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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

案例一:

违纪处理

C公司是一家北京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2010年2月在一次针对客户的回访过程中发现,公司X5000渠道的经理周某,在陪同下属员工进行客户跟进拜访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在:

根据C公司的规定,各渠道经理每月有固定的陪同下属理财顾问拜访、跟进客户的工作,回来后需要制作陪访报告。

陪访报告分为具体三大部分,其中包括:

员工自行评价、渠道经理陪访意见及改进方案、部门总监考评打分。

员工周某分别在2010年2月20日、22日两次的陪访过程中,渠道经理配方意见页面上“陪访观察到的情况”和“陪访感受”两栏中,分别填写了,“据观察、听到员工苏某与客户沟通颇具专业性,解释到位,客户很满意”;以及“沟通无效,客户对产品不具兴趣”等内容,但通过公司相关回访电话得知,客户根本没有见到员工周某出现,只有苏某一人与客户进行了见面和沟通。

2010年3月7日,C公司负责周某所在部门的副总张某受公司总经理的委托与周某沟通此事,并劝说其主动提出辞职,同时向周某表明愿意安排其到关联公司下属部门工作,以其他形式想办法支付周某2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周某拒绝了C公司的劝说与安排。

C公司与次日上午向周某发出了《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内容大体如下:

由于周某出现了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公司等严重不诚信的行为,公司决定根据《员工手册》第六章第三条第三款第4、5项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伪造资料、信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解除周某的劳动合同。

周某签字并注明不接受公司的处理,同时表示不会配合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及档案转出手续,将通过法律途径讨还公道。

2010年5月,C公司收到北京市Y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的通知及周某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副本,其仲裁请求为:

1、由C公司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金;

2、由C公司支付周某2009年年终奖金;

3、由于C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档案关系转出,造成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C公司赔偿损失;

4、由C公司为其补缴2010年3月至5月的社会保险后将其档案关系转出。

周某的劳动争议案开庭时,周某提交了一份证人证言,并有证人苏某(周某下属员工)出庭作证,证明周某有出现在被访者单位,但先后两次由于客观原因,致使被访者没有看到周某(第一次是因为被访者单位空间狭小,不能容下三个人同时沟通,周某在大厅等候;第二次是因为周某去卫生间,苏某向被访者表明身份后被被访者拒绝沟通,没有来得及见到周某,而周某从卫生间出来后与被访者打了个照面,擦身而过。

),周某最终在陪访报告中作出的描述是在与苏某沟通后根据描述所记载。

另外周某在开庭时还提出了,其陪访报告中总监打分一栏均给出合格的分数,特别是陪访报告的质量一栏,得到了7分(10分满分),因此公司对其陪访报告是认可的,不能先后作出两次截然不同的判断结果。

根据以上情况,请作出分析:

1、作为C公司对于周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应如何举证?

2、对于证人苏某的证词如何进行质证?

3、部门总监在陪访报告中的打分是否影响C公司对周某的违纪处理?

4、C公司始终坚称是由于周某的原因(不配合)未能及时将档案关系转出,区仲裁是否会裁令C公司对周某为转移档案承担责任?

你觉得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周某是否需要为其不配合承担责任?

5、C公司是否需要对周某的社会保险承担补缴责任?

6、请分析,周某提出的有关2009年年终奖金问题,区仲裁将如何处理?

7、请结合全部事实及情况,提出你对本案的答辩意见。

(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二:

工伤、意外伤害以及赔偿

Ø第一场景

B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2010年3月在一次拍摄外景的过程中,由于同事的疏忽,造成了实习生杨某左脚受伤,现场人员立即将杨某送往北京积水潭医院,经诊断:

杨某的左脚粉碎性骨折,且脚面皮肤部分坏死,需要立即进行手术。

B公司当即支付了杨某的手术费,并将20000元人民币交给其家属,并嘱咐杨某好好养伤,出院后休息一段时间再考虑其他问题。

2010年7月,杨某的实习协议即将到期,B公司安排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到杨某家探望杨某,并顺便与其沟通实习协议到期的处理问题。

在开始谈及实习协议的问题前,杨某的父母向公司来人提出,要求公司给予照顾,申请认定杨某此次意外伤害为工伤,公司来人不知如何答复,称上报公司后再另行通知杨某。

人力资源部的人员返回公司后,将杨某及其家属的意见反馈给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刘某,刘某得知情况后就有关杨某实习协议接续问题、工伤申报问题,与杨某受伤前所在部门负责人沟通如何处理。

正在杨某的事情尚未处理完毕之时,杨某所在部门的另一正式员工常某,也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其在2004年至2005年间,曾在拍摄外景过程中,先后三次摔伤,当时因为不懂就没有要求公司申报工伤,现了解到情况了,希望公司能够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以及为其今后的工作作出适当的安排。

据B公司人力资源部了解到,有关员工常某的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1、常某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2007年10月至2011年10月份到期,该合同到期时其在B公司工作年限将达到八年。

2、常某曾私下找过其所在部门前任领导及相关同事,并得到他们的签字证明,其腿部和膝关节受到的伤害系工作期间在拍摄外景过程中所受伤害。

3、根据目前部门反映,常某经常以腿伤为名,借故请假不到公司上班;此次找到人力资源部门是听说了杨某的事情之后,结合公司处理杨某态度,所作出的反应。

根据上述情形,请分析解决下列问题:

1、杨某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

为什么?

2、对于杨某的实习协议即将到期以及工伤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况给出初步的处理意见?

3、杨某的实习协议能否终止?

请根据下列选项提供相关文书:

A、实习协议可以终止(请制作实习协议终止通知书)

B、实习协议不能终止(请制作相关的处理文书)

4、常某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为什么?

5、请根据案例中给出的条件,分析常某的意图及心理需求?

据此给出一个处理常某问题的初步方案。

案例二:

工伤、意外伤害以及赔偿

Ø第二场景

B公司在与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鉴定部门沟通后得到的结论:

1、工伤认定部门告知B公司,杨某和常某的情况都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因是:

1)杨某系实习学生,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实习协议,并非劳动关系,因此其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

2)常某的伤害发生在2004年至2005年期间,距离2010年已过去数年,远远超出了能够认定工伤的时限范围;

2、对于杨某和常某的伤残鉴定问题,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部门给出答复如下:

1)对于常某的伤害,人保局同意B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比照工伤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接受委托对杨某意外伤害的伤残等级鉴定,但建议B公司找找司法鉴定部门,或许可以给出一个能够作为赔偿依据的鉴定结论。

在B公司将上述情况告知杨某及其父母时,杨某及家人均表示服从公司的安排,只要求最终能够合理的解决问题。

而常某得出结论后,给B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刘某写了一份材料,其主要内容为:

1、报销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未报销部分;

2、支付今后还会发生的两次手术费用、住院费用共计25万元;

3、支付今后腿部、膝部增加护具的费用25万元;

4、支付常某因受伤后,休假造成的其工资损失15万元;

5、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安排今后的工作及职业发展,或者用现金的形式弥补其今后可能发生的损失和此次事件受到的精神伤害的抚慰金,共计30万元;

6、上述问题必须在2010年10月15日前解决,否则将直接与B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的几位领导沟通,届时还将本事件闹大,让B公司无法收场。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刘某在接到上述材料后,直接呈报给公司领导,领带指派公司副总王某组成常某问题处理小组,专门负责与常某沟通和解决此次伤害赔偿问题。

请根据上述条件,解决下列问题:

1、经走访,B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日常指定司法鉴定机构Z司法鉴定中心同意在B公司出具委托书的情况下对于杨某的意外伤害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请根据这一现实情况,设计接下来对杨某的解决方案;

2、最终B公司需要与杨某签订一份伤害赔偿协议,请制作该协议,协议条款请简单说明,无须展开;

3、假设您是B公司的王总,请针对常某的情况作出解决方案,指出在该问题处理上的重点注意事项;

4、最终B公司也需要与常某签订一份伤害赔偿协议,请制作该协议,协议条款请简单说明,无须展开。

案例三:

合同主体转换与部门转移

Ø第一场景

2009年8月,D公司(2003年在北京市新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无上级主管机构)为了开拓上海市场,在上海注册了一家独立法人企业E公司,2010年3月,D公司有意将S项目部所管辖的全部项目转移至上海E公司运作,就D公司该部门及其人员安排,提出如下初步解决方案:

1、2010年6月,在上海E公司成立S项目部,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完全仿照D公司S项目部设计,自2010年7月起原D公司S项目部的全部业务正式转入E公司;

2、D公司S项目部于2010年9月正式关闭;

3、S项目部的员工由D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妥善安排,以最大化完成人员转移上海为目的,同时做好不愿转移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工作。

在接到D公司指令后,作为人力资源部的相关负责人,请完成下列工作:

1、请你给出一份处理上述问题的初步简要方案,方案中应简单说明步骤,可不涉及具体的时间、处理方式及适用法律条文等具体问题。

2、请准确判断本次D公司S项目部门关闭,业务转移至E公司的性质?

案例三:

合同主体转换与部门转移

Ø第二场景

D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接到公司指令后,对S项目部现有员工组成和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得到以下情况:

1、S项目部共有在册员工56名,其中48名劳动合同制员工,4名退休返聘的专家和工作人员(签署了退休返聘协议),4名实习学生(签有实习协议),上述人员除12名劳动合同员工的五年期劳动合同于2010年8月31日到期外,其余人员的劳动合同、返聘协议、实习协议都在2011年10月以后陆续到期。

2、在48名劳动合同制职工当中,存在以下特殊情况的人员:

1)工伤职工2名,其中一名为六级伤残,一名为八级伤残,这两名工伤员工仍照常上班;

2)S项目部共有5名处于三期女职工,其中怀孕尚未生产的女员工3名(2010年7月份均进入产假),休产假女员工2名(哺乳期分别2010年12月底和2011年2月初结束);

3)项目部还有一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于2009年11月被查出患有严重的妄想症,至今在家休养,未实际出勤工作。

请根据上述情况分析:

1、针对不同类型的员工制定不同的解决方案,并进行简要说明;

2、不同方案中应注意和考虑的问题有哪些?

3、请设计不同方案中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并指出适用的法律条文?

(指出主法律条文即可,各地方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可暂不做说明)

案例四: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Ø第一场景

A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生物药品及保健品的企业,在北京注册,同时在全国各地设有分公司。

2010年8月,A公司及其辽宁省甲市分公司分别收到一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诉人张某系甲市分公司原负责人谢某(男)的配偶,在申诉书中,张某提出,其自1999年1月便开始为A公司甲市分公司工作,期间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期间,从未在A公司及甲市分公司处领取过一分钱工资,2010年1月31日甲市分公司通知其离职;故此申诉请求:

1、要求A公司及其甲市分公司支付其1999年1月至2010年1月(133个月)工资共计199500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49875元;

2、要求A公司及其甲市分公司支付其2008年1月至2010年1月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19500元及拖欠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4875元;

3、要求A公司及其甲市分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5个月)1725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50%)8625元;

4、要求甲市分公司为其补缴1999年1月至2010年1月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以上金额总计人民币299625元。

A公司在收到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甲市仲裁)发来的申诉书副本后,与甲市分公司现任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了解情况,现汇总以下资料:

第一,甲市分公司原负责人谢某已于2010年3月31日与A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1月31日,直至2010年6月30日才办理了部分交接手续,但是分公司公章未交回,声称已然丢失,且不配合办理甲市分公司办理公章丢失的登记及补办手续。

第二,申诉人张某确系谢某之配偶,在谢某的员工登记表中直系亲属一栏已载明,且张某有工作单位,系辽宁省乙市精神病专科医院工作人员。

第三,根据A公司内部规定,各地区分公司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均与A公司签订,各地区分公司只能自行招用人员并最终由A公司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而分公司的任何人职责权限中都没有录用员工的最终权利。

第四、A公司内部的职工花名册中并未出现张某的姓名,且A公司保存的甲市分公司所有员工劳动合同文本中没有出现张某的文本。

现根据以上内容,请您处理以下事项:

1、请简单说明,该案件是确认之诉还是给付之诉?

2、根据A公司汇总的情况及材料撰写答辩书(要求简明扼要,只列明关键点,无须展开)

2、根据撰写的答辩书,汇总证据;(要求:

列明证据目录,说明证据类型和简单说明证据证明的内容)。

案例四: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Ø第二场景

开庭当天,张某及其委托律师出庭,并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与A公司甲市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1、加盖A公司甲市分公司公章的《员工登记表》原件;

2、张某参加A公司甲市分公司部分市场、销售活动时,和甲市分公司部分领导、员工的合影;

3、由A公司甲市分公司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拖欠员工张某1999年1月至2010年1月工资的证明》,该证明落款日期为2010年2月2日,证明内容中说明拖欠张某自1999年1月至2010年1月工资,每月1500元,以上共计199500元;

4、张某出具了一份证人证言,该证言中除A公司甲市分公司现任负责人以外,其余20余人(其中包括已离职的前任负责人、张某的配偶谢某)的证言,证明张某于1999年1月进入甲市分公司并一直为分公司提供服务,从事某产品的市场推广及销售工作。

5、张某提供了其在为甲市分公司工作期间,自行记录的帮助公司收账的明细和其开发的客户名单,并提出要求仲裁庭针对该开户名单进行拜访调查,以证明其确实从事该工作;

6、张某提出其和A公司相关领导曾口头沟通有关工作期间报酬的问题,并提供了上述领导的姓名,说明上述人员曾口头承诺不会亏待张某,愿意在某些项目结束后支付其报酬,要求仲裁庭协助取证。

A公司在进行庭审过程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A公司甲市分公司原负责人谢某劳动合同及职位说明书;

2、谢某的《员工登记表》,有谢某本人签字,但无加盖公章,样式与张某提供的员工登记表不同;

3、谢某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4、A公司甲市分公司的员工花名册;

5、A公司甲市分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首页及签字盖章页;

6、A公司内部管理文件——有关分公司、办事处劳动人事关系处理规定。

同时A公司提出了两点补充意见:

第一,A公司在对张某原单位,即辽宁省乙市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调查取证时,对方不予配合,希望仲裁庭能够协助调查;

第二,A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分公司及办事处的工资均由总公司发放,分公司及办事处从未自行发放或支付过任何报酬。

请根据上述条件,完成下列工作:

1、针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提出您的看法和意见!

2、张某与A公司的证据是否能够成立?

为什么?

3、A公司主张由仲裁对张某的原工作单位辽宁省乙市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调查取证,能否成立?

4、甲市仲裁经调查发现:

张某系辽宁省乙市精神病专科医院事业单位编制职工,其目前状态为停薪留职。

这一事实对本案起到什么作用?

(简单分析仲裁结果)

案例四: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Ø第三场景

A公司及其甲市分公司于2010年8月末收到甲市仲裁的《裁决书》,裁决中称,经调查张某与其原单位辽宁省乙市精神病专科医院存在人事聘任关系,其为事业编制,并由该医院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张某与A公司及其甲市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张某的全部申诉请求。

张某于2010年9月向辽宁省甲市T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与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的请求完全一致。

区法院在受理该案后,通知A公司及甲市分公司应诉,并告知开庭时间。

A公司及其甲市分公司在接受区法院的送达后,按时提交了答辩书,答辩内容同仲裁。

2010年9月28日上午开庭,庭审开始后,张某委托律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要求A公司及其甲市分公司支付其1999年1月至2010年1月(133个月)劳务工资共计199500元。

2、放弃起诉书中其他诉讼请求。

在张某委托律师提出上述变更后,开庭时还邀请了一位证人到庭,该证人系A公司甲市分公司现仍在职工作人员,其出庭证明张某确系1999年1月就到甲市分公司了,至于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是提供劳务其不清楚,但其确认张某所做的事情都是接受其配偶谢某的指挥,至于甲市分公司内部也用了很多分公司自己招用的人员,不光是张某。

根据上述情况,请分析以下问题:

1、在张某委托律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时,A公司及其甲市分公司存在哪些诉讼权利?

2、张某与A公司甲市分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能否确认?

3、针对张某提出的新诉讼请求,您将如何答辩?

4、对于新证人的证言我们应如何进行质证和询问?

(简要说明要点,无须展开)

5、试分析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并简要说明理由。

6、若法院的最终判决认定劳务关系成立,并支持了张某的请求,试问A公司能否就此损失追究其配偶谢某的赔偿责任?

A公司应通过何种途径解决该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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