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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为信贷管理提供连续、动态、有效的参考数据和分析资料,促进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信贷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和保全信贷资产,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档案管理规定》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贷档案,是指支行提供、管理、收回各类授信业务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借款人(客户)和担保人基础资料、信贷流程资料、贷后管理资料和相关法律文件的纸质和电子档案,是信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是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三是方便实用原则;四是保密性原则;五是规范管理原则。

管理信贷档案要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

第四条支行负责建立本单位管理和经办的各类授信业务的档案,并指定专人(档案管理员)管理。

接受总行职能部门对贷款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管理程序。

支行客户经理在客户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等操作过程中,按资料形成时间序时收集客户资料,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员集中管理,按要求整理、装订成册。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即应将客户资料归档管理或移交给档案管理员归档管理。

第六条职责分工

(一)支行行长。

基本职责是:

对本单位信贷档案管理负有领导、检查、监督的责任。

(二)客户经理。

基本职责是:

按本制度规定内容,搜集、整理所管理的贷款客户从贷款申请、贷款使用到回收全程的档案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档案管理员(未单设档案管理员的由客户经理兼任)。

其基本职责是:

①接受和审核客户经理应当移交管理的信贷档案资料。

②负责信贷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

③对贷款客户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④对装订成册的信贷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归档。

⑤负责档案调阅的管理,调阅时,调阅人应在调阅登记簿上签名;或在现场进行监督。

调阅后,及时归档。

信贷档案不得外借。

第三章信贷档案的分类及内容

第七条 信贷档案主要分为客户基础资料、贷款流程资料、担保资料、贷后检查资料、企业(含担保企业)财务报表、五级分类资料、其他(保全)资料(包括催收、诉讼等保全资料)、项目贷款资料。

其中客户提供的资料应加盖公章确认。

一、客户基础资料

(一)企事业客户基础资料

1.经过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变更,应附有工商变更通知);

2.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在银行机构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经过年检过的贷款卡复印件:

7.企业最新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8.企业最新的章程复印件;

9.相关行业资质资料复印件(如有);

10.污染企业的环评资料复印件(如有);

11.特种企业的特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有);

12.关联企业的基本资料复印件(如有);

13.借款企业的征信报告及其查询授权书。

(二)自然人客户基础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有效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2.客户经济档案;

3.借款申请书

4.家庭财产权属证明复印件;

5.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及其查询授权书;

6.借款人收入证明或证明其还款能力的其他信息资料。

二、贷款流程资料

(一)企事业客户流动资金贷款资料(小企业、微小企业以业主或实际经营者出据的大额自然人视同企事业客户管理)

1.贷款企业申请表及股东会决议;

2.贷前调查报告;

3.会办记录、授信审批资料(审查审批表、授信审查委员会通知单);

4.借款借据(客户经理留存联);

5.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证、抵(质)押合同);

6.客户提款申请书;

7.用信审查审批表;

8.购销合同(加工、承建、承包、委托等合同、协议);

9.放贷通知书;

10.贷款展期申请书;

11.展期贷款调查报告;

12.展期贷款审批资料;

13.展期贷款的借款借据、展期合同;

14.已还款的还款证明单;

15.其他资料。

(二)企事业客户项目(中、长期)贷款资料(除按企事业流动资金贷款日常管理要求收集企事业的贷款流程资料外,仍需收集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评估(或调查)报告;

4.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动态资料;

5.开工报告及批复;

6.竣工验收报告;

7.竣工决算及批复;

8.投资效果分析报告;

9.投产项目经济效益调查报告;

10.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

11.项目及借款基本情况

12.财务指标约束条款

13.贷后检查、评价报告;

14.如属于房地产企业须有“四证”复印件,“四证”分别为: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已经预(销)售的,还应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15.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三)贴现业务资料

1.贴现凭证;

2.贴现申请;

3.贴现承诺;

4.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5.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如确实因特殊情况无增值税发票,应提供其他能够证实汇票具有真实商品或劳务背景的书面证明;

6.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

7.各岗审查、审批资料;

8.贴现协议;

9.贴现通知书;

10.其他需收集的资料。

(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资料

1.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2.商品交易合同;

3.承兑协议或承兑合同(含承兑清单);

4.保证金入帐凭证;

5.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担保合同;

6.风险敞口的相关资料参照贷款业务;

7.各岗审查、审批资料;

8.逾期兑付发生垫款的报批资料;

9.其他资料。

(五)保函业务资料

1.企业基础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

2.招标、中标通知书或交易合同等与开立具体保函相关的基本资料;

3.客户开立保函申请书;

4.保证金入帐凭证;

5.反担保协议;

6.各岗审查审批资料;

7.保函合同;

5.保函副本;

6.申请人收到保函确认书;

7.被收回注销的保函正本;

8.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六)自然人贷款流程资料

1.自然人借款申请书;

2.贷前调查报告;

3.会办记录、授信审批资料(审查审批表、授信审查委员会通知单);

4.借款借据(客户经理留存联)、放贷通知书;

5.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证、抵(质)押合同);

6.客户提款申请书;

7.用信审查审批表;

8.购销合同(加工、承建、承包、委托等合同、协议)、个人消费合同等证明文件;

9.放贷通知书;

10.贷款展期申请书;

11.展期贷款调查报告;

12.展期贷款审批资料;

13.展期贷款的借款借据、展期合同;

14.已还款的还款证明单。

三、担保资料

1.担保企业经过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如有变更,应附有工商变更通知);

2.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4.担保企业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担保企业在银行机构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6.担保企业经过年检过的贷款卡复印件;

7.担保企业企业最新的验资证明;

8.担保企业最新的章程;

9.担保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和能反映担保能力的证明文件(如工作单位收入证明、个私民营企业业主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10.同意担保的股东(董事)会决议;或符合其章程规定的有效法律文件;或有处分权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

11.抵押登记资料;

12.抵质押权证(号码明晰);

13.抵押物评估报告及价值确定的证明资料;

14.保险单据。

四、贷后检查资料

1.贷后检查记录(贷后检查登记簿或贷后检查报告);

2.贷款资金流向的检查资料。

五、企业财务报表(含担保企业)

1.各种报表(近三年及当期):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2.客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如有)。

六、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资料

1.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报告;

2.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

3.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底稿。

七、其他(保全)资料

1.贷款到期、逾期催收通知书回执、还贷证明单、还款协议;

2.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程序对逾期客户催讨中形成的法律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和解协议、执行裁定等;

3.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执行结果;

4.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报告。

报告包括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处置措施、责任落实、预计到位时间等;

5.资产处置委员会的处置意见及有权审批人的批准文件;

6.资产抵债协议、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权属证明;

7.呆账(损失)内部确认材料,包括申请书及申报表,资产处置委员会同意转呆账的批复;

8.核销申请书及税前扣除申报表,总行及税务部门批复。

9.其他需要搜集的资料。

第四章信贷管理台账

第八条信贷管理台账

(一)贷款合同登记簿。

该登记簿以支行为单位建立,由客户经理或档案管理员登记和管理,按时间顺序编制贷款合同编号并登记。

(二)大额贷款管理台账。

该台账以支行为单位建立,管户客户经理提供资料和数据,档案管理员登记、管理。

(三)不良贷款管理登记簿。

该登记簿以客户经理为单位建立,记载登记各客户经理管理的不良贷款,序时记载清收变化情况。

(四)岗位贷款管理台账。

由总行职能部门和支行按支行和管户客户经理双线建立。

(五)诉讼(执行、仲裁)贷款管理台账。

该台账以支行为单位建立,由客户经理或诉讼代理人提供资料和数据,档案管理员登记、管理。

(六)关停企业管理台账。

该台账以支行为单位建立,由管户客户经理提供资料和数据,档案管理员登记、管理。

(七)核销贷款管理台账。

该台账以支行为单位建立,由管户客户经理提供资料和数据,档案管理员登记、管理。

(八)央行票据置换贷款管理台账。

该台账以支行为单位建立,由管户客户经理提供资料和数据,档案管理员登记、管理。

(九)政府资金收购不良资产管理台账。

该台账以支行为单位建立,由管户客户经理提供资料和数据,档案管理员登记、管理。

(十)抵债资产管理台账。

该台账以支行为单位建立,由指定人员登记、管理。

(十一)客户经理责任追究(预警、下岗、罚款)管理台账。

该台账由总行职能部门登记、管理。

支行也可以建立该台账,对本单位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抵押、质押贷款管理台账。

该台账以支行为单位建立,由指定人员登记、管理。

(十三)各类信贷报表。

按照不同报表类型,指定专人专夹保管。

年度终了按不同类别以时间顺序整理、装订。

以上台账应序时记载的,按时间及时登记。

第五章档案整理和归档

第九条客户经理应按本制度规定,搜集从借款申请到贷款使用、贷后管理、回收全程的有关档案资料,整理归类,及时交档案管理人员有序归档。

归档的资料应按资料形成时间顺序和归类要求整理立卷、建档、装订成册(装订成册后应加封、盖印)保管。

第十条资料整理。

一、公司客户资料按归档的资料依序整理保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仍延续使用的资料可不装订。

二、自然人贷款资料按贷款发放的时间顺序,将贷款发放时搜集的资料依序整理,信贷业务终了后订成册(业务量大的,可装订多册,在封面上注明编号)。

三、债权催收保全资料,按照催收保全资料取得或发生的时间顺序,及时交由档案管理员专夹保管,及时装订成册备查,并作为保全债权的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保管年限。

信贷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贷款本息还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的第二年开始起算。

1.借款人(担保人)基础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年限为5年;

2.信贷运作档案资料、贷后管理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年限为贷款本息收回后10年;

3.债权保全手续的保管年限为债权清偿后20年;

4.呆账核销资料永久保存;

5.各类登记簿、台账的保管年限为5年;

6.各类信贷报表的保管年限为5年;

7.已界定岗位或责任贷款统计表的保管年限为界定后10年;

8.其他档案资料按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保存。

第十二条信贷档案的销毁。

对超过保存期、需要销毁的贷款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并经过档案管理员提出和慎重鉴定,支行申请,经总行职能部门审查批准后,指定监销人员监督销毁。

档案管理员、支行行长和监销人员同时在留存销毁清册上签字备查。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三条 对损毁、遗失、擅自销毁信贷业务档案,擅自对外提供、透露信贷业务档案,涂改、伪造信贷业务档案,出卖信贷业务档案及相关资料,以及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客户经理或档案管理员工作调动,应按本行客户经理岗位交接制度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本制度实施前所发放的未还清的贷款,信贷档案原则上要按本制度进行补充、整理、完善和归档(历史旧档案,确无法完善的,以现有的装订归档管理);对新发生贷款的信贷档案要严格按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总行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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