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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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要求:

作业要求:

第一部分:

请在以下第一部分:

请在以下PPT的案例中选择十个案例进行分析,的案例中选择十个案例进行分析,要求:

要求:

(1)大概描述案例;大概描述案例;

(2)完整列举本案例所需要用到的法条,包括什么法,哪一条,具体)完整列举本案例所需要用到的法条,包括什么法,哪一条,具体内容;内容;(3)结合法条和题目内容进行分析;)结合法条和题目内容进行分析;(4)得出结论)得出结论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请简述请简述经过一学期劳动法课程的学习,请简单陈述下该门课程中你认为学到的经过一学期劳动法课程的学习,请简单陈述下该门课程中你认为学到的最有收获的部分是什么,为什么。

最有收获的部分是什么,为什么。

请用学院规定的作业纸完成作业,请用学院规定的作业纸完成作业,15周周四来交作业周周四来交作业第一章第一章案例案例11:

吴某于吴某于20102010年年99月月44日与本市一外资大酒店签订了日与本市一外资大酒店签订了44年的劳动年的劳动合同,任该酒店旅游部经理秘书职务。

合同,任该酒店旅游部经理秘书职务。

20102010年年1212月月77日,吴某在日,吴某在医院的一次妇科检查中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但未将怀孕一事告医院的一次妇科检查中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但未将怀孕一事告诉单位。

诉单位。

此后的一段时间,吴某上班经常发生迟到早退现象,酒店此后的一段时间,吴某上班经常发生迟到早退现象,酒店经理从一位职员嘴里知道吴某怀孕这一事实后,决定开除吴某经理从一位职员嘴里知道吴某怀孕这一事实后,决定开除吴某20112011年年33月月2020日,吴某因妊娠反应到医院就诊,医院开具的日,吴某因妊娠反应到医院就诊,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休假病休证明休假22周,而吴某却直到周,而吴某却直到44月月77日才上班。

当天,该酒店日才上班。

当天,该酒店便以吴某上班经常迟到早退、且旷工便以吴某上班经常迟到早退、且旷工1818天,触犯了酒店的天,触犯了酒店的就就业规则业规则中的丙类过失规定:

旷工两周以上应予以除名的条款,中的丙类过失规定:

旷工两周以上应予以除名的条款,作出开除吴某的决定。

吴某不服,诉诸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作出开除吴某的决定。

吴某不服,诉诸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处理结果处理结果仲裁机构查实:

吴某上班迟到早退确有其事,据医院证明休假仲裁机构查实:

吴某上班迟到早退确有其事,据医院证明休假两周合法,应而只构成两周合法,应而只构成44天的旷工事实,属酒店天的旷工事实,属酒店就业规则就业规则中的中的乙类过失而非丙类,应处以警告和经济制裁,不属开除之列。

因此,乙类过失而非丙类,应处以警告和经济制裁,不属开除之列。

因此,该酒店作出开除吴某的决定应予以撤消。

该酒店作出开除吴某的决定应予以撤消。

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开除职工开除职工是对职工最严厉的制裁,它必须具备是对职工最严厉的制裁,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三个条件:

一是职工违:

一是职工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二是违纪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企业的后果,既包括经反了企业规章制度;二是违纪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企业的后果,既包括经济方面的损失,也可包括对企业形象的破坏;三是违纪行为及其后果的情济方面的损失,也可包括对企业形象的破坏;三是违纪行为及其后果的情节严重,如果情节不严重或比较严重,则不构成开除事实。

节严重,如果情节不严重或比较严重,则不构成开除事实。

本案吴某具备违纪事实,但情节显然不属于最严重的一类,故不该开本案吴某具备违纪事实,但情节显然不属于最严重的一类,故不该开除。

酒店开除吴某的决定既不符合有关劳动保护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酒除。

酒店开除吴某的决定既不符合有关劳动保护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酒店自定的店自定的就业规则就业规则。

注意:

劳动法注意:

劳动法29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得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案例2:

张某系张家口地区农民,来京打工。

2011年3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用为搬运工。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约定每月工资1100元,发生伤亡事故餐馆一概不负责任。

一日张某在搬运货物时,被货物压伤,导致腰部、手部受伤。

张某要求餐馆承担医药费、营养费等工伤赔偿责任时,该餐馆老板拒绝张某的请求,称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张某是农民,不能适用劳动法,并将张某解雇。

后此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后,个体餐馆老板承担了工伤赔偿责任。

分析:

分析:

此案中个体餐馆与张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案例案例3、职工被机器轧断腿,企业不承认劳动关、职工被机器轧断腿,企业不承认劳动关系,住院病例来证明系,住院病例来证明吴某被公司工作人员送往医院后,医院出具了诊断结果:

左腿内外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左下肢多处轻组织碾挫伤。

因为伤势较重,吴某在医院骨科病房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

出院后,吴某要求公司为自己申报工伤,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称其与吴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于是吴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自己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调查审理,发现吴某提交的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显示他的确在受伤后住院33天,工作单位一栏明确写明为某工程公司。

吴某的入院手续和病案首页均由送他住院的公司工作人员所填,公司方面承认此项事实,也认可了病案首页的真实性。

同时,吴某还向仲裁庭提交了工程公司为其支付工资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

根据以上证据,仲裁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决吴某与某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案例4.4.袁小姐2008年3月应聘到一家快递公司做会计工作,该公司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

2012年12月31日,快递公司与袁小姐终止了劳动关系。

3月9日,袁小姐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自己在劳动关系终止前就已经怀孕5个月,她经朋友提醒以及查阅相关法律得知,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而应当将期限自动延续到孕产和哺乳期满为止。

袁小姐遂向快递公司提出续延劳动关系至哺乳期满并补缴相关的社会保险的要求,遭到公司拒绝。

袁小姐只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快递公司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赔偿其相应损失。

案例案例6.6.某科学院为配合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内环境某科学院为配合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内环境进行整顿,院内需拆除几处房屋建筑,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进行整顿,院内需拆除几处房屋建筑,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有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拆除,研究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有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拆除,研究院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院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1010万元。

某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万元。

某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55名工人工作名工人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工人孙某不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工人孙某不慎从房顶坠落受伤慎从房顶坠落受伤,需住院治疗需住院治疗,医院要求支付住院押金医院要求支付住院押金11万元万元,研究院垫付。

后孙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研究院垫付。

后孙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劳动服务公司与研究院都不同意支付。

劳动服务公司对孙某说劳动服务公司与研究院都不同意支付。

劳动服务公司对孙某说,你是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的你是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的,应由研究院为你支付医疗费。

该名应由研究院为你支付医疗费。

该名工人即以研究院为被告工人即以研究院为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要求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并享受工伤待遇。

问题:

请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关系问题:

请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关系案例案例7.7.原告邹桂花于原告邹桂花于20072007年年88月月1212日进入被告翁卫国的拉床厂,从事拉床日进入被告翁卫国的拉床厂,从事拉床工作。

被告翁卫国未办理营业执照。

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

被告翁卫国未办理营业执照。

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112011年年11月月2929日,被告翁卫国不让原告邹桂花在其拉床厂继续工作了。

日,被告翁卫国不让原告邹桂花在其拉床厂继续工作了。

原告邹桂花向余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翁卫国系无工原告邹桂花向余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翁卫国系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为由做出了不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后邹桂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翁卫国:

一、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后邹桂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翁卫国:

一、赔偿自赔偿自20072007年年88月月1212日至日至20112011年年11月月2525日双倍工资的另一倍日双倍工资的另一倍8200082000元;二、元;二、支付加班工资支付加班工资68256825元;三、补交社会保险费元;三、补交社会保险费82008200元;四、支付尚欠的工元;四、支付尚欠的工资资933933元。

元。

请问邹桂花的起诉法院会不会受理?

请问邹桂花的起诉法院会不会受理?

案例案例88:

AA公司从事床上用品生产、销售,每年公司从事床上用品生产、销售,每年7799月份生产旺季,朱月份生产旺季,朱某自某自20102010年来,在旺季自带本人的小货车到公司从事运输等工作,年来,在旺季自带本人的小货车到公司从事运输等工作,双方约定货车的油费、过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均由双方约定货车的油费、过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均由AA公司支付,公司支付,期间,朱某日常生活起居均在公司内,朱某在运输中,运输的物品、期间,朱某日常生活起居均在公司内,朱某在运输中,运输的物品、目的地、时间要求均听从公司的指令。

某日,朱某受公司指派在购目的地、时间要求均听从公司的指令。

某日,朱某受公司指派在购买发动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买发动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朱某之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审查后认定朱某朱某之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审查后认定朱某与公司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其管辖。

理由:

与公司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其管辖。

理由:

第一,朱某是自带生产工具,劳动关系中一般应由用人单位提第一,朱某是自带生产工具,劳动关系中一般应由用人单位提供生产工具;第二,朱某与供生产工具;第二,朱某与AA公司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其关公司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其关系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系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劳动保障部门的判断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劳动保障部门的判断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案例9:

2012年6月,安徽保姆周岱兰通过普陀区保姆中介所介绍,为上海市普陀区一户人家提供家政服务。

2013年12月24日,周岱兰在雇主家擦玻璃时,不慎失足从4楼摔了下去,医院诊断为:

脾脏破裂,腰椎粉碎性骨折。

医院立即实施手术,周岱兰的脾脏被切除,雇主为此支付了2万多元的医药费。

但需再做手术支付4万多元的费用方可摆脱终生瘫痪的危险。

周本人无力支付,已经为其支付2万元医药费的雇主也表示难以为继。

周岱兰通过法律援助要求普陀区保姆中介所承担赔偿责任。

问:

本案中的家政服务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问:

本案中的家政服务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动关系。

案例案例10.10.张某于张某于19961996年毕业后分配到某电器公司从事科研工作。

年毕业后分配到某电器公司从事科研工作。

20002000年该公司出资派其到国外学习,培训费用为年该公司出资派其到国外学习,培训费用为12967.512967.5元。

回国后,张与公司签订了为期元。

回国后,张与公司签订了为期10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期自20032003年年77月起至月起至20132013年年77月至。

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出月至。

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出资培训过的技术人员服务年限不得少于资培训过的技术人员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8年。

年。

20072007年年55月张某提出调动申请,被公司拒绝,张即到月张某提出调动申请,被公司拒绝,张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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