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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00001

劳动法案例

导子女免试招用,违反我国《劳动法》竞争就业的原则。

(4)企业收取报名费及保证金,违反我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招聘费与保证金的规定。

案例3

1996年春节过后,陆某到南方寻找工作,直到4月才被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招为流水线工人。

陆某考虑到找一份工作不易,于是对用人单位起草的劳动合同内容未敢提出任何异议就签了字,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规定:

陆某每天工作9小时;工作期间,陆某因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均自行承担费用,公司概不负责;合同期为4年,试用期2个月,陆某每提前1年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3000元违约赔偿金。

请问:

该劳动合同内容是否有效?

答题要点:

该劳动合同内容为无效。

因为,它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违法之处有:

(1)关于劳动时间的条款。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

陆某每天工作9小时,显然超过上限规定,是违法的。

(2)关于因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由劳动者自行承担费用,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患病、工伤等情况下有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权利。

(3)关于违约赔偿金的约定显失公平,且无法律依据。

案例4

王某在2004年8月与某塑料制品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

合同履行到第5个月时,王某向塑料制品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塑料制品厂索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塑料制品厂则坚决不同意王某解除合同的请求,相反还向王某提出,如果王某坚决要解除合同则要赔偿塑料制品厂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请问:

(1)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为什么?

(2)塑料制品厂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

(3)王某应否赔偿塑料制品厂的培训费?

答案:

(1)王某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王某不需与用人单位协商,不用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因为《劳动法》第32条第1项的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因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未经双方协商,所以,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3)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塑料制品厂的培训费用。

因为,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为《劳动法》第32条[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依本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须提前通知,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5

吴某与某市冶炼厂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

该合同中规定了吴某的试用期为8个月,在试用期内吴某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还规定,试用期满后,吴某要求解除合同时须提前45天通知厂方。

同时该合同还规定了因厂方为提高经济效益,要求吴某每天工作9小时。

请问:

该份劳动合同哪些内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案例5答案:

该份劳动合同在以下方面违反劳动法规定:

(1)约定试用期8个月违反劳动法规定。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约定试用期内吴某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劳动者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3)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45天通知用人单位,这一约定违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只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4)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每天工作9小时是违法的。

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

案例6

某建材厂为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责任心,与工会就职工的报酬、工作时间等签订了集体合同。

合同规定:

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劳动的,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700元。

1997年2月由建材厂将集体合同文本送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到1997年4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予答复。

该建材厂认为该集体合同没批准生效。

便于1997年5月同个别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原来的集体合同为准,将月工资划为500—900元不等。

请问:

(1)工会有无资格同建材厂订立集体合同?

(2)本案中的集体合同是否生效?

(3)建材厂与个别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答案:

(1)工会有资格同建材厂订立集体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2)本案中的集体合同已生效。

《劳动法》第34条规定: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建材厂与个别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因为,集体合同已生效,对企业和职工都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规定。

所以,该建材厂与个别职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约定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700元。

案例7

陈某等人是某市淀粉厂酶制剂车间劳动合同制工人。

2004年6月25日,淀粉厂所在地因供水管道发生故障,被迫停水,致使车间无法正常工作。

于是这一天全车间职工休息一天。

随后连续4天安排职工每日加班2小时以弥补停水造成的损失,完成本月度生产任务。

但这期间淀粉厂没有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陈某等人对厂方这种做法很有意见,于是与厂方交涉,厂方以连续4天每日加班2小时未超过法定周工作小时为由拒付加班费。

因此,陈某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请问:

(1)淀粉厂决定加班加点在程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淀粉厂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理由是否成立?

(3)淀粉厂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答案

(1)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法》41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淀粉厂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并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

(2)淀粉厂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理由不成立。

因为,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

淀粉厂延长工作时间虽未超过法定周工作时数,但却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因此,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淀粉厂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44条第一款对此有明确规定,即“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案例8

甲厂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产品供货合同,该产品的最后一道工序是表面喷漆,因为喷漆工作台只有一个,造成半成品大量积压。

为避免耽误工期,甲厂厂长当即决定临时在一个废旧仓库中进行喷漆作业。

该废旧仓库没有窗户,不具备通风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作业会对身体有害,职工拒绝进入仓库作业。

甲厂厂长称谁不干就扣谁的工资,迫使职工进入废旧仓库作业,并令人锁上库门。

两小时后,作业职工全部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

后经医院诊断,作业职工均因吸入大量的有机溶剂,造成了有机物急性中毒。

事后甲厂以进入废旧仓库作业是职工认可的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请问:

(1)作业职工是否有权拒绝进入仓库作业?

为什么?

(2)本案中作业职工对甲厂厂长令人锁上库门行为可行使什么权利?

答案:

(1)作业职工有权拒绝进入仓库作业,因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2)作业职工对甲厂厂长令人锁上库门的行为可行使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案例9

赵某系某化工公司女职工,工作岗位是化工原料装配。

2000年5月,赵某结婚,并于7月份怀孕,赵某怀孕后便向公司经理提出,自己从事的工作岗位由于经常接触某些化工原料中的大量氰化物、氯乙烯等有毒物质,对胎儿健康有一定影响,医生建议调换合适岗位。

公司经理以化工业务中含有某些有毒物质是正常的,对人体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为由,拒绝赵某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

1个月后,赵某再次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公司经理再次予以拒绝,并于次日向赵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不服从工作安排。

请问:

某化工公司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案:

某化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有:

(1)某化工公司安排处于怀孕期间的女职工赵某继续从事接触氰化物等有毒物质的作业,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孕期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我国《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怀孕女职工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氰化物、氯乙烯、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而本案中,已怀孕的赵某在长达1个多月的时间里一直接触某些化工原料中的大量氰化物、氯乙烯等有毒物质,显然与上述法规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相违背。

(2)某化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赵某在本案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两次向公司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不存在任何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问题,而公司却以此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对以上违法行为,某化工公司应予以改正,即撤销解除合同通知书,为赵某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

案例10

周某17周岁,初中毕业后到某炊具有限公司工作,签有3年期劳动合同,并交纳了5000元抵押金。

除签有劳动合同外,周某进公司没有其他任何手续。

进公司2个月后,周某被从装配车间调至电镀车间。

电镀车间内的有毒液体及气味使周某工作几周后,即感到身体不适,随即请求公司予以调换适当工作岗位。

公司对此予以拒绝。

周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始发现该公司职工周某是未成年工。

请问:

某炊具有限公司存在哪些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地方?

答案:

某炊具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之处:

(1)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收取了抵押金。

(2)招用周某时,周某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工,而该公司对其未依法进行健康检查。

(3)该公司未就使用未成年工周某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周某也未持有《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工作。

(4)该公司安排周某从事了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有毒有害工作。

案例11

胡某1994年12月6日,与某私营皮革厂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

合同中约定,如发生工伤,治疗期间企业只发给工资,医疗费用由劳动者自理。

1995年2月,胡某操作机器时因皮带轮断裂砸伤左手,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住院治疗20天共花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8590元。

出院时该厂以合同约定为由,拒不支付医疗费用,并以胡某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不符合企业录用条件为由,于1995年3月29日解除了与胡某的劳动合同。

试分析:

(1)本案中,医疗费用应由谁负担?

(2)本案中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答题要点:

(1)医疗费用应由企业负担,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

(2)不合法。

劳动法第29条规定: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胡某虽在试用期内,企业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12.

某电器公司女职工姜某1999年10月结婚,并很快怀孕。

产期临近时,该公司批准姜某休产假60天。

生育时,姜某难产,身体极度虚弱。

60天产假到期时,公司通知姜某上班。

姜某称产假短,身体尚未恢复,要求增加产假,公司未予批准,并称,如不马上上班,即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该公司还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未提供劳动,不发放工资或生育津贴。

请问:

本案中,存在哪些违反法律的地方?

答题要点:

本案中存在如下违法之处:

(1)给予姜某60天产假违法。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应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2)难产未增加产假。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解除合同的做法违法。

因为,某电器公司给予姜某的产假短,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解除与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4)不发放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违法。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原工资照发(发放生育津贴)。

案例13.

某煤矿决定招收井下作业工人50名,其中有20名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拿出事先印好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人签字。

合同中的内容包括:

(1)婚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2)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3)职工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60天以前通知用人单位。

(4)职工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5)在合同期内工人患矽肺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6)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

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

请问:

(1)该煤矿招收工人中是否有违反法律的行为?

为什么?

(2)该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有违反法律的情况?

为什么?

(3)该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答案要点:

(1)该煤矿招收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0名工人,属违法行为。

因为我国《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2)用人单位拿出事先印好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人签字,违反了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该份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有:

第一,“婚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三,“职工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60天以前通知用人单位”。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案例14

宋某在1996年2月与某工厂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何某在1997年9月与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

1998年2月何某因盗窃被判刑,与此同时,宋某因身体原因,向企业提出了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

1998年3月,某工厂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以宋某不能胜任工作,何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了与宋某、何某的劳动合同。

请问:

某工厂对宋某和何某的处理决定和程序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案:

(1)某工厂对宋某的处理是不合法的。

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首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某工厂应当首先调整宋某的工作岗位。

在处理程序上,工厂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工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2)某工厂对何某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何某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因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某工厂可随时解除其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提前30日通知之列。

因此,某工厂对何某的处理程序也是合法的。

案例15

1997年3月,某钢铁厂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

钢铁厂于3月10日向工会说明了情况,听取了工会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作了报告,于4月20日决定裁减王某等60名职工。

其中2名女职工在孕期,1名女职工在哺乳期,5名患病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钢铁厂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手续是,告知被裁减人员每人发给经济补偿金1000元(这些职工均在该厂工作6年以上,月平均工资700元)。

被裁减人员对公司决定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钢铁厂撤回裁员决定。

请问:

(1)钢铁厂的裁员决定是否合法?

(2)钢铁厂对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是否合法?

答案:

(1)钢铁厂裁员除2名孕妇、1名哺乳期女职工和5名在医疗期内的患病职工外,其裁减的条件和程序均符合《劳动法》第27条第1款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对于孕妇、哺乳期女职工和在规定医疗期内的患病职工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钢铁厂对经济补偿金的给付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被裁减职工月工资是700元,工作年限为6年以上,那么,每人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应为700×6=4200元或4200元以上,而不是钢铁厂给每人支付的1000元。

案例16

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刘某于2000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

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

刘某于200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

2001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

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

(1分)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分)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

而且,何某提出调换工作的理由是充分的,何某是因身体不适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并出具了医院证明。

(1分)

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

(1分)刘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岗位上与同事打架,并打伤了同事,应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完全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刘某。

(2分)

(2)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企业应对何某进行转岗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何某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何某解除劳动合同。

(2分)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刘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须征求他人意见和履行特别程序。

(2分)

案例17

周丽从四川来京打工,2001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丽每月工资45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

2002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周丽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接指花去医药费5000元。

周丽同乡告诉她可以要求老板支付医疗费和营养补助费。

周丽随后向老板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请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周丽的请求,并解雇了周丽。

2002年4月,周丽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该餐馆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

答题要点:

(1)该餐馆的做法不正确。

(2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适用劳动法。

(2分)该餐馆与周丽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周丽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餐馆应承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

(2分)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作出如下裁决:

餐馆负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2分),并不得解雇周丽。

如果周丽愿意解除劳动关系,餐馆应当依法支付给周丽伤残补助金。

(2分)

案例18

1、郭某2001年7月大学毕业后,就职于北京某外资软件公司技术部,双方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为录用郭某向学校交纳了1万元培养费。

2002年2月,南方某公司欲以高薪聘请郭某前去工作,郭某担心公司会向自己索要培养费而不敢提出辞职。

此时偶然的一个机会,郭某发现软件公司没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于是就以此为由,向公司口头提出辞职,并于第2天前往南方某公司就职。

试分析:

(1)郭某以软件公司未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

为什么?

(2)郭某和软件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为什么?

答题要点:

(1)郭某以公司未参加社会保险为理由,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两种:

一是《劳动法》第31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二是《劳动法》第3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分)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虽然是错误的,但并不是劳动者可以(不提前通知企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2分)(注意: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是可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合同的)

(2)郭某和软件公司都有违约行为,应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郭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按《劳动法》的规定,履行提前30日通知软件公司的义务。

本案中,郭某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1万元培养费及相关损失。

(2分)软件公司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做法,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

软件公司应当尽快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为包括郭某在内的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

(2分)

案例19

李小姐经人介绍进入某机关当打字员(属于工勤人员),月工资800元。

李小姐工作兢兢业业,单位经常要求她加班打印资料,但从未拿到加班工资,且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后来李小姐听别人说起《劳动法》,认为象她那样的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且应该享受加班工资。

为此李小姐托其朋友对领导提起此事,哪知此领导回答:

“我们这儿是国家机关,不是企业,不适用《劳动法》,不签订劳动合同。

”问:

李小姐是否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参考答案:

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行政机关与本单位的公务员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但并不等于行政机关中的所有关系都不适用《劳动法》。

李小姐是打字员,她不是公务员,属于工勤人员。

她与行政机关之间建立的实际上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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