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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讨论简报

案件讨论简报

1.案件讨论

分两种情况:

第一,你已经取得了车的所有权,就是说王某不能还款,你们协商好了,以车偿还。

那么,你是车的所有者,租赁合同有效,可以根据租赁协议,请求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

第二,如果你没有取得车的所有权,你将车租给张某的协议效力待定,你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必须获得王某的追认,租赁合同才有效。

如果这个协议获得了车主王某的追认,合同有效,可以根据协议起诉张某,要求赔偿。

如果这个协议没有获得车主王某的追认,租赁协议不产生效力。

那么救济的途径是,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你是基于质押关系的合法占有人,可以据此,你可以起诉张某,要求损害赔偿。

2.案件分析讨论

刑事案件分析

某县交警大队警察,其父是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一日,在处理违章驾车的姜某时,由于姜某出言不逊,孙某一怒之下便对其拳打脚踢,甚至用铁棍殴打姜某的肩部、背部,并将其关押2天。

姜某向甲县公安局提出控告,甲县公安局告知该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告知其向检察院控告。

甲县人民检察院接受控告后予以立案。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孙锁曾在半年前实施过抢劫并致人重伤的行为,认为抢劫罪是主罪,于是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

甲县公安局立案后,对两起案件事实一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于是直接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认为,由于本法院院长需要回避,因此案件不宜由本院管辖,遂将案件交甲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

问:

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

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

本案例主要考查管辖问题,涉及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管辖出现交叉的处理、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及指定管辖等知识点。

[参考答案]

1、甲县公安局对姜某的控告不应推出不管。

公安机关对于控告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抢劫罪行时,不应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由甲县公安局一并侦查。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3、甲县人民检察院不应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检察院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因此,甲县人民检察院应先将案件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中级法院由于本院院长需要回避因而不宜审判时,不应将案件交基层法院审理。

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只能由其上一级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不能由下级法院管辖。

5、甲县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的法院管辖。

[分析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本案虽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公安机关对控告应当接受。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6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因此,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另有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事实,只能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能移送全部案件。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因此县级检察院不应向中级法院起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中级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时,只能请求上一级法院管辖,

3.如何写好案件调查报告

如何写好案件调查报告2014-10-1409:

00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董芳调查报告的标题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

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的内容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

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

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

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

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

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

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

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

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

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

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

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或查否,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

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要分别写明。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

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

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也可形成单行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况。

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

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

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

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

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应重点写明。

六、处理建议。

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写出相应的根据。

主要包括:

(1)党纪处分意见,应写明处分种类。

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

(2)其他处理意见,如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应一并写明。

(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

另外,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产安全事。

4.刑事案件讨论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构成要素

(一)作案时间要素

(二)作案空间要素(三)案件相关人要素(四)案件相关行为要素(五)案件相关物要素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区别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

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5.命案破获后写简报,求题目

简报,按其内容性质分,有会议简报、工作简报、情况简报、专题简报等。

但无论是什么类别的简报,题目的拟定都是非常重要的。

一个好的题目,一下就可以抓住读者的眼球,使读者不得不看下去!

比如下面这个题目“为好友看家'看走'2万元钱”,题目字说不多,但案情已道破,而且一下吸引了读者们的眼球。

拟定题目,应该纵览案情,仔细揣摩!

只有熟悉掌握了案情,才能够拟出理想的题目!

这位朋友提供案情不详,想必是考虑涉密问题,能够理解。

故,建议观看一下每期的《今日说法》节目,那上面的案件题目都相当不错,或许你能够找到些灵感!

6.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有些部门的行政处罚规程也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对“重大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有不同的尺度。

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由此可见,已经符合听证程序要求的罚款,应当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也可理解为较重的行政处罚。

因此,进行集体讨论是办案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没有这个环节,属于严重的程序缺陷,如果案件引起行政诉讼,法院就凭这一点可以判行政机关败诉。

当然,案卷评分会考虑各种因素,作出零分的评定,也许是为了提醒行政机关重视执法程序的一个策略吧。

至于,是否还想把分要回来,你自己考虑吧。

7.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其他审判事项,实行什么原则

(2)审委会讨论案件违背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是宪法的要求。

审判公开包括审判活动公开和审判人员公开。

审判公开意味着人们可以对审判过程进行透明地监督。

但审委会讨论案件是秘密进行的,审委会讨论的基础只是承办人汇报的案情。

这种操作实际上是审委会未在直接听证的情况下,对案件又进行了一次审理。

[22]而这一次审理是在当事人不能参与的情况,当事人既不清楚审委会人员,也不清楚承办案件的法官是否带有偏见汇报案情,因此,审委会讨论案情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或者辩护权,这与公开审判的原则相背的。

(3)审委会讨论案件违背直接审理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凡是参加案件裁决的法官,必须参加庭审并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言词辩论,没有直接参与庭审的法官,不得对案件的判决发表意见。

直接审理原则,“保证了法官的亲身体验,便于形成正确的内心确信,使‘审’与‘判’统一与一个主体”。

[23]这避免了二次传导过程造成的“失真”。

“这一原则最大的功能在于防止法官直接将其裁判的结论建立在国家追诉官员所制作的侦查笔录基础上,确保法官直接与控辨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接触,并从法庭审判过程中直接形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对被告有刑事责任的判定,在这一原则的保障下,……,使法官直接运用五官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从而使过去已经发生的感性认识得到恢复。

”[24]贯彻直接审理原则还“可促使法官减少预断和偏见。

”[25]而审委会委员在讨论案件时,一般都没有直接参加庭审,而是仅仅根据案件主审人的口头汇报和书面材料就作出决定。

这与直接审理原则不符,偏离了审判活动的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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