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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加强法案条款

“网络安全加强法案”条款

(2002国家安全法案H.R.5710,第225部分补充规定)

美国法典注解

犯罪和刑事程序第18条

第一部分――犯罪

第47章-伪造或假声明

第1030条在连接计算机时进行伪造和相关行为。

(c)在本部分的附属部分(a)或(b)规定下,对于违反的处罚是

(1)(A)除了符合(a)

(1)规定的情况,如没有由于这部分内容下的另一桩违反案件而被定罪,或者试图违反在本段内容内包含的会受到惩罚的案件之后违反的案件,按本条款规定处于罚款,或者处于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者同时被判罚款和监禁;以及

(B)在符合本部分的附属内容(a)

(1)规定的违反情况下,由于该部分内容下的另一桩违反事件而被定罪,或者试图违反本段内容内包含的会受到惩罚的案件之后出现违反案件,按照本条款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处以不超过20年的监禁,或者同时被处以罚款和监禁;

(2)(A)在附属部分(a)

(2),(a)(3),(a)(5)(A)(iii),或该部分(a)(6)的情况下,未在违反本部分规定内容而被定罪,或试图违反本段规定需受处罚的内容之后再出现违反,除了在附属段落(B)的情况,该条款下规定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者同时实行罚款和监禁。

(B)在违反属于在附属部分(a)

(2)规定内的案件,或者试图违反本段规定须受处罚的内容的情况下,按本条款规定处以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者同时实行罚款或监禁,如果--

(i)违反的目的是为了商业利益或私人经济收益;

(ii)违反是为了进行任何违反宪法或美国法律或任何州法律的刑事或侵权行为;或

(iii)获得的信息价值超过5,000美元;

(C)违反本部分附属部分(a)

(2)、(a)(3)或(a)(6)规定的内容,且是在违反该部分内容的另一桩案件而被定罪,或试图违反本段规定须受处罚的案件之后违反的,按本条款规定处以罚款或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者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3)(A)违反附属部分(a)(4)或该部分(a)(7)规定的内容,但未在因违反这部分内容的另一桩案件而曾被定罪,或试图违反本段规定须受处罚的案件之后违反,按本条款规定处以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和

(B)违反本部分附属部分(a)(4),(a)(5)(A)(iii)或(a)(7)规定的内容,且在因违反该部分内容的另一桩案件而被定罪,或试图违反本段规定须受处罚的案件之后违反,按本条款规定处以罚款和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和

(4)(A)除了如同第5段所规定的情况,出现违反附属部分(a)(5)(A)(i)规定内容,或试图违反该附属部分规定须受处罚的内容的情况下,按本条款规定处以罚款,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者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B)在违反附属部分(a)(5)(A)(ii)规定内容,或试图违反该附属部分规定须受处罚的内容的情况下在此条款下处以罚款,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者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C)除了第5段规定的内容,在违反附属部分(a)(5)(A)(i)或(a)(5)(A)(ii)规定内容,或试图违反任何附属部分规定须受处罚的内容的情况下,并且该违反出现在另一桩因违反本部分内容而被定罪之后,按本条款规定处以罚款,不超过20年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以及

(5)(A)如果违反者通过违反附属部分(a)(5)(A)(i)规定内容的行为,有意地或无意地造成或试图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按本条款规定处以罚款或不超过20年的监禁,或者同时处以监禁和罚款;以及

(B)如果违反者通过违反附属部分(a)(5)(A)(i)规定内容的行为,有意地或无意地造成或试图造成死亡,按本条款规定处以罚款或任何年限的监禁或终身监禁,或者同时处以监禁和罚款;

(d)

(1)美国政府秘密机构,在任何其他有此类权力的机构之外,将有权力调查这部分内容范围内的侵犯事件。

(2)联邦调查局具有对附属部分(a)

(1)内容下的侵犯事件有进行最初调查的权力,包括涉及间谍、外国反间谍、以及为了国防或外交关系使受保护信息免除未经许可的泄漏、或限制性数据(1954年的原子能法案第11部分定义过该词汇(42U.S.C.2014(y)),会影响美国秘密机构按照这条款中3056(a)部分所规定的责任造成的侵犯除外。

(3)此类权力机构将按照由财务部长和首席检察官达成的协议进行。

美国法典注释

第18条:

犯罪和刑事程序

第一部分-犯罪

第119章――有线和电子通讯拦截和口头交流的拦截

§2511.被禁止的对有线的、口头的或电子通讯的拦截和信息泄漏

(1)除了本章提供的特别情况,任何人-

(a)故意拦截、企图拦截或怂恿他人拦截和企图拦截任何有线、口头和电子通讯;

(b)故意使用、企图使用或怂恿任何他人使用或企图使用任何电子的、机械的、或其他设备拦截任何口头通讯,当――

(i)此类设备附加在电线、电缆或其他类似的在有线通讯方面的连接,或者通过电线、电缆或其他类似的有线通讯方面的连接方式发送信息;或

(ii)此类设备通过无线电发射通讯信号,或用此类通讯传输干扰;或

(iii)该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这类设备或任何相关构成组件是通过邮件寄送或在国内或对外商业运输运送的;或

(iv)这种使用或试图使用(A)前提是任何商务或其他商业机构的操作会影响到国内或对外商务;或(B)获取或目的是获取有关任何商务或其他商业机构操作的信息,而该操作行为会影响到国内或对外商务;或

(v)该人在在波多黎各自治领、哥伦比亚地区或美国的任何国土范围内进行该行动。

(c)向任何他人有意识地泄漏、或企图泄漏任何有线的、口头或电子通讯的内容,且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信息是违反了本附属部分的规定、通过对有线或电子通讯进行拦截获得的;

(d)有意识使用或企图使用任何有线的、口头的或电子通讯的内容,且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信息是违反了本附属部分的规定、通过对有线或电子通讯进行拦截获得的;或

(e)(i)向任何他人有意泄漏或企图泄漏任何通过本章2511

(2)(a)(ii)、2511

(2)(b)to(c),2511

(2)(e),2516以及2518部分所许可的方式所拦截的任何有线的、口头的或电子通讯的内容;(ii)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信息是通过拦截与刑事调查相关的通讯获得的,(iii)已经获得或收到与刑事调查相关的信息,以及(iv)有意不适当地阻止、妨碍和干涉获得适当许可的刑事调查,将按照附属部分(4)的规定受到处罚,或须经附属部分(5)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罚。

(2)(a)(i)按本章规定,一名交换机的操作者、或者一名官员、雇员或有线或电子通讯服务供应商的代理人,他们在有线或电子通讯过程中因为职业的关系享有这样的便利,在工作过程中进行任何对他的服务解释或对该服务提供者的权利或财产的保护是必要的活动时,来拦截、泄漏或使用该通讯不属于非法的行为,除非对公众服务的有线通讯服务提供商除了机械的或服务质量控制检验之外不必使用服务观察或目标监测。

(ii)在不和任何其他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有线或电子通讯服务供应商,以及他们的官员、雇员、代理人、地主、监护人或其他人员允许向法律准许的人员提供信息、设备或技术支持,以拦截有线、口头的或电子通讯,或进行电子监控,根据1978年外国间谍监视法案101部分的规定,如果该供应商、雇员或代理人、地主、监护人或其他具体人员被提供了

(A)指导该支持并由授权法官签字的法庭命令,或

(B)由本条款第2518(7)指定的某人或美国首席检察官签发的书面确认书,说明按照法律无需法庭命令的委任书,所有成文法规的条件都已经得到满足,且需要具体的支持,确定时间期限,在此期间提供信息、设备或技术支持是许可的,并且具体指明所需要的信息、设备或技术支持。

有线或电子通讯服务供应商、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地主、监护人或其他具体指明的人员都不可泄漏任何相关拦截或监视、或用于拦截或监视的设备的信息,与此相关,该人员必须持有法庭命令或本章规定的确认书,除非是法律程序需要的,然后只有在事先通知首席检察官或州主要的诉讼检察官或任何一个州下属的次级政治机构之后,才可被认为是合适的。

除特殊情况下的任何信息泄漏将使他对2520部分内规定的民事损坏负责。

在任何法庭中都没有行为原因可以反对任何按照法庭命令的内容、成文法规的授权、或在本章中提到的认证书提供信息、设备或支持的有线或电子通讯供应商、它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地主、监护人或其他具体人员。

(b)按照本章,官员、雇员或联邦通讯委员会代理人在正常工作期间以及在交付委员会实施的美国法典第47条第5章规定的监视任务的过程中,拦截有线或电子通讯,或无线电传输的口头通讯,泄漏或使用因此而获得的信息都不算非法。

(c)本章规定,一个人按照法律精神实施拦截有线、口头或电子通讯行为,该人是通讯者的关系人,而通讯的关系人之一已经事先获得这种拦截许可,这时不属于非法行为。

(d)本章规定,一个人未按照法律精神实施拦截有线、口头或电子通讯行为,该人是通讯者的关系人,或通讯的关系人之一已经事先获得这种拦截许可,除非该通讯的拦截是为了犯罪或侵权行为,并违反美国宪法或任何州法律,否则不属于违法行为。

(e)在不和本条款或1934年通讯法案705、706部分规定的内容冲突的情况下,美国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在正常范围内的行使工作责任进行电子监视行为,如1978年外国间谍监视法案101部分中所定义并允许的那样,不属于违法行为。

(f)本条款中的本章、第121章或第206章,或1934年通讯法案中705部分中没有任何内容会被认为将影响美国政府按照实施的联邦法律中有关外国电子通讯系统的规定从国际或外国通讯公司或外国间谍活动获得的外国间谍信息,使用除去1978年外国间谍监视法案101部分中所定义的电子监视之外的手段,本章和1978年外国间谍监视法案中规定的程序是独有的可以实施该法案的101部分所定义的电子监视和国内有线通讯、口头的和电子通讯拦截的手段。

(g)按本条款的本章或第121章内容规定,任何人都将是非法的――

(i)拦截或非法进入通过经整合而可以进入公众的电子通讯系统进行的电子通讯过程;

(ii)拦截任何通过下列方式传输的无线电通讯――

(I)用于公共大众的任何指挥站,或者有关为迷失方向的轮船、飞机、汽车或人员导航的站点;

(II)任何政府的、法律实施、民事防御、私人地面移动电话或公共安全等直接和公共大众联系的通讯系统,包括警察和消防系统;

(III)用经许可、并在分配给业余爱好者、市民频道或公众移动无线电服务的波段范围内的频率进行操作的站点;或

(IV)用于航海或航空的通讯系统;

(iii)进入下列任何操作

(I)1934年通讯法案663部分所禁止的行为;或

(II)通过1934年通讯法案705(b)部分对该法案705(a)部分修改所排除的内容;

(iv)拦截任何其传输正在对合法进行操作的站点或客户电子设备引起有害的干涉有线的或电子通讯,并且到了能确认此类干涉来源的必要程度。

(v)对相同频率的其他用户拦截任何通过系统——该系统使用规定为个人拥有或使用而进行监视的频率——进行传输的无线电通讯,如果这类通讯没有改变频率或加密以免被窃听的话。

(h)按本章规定,下列情况将不属于非法――

(i)使用追踪仪器以及诱捕和跟踪设备(正如为本条款第206章(有关追踪仪器以及诱捕和跟踪设备)提到的目的而定义的那样);或

(ii)电子通讯服务供应商对有线或电子通讯服务开始或结束的事实进行记录,为保护该供应商、另一供给服务至有线或电子通讯结束的供应商、或该服务的用户,使其免于欺骗的、非法的或滥用此类服务。

(i)按本章规定,一个人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拦截某公司非法入侵者传送到、通过或来自受保护的电脑的有线或电子通讯时,在下列情况下不属于非法,即如果――

(I)受保护电脑的主人或操作者允许对于该受保护电脑受到公司非法入侵者的通讯;

(II)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操作的人是在合法地介入一桩调查;

(III)操作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足够理由相信计算机非法入侵者的通讯将与该调查相关;以及

(IV)这样的拦截不需要除传输到或来自计算机非法入侵者内容之外的通讯。

(3)(a)除了在本附属部分(b)中所规定的内容,向公众提供电子通讯服务的个人和团体不能在对任何人或团体的服务的传输过程中,有意识地泄漏除该通讯的接收者或计划的接收人、或这样的接收者或计划接收人的代理人的地址之外的任何通讯内容(除了对该人或该团体,或他们的代理人)。

(b)向公众提供电子通讯服务的个人或团体可以泄漏任何以下通讯中的内容――

(i)如本条款2511

(2)(a)或2517部分所允许的情况;

(ii)获得信息来源者或任何信息接收人或计划接收人的合法允许;

(iii)向一个被雇佣或得到授权许可的、或者使用其设备的将该信息发送到它的目的地的人;或

(iv)由于疏忽而被信息供应商获得,并且该信息似乎与一桩犯罪有关,如果是向法律实施机构泄漏信息的话。

(4)(a)除了本附属部分(b)或附属部分(5)规定的内容之外,违反本部分附属部分

(1)的任何人都必须按本条款处以罚款或不少于5年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或监禁。

(b)如果是初次违反本附属部分的(a)段落的规定,且不是为了侵权或非法目的或为了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利益或个人商业获得,而且对有线或电子通讯违反段落(a)的规定是对未经改频以防窃取、或使用调整技术传输的无线电通讯,是为了保留该通讯的隐私性而向公众隐瞒了其主要特征,然后

(i)如果通讯不属于无线电的单个电话通讯、在无线的电话机和基础单位之间传输的无线的电话通讯、公众地面移动无线电服务通讯或传呼服务通讯,以及该行为不属于附属部分(5)的范围,则违反者将按照本条款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或监禁;以及

(ii)如果通讯属于无线电的单个电话通讯、在无线的电话机和基础单位之间传输的无线的电话通讯、公众地面移动无线电服务通讯或传呼服务通讯,则违反者将按照本条款被处以罚款。

(c)(b)违反本附属部分内容中构成或与卫星传输拦截有关的规定,该卫星传输没有改变频率以防止窃听,且传输是――

(i)给一个广播站,目的是为了转送给广大公众;或

(ii)作为可听附属承载物,且计划是要重新分配给公众的开放设备的,但不包括数据传输或电话,除非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利益或私人经济收益,否则在本附属规定内不属违法行为。

(5)(a)(i)如果通讯是――

(A)没有经过改频以避免他人窃取的私人卫星电视播送方式通讯,另外违反本章的行为是该通讯的私下观看,而不是为了侵权或非法的目的,或是为了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利益或私人商业获得;或

(B)以联邦通讯委员会规则第74部分附属D部分分配获得频率传输的无线电通信,且未经防止窃取改频,同时违反本章的行为不是为了侵权或非法的目的,或为了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利益或私人商业获得,则介入该行为的个人将属于联邦政府的相当权力的司法审判法庭处理。

(ii)按附属部分规定,某一行为――

(A)如果对本章规定的违反是初次违反附属部分(4)(a)中的内容,且他未被发现应对违反本条款2520部分规定内容而造成的以前的任何民事行为负责,联邦政府将有权处以适当的强制撤换;以及

(B)如果对本章规定的违反是对附属部分(4)段落(a)中规定内容的第二次或继续违反,或他被发现应对违反2520部分内容而造成的以前的民事行为负责,那么他将被处以500美元的民事罚款。

(b)法庭可使用权力范围内的任何方式实施按照(ii)(A)规定的强制令,并将对此强制令的违反处以不少于500美元的民事罚款。

§2512.制造、销售、拥有和做广告禁止的有线的、口头的、或电子通讯拦截设备

(1)除了本章特别提供的情况除外,任何人,如果他有意识地――

(a)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或在国内或对外商务中发送或携带任何电子的、机械的或其他设备,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这类设备的设计对于暗中拦截有线的、口头的或电子通讯目的会提供初步的用处。

(b)制造、组装、拥有或出售任何电子的、机械的或其他设备,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设备的设计对于暗中拦截有线的、口头的或电子通讯目的会提供初步的用处,且该设备或任何相关的组件已经或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或在国内或对外商务中运输;或

(c)在任何报纸、杂志、广告条或其他印刷物中或通过电子方式传播任何有关下列内容的广告――

(i)任何电子的、机械的、或其他设备,知道广告内容的设备并且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设备的设计对暗中拦截有线的、口头的或电子通讯目的会提供初步的用处;或

(ii)任何其他电子的、机械的或其他设备,在那里此类广告促销了以暗中拦截有线的、口头的或电子通讯目的的这类设备,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此类广告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或在国内或对外商务中传送,将按照违法本条款规定处以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者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2)按本部分的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违法行为――

(a)有线或电子通讯服务供应商或该供应商的官员、代理人,或雇员,或一个与其(即供应商)有合同的人,在正常范围内提供那种有线或电子通讯服务的商业活动,或

(b)美国政府、州或政治从属机构的官员、代理人或雇员,或与其(即美国政府、州或政治从属机构)有合同的人,在美国、州或政治从属机构的正常活动范围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在国内或对外商务中发送或携带、或制造、组装、拥有或出售任何电子的、机械的或其他设备,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设备的设计对于暗中拦截有线的、口头的或电子通讯目的会提供初步的用处。

(3)按本部分的规定,广告用以出售一种如本部分附属部分

(1)中所描述的设备,如果广告是通过邮寄、发送、或在国内或对外商业活动中携带的方式给国内有线或电子通讯服务供应商,或给美国政府、州或政府从属机构的代理人,而后者是被授权许可可以使用该设备的时候,不属于违法行为。

§2520.授权允许的民事损坏的赔偿

(a)总则。

――除了2511

(2)(a)(ii)部分规定的情况,任何人,如果他的有线的、口头或电子通讯被拦截、泄漏或被有意识地使用,这些行为违反了本章内容,则他可以在民事行为中从个人或团体那里获得赔偿,除非是美国政府涉及该违反行为,且被认为是适当的赔偿行为。

(b)赔偿行为。

――在本章规定的行为中,适当的赔偿行为包括――

(1)可能正确的初步措施和其他合理的或宣布的释放行为;

(2)附属部分(c)规定的损坏和在合理情形下的惩罚性损坏;以及

(3)合理的检察官的费用和其他合理的诉讼费用。

(c)损失的估算。

――

(1)按本部分规定,如果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是私人观看私人卫星电视通讯,且该信号未经改频,或如果该通讯是无线电通讯并使用联邦通讯委员会规则第74部分附属部分D所分配的频率传输且未经改频,同时该行为并非为侵权或非法目的,亦非为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利益或私人商业获得,那么法庭将如以下方式进行估算:

(A)如果介入此行为的人以前未被提醒须遵守2511(5)的规定,或未被发现他对以前曾经因违反本部分规定的民事行为负责,法庭将估算出原告所受到的现有损失更大的那个赔偿数额,或者按法律规定不少于50美元和不超过500美元的损失。

(B)如果在以前的某种情况下,介入此行为的该人曾经被提醒须遵守2511(5)的规定,或被发现他对以前曾经因违反此部分规定的民事行为负责,法庭将估算出原告所受到的现有损失更大的那个赔偿数额,或者按法律规定不少于100美元和不超过1000美元的损失。

(2)在本部分的其他行为中,法庭可按无论哪个更大的那个数额来计算损失――

(A)由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数额和违反规定结果所导致的任何利益;或

(B)按照法律规定的造成损失为遭受侵犯时每天100美元,或10,000美元,两者数额更大的那个。

(d)辩护。

――忠实信任建立在――

(1)法庭委托书或命令,大陪审团传票,司法授权,或按法律规定的授权;

(2)按本条款2518(7)规定,要求有一个调查的或法律实施官员;

(3)本条款2511(3)或2511

(2)(i)部分的内容允许可以对该行为表示不满的决议;一个对本章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或刑事行为完整的辩护。

(e)限制。

――本部分规定的民事行为不可在提出法律要求者首次有合理的机会揭露违法行为的日期超过两年之后再进行。

(f)行政纪律。

――如果法庭或合适的部门或机关决定,美国政府或它的任何部门或机关侵犯了本章内的任何内容规定,而法庭或合适的部门或机关还发现,围绕侵犯的情况导致了严重的问题,即涉及到美国政府官员或机关官员或雇员是否愿意或有意识地造成违反行为这一内容。

则该涉及部门或机关将,在获得法庭和合适的部门或机关的决定和发现的真实和准确的复印件的收据后,迅速展开程序以决定,对该官员和雇员进行惩戒是否需通过委任。

如果涉及的该部门和机关的领导决定惩戒行为无需委任,他或她将通知总检察员对相关的部门或机关接收司法调查,并将向总检查员提供该决定的理由。

(g)不正确的泄漏是违法行为。

――任何由调查或法律实施官员或政府团体自愿泄漏或使用超出2517部分允许范围内的信息,,属于本章内规定的为了达到2520(a)部分规定目的的违法行为。

美国法典注释

第18条,犯罪和刑事程序

第一部分――犯罪

第121章――存储的有线和电子通讯和交易记录的进入

§2701.非法进入存储的通讯

(a)侵犯。

――除了本部分附属部分(c)提供的内容,任何一个人――

(1)XX有意识地进入一个设备,通过这个设备可获得电子通讯服务;或

(2)有意识地超出进入该设备的授权范围;且因此获得、选择或防止授权许可进入有线或电子通讯――-它电子储存在该系统中

将按照本部分附属部分(b)中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罚。

(b)处罚。

――按照本部分附属部分(a)的规定,对于违反的处罚为――

(1)如果该违反行为是为了商业利益、出于恶意的毁坏或损坏、或为私人商业获得,或为了任何违反美国宪法或法律或任何州法律的刑事或侵权行为――

(A)在对附属部分规定内容初犯的情况下,按照本条款规定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5年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以及

(B)在对附属部分规定内容任何再犯的情况下按本条款规定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10年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以及

(2)在任何情况下――

(A)在对本段规定内容初犯的情况下,按本条款规定处以罚款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和

(B)在违反本部分规定认罪之后违反本附属部分规定内容的情况下,按本条款规定处以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c)例外。

――本部分的附属部分(a)的规定不适用经下列人员授权许可的行为――

(1)由提供有线或电子通讯服务的个人或团体;

(2)由相关通讯服务的使用者和计划给予的使用者;或

(3)按本条款2703,2704或2518规定的情况下。

§2702.自愿泄漏顾客通讯或记录

(a)禁止。

――除了附属部分(b)的规定――

(1)向公众提供电子通讯服务的个人或集体不可有意识地向任何个人或集体泄漏通过该服务被电子储存的通讯内容;以及

(2)向公众提供远程计算机服务的个人或集体不可有意识地向任何个人或集体泄漏任何通过该服务运送或维持的通讯内容,即――

(A)代表该服务的用户或顾客,并且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从该服务的用户或顾客那里(或通过计算机通讯操作方式产生、通过电子传输方式从该服务的用户或顾客接收到的信息)接收到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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