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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建细则正文

1总则

 

1.0.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处严寒和寒冷地区,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的能源效率。

根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1.0.2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其中包括住宅、集体宿舍、住宅式公寓、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等,本细则不涵盖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

1.0.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住建筑应按本细则的要求进行节能设计,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建筑热工和暖通设计应将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按本细则进行节能设计,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节能目标基准值的基础上,将居住建筑的采暖能耗降低65%左右作为节能目标,再按此目标对建筑、热工、采暖设计提出了节能措施要求。

1.0.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采暖度日数heatingdegreedaybasedon18℃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18℃,将该日平均温度与18℃的差值乘以1d,并将此乘积累加,得到一年的采暖度日数。

2.1.2空调度日数coolingdegreedaybasedon26℃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高于26℃,将该日平均温度与26℃的差值乘以1d,并将此乘积累加,得到一年的空调度日数。

2.1.3计算采暖期天数heatingperiodforcalculation

采用滑动平均法计算出的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5℃的天数。

计算采暖期天数仅供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时使用,与当地法定的采暖天数不一定相等。

2.1.4计算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meanoutdoortemperatureduringheatingperiod

计算采暖期室外日平均温度的算术平均值。

2.1.5建筑体形系数shapefactor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

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楼梯间内墙及户门的面积。

2.1.6建筑物耗热量指标indexofheatlossofbuilding

在计算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由室内采暖设备供给的热量。

2.1.7围护结构传热系数heattransfercoefficientofbuilding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

2.1.8外墙平均传热系数meanheattransfercoefficientofexternalwall

考虑了墙上存在的热桥影响后得到的外墙传热系数。

2.1.9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modificationcoefficientofbuildingenvelope

考虑太阳辐射对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影响而引进的修正系数。

2.1.10窗墙面积比windowtowallratio

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之比。

2.1.11锅炉运行效率efficiencyofboiler

采暖期内锅炉实际运行工况下的效率。

2.1.12室外管网热输送效率efficiencyofnetwork

管网输出总热量与输入管网的总热量的比值。

2.1.13耗电输热比ratioofelectricityconsumptiontotransferiedheatquantity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比值。

2.2符号

2.2.1气象参数

HDD18——采暖度日数,单位:

℃·d;

CDD26——空调度日数,单位:

℃·d;

Z——计算采暖期天数,单位:

d;

te——计算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单位:

℃。

2.2.2建筑物

S——建筑体形系数,单位:

1/m;

qH——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单位:

W/m2;

K——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单位:

W/(m2·K);

Km——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单位:

W/(m2·K);

i——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无因次。

2.2.3采暖系统

1——室外管网热输送效率,无因次。

2——锅炉运行效率,无因次。

EHR——耗电输热比,无因次。

 

3严寒和寒冷地区气候子区与

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

 

3.0.1依据不同的采暖度日数(HDD18)和空调度日数(CDD26)范围,可将严寒和寒冷地区进一步划分成为表3.0.1所示的5个气候子区。

表3.0.1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子区

气候子区

分区依据

严寒地区

(Ⅰ区)

严寒(A)区

严寒(B)区

严寒(C)区

6000≤HDD18

5000≤HDD18<6000

3800≤HDD18<5000

寒冷地区

(Ⅱ区)

寒冷(A)区

寒冷(B)区

2000≤HDD18<3800,CDD26≤90

2000≤HDD18<3800,CDD26>90

3.0.2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取18℃;

2冬季采暖计算换气次数应取0.5h-1。

 

4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考虑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市县冬季主导风向详表4.1.1。

表4.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市县冬季主导风向

序号

城镇名称

采暖期主导风向

序号

城镇名称

采暖期主导风向

直属市

阿勒泰地区

1

乌鲁木齐市

北、东北

18

阿勒泰市

东北、东东北

2

克拉玛依市

东北东、西北、东

19

布尔津县

东南东、东南

3

石河子市

西、南、东北

20

福海县

东南

昌吉回族自治州

21

富蕴县

西、西北西

4

昌吉市

西南

22

哈巴河县

5

阜康市

西

23

吉木乃县

南、南南西

6

呼图壁县

西南

24

青河县

东北、西、西北

7

吉木萨尔县

西北西、西北、西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8

玛纳斯县

西南、南南西、西

25

伊宁市

东北东

9

奇台县

南南东

26

奎屯市

10

木垒县

南、南南西

27

察布查尔县

塔城地区

28

巩留县

11

塔城市

29

霍城县

东北东

12

乌苏市

30

尼勒克县

东北东

13

额敏县

东北东

31

特克斯县

东南

14

和布克赛尔县

西

32

新源县

东南东

15

沙湾县

南南北

33

昭苏县

16

托里县

17

裕民县

西

 

序号

城镇名称

采暖期主导风向

序号

城镇名称

采暖期主导风向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克 孜勒苏克尔克孜自治州

34

博乐市

西北西

61

阿图什市

西、东、东北

35

精河县

62

阿克陶县

西、西南西

36

温泉县

东、西

63

阿合奇县

西南西

哈密地区

64

乌恰县

西、东南

37

哈密市

东北

喀什地区

38

巴里坤县

西

65

喀什市

西北、西北西

39

伊吾县

西、东北东

66

疏附县

吐鲁番地区

67

疏勒县

40

吐鲁番市

东、东南

68

巴楚县

东北

41

鄯善县

东、东北东

69

伽师县

42

托克逊县

西

70

麦盖提县

东北东

巴 音郭楞蒙古自治 州

71

莎车县

西北

43

库尔勒市

东北东

72

塔什库尔干县

西北

44

焉耆县

西南

73

叶城县

南南西

45

和静县

北、东南

74

英吉沙县

46

博湖县

75

岳普湖县

东、东北

47

和硕县

东北东、东

76

泽普县

西北

48

轮台县

东北、西南

和田地区

49

且末县

东北、东北东

77

和田市

西南

50

若羌县

东北、西南、西

78

策勒县

西南西

51

尉犁县

西南、东、西北

79

洛浦县

西北、西北、西

阿克苏地区

80

民丰县

东北

52

阿克苏市

北、北西北

81

墨玉县

西、西北

53

库车县

82

皮山县

西北、西南、东

54

阿瓦提县

北、东北

83

于田县

西北、东北

55

拜城县

东南

其他市县(兵团)

56

柯坪县

东、东北、西南

84

北屯

57

沙雅县

东北

85

五家渠市

58

温宿县

西、西南、东

86

阿拉尔市

59

乌什县

东北、西

87

图木舒克市

60

新和县

东、东北东、西南

 

4.1.2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

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多的窗。

4.1.3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

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细则第4.3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3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

建筑层数

≤3层

(4~8)层

(9~13)层

≥14层

严寒地区

0.50

0.30

0.28

0.25

寒冷地区

0.52

0.33

0.30

0.26

4.1.4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

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细则第4.3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并且在进行权衡判断时,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最大也只能比表4.1.4中的对应值大0.1。

表4.1.4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向

窗墙面积比

严寒地区

寒冷地区

0.25

0.30

东、西

0.30

0.35

0.45

0.50

注:

1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应计入窗户

面积,下部不透明部分不应计入窗户面积。

2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

图一

3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如图一所示。

4.1.5楼梯间及外走廊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该窗和门应能密闭。

严寒(A)区和严寒(B)区的楼梯间宜采暖,设置采暖的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应采取保温措施。

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市县气候分区区属以及采暖度日数(HDD18)和空调度日数(CDD26)应按本细则附录A的规定确定。

为建筑节能设计时操作方便,现将处于同一气候子区的各市县进行汇总,详表4.2.1确定。

表4.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于同一气候子区的各市县

气候分区

代表地区

严寒地区

(Ⅰ区)

严寒(A)区

青河县

严寒(B)区

和布克赛尔县、阿勒泰市、布尔津县、福海县、富蕴县、吉木乃县、昭苏县、温泉县、巴里坤县、伊吾县、北屯、塔什库尔干县

严寒(C)区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昌吉市、阜康县、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吉木萨尔县、奇台县、木垒县、塔城市、乌苏市、额敏县、沙湾县、托里县、裕民县、哈巴河县、奎屯市、尼勒克县、特克斯县、博乐市、精河县、和硕县、拜城县、阿合奇县、乌洽县、五家渠市

寒冷地区

(Ⅱ区)

寒冷(A)区

伊宁市、察布查尔县、巩留县、霍城县、新源县、焉耆县、和静县、博湖县、轮台县、且末县、尉犁县、阿克苏市、阿瓦提县、柯坪县、库车县、沙雅县、温宿县、乌什县、新和县、阿克陶县、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巴楚县、伽师县、麦盖提县、莎车县、叶城县、英吉沙县、岳普湖县、泽普县、和田市、策勒县、洛普县、民丰县、墨玉县、皮山县、于田县、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

寒冷(B)区

哈密市、吐鲁番市、鄯善县、托克逊县、库尔勒市、若羌县、阿图什市

说明:

分区原则:

按照新疆气象局提供的HDD18、CDD26运用EXCELL进行排序,严寒A区(6000≤HDD18)、严寒B区(5000≤HDD18<6000)、严寒C区(3800≤HDD18<5000)、寒冷A区(2000≤HDD18<3800、CDD26≤90)、寒冷B区(2000≤HDD18<3800、CDD26>90)

4.2.2根据建筑物所处城镇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1~表4.2.2-5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4.2.2-1~表4.2.2-5规定的值,寒冷(B)区外窗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表4.2.2-6规定的限值。

当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细则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2.2-1严寒(A)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m2·K)]

≤3层建筑

(4~8)层的建筑

≥9层建筑

屋面

0.20

0.25

0.25

外墙

0.25

0.40

0.50

架空或外挑楼板

0.30

0.40

0.40

非采暖地下室顶板

0.35

0.45

0.45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隔墙

1.2

1.2

1.2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户门

1.5

1.5

1.5

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1.2

1.2

1.2

外窗

窗墙面积比≤0.2

2.0

2.5

2.5

0.2<窗墙面积比≤0.3

1.8

2.0

2.2

0.3<窗墙面积比≤0.4

1.6

1.8

2.0

0.4<窗墙面积比≤0.45

1.5

1.6

1.8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R[(m2·K)/W]

周边地面

1.70

1.40

1.10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1.80

1.50

1.20

表4.2.2-2严寒(B)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m2·K)]

≤3层建筑

(4~8)层的建筑

≥9层建筑

屋面

0.25

0.30

0.30

外墙

0.30

0.45

0.55

架空或外挑楼板

0.30

0.45

0.45

非采暖地下室顶板

0.35

0.50

0.50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隔墙

1.2

1.2

1.2

续表4.2.2-2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m2·K)]

≤3层建筑

(4~8)层的建筑

≥9层建筑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户门

1.5

1.5

1.5

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1.2

1.2

1.2

外窗

窗墙面积比≤0.2

2.0

2.5

2.5

0.2<窗墙面积比≤0.3

1.8

2.2

2.2

0.3<窗墙面积比≤0.4

1.6

1.9

2.0

0.4<窗墙面积比≤0.45

1.5

1.7

1.8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R[(m2·K)/W]

周边地面

1.40

1.10

0.83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1.50

1.20

0.91

表4.2.2-3严寒(C)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m2·K)]

≤3层建筑

(4~8)层的建筑

≥9层建筑

屋面

0.30

0.40

0.40

外墙

0.35

0.50

0.60

架空或外挑楼板

0.35

0.50

0.50

非采暖地下室顶板

0.50

0.60

0.60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隔墙

1.5

1.5

1.5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户门

1.5

1.5

1.5

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1.2

1.2

1.2

外窗

窗墙面积比≤0.2

2.0

2.5

2.5

0.2<窗墙面积比≤0.3

1.8

2.2

2.2

0.3<窗墙面积比≤0.4

1.6

2.0

2.0

0.4<窗墙面积比≤0.45

1.5

1.8

1.8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R[(m2·K)/W]

周边地面

1.10

0.83

0.56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1.20

0.91

0.61

 

表4.2.2-4寒冷(A)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m2·K)]

≤3层建筑

(4~8)层的建筑

≥9层建筑

屋面

0.35

0.45

0.45

外墙

0.45

0.60

0.70

架空或外挑楼板

0.45

0.60

0.60

非采暖地下室顶板

0.50

0.65

0.65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隔墙

1.5

1.5

1.5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户门

2.0

2.0

2.0

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1.7

1.7

1.7

外窗

窗墙面积比≤0.2

2.8

3.1

3.1

0.2<窗墙面积比≤0.3

2.5

2.8

2.8

0.3<窗墙面积比≤0.4

2.0

2.5

2.5

0.4<窗墙面积比≤0.45

1.8

2.0

2.3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R[(m2·K)/W]

周边地面

0.83

0.56

——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0.91

0.61

——

表4.2.3-5寒冷(B)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m2·K)]

≤3层建筑

(4~8)层的建筑

≥9层建筑

屋面

0.35

0.45

0.45

外墙

0.45

0.60

0.70

架空或外挑楼板

0.45

0.60

0.60

非采暖地下室顶板

0.50

0.65

0.65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隔墙

1.5

1.5

1.5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户门

2.0

2.0

2.0

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1.7

1.7

1.7

外窗

窗墙面积比≤0.2

2.8

3.1

3.1

0.2<窗墙面积比≤0.3

2.5

2.8

2.8

0.3<窗墙面积比≤0.4

2.0

2.5

2.5

0.4<窗墙面积比≤0.45

1.8

2.0

2.3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R[(m2·K)/W]

周边地面

0.83

0.56

——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0.91

0.61

——

注:

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不包括土壤和混凝土地面。

表4.2.2-6寒冷(B)区外窗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遮阳系数SC(东、西向/南、北向)

≤3层建筑

(4~8)层的建筑

≥9层建筑

外窗

窗墙面积比≤0.2

-/-

-/-

-/-

0.2<窗墙面积比≤0.3

-/-

-/-

-/-

0.3<窗墙面积比≤0.4

0.45/-

0.45/-

0.45/-

0.4<窗墙面积比≤0.45

0.35/-

0.35/-

0.35/-

4.2.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的传热系数系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和热桥线传热系数应按JGJ26-2010标准附录B中B.0.1~B.0.9的规定计算。

对于一般建筑,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细则附录B的规定计算。

2单元屋顶的平均传热系数等于其主断面的传热系数。

当屋顶出现明显的结构性热桥时,屋顶平均系数的计算方法与墙体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方法相同,也应按JGJ26-2010标准附录B中式(B.0.1)计算。

3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计算。

4周边地面是指室内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周边地面的传热系数应按JGJ26-2010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

具体工程项目在建筑节能设计时,只计算周边地面及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的热阻值,同时热阻值只计算保温材料层,不包括土壤和混凝土地面。

5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SC=SCC×SD=SCB×(1-FK/FC)×SD(4.2.3)

式中:

SC——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SCC——窗本身的遮阳系数;

SCB——玻璃的遮阳系数;

FK——窗框的面积;

FC——窗的面积,FK/FC为窗框面积比,PVC塑钢窗或木窗窗框面积比可取0.30,铝合金窗窗框面积比可取0.20;

SD——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JGJ26-2010标准附录D的规定计算。

4.2.4寒冷(B)区建筑的南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宜设置水平遮阳或活动遮阳。

东、西向的外窗宜设置活动遮阳。

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JGJ26-2010标准附录D确定。

当设置了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JGJ26-2010标准第4.2.2条对外窗的遮阳系数要求。

4.2.5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

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得设置凸窗。

当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从墙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15%,且其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

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和凸窗所占的墙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4.2.6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

严寒地区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所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规定的6级。

寒冷地区1~6层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不应低于6级。

4.2.7封闭式阳台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和门、窗。

2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应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

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地板的传热系数必须符合本细则第4.2.2条的规定,阳台的窗墙面积比必须符合本细则第4.1.4条的规定。

3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设隔墙、门、窗的传热系数不大于本细则第4.2.2条表中所列限值,窗墙面积比不超过本细则表4.1.4的限值时,可不对阳台外表面作特殊热工要求。

4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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