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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为了切实搞好公司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全体员工的权益,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防止和杜绝人身伤害、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发生,经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1、健全综治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每年根据公司领导人员和机构调整,重新组建、调整综治领导成员及职责。

公司的党委书记担任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

  2、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综合治理。

通过召开党委会议、行政会议、党支部会议等,研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布置和检查综合治理具体工作,开展综合治理方面教育。

  3、加强与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等机关联系,进行警民共建。

  4、做法制报告、讲座,召开法制教育主题会,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宣传。

  5、定期与各支部签定综合治理责任状,明确责任与义务。

  6、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到位,做到落实责任人,备齐各种物品,制定好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安全防范检查,检查公司内的安全隐患,做到隐患随检随除。

  7、加强公司机关及周边环境的整治。

注意协调周边各单位的关系,发现有影响公司正常秩序的不安全隐患,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整顿工作。

  8、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公司外来人员管理。

加强矛盾纠纷的发现、排查与调解。

坚决把矛盾与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9、各车间、各部室要抓好责任范围内综合治理工作。

关锁好各办公室和库房的门窗,保管好公私贵重物品。

  10、库房、档案室等地方必须安放灭火器,防止触电起火等事故发生,消除各类不安全隐患。

  11、对机关重要部门加固防护窗栏和防盗门,防止偷盗案件发生,以避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12、对门卫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提高警惕,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13、强化门卫的职责,加强封闭管理,严格人员出入,严格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对公司的物资进出要严格检查,加强巡逻,确保公司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14、门卫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机关下班以后门卫值班人员要对办公楼周围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及职责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

为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强化组织领导决策和责任落实,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成立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如下:

组长:

总经理

副组长:

副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

安全环保部部长

组员:

各车间、部室负责人

1、公司党总支书记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2、公司下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置于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副部长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

公司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和习总书记新时代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五部委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更加广泛地开展创建、创安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和安全防范措施。

根据齐抓共管的原则,制定综治工作的职责:

1、各单位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有关重大情况,上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协调各车间/部室之间的工作,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工作,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来自上级的重大情况通报。

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对各车间/部室的责任目标管理,并在考核、奖惩中付诸实施。

2、对职工进行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一道做好内部矛盾的疏导和劳动争议协调,协助各级领导制定推行各种形式的综治责任制,配合公安、保卫、路政部组织群防群治队伍。

4、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及工资政策。

5、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各单位抓好检查、落实好爆炸物品使用、回收。

杜绝重大、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第三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查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明确我公司各单位、各工段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促进治安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落实,维护单位治安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追究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为确保公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精细化管理,公司各级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搞好公司综治维稳工作,特制订本责任制。

2.适用范围

根据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党政一把手对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各单位、各班组的干部、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安全保卫工作专兼职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均适用于本制度。

3.原则

对安全保卫工作责任追究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对单位发生的每一起刑事、治安案件对发生案件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发生案件的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发生案件的隐患不整改、防范措施未制定不放过;单位内部员工未受教育不放过。

4.考核

4.1考核细则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4.1.1、不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或不部署、不认真检查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工作不落实的;

4.1.2、接到公安保卫部门发出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4.1.3、在应采取技防措施的重点要部位,技防覆盖率未达100%的;

4.1.4、在单位内部有吸毒、贩毒或卖淫、嫖娼活动的;

4.1.5、交通工具、场所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4.1.6、通缉在逃突犯藏在单位内的;

4.1.7、外来暂住人工漏报率超过5%的(百分率的计算以本单位外来入口为兼数);

4.1.8、单位出租场所无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经敦促仍不办理的;

4.1.9、本单位“两劳”释解人员情况不明,漏登漏管,或重新获罪的;

4.1.10、本单位生产中使用的危化品(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等)管理不当存在严重不良影响的;未能密切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处理好内部矛盾,发生了影响稳定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不认真作出反思报告的。

4.2考核细则

(二)

4.2.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由主管部门对单位党政一把手、分管治安领导及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取消其本人当年度的评选先进资格;如有严重失职的,有纪检监察等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2.2在记过/处分期间发生重特大案件(含发生火灾或重大治安火灾事故)1起,或对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4.2.3由于安全措施不落实,全年发生特大案件2期,或发生盗窃案件被盗财物数额在20000元以上,或发生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恶性案件的,或发生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火灾、严重治安火灾事故的;

4.2.4外来暂住人口漏报率达15%以上的;

4.2.5本单位出租房屋未办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其漏办率达20%以上的;

4.2.6本单位“两劳”解释人员年内中心犯罪数超过近三年内解释、“两劳”人员总数4%以上的;

4.2.7未能密切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处理好内部矛盾,发生了重大影响稳定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4.3考核细则(三)

4.3除了执行以上制度外,对直接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单位领导承担责任)还应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由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单位根据安全保卫连带赔偿制度研究确定,但每月扣发不应超过工资总额的50%。

赔偿金归入安全保卫基金。

4.3.1由于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致使发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3.2凡单位被警告、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或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均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写出反思报告,报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4.3.4警告、通报批评、责成作出反思报告、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责任追究由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行使。

4.3.5警告/处分处罚由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行使,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经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检查合格,方可摘牌。

4.3.6一票否决由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提出,由党支部、公司办公室执行。

否决内容包括:

单位评选综合类先进和授予综合类荣誉称号以及评授与精神文明相关的单项先进和荣誉称号:

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四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励、处罚与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公司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安全生产和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

2.1在公司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公司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给了立功或者授子荣誉称号。

2.1.1在公司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2.1.2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公司治安秩序和公共秩序有功的:

2.1.3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2.1.4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避免重大案(事)件发生,成绩显著的;在公司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1.5在公司综治工作年终考核中成绩优秀的。

2.2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段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1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本单位、本部门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恶性事故的;

2.2.2对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治安职能部门提出存在的治安隐患和管理工作中的疏漏不及时治理,致使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2.2.3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事)件故意不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2.2.4因防范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致使国家、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2.2.5拒不接受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治安职能部检查的;

2.2.6在公司综治工作年终考核中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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