、“物化处置设施”、“生化-物化处置设施”、“隔油隔渣处置设施”等。

㈡废气排放口

⒈编号:

编号格式为FQ-XXXXX,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放口顺序编号。

排放口的顺序编号为企业排污申报记录号后五位数字。

企业废气排放口多于1个时别离用“FQ-XXXXX-0一、FQ-XXXXX-02……”标识。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放口(不论其是不是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归并成一个排放口。

⒉排放源名称:

填写排放废气的设备或车间名称,如:

“XXX锅炉”、“XXX炉”、“XXX反映釜”、“XXX生产线”、“XXX车间”、“等。

⒊排放污染物:

填写废水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及废水特征污染物。

如: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氯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氟化物、一氧化碳、【总金属】及其化合物、有机废气等。

⒋烟囱高度:

有组织排放的填写排气筒排口高度、无组织排放的填写“无组织排放”。

⒌标志牌类型:

在相应选项中打“√”,平面为标志牌贴墙安装、立式为标志牌带立柱安装在地面,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安装提示式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峻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安装警告式标志牌。

⒍治理设施名称及型号:

填写配套的处置设施的名称或型号,如:

“水喷淋处置设施”、“XXX除尘设施”、“XXX吸收塔”、“XXX吸附塔”、“XXX油烟静电处置设施”等。

㈢噪声排放源

⒈编号:

编号格式为ZS-XXXXX,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放口顺序编号。

排放口的顺序编号为企业排污申报记录号后五位数字。

企业噪声排放源多于1个时别离用“ZS-XXXXX-0一、ZS-XXXXX-02……”标识。

⒉排放源名称:

填写产生噪声的设备或车间名称,如:

“XXX发电机”、“XXX车床”等。

⒊噪声类别:

填写“机械噪声”、“空气动力性噪声”、“电磁噪声”。

⒋噪声强度:

参考环评文件及环境监测报告填写噪声强度。

⒌标志牌类型:

在相应选项中打“√”,平面为标志牌贴墙安装、立式为标志牌带立柱安装在地面,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安装提示式标志牌。

⒍治理设施名称及型号:

填写配套的处置设施的名称或型号,如:

“隔声处置”、“消声处置”、“吸声处置”、“减震处置”等。

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⒈编号:

编号格式为GF-XXXXX,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顺序编号。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顺序编号为企业排污申报记录号后五位数字。

企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多于1个时别离用“GF-XXXXX-0一、GF-XXXXX-02……”标识。

⒉废物名称:

填写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名称。

⒊废物来源:

填写相应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来源。

⒋堆场面积:

填写废物贮存场所面积。

⒌标志牌类型:

相应选项中打“√”,平面为标志牌贴墙安装、立式为标志牌带立柱安装在地面。

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安装提示式标志牌。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设置警告式标志牌。

⒍治理设施名称及型号:

企业一般为寄存用途的填写“寄存”。

标志牌样式及说明

一、污染源排污口标志牌内容:

㈠污染源排污口标志牌图形符号

序号

名称

功能

提示图形符号

警告图形符号

1

污水排放口

表示污水向水体排放

2

废气排放口

表示废气向大气环境排放

3

噪声排放口

表示噪声向外环境排放

4

一般固体废物

表示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5

危险废物

表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

⒈提示标志:

背景颜色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色;

⒉警告标志:

背景颜色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黑色。

㈡辅助标志内容

图样示例

内容说明

⑴排放口标志名称;

⑵企业名称;

⑶排污口编号;

⑷污染物种类;

⑸字体:

黑体。

⒈辅助标志底色及文字颜色与相应的标志符号相同。

⒉排放口标志名称别离按:

“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制作。

⒊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全称。

⒋排污口编号填写要求:

⑴废水排放口填写格式为:

排放口名称+排污口编号,如“生产废水排放口WS-XXXXX-01”,编号对照《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填写。

⑵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对照《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填写排污口编号即可。

⒌污染物种类对照《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填写。

㈢标志牌规格

⒈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要求标志牌正面同时印刷排污口标志图形符号和辅助标志内容。

⑴提示标志牌:

480×300mm(其中提示标志图形符号为:

300×300mm,辅助标志为:

180×300mm)

⑵警告标志牌:

边长600×420mm(其中警告标志图形符号为:

边长420mm,辅助标志为:

180×420mm)

⒉立式固定式标志牌

要求标志牌正面印刷排污口标志图形符号,背面印刷辅助标志内容,配套立柱及边框。

⑴提示标志牌:

420×420mm(其中提示标志图形符号为:

420×420mm,辅助标志为:

420×420mm)

⑵警告标志牌:

边长560×560mm(其中警告标志图形符号为:

边长560mm,辅助标志为:

560×560mm)

⒊高度:

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实际安装高度按照现场条件肯定)

㈣标志牌材料

⒈标志牌采用—2mm冷轧钢板或铝板

⒉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

⒊表面贴反光贴膜,或印刷长余晖蓄光字和标志图案。

⒋标志牌的色度性能、逆反射系数、亮度指标、辐射性、外观、反光性能、抗冲击性能、耐高温性能、耐湿热性能、耐盐雾侵蚀等技术指标参照国家相关地名标牌的技术指标要求。

㈤标志牌的表面处置

⒈贴膜处置或印刷长余晖蓄光字和标志图案。

⒉标志牌的端面及立柱要通过防腐处置。

㈥标志牌的外观质量要求

⒈标志牌、立柱无明显变形。

⒉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油漆无脱落。

⒊图案清楚,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

⒋标志牌的表面不该有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

 

注:

⒈带有警告语的警示标志的底色为包装袋和容器的背景色,边框和警告语的颜色均为黑色,长宽比为2:

1,其中宽度与警示标志的高度相同。

⒉警告语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肯定,如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等。

⒊警示标志和警告语的印刷质量要求油墨均匀;图案、文字清楚、完整;套印准确,套印误差应不大于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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