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规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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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Y7001-201X

 

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规则

RegulationforTypeTestofLargeAmusementRide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样机及其设计验证试验

(1)

第三章型式试验

(2)

第四章附则(6)

附件A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项目与要求(7)

附件B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申请表(19)

附件C大型游乐设施设计验证试验要求(20)

附件D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意见书(24)

附件E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报告(25)

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型游乐设施(以下简称游乐设施)型式试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型式试验是指在制造单位完成游乐设施产品全面设计验证试验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产品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而进行的监督性技术审查和监督性安全性能试验。

型式试验是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延续。

型式试验机构及其试验人员对型式试验样机结论的真实性与符合性负责。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符合《特种设备法》《条例》《特种设备目录》的游乐设施,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按照本规则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一)新建和改造的首台(套)游乐设施;

(二)首次进入中国境内的游乐设施;

(三)安全技术规范发生变化,影响到产品安全性能的;

(四)其他影响产品安全性能,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五)对安全保护装置和部件进行一致性抽查时;

(六)需要开展型式试验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建立包括游乐设施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控制内容的检验试验质量管理体系。

型式试验工作按《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项目与要求》(附件A)开展,型式试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型式试验工作中补充相关试验项目。

第二章样机及其设计验证试验

第五条型式试验样机应为制造单位制造,其技术指标、安全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

第六条制造单位在向型式试验机构申请样机型式试验前,应首先对样机符合设计情况进行评价,确认符合设计后开展设计验证试验,以确定产品安全性和可靠性。

设计验证试验应满足《大型游乐设施设计验证试验要求》(附件C),试验应进行记录,并形成书面的设计验证试验总结。

第七条制造单位应确保设计验证试验所进行的载荷试验是在设计文件和法规标准规定的最大载荷、最大运行参数的条件下进行的,载荷试验时间不少于120小时(无故障运行,每天连续运行不少于8小时),按设计验证试验大纲规定的方法对各种设计工况分别进行试验,以验证样机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

载荷试验应有视频材料和书面试验资料等见证(水上设备另行规定)。

载荷试验后,制造单位应对主要受力零部件,重要安全保护装置(如连锁型安全装置)、载客装置、与人身安全密切相关又难以准确计算的复杂受力系统、重要机械或者电气防护系统进行检验,必要时做破坏性试验。

第八条制造单位的设计验证试验的人员应对样机每次运行试验发生的各类故障情况(或者故障代码)详细记载,并在试验中和试验结束后根据记录对各类故障及其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并予以实际解决。

第三章型式试验

第九条 型式试验原则上应在游乐设施制造单位试验场地进行。

如需在使用现场进行,其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征得使用单位和型式试验机构同意,报设备使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方可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样机。

第十条游乐设施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持以下申请资料,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游乐设施型式试验申请:

(一)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申请表(附件B);

(二)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受理决定书》;

(三)境内制造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境外制造单位在中国境内的授权代理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证明文件;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备案文件(使用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

(五)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的安装告知书(使用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

(六)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七)型式试验机构业务受理时需要审核的其他相关资料。

对于已经取得游乐设施制造许可,在许可允许范围增加类别、品种(型式)或者因改造等其他原因而进行的型式试验,前款第

(二)项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或改造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接到符合要求的型式试验的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同意受理的,型式试验机构应与申请单位约定型式试验的时间和地点开展型式试验。

不同意受理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型式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向型式试验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计文件鉴定封存的设计文件;

(二)样机与设计文件一致的书面声明或者设计变更资料;

(三)样机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四)样机质量证明文件与制造安装检验记录;

(五)样机调试记录;

(六)设计验证试验大纲与试验记录;

(七)设计验证试验总结;

(八)型式试验人员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样机设计文件必须是设计文件鉴定人员封存的全套设计文件,如果设计图纸转化施工图时有较多变更和细化的,还应提供相应施工图。

制造单位应确保所提供资料的齐全性、真实准确性、符合性、一致性、可追溯性,以及封闭性(制造、安装、检验试验等资料与设计文件四者之间的一致、封闭)。

第十三条 型式试验现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型式试验场地基础能够满足试验要求,符合有关规定,移动式设备地基承载能力满足要求,防滑动和倾覆措施有效;

(二)满载试验所需载荷或者专用试验模型符合要求且固定牢靠,试验载荷与设计载荷误差不大于±5%,并符合设计要求;试验载荷应能模拟到对乘客约束装置的作用。

(三)具备试验与检验检测所需的设备与工器具;

(四)样机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可靠,接地型式采用TN-S系统或者TN-C-S系统,试验电压(流)在设计允许的波动范围之内;

(五)型式试验环境温度在0℃~+38℃之间,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85%,风速不大于8m/s,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环境条件。

(六)试验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与设施、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安全标识、警示标识等符合要求,现场无影响试验的物品、设施、人员及活动等;

(七)对于需要登高检验作业(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1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及防护措施;

(八)试验现场配备了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试验和安全监护;

(九)试验照明条件符合要求。

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符合GB3805《安全电压》的规定,电压正常(波动在允许值内);

(十)型式试验人员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型式试验时,样机应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且相应能力的人员进行操作。

配合开展型式试验的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应熟悉样机状况、操作规程、紧急救援程序和救援工器具,并能熟练处理试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

第十五条型式试验人员核查、对比设计验证试验大纲与设计验证试验总结后,按照本规则规定的项目与方法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机构事前同制造单位约定见证设计验证试验重要节点的,以及特殊试验项目与试验方法的重要新产品,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型式试验现场禁止与型式试验无关的人员进入,型式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则。

第十七条型式试验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予进行试验,或者中止试验:

(一)现场不具备条件,或者在型式试验过程中,现场条件发生影响试验结果或者安全的;

(二)制造单位未按其规定的设计验证试验大纲开展样机设计验证试验,样机设计验证试验不完整、不真实,设计验证试验报告与设计验证试验大纲严重不一致,样机设计验证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或者已经开展的部分型式试验工作结果证实设计验证试验大纲存在严重问题的;

(三)样机文件资料严重欠缺、严重不一致、严重失实等的;

(四)样机与设计严重不符,制造单位对于需要重新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重大设计变更未事先予以声明的;

(五)样机主要部分由其他单位制造或者无证安装、改的造;

(六)样机存在由于制造安装原因产生的缺陷,影响试验结论的;

(七)出现一时难以排除的故障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试验的自然灾害的;

(八)出现其他使型式试验不能继续进行的人为因素或者意外因素的,或者继续试验可能造成人员安全和健康损害的。

第十八条对于不予开展型式试验或者中止试验的,试验人员应当向制造单位出具《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意见书》(附件D)。

制造单位对存在问题完成整改后,提交相应书面文件,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后,再约定型式试验的时间。

第十九条型式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对试验过程进行试验工作质量控制,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试验结果。

有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当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当用文字填写试验状况和结果。

原始记录必须由型式试验人员签字,并且注明试验日期,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型式试验过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判定型式试验“不通过”:

(一)样机出现重大故障,或者样机的主要受力零部件和重要焊缝等出现重大缺陷;

(二)样机传动、液压、气动系统出现重大缺陷,或者其主要功能不能有效实现的;

(三)样机控制系统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或者其主要控制功能不能有效实现的;

(四)样机在各种载荷工况下,达不到最大运行参数或者在最大运行参数下不能保持稳定运行(设计规定运行参数误差的,按照设计规定误差执行),或者设计规定的其他重要功能不能实现的;

(五)样机出现不明原因的异常声响、震动、倾斜、变形、发热、磨损等情况的;

(六)安全保护装置不能有效动作并且难以改正的;

(七)特殊测试数据(如加速度、应力应变测试、振动测试等)不能满足要求的;

(八)设计考虑不周,影响设备长期安全运行的;

(九)载荷试验后,对规定拆卸对比检查的重要部位或者有怀疑的部件部位拆卸检查发现产生断裂、永久变形、损坏、严重磨损等缺陷或者影响安全使用的异常情况的;

(十)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安全的设计、制造安装缺陷或者问题,或者有较大制造质量问题影响试验结果的;

(十一)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规定的影响样机安全性能的重要项目不能满足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以下情况,制造单位提出改进意见或者书面说明,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后,无需型式试验现场解决,给出结论为“通过”:

(一)一般性的技术资料不足或者不符合设计但可以解决的;

(二)个别几何偏差超标或者外观质量不符合要求但不影响安全的。

第二十二条型式试验工作全部完成后,试验人员应当向制造单位出具《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意见书》(附件D)。

对于通过型式试验的或者试验人员确认存在问题已经全部整改完成的,试验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向制造单位出具《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报告》(附件E)。

5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发布型式试验结果。

型式试验未通过的,制造单位整改后,可以申请复试。

复试未通过的,应当重新申请型式试验。

复试和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制造单位必须针对型式试验不通过的原因,对样机进行改进,并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交改进后自行试验合格的书面汇总资料,包括设计文件的更改情况。

如果设计文件有较大更改,需要重新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设计文件鉴定通过后,再申请型式试验复试。

第二十三条游乐设施型式试验的结论意见分“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

其填写条件分别如下:

(一)试验项目结果全部符合的,试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整改完成后,所有试验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的,试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三)不满足以上两款条件的,或者不满足第二十条规定的,试验结论填写“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型式试验通过后,经设计文件鉴定机构确认的最终的全套设计文件,由设计文件鉴定机构签封留存在制造单位。

制造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签封文件,未经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同意,不得解封。

第二十五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保留签封资料的清单、样机总图、全套产品施工图汇总表、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设计变更汇总表,以及设计验证试验大纲、设计验证试验总结和重要视频见证材料。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上述资料和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原始记录(包括文字数据记录、电子数据记录和图像记录)建立档案,长期妥善保管,并对保存的记录资料和试验样机相关文件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型式试验通过后,型式试验报告适用于同一制造单位的相同级别与结构(同“设备型式”)、相同型号规格、固定或者移动型式,相同主要技术参数和使用环境参数的游乐设施。

第二十七条在使用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更换损伤件,由取得监督检验资格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需要办理制造许可批准手续的,应在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后,由取得监督检验资格的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制造单位更改名称时,应当在更名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原《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报告》,向原型式试验机构申请变更。

型式试验机构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制造单位名称变更通知单。

第二十九条制造单位对型式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型式试验报告15个工作日内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型式试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若制造单位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A

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项目与要求

A1通用部分

A1.1样机资料审查

A1.1.1设计资料

检查样机设计资料是否按照规定经过鉴定。

A1.1.2样机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文件

(1)样机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文件能够形成对样机制造、安装、调试、试验工作正确性、真实性、符合性的充分支持;

(2)制造过程中的检验记录能反映检验重点(主要受力零部件)和关键工序的检验结果,整机调试记录应能反映出样机由“开始试运转—发现问题—解决故障—进入运行平稳状态”的整个过程的真实情况,并对各类问题、故障详细记录与统计分析;

(3)载荷试验前与试验后的静态检验记录突出重点并具有可比较性,载荷运行试验记录应能反映出样机是在“满载荷、满参数、满次数”下运行。

申请单位应确保前款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性,以及结果的符合性。

A1.1.3样机设计变更情况

当样机设计资料、主要受力部件材料选取、重要机电产品选型等与设计鉴定不符时,审查是否有变更的书面文件。

A1.1.4设计验证试验开展情况

审查设计验证试验是否按照设计验证试验大纲执行,试验结果是否满足设计文件和设计文件鉴定报告要求。

A1.2样机检查

A1.2.1样机实物与设计文件符合情况

检查样机实物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

A1.2.2试验前样机外观质量和机械、电气、基础等情况

(1)整机、主要受力零部件、重要焊缝表面质量完好,重要连接部位无松动;

(2)整机和主要受力零部件主要几何尺寸无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尺寸偏差;

(3)机械系统、电气与控制系统、基础等无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质量问题。

A1.2.3试验后样机结构、机械系统与基础等情况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受力零部件、基础无影响安全的变形和损伤;

(2)样机连接各部分,尤其主要受力零部件连接情况完好,试验后焊缝无开裂变形,螺栓连接无松动脱落现象;

(3)安全保护装置无变形损坏;

(4)刹车、车轮、轴等无异常磨损,车辆连接器可靠完好;

(5)基础无不均匀沉陷、开裂和松动等现象;

(6)对于影响安全的样机各部分几何尺寸偏差,尤其主要受力零部件无超过标准或者设计规定值。

A1.2.4无损检测抽查

对重要轴(销轴)、重要焊缝进行无损检测抽查,检查结果是否符合设计与标准要求。

A1.3整机载荷试验与相关测试

A1.3.1满载试验

在使用允许的最大满载工况下,样机启动、运转、制动时,检查整个设备系统动作是否协调、运行正常。

连续运行次数不少于80次或运行时间不少于8小时。

无动力游乐设施、碰碰车类等游乐设施、水上游乐设施连续运行次数或时间另行规定。

A1.3.2偏载试验

在使用允许的最不利偏载工况下,样机启动、运转、制动时,检查整个设备系统动作是否协调、运行正常。

连续运行次数不少于5次或运行时间不少于0.5小时。

无动力游乐设施、碰碰车类等游乐设施、水上游乐设施连续运行次数或时间另行规定。

A1.3.3空载试验

在空载情况下,样机启动、运转、制动试验,检查整个设备系统动作是否协调、运行正常。

连续运行次数不少于5次或运行时间不少于0.5小时。

无动力游乐设施、碰碰车类等游乐设施、水上游乐设施连续运行次数或时间另行规定。

A1.3.4液压、气动系统过压保护试验

模拟液压、气动系统过压。

检查当动力源工作压力大于1.2倍额定工作压力时,油压、气压系统的过压保护装置是否能起到保护作用。

对现场无法模拟或者设备本身不允许模拟的情况,应当提供过压保护装置的质量证明文件。

A1.3.5电气联锁控制试验

设计和标准有要求的,检查电气系统及其联锁装置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设备的每个单项动作能单独手动控制;

(2)不操作电铃按钮,样机不能启动;

(3)气动系统欠压时,样机不能启动;

(4)安全压杠与启动联锁的,任何一个安全压杠没有压好都不能启动;

(5)多车轨道类设备轨道分为若干区间,每个区间内同一时刻只能有一辆车运行(速度较慢的乘客上下区间除外)(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

(6)安全压杠在失电状态的为闭锁状态;

(7)检修状态时,样机不能启动。

A1.3.6紧急开关试验

在样机运行条件下,按下、松开紧急开关,并且手动复位开关。

检查样机的运行控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按下紧急(应急)开关,样机应停止运行,对于不允许立即停止的设备,当按下“急停”时应按设计动作执行;

(2)复位不应引起重新启动;

(3)紧急开关只能手动复位。

A1.3.7高度、速度、角度等运行参数测试

高度、速度、角度等最大测试值与设计计算值的偏差在-10%~5%之间认为符合设计,否则不符合。

A1.3.8加速度运行参数测试(必要时)

对Z向设计最大加速度超出-1.5g~4g范围的设备,进行加速度测试或由制造单位提供样机加速度测试报告,各方向的加速度测试值符合相应标准要求,且与设计加速度的偏差在-10%~5%之间认为符合设计,否则不符合。

A1.3.9应力测试(必要时)

在满载、偏载、空载运行工况下,测试设计计算的重要受力部位(包括焊缝)和制造安装可能造成的应力集中部位的应力应变,检查实际测试值是否与理论计算值一致。

A1.3.10振动测试(必要时)

振动测试结果应与模拟设计采用数据基本一致。

A1.3.11应急救援与疏导乘客措施试验

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与疏导措施应有效,救援时间符合法规规定。

A1.3.12监控、消防、报警试验(必要时)

线监控系统、广播指挥系统、信号指挥系统、消防及报警系统等功能试验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A1.4其他试验与测试

A1.4.1安装、拆卸试验

对于移动式设备,如设计、标准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有规定的,必要时进行安装、拆卸试验,其试验结果应符合规定。

A1.4.2试验方案中要求的试验

设计提出的试验方案或者申请单位提供的试验大纲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试验方案或者大纲规定。

A2旋转类与滑行车类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项目与要求

适用范围,包括观览车类、滑行车类、滑道类、架空游览车类、陀螺类、飞行塔类、转马车类、自控飞机类。

A2.1空载试验

在空载条件下,按照设计额定参数连续运行规定时间后,进行相关试验。

A2.1.1观览车类防超速试验

设备在运行条件下,达到最大运转速度后,测量运行速度是否超过设计值。

如选用存在超速可能的直流电机,检查防超速控制及防超速冗余装置是否灵敏、有效。

试验次数不少于3次。

A2.1.2陀螺类、自控飞机类大臂升降试验

操作大臂进行升降试验,试验次数不少于3次。

检查大臂升降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升降过程中,无抖动现象;

(2)起动和停止时,无明显的冲击、振动;

(3)大臂升降限位装置灵敏、有效。

A2.1.3架空游览车类非封闭轨道设备超速或者超行程控制试验

检查超速或者超行程控制系统是否有效,试验不少于1次。

A2.1.4整机检验要求

样机结构、重要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乘人设施、机械传动系统、液压气动系统、电气和控制系统、制动系统等,在试验过程中,检查其工作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A2.2满载试验

按照额定载荷均匀加载,以设计额定参数连续运行规定时间后,进行相关试验。

滑道类运行试验至少抽查2辆滑车进行相关试验。

A2.2.1观览车类防超速试验

同A2.1.1。

A2.2.2制动试验

在运行条件下,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制动,试验次数不少于3次。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制动装置安全、灵敏、有效,制动过程中无异常的冲击、振动等现象;

(2)制动时间、制动距离符合规定;

(3)动力电源断开时,制动装置仍然有效、可靠。

A2.2.3滑道类车轮轨迹试验

滑车以最大设计载荷、在中途没有任何人为制动下以最大速度通过弯道,试验3次,任何一次均应合格,滑车车轮运行轨迹距离滑槽上方边缘的最小距离均应符合规定。

A2.2.4滑行车类止逆装置试验

样机位于提升段时,断开、接通动力电源,试验次数不少于3次,检查任何一次是否均符合以下要求(特殊的运动方式除外,如往复式过山车等):

(1)动力电源断开时,止逆装置有效防止下滑;

(2)当接通动力电源时,样机能够重新起动。

A2.2.5架空游览车类脚踏车起动试验

检查脚蹬的脚踏面是否安装可靠,上下面是否都有防滑措施,能灵活翻转。

从静止起动脚踏装置,检查起动是否顺利,无卡滞等异常阻力。

A2.2.6架空游览车类碰撞试验

架空游览车类若同一轨道有2辆或者2辆以上同时运行,所有车辆在运行时应有确保在此运行方向上的安全制动区域内无车或者障碍物的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有车或者障碍物,车能在安全区域内停止,不发生碰撞。

对于未设置防碰撞控制系统的架空游览车应进行碰撞试验,做每辆车连续碰撞3次的实验,检查碰撞后样机是否产生破损、变形,是否能够正常运行。

A2.2.7陀螺类、自控飞机类大臂升降试验

同A2.1.2。

A2.2.8飞行塔类系统失速保护装置试验

按照设计要求,模拟系统失速状态不少于3次。

检查有失速产生危害的或者垂直升降的载人舱设置的防止失速的保护装置是否安全、灵敏、有效。

A2.2.9飞行塔类缓冲装置试验

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缓冲装置试验不少于3次。

检查落地式飞行塔的吊舱落地支架处的缓冲装置是否有效。

A2.2.10飞行塔类座舱升降限位装置试验

进行手动试验,不少于5次;按照设计要求,运行试验不少于5次。

检查所设置的行程位置开关和极限位置开关是否有效。

A2.2.11整机检验要求

同A2.1.4。

A2.3偏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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