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台南分局办事细则.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402905 上传时间:2023-01-31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1.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台南分局办事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台南分局办事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台南分局办事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台南分局办事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台南分局办事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台南分局办事细则.docx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台南分局办事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台南分局办事细则.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台南分局办事细则.docx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台南分局办事细则

【法规名称】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台南分局办事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06-07

【正  文】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台南分局办事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据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所属各分局组织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台南分局(以下简称本分局)业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3条 

  

  本分局分局长综理分局业务,副分局长襄理分局业务,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标准、度量衡、检验业务之推行及管理事项。

  

  二度量衡器之检定、检查及校正等实施事项。

  

  三国内产销及输出与输入农工矿产品之检验及技术服务事项。

  

  四品质保证制度之推行、审核及管理事项。

  

  五标准、度量衡、检验与品质保证等国际合作业务之执行及资料搜集、供应事项。

  

  六验证体系及产品标志之推行事项。

  

  七其他有关标准、度量衡、检验及品质保证事项。

  

  第4条 

  

  本分局设第一课、第二课、第三课、第四课、第五课、第六课、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等单位。

  

  第5条 

  

  第一课置课长一人,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机械、电机、电子类产品检验业务之推行及管理事项。

  

  二国内产销及输出与输入机械、电机、电子类产品之检验及技术服务事项。

  

  三检验(试验)仪器之筹划与管理维护等事项。

  

  四机械、电机、电子类产品之委讬试验及特约检验执行事项。

  

  五配合总局执行机械、电机、电子类产品检验与品质保证等国际合作有关业务。

  

  六机械、电机、电子类产品验证标志之推行事项。

  

  七机械、电机、电子类产品正字标记品管评鉴及产品检验等工作相关事项。

  

  八本课主管业务之检验法规、作业程序、标准、训练及方法之研究改进、搜集与建议事项。

  

  九本分局国内产销商品检验综合事项之执行。

  

  一○本课主管业务之疑义,免验查询等事项。

  

  一一本课主管之工作计划、报告、表报、文稿之撰拟、收发登记事项。

  

  一二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6条 

  

  第二课置课长一人,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化工类产品检验业务之推行及管理事项。

  

  二国内产销及输出与输入化工类产品检验及技术服务事项。

  

  三化工类产品委讬试验及特约检验执行事项。

  

  四配合总局执行化工类产品检验与品质保证等国际合作有关业务。

  

  五化工类产品验证标志之推行事项。

  

  六化工类产品正字标记品管评鉴及产品检验等工作相关事项。

  

  七本课主管业务之检验法规、作业程序、标准、训练及方法之研究改进、搜集与建议事项。

  

  八本分局品保、正字标记综合业务等事项之执行及相关业务谘询服务。

  

  九检验(试验)仪器、药品、器材之筹划与管理维护等事项。

  

  一○本课主管业务之疑义,免验查询等事项。

  

  一一本课主管之工作计划、报告、表报、文稿之撰拟、收发登记事项。

  

  一二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7条 

  

  第三课置课长一人,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农、畜、水产品及其加工调制食品检验业务之推行及管理事项。

  

  二国内产销及输出与输入农、畜、水产品及其加工调制食品检验及技术服务事项。

  

  三农、畜、水产品及其加工调制食品委讬试验及特约检验执行事项。

  

  四配合总局执行农、畜、水产品及其加工调制食品检验、品保、环管及产品验证作业相关事项。

  

  五本课主管业务之检验法规、作业程序、标准、训练及方法之研究改进、搜集与建议事项。

  

  六本课正字标记业务事项之执行及相关业务谘询服务。

  

  七农、畜、水产品及其加工调制食品不合格之处理事项。

  

  八农、畜、水产品及其加工调制食品检验及品质管制厂商谘询答复事项。

  

  九检验(试验)仪器、药品、器材之筹划与管理维护等事项。

  

  一○农、畜、水产品及其加工调制食品检(试)验资料之搜集、整理、统计、分析事项。

  

  一一本课主管之工作计划、报告、表报、文稿之撰拟、收发登记事项。

  

  一二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8条 

  

  第四课置课长一人,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度量衡器检定业务之推行及管理事项。

  

  二度量衡违规案件之取缔事项。

  

  三本课主管度量衡器检定业务法规、作业程序、施检规范、训练、检定技术及方法之研究改进、搜集与建议事项。

  

  四检定设备之筹划与管理维护等事项。

  

  五标准器之管理维护及送校等事项。

  

  六本课主管度量衡器检定业务之疑义查询事项。

  

  七本课主管之工作计划、报告、表报、文稿之撰拟、收发登记事项。

  

  八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9条 

  

  第五课置课长一人,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度量衡业务之推行、宣导及管理事项。

  

  二度量衡器之检查、校正实施等事项。

  

  三度量衡器检查资料之搜集、计划之拟订、执行及成果统计编报事项。

  

  四度量衡器纠纷案件之调查处理事项。

  

  五度量衡违规案件之取缔事项。

  

  六本课主管度量衡器检查技术、法规、作业程序、训练、检校技术及方法之研究改进、搜集与建议事项。

  

  七检校设备之筹划与管理维护等事项。

  

  八本分局实验室认证体系综合业务之执行及相关业务之谘询服务事项。

  

  九本课主管之工作计划、报告、表报、文稿之撰拟、收发登记事项。

  

  一○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10条 

  

  第六课置课长一人,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受理各类报验发证业务之推行及管理事项。

  

  二应施检验商品申请免验案件之核办及追踪管理事项。

  

  三核发各类证书使用之钢印、印戳及铅封机、样章等管理事项。

  

  四检验商品核发各项证书与不合格通知书及检验资料、证书等之保管事项。

  

  五各类规费之核收、催缴事项。

  

  六应施检验商品之厂商印鉴卡之核办、输出品产地证明书之核发。

  

  七各类标识、检定合格单、铅块(饼)之领取、管理、分配与使用统计事项。

  

  八违规案件处分书之送达及罚款催缴事项。

  

  九检验制度、检验行政之研究、改进与建议事项。

  

  一○标准资料之提供、消费者服务与业者意见调查及联系沟通等事项。

  

  一一本课主管之工作计昼、报告、表报、文稿之撰拟、收发登记事项。

  

  一二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11条 

  

  秘书室置秘书三人或四人,其中一人主导秘书幕僚参谋作业,并综核文稿,其余秘书兼办依本分局特性予以分工,负责督导、审核及主导规划各课(办事处)业务,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会议决议案执行情形之汇办及列管、追踪等事项。

  

  二业务上重大案件向分局长提报事项。

  

  三施政计划、工作报告之汇编或审议事项。

  

  四公文、电子文件与机密文件之撰拟及文书改革计划之推行事项。

  

  五综核文稿事项。

  

  六各类业务视察访问之安排及资料之汇编事项。

  

  七公共关系及记者会业务事项。

  

  八法制业务事项。

  

  九公文稽查事项。

  

  一○为民服务与便民业务之督导考核事项。

  

  一一新闻资料之发布及相关杂志编辑与发行事项。

  

  一二本分局各类图书期刊、技术文件之建档管理、清点、催还等事项。

  

  一三课室间业务之连系、协调事项。

  

  一四文书总收发、登记、公文缮校、档案管理、印信典守事项。

  

  一五员工薪津表册之编造、发放及法定税捐、保险费之扣缴事项。

  

  一六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之出纳、保管、登记事项。

  

  一七会议召开与会议室布置事项。

  

  一八物品之请购、采办、保管、出纳及各类规费收缴(包括收缴正字标记申请费及证书费)事项。

  

  一九公有财产之登记、保管、养护事项。

  

  二○车辆管理及油料保管、领发事项。

  

  二一员工交通费申请与发给事项。

  

  二二工友(技工、驾驶)之分配、调度、管理及考勤事项。

  

  二三劳工保险及工友全民健保之办理事项。

  

  二四公有房舍之管理、修缮、分配及环境卫生之整理与灾害处理事项。

  

  二五事务计划及营缮、规划、采购等事项。

  

  二六民防业务事项。

  

  二七国家赔偿案件之拟议事项。

  

  二八本室主管之工作计昼、报告、表报、文稿之撰拟及收发登记事项。

  

  二九资讯业务之规划、建置、推广、维护及管理等事项。

  

  三○不属于其他课室事项。

  

  三一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12条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人事规章及人事兴革之研究、策划、建议事项。

  

  二组织编制、办事细则及分层负责之研拟事项。

  

  三本分局职员任免、迁调及职务归系之拟办事项。

  

  四本分局职员考试、铨审、动态、试用及留职停薪之拟办事项。

  

  五本分局职员考绩(平时考核)、奖惩之拟办事项。

  

  六退休(资遣)、抚恤、训练、进修、实习及出国案件之拟办事项。

  

  七勤惰、差假管理事项。

  

  八值日人员之编排及变更办公时间之拟议事项。

  

  九待遇、福利、保险、文康活动暨各项庆典之拟办事项。

  

  一○人事资料之登记、移转、管理及人事证明书、职员录等事项。

  

  一一本室人事人员之任免、奖惩、考绩之拟议事项。

  

  一二本室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及文稿之撰拟、收发登记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一四其他临交办事项。

  

  第13条 

  

  会计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会计统计业务之策划推进及制度研究改进之拟议事项。

  

  二岁入(出)概(预)算、分配预算之汇编、预备金动支之拟议及决算书编制事项。

  

  三经费支用之查核、收支凭证审核及经费流用拟议事项。

  

  四预算执行进度查核、财务上增进效能之研究建议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拟议事项。

  

  五传票及付款凭单编制、会计簿籍记载、会计报告编制及原始凭证之保管、送审等事项。

  

  六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保管及报表编制、图表设计、绘制等事项。

  

  七本室编制内人员之任免、迁调及考核之拟议事项。

  

  八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14条 

  

  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二维护机关设施安全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三公务机密维护及处理泄密案件。

  

  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事项。

  

  五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六本室政风人员之职务归系、任免、迁调及考核之拟议事项。

  

  七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15条 

  

  配合斗六、嘉义地区国内产销及输出与输入商品检验及度政业务需要,本分局设斗六及嘉义办事处,并得于重要港口或地点设办事处或工作站,各置综理业务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编制人员派兼,承分局长之命令办理有关报验发证、检验及度政等事项,其所需人员由法定编制员额内调配。

  

  第16条 

  

  本分局职员应恪遵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法令规定。

  

  第17条 

  

  本分局职员应依照规定时间办公,并须亲自签(刷)到(退)不得迟到早退。

  

  第18条 

  

  本分局职员处理公务,应依据相关法令规章办理。

  

  第19条 

  

  本分局主管对属员之平时生活素行,应严密查察,加强考核,并将所得品德生活优(劣)资料登入考核手册,密送人事室登记。

  

  第20条 

  

  本分局员工向上级有所报告时,应按级陈转,但遇有紧急重大事情或奉命直接陈述者,不在此限。

  

  第21条 

  

  本分局职员请假,应依照规定办理。

  

  第22条 

  

  员工值日应确实负起门禁管制及维护机关安全之责任,有关值日规定,依本分局值日规则办理。

  

  第23条 

  

  本分局处理公文人员应遵照行政院“文书处理手册”之规定办理各项文书。

  

  第24条 

  

  本分局职员,对于其经办公文或公务须严格保守机密,不得有所泄漏或遗失。

  

  第25条 

  

  本分局公文收发,区分为总收发及单位收发二种。

  

  公文收发,使用公文管理系统列管,总收文登录分办后,列印公文分办单由单位收发人员签收确认,发文人员应注记发文及归档办结日期,供稽催人员查考及归档存查销号之用。

  

  第26条 

  

  本分局收发人员除注意例行签收、拆封、编号外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凡附有现金、支票、汇票或其他有价证券之公文,应即送出纳在来文注明或发给收据后,再行分办。

  

  二如来文封套上未注明密件,拆封后始发觉为密件者,仍依密件处理。

  

  第27条 

  

  单位收发人员,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经点收清楚来文后,应在公文管理系统收件选项点收确认。

  

  二单位移文或送会时,应于送件选项输入移往送会单位,并注明移文日期时间。

  

  三创稿文件,于创稿选项下登录新增后,依规定程序列管。

  

  四存后提办及先行复知文件,依创稿文件处理程序办理。

  

  第28条 

  

  发文人员应完成审查附件、挂号、缮校、用印、缮写信封后依照公文性质缓急分别以普通、限时专送、挂号、快递、电传、电子邮件等方法寄递。

  

  第29条 

  

  公文处理时限以不超过下列时限为原则:

  

  一最速件随到随办。

  

  二速件不超过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过六天。

  

  四人民申请案件除有关技术性或专业性案件,办理过程在七天以上者,其处理时限得另订之,余均以最速件处理。

  

  第30条 

  

  各单位承办之文件,如案情复杂,须经详细审核磋商或查考复杂之前案,以及来文定有答复之期限,而不能于前条所订时限内办结者,得按下列展期之规定办理:

  

  一展期天数七日以内者,由单位主管核定。

  

  二展期天数逾七日者应由分局长核定。

  

  三来文定有答复期限,因故不能按期办出者,应先协调函知来文单位。

  

  第31条 

  

  各单位收发人员应根据现用公文管理系统,切实办理公文稽催查询。

研考人员稽催查询公文时效及公文品质相关事项。

  

  第32条 

  

  档案管理应依“事务管理规则”及行政院“档案管理手册”内有关档案管理之规定办理。

有关内部作业,由秘书室自行订定。

  

  第33条 

  

  机密文件处理应依行政院“文书处理手册”中文书保密及“国家机密保护办法”办理。

  

  第34条 

  

  本分局岁入(出)概(预)算,由会计室依据政府有关法令规定与年度施政计划,暨各单位提供之资料与分局长指示汇编之。

决算依据有关法令规定及年度施政计划成果并按年终收支实况编制之。

  

  第35条 

  

  款项收支,由会计室审核凭证,编制传票或付款凭单陈分局长核定送秘书室出纳人员收支登帐,倩权人领款时,应在传票或付款凭单上加盖与原始凭证相同之印章,并由秘书室出纳人员在上项传票或付款凭单内,加盖“付讫”之印戳后,填制现金结存日报表,连同原始凭证一并送还会计室登帐,会计室应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

  

  第36条 

  

  员工薪津由秘书室出纳人员,依据员工异动通知单编造清册,职员送人事室,工友送秘书室核对后,再送会计室分别审核,陈分局长核定后,交会计室编制传票或付款凭单,送秘书室出纳人员转发,并扣缴法定税捐。

  

  第37条 

  

  所有银行往来对帐单,由秘书室负责核对,如有差额,应在对帐单内详细注明原因,至与财政部支付处对帐单,由会计室负责核对。

  

  第38条 

  

  每月收支款项,依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由会计室编制会计报告,陈上级机关查核。

  

  第39条 

  

  本分局各单位领用物品,领用人应填具领物(料)单,经各单位主管核章后送秘书室核发。

  

  第40条 

  

  各单位办公所需要未预备之财、物或修缮,应填具请购(修)单,送秘书室查价,除零星案件外应会请会计室加注预算科目后送分局长批示,依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41条 

  

  本分局财产应由秘书室设置经历卡,详登名称、种类、数量分别指定专人保管。

  

  第42条 

  

  各单位所借(领)用之财物,(含财产与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损坏,经由各课室主管认定确需修理者,应由各单位填具“请修单”送秘书室招商修理。

  

  第43条 

  

  各单位所借(领)用之财物,在其使用期间,应常注意保养、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44条 

  

  各单位所借(领)之财物,已因损坏无法继续使用且无修理价值已逾报废年限者,应填具“财物减损单”洽秘书室及会计室依规定程序办理报废。

  

  第45条 

  

  财物经管或使用人,遗失或损坏其财物时,除因灾害或因不可抗力,经查属实者外,以责令赔偿相同财物为原则,其无相同财物可赔偿时,应依政府规定赔偿之。

  

  第46条 

  

  财务经管人交接或一般员工离职时,应将经管财物列册交代,或照所借财物单交还经管者,索回原借条,以明责任,如有短少或手续不全者,除不发给离职证明外,并追保责赔,其情节重大者依法办理。

  

  第47条 

  

  本分局办公房屋及宿舍由秘书室随时派员勘察,如有重要修缮工程应依规定办理。

  

  第48条 

  

  本分局驾驶、技工、工友之选用、退职、解雇(开除)、分配、管理、考核、奖惩、保险均由秘书室办理,并与人事室取得密切联系。

  

  第49条 

  

  本分局之车辆调派、修理及油料核拨、消耗等管理由秘书室办理。

  

  第50条 

  

  本分局局务会议,以分局长、副分局长、秘书、各单位主管及指定人员组成之。

并得指定与会议事项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规则另定之。

  

  第51条 

  

  本分局业务检讨会视需要随时召开之。

  

  第52条 

  

  本分局得依业务需要组织各种委员会或小组;组织章程另订之。

  

  第53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