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照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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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照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1

 

关于《日照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践经验,市建委起草了《日照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2年5月15日。

公众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行政服务科(邮政编码:

276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日照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rzjwfgk@。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日照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九)通风与空调安装质量;

  (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

  (十一)相关公共部位及其它合同约定项目质量。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户验收准备和申请。

1、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

2、施工单位做好暗埋水电管线等标识和空间尺寸的测量工作。

对于住户内地面、顶棚及墙面内暗埋的水管、电气管线的走向,户内承重柱、墙、梁与填充墙的分界线,都要画图示意;对于面层为初装修的地面、顶棚和墙面,上述管线走向、分界线以及空间尺寸的测量点,还要用实线标注在相应的建筑物实体表面上。

3、上述工作完成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书面申请。

(二)成立分户验收小组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按专业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

有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并经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

(三)制定分户验收方案

分户验收小组成立后,首先应研究制定详细的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方案应包括确定分户验收的项目、人员分工、检查仪器和工具的配备、不同验收项目的验收时间和验收方法、分户验收的资料整理要求等。

建设单位应在分户验收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告知。

(四)进行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和地方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等要求,对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进行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

分户验收中发现不合格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对该项目进行分户验收。

(五)分户验收资料整理

每户住宅及相关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由各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分户验收人员资格专用章及单位公章,其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合格证》应制作一式两份,一份置于户内醒目位置,另一份放入分户验收资料。

分户验收形成的资料(包括分户验收方案、质量问题的整改措施等情况、暗埋管线图及上述验收记录表等)应单独整理、组卷,随施工技术资料一并归档。

第八条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

工程标牌应用耐久性、美观性石材制作,平面规格尺寸不小于800×600mm。

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开工和竣工日期;

  

(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一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每户的《住宅工程使用手册》,在向购房者交房时将该手册一并交付。

该手册应包括房(户)号及如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如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工程结构类型、层数、总建筑面积、抗震设防烈度、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楼面设计活荷载、户内配电负荷、楼面防水房间,工程的建筑装修、设备设施安装及节能保温等情况的简介等。

(二)住户套内建筑平面图、给排水平面图及系统图、采暖平面图及系统图、电气(包括弱电)平面图及系统图。

(三)户内建筑实体中暗埋的水电管线走向及填充墙与承重构件分界线示意图。

(四)室内设施配置及其使用说明。

(五)住宅使用注意事项。

(六)住宅工程的质量保修说明。

质量保修规定应符合2000年建设部第80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当将分户验收资料、《住宅工程使用手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整改,并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按照本规定进行分户验收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日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表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表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表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房(户)号

序号

验收项目

主要验收内容

验收记录

1

楼地面、墙面和顶棚

面层和基层粘结及观感质量

2

门窗

检验报告、启闭性能和观感质量

3

栏杆

栏杆高度、间距、安装牢固、防攀爬措施

4

防水工程

屋面、外墙、厨卫间等防水地面的渗漏试验检查

5

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开间及进深净尺寸、室内净高

6

给排水工程

管道、卫生器具及配件安装、功能试验

7

电气工程

配电箱、开关、插座、灯具安装,导线连接、等电位联结、漏电保护

8

采暖工程

管道、散人设备及配件安装,功能试验

9

通风与空调工程

空调洞留设,送风、制冷、制热功能,控制开关功能

10

智能建筑

多媒体箱、信息插座板、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电视、网络及通信导线

11

其它部位

楼梯踏步及护栏,通道宽度,地下室防水,烟气道、信报箱安装

分户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物业公司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员:

 

(公章)

年月日

项目经理:

验收人员:

 

(公章)

年月日

总监理工程师:

验收人员:

 

(公章)

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员:

 

(公章)

年月日

表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工程名称

结构/层数

面积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总户数

施工单位

开竣工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验收情况

验收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验收结论

共验收户;

验收合格户户;

验收不合格户户,已整改至合格户;

不符合《日照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中部分条款要求,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户,其房号为: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物业公司

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总监:

 

(公章)

年月日

项目经理:

质量检查员:

(公章)

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表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工程名称

户(房)号

完工日期

年月日

验收日期

该户已按《日照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要求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

建设

单位

(签章)

监理

单位

(签章)

施工

单位

(签章)

物业

公司

(签章)

备注:

建设单位(公章)

注:

1、该合格证一份置于室内醒目位置,一份存于分户验收资料。

2、如存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又无法整改的缺陷在备注栏中说明。

3、“签章”处应由有资格的验收人员签名并盖个人分户验收专用章。

日照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准

1总则

1.0.1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和《日照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日照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工程的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1.0.3住宅工程的质量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按照本标准的要求,组织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涉及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专门的验收。

2.0.2推算值

根据设计文件,由设计层高、轴线等尺寸减去结构实体和设计装修层等尺寸计算得出的数值。

不同住户的同类房间,推算值必须一致。

2.0.3偏差

实测值与推算值之差。

2.0.4极差

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2.0.5空间尺寸

住宅工程室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自然间内部净空尺寸,主要包括净开间、进深和净高。

2.0.6积水

排水后深度超过5mm的积水。

2.0.7多媒体箱(集中配电箱)

设置有线电视、通信、网络、安全监控等集中布线于一体的智能接线分配箱。

3基本规定

3.0.1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3.0.2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1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2做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墙)窗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3做好暗埋水、电管线的标识和空间尺寸测量点标注等工作。

对于住户内地面、顶棚及墙面内暗埋的水、电气管线的走向,户内承重柱、墙、梁与填充墙的分界线,都要画图示意;对于面层为初装修的地面、顶棚和墙面,上述管线走向、分界线以及空间尺寸的测量点,还要用实线标注在相应的建筑物实体表面上。

3.0.3分户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具备建造师、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等执业资格;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

参与验收签字的相关人员应取得日照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格证书。

3.0.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户验收准备和申请。

1、分户验收内容完成之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

2、施工单位在工程具备分户验收条件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书面申请。

(二)成立分户验收小组。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人员不应少于4人,其中安装人员不少于1人。

有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

(三)制定分户验收方案

分户验收小组成立后,应研究制定详细的分户验收方案,包括确定分户验收的项目、人员分工、检查仪器和工具的配备、不同验收项目的验收时间和验收方法、分户验收的资料整理要求等。

建设单位应在分户验收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告知。

(四)进行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和地方的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定和设计文件等要求,对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进行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

分户验收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部位应标注并记录,并按本标准第3.0.6条进行处理。

(五)分户验收资料整理

每户住宅及相关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附录A)、《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录B)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附录C),由各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分户验收人员资格专用章及单位公章,其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应制作一式两份,一份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另一份放入分户验收资料。

分户验收形成的资料(包括分户验收方案、质量问题的整改措施等情况、暗埋管线图及上述验收记录表等)应单独整理、组卷,随施工技术资料一并归档。

3.0.5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项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分户验收记录完整。

3.0.6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施工单位制定处理方案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后,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进行返修或返工。

2处理完成后,应对返修或返工部位重新组织验收,直至全部符合要求。

3当返修或返工确有困难而造成质量缺陷时,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5.0.6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存入分户验收资料。

监督机构对此处理过程进行质量监督。

3.0.7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用耐久性、美观性石材制作,平面规格尺寸不小于800×600mm。

工程标牌的制作详见附录E。

3.0.8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住宅工程使用手册》,并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建设单位在向购房者交房时,必须将《住宅工程使用手册》一并交付。

《住宅工程使用手册》应包括房(户)号及如下内容:

(1)工程概况:

如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工程结构类型、层数、总建筑面积、抗震设防烈度、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楼面设计活荷载、户内配电负荷、楼面防水房间,工程的建筑装修、设备设施安装及节能保温等情况的简介等。

(2)住户套内建筑平面图、给排水平面图及系统图、采暖平面图及系统图、电气平面图及系统图。

(3)户内建筑实体中暗埋的水电管线走向及填充墙与承重构件分界线示意图。

(4)上水、下水、强弱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电梯等设施配置的使用说明。

(5)家庭装饰、装修、改造及日常使用的注意事项。

(6)住宅工程的质量保修事项。

质量保修应符合2000年原建设部第80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内容应包括: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公司的地址及保修联系电话。

(7)服务指南。

包括小区周边交通状况,教育设施,小区划块的中学、小学、幼托,社区服务设施,居委(社区)地址及电话,当地派出所地址及电话等。

3.0.9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分户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0.10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通过现场抽查的方式复核分户验收记录,核查分户验收标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组复核工作予以监督。

如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4室内地面

4.1普通水泥楼地面(混凝土、水泥砂浆楼地面)

4.1.1面层与基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缺陷。

检验方法:

用小锤轻击,沿自然间进深和开间两个方向,间隔400-500mm均匀布点,逐点敲击。

检查数量:

对所有布点全数检查。

注:

自然间内,面积不大于400c㎡的空鼓少于两处,可不作为空鼓缺陷。

4.1.2水泥楼地面工程面层应平整,不应有裂缝、脱皮、起砂等缺陷,阴阳角应方正顺直。

检验方法:

俯视地坪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逐间检查。

4.1.3地暖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的分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的空隙。

检验方法:

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

逐间检查。

4.2板块楼地面面层

4.2.1板块面层表面应洁净、平整,无明显色差,接缝均匀,板块无裂缝、掉角、缺棱等缺陷。

检验方法:

俯视地坪检查板块面层外观质量缺陷。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4.2.2板块面层上下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缺陷。

检验方法:

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

对每一自然间板块地坪按梅花形布点进行敲击,板块阳角处应全数检查。

注:

自然间内存在局部空鼓单块板块(面积不大于该板材面积的1/8),且数量不超过板块总数的5%,可不作为空鼓缺陷。

4.2.3地暖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的伸、缩缝分割缝应符合设计要求,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的空隙。

检验方法:

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

逐间检查。

4.3木、竹楼地面面层

4.3.1木、竹面层铺设应牢固,粘结无空鼓,脚踩无响声。

检验方法:

观察、脚踩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

对每一自然间木、竹地面按梅花形布点进行检查。

4.3.2木、竹面层表面应洁净、平整、无明显色差,接缝严密、均匀,面层无损伤、划痕等缺陷。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木、竹面层外观质量缺陷。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注:

同一自然间每处轻微划痕最长不超过100mm,所有划痕累计长度不超过300mm。

4.3.3地面辐射木地板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空隙。

检验方法:

观测、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室内墙面、顶棚抹灰工程

5.1室内墙面

5.1.1室内墙面应平整,颜色基本一致,不应有爆灰、裂缝,阴阳角应顺直。

检验方法:

距墙面800mm-1000mm处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1.2墙面抹灰面层与基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不应有脱层、空鼓等缺陷。

检验方法:

用小锤轻击,间隔400-500mm均匀布点,逐点敲击。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1.3墙面涂饰面层应粘结牢固,不得有漏涂、透底、起皮、掉粉和返锈等缺陷。

检验方法:

观察、手摸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1.4墙面涂饰面层不应有爆灰、裂缝,同一墙面无明显色差;表面无划痕、损伤、污染,阴阳角应顺直。

检验方法:

距墙面800mm-1000mm处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1.5墙面裱糊面层应粘结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脱层、空鼓和翘边;软包的龙骨、衬板、边框应安装牢固,无翘曲,拼缝应平直。

检验方法:

观察、手摸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1.6裱糊墙面应平整、色泽一致,相邻两幅面层不显拼缝,不离缝,花纹图案应自然吻合;同一块软包面料不应有接缝,四周应绷压严密。

检验方法:

距墙面800mm-1000mm处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1.7墙面饰面板(砖)面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缺陷。

检验方法:

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

每一自然间内间隔400-500mm按梅花形布点进行敲击,板块阳角处应全数检查。

注:

自然间内存在局部空鼓,单块板块(面积不大于该板材面积的1/8),且数量不超过板块总数的5%,可不作为空鼓缺陷。

5.1.8墙面饰面板(砖)面层应洁净、平整,无明显色差,接缝均匀,板块无裂缝、掉角、缺棱等缺陷。

检验方法:

手摸,距墙面800mm-1000mm处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2室内顶棚抹灰

5.2.1室内顶棚宜采用免粉刷工艺,当采用顶棚砂浆抹灰时,需检查顶棚抹灰层与基层的粘结质量,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空鼓。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当发现顶棚抹灰有起鼓、裂缝时,采用小锤轻击。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2.2顶棚抹灰应光滑、洁净,面层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2.3室内顶棚涂饰面层的质量验收要求同本章第5.1.3条、第5.1.4条。

5.2.4室内顶棚裱糊面层的质量验收要求同本章第5.1.5条、第5.1.6条。

6空间尺寸

6.0.1室内净开间、进深和净高的空间尺寸的允许偏差和允许极差值应符合表6.0.1规定。

表6.0.1空间尺寸的允许偏差值和允许极差值

项目

允许偏差

(mm)

允许极差

(mm)

检查方法

净开间、净进深

±20

15

用激光测距仪辅

以钢卷尺检查

净高度

-20

15

检验方法:

1空间尺寸检查前应根据户型特点确定测量方案,并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情况确定空间尺寸的推算值,不同住户的同类房间,推算值必须一致。

2空间尺寸测量标注要求:

1)在分户验收记录所附的套型图上标明房间编号。

2)净开间、进深尺寸每个房间各测量不少于2处,测量部位宜设在距墙角(纵横墙交界处)及距地各500mm处;当墙角处门洞口墙垛宽小于500mm时,测量点宜设在墙垛中间且距地500mm处;当门洞口无墙垛时,如果另侧墙长大于2.00m,则也要在距洞口边和距地各500mm处设置测量点。

净高尺寸每个房间测量不少于5处,测量部位宜为房间四角距纵横500mm处及房间几何中心处。

3)测量点标注位置画直径5cm圆圈,内加十字。

线宽3mm,圈外上方标注代表净开间、净进深的大写英文字母L、H,圈外下方标注代表实测数值的阿拉伯数字,字高2cm,字体均为红色仿宋体。

示意图:

L2-1

3300

4)每户检查时应按附录A进行记录,检查完毕检查人员及时签字。

3特殊形状的自然间可单独制定测量方法。

检查数量:

自然间全数检查。

7门窗、护栏和扶手、玻璃安装工程

7.1门窗工程

7.1.1门窗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检验方法:

观察、手扳检查;开启和关闭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7.1.2门窗配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配件应采用不锈钢、铜等材料,或有可靠的防锈措施。

检验方法:

观察、手扳检查;开启和关闭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7.1.3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应脱槽。

铝合金门窗的橡胶密封条在转角处断开,并用密封胶在转角处固定。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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