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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管理局项目执行办公室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执行机构的运转效能,解决近年来项目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项目执行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是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局)为特定建设项目实施而设置的项目执行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局行使项目管理职能。

第3条项目办参与所管项目的部分前期工作、负责项目的土建、房建、交通工程、绿化等工程的施工管理,征地拆迁的协调工作,负责机电工程的施工协调工作。

第4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包括:

1、总则

2、机构组建及职责

3、机构设置及费用标准

4、项目执行办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5、合同管理办法

6、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7、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8、工程进度管理办法

9、计量支付及费用管理办法

10、财务管理办法

11、项目执行办廉政建设管理办法(由纪检监察室另行颁发)

12、项目执行办会议纪要制度

13、项目执行办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由安全生产办公室另行颁发)

14、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15、信息管理办法

16、项目交工验收实施办法

17、农民工管理办法

18、项目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19、项目管理奖惩办法(暂行)

20、附则

第二章机构组建及职责

第5条项目办组建由局批准。

项目办组织机构设置及项目办管理费用由局施工管理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本办法第20条,22条的规定核定(核定的费用中不包含人员工资。

人员工资由项目执行办报局由组织人事处审批)。

局施工管理处负责项目办有关工作的日常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6条在项目前期由施工管理处会同组织人事处提出项目办主任、副主任人选,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后任命。

第7条项目办其他人员的选用,由局施工管理处、组织人事处考核后确定,派驻项目办纪检组由局纪委委派,财务人员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由局委派,其他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由项目办负责任命。

第8条项目办人员的调整仍按上述程序进行。

第9条项目办成立后应及时办理项目法人代表登记、授权等有关手续。

第10条项目办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交通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规章和制度,贯彻落实局的各项指令;

(二)局是建设项目的法定责任人,项目办对所管项目的质量、工期、投资目标的实现负直接责任。

(三)参与所管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招标工作。

(四)按照授权范围负责所管项目的工程变更、合同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征地拆迁、廉政建设、文明施工、环保安全等工作,负责施工期间的设计服务合同管理工作,负责机电工程的协调工作。

(五)负责对所管项目施工期间从业单位(建设单位除外)的考核。

(六)负责所管项目的交工验收准备工作,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第11条一般项目办设主任、大型项目办设主任和副主任,下设工程技术质监部、合同部、财务部、纪检组和办公室,项目办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内设机构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12条项目办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项目办日常工作,行使局授权的全部职责,对局负责。

(二)负责组织制定、实施项目办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负责项目办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

(三)按照授权范围参与设计、工程、监理、征地拆迁有关工作,并签发支付相关费用。

(四)负责项目合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考核。

(五)负责工程质量、进度管理工作。

(六)负责廉政合同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

(八)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九)负责组织开展交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雇佣区内农民工有关管理工作,负责落实确保民工工资发放有关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13条项目办副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分管工程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各类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核和实施工作。

(二)分管质量、进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质量检查和评定,参与上级单位组织的质量检查工作。

(三)分管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作。

(四)分管监理、施工单位的考核、考评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14条工程技术质监部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各类施工和工程变更中的技术方案。

(二)负责设计代表的协调管理工作。

(三)协调管理文明施工、环保、便道管理工作。

(四)组织施工质量的巡视、评比和抽检工作。

(五)负责施工技术资料的审查、整理,编制有关交竣工资料。

(六)参与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

(七)负责和参与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15条合同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合同管理、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落实。

(二)负责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三)负责工程进度控制,审查工程变更费用,对工程分包进行核查。

(四)负责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等有关工作,负责项目管理信息卡的填报工作。

(五)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协调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16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内外协调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文书档案、信息、车辆、机关事务、后勤服务等工作。

(三)负责内外宣传工作。

(四)负责劳工工资相关工作。

(五)负责落实雇佣区内农民工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六)承办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17条条件具备的项目办应建立临时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负责项目办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机构设置及费用标准

第18条为使我局公路建设项目有序进行,严格项目管理的各种制度,规范执行办内部管理,使项目执行办公室系统化、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各岗位职能作用。

按照公路建设项目规模及技术复杂程度,设置以下各类项目执行办公室机构。

第19条建设项目规模划分

根据公路建设项目规模及技术复杂程度,划分为大型公路建设项目、中型公路建设项目、小型公路建设项目。

项目划分

大型项目

中型项目

小型项目

公路等级、

合同段数量

高速、一级公路,设6个(含6个)以上合同段

高速、一级公路,设6个以下合同段

二级公路,设5个以下合同段

二级公路,设10个(含10个)以上合同段

二级公路,设5个(含5个)至9个合同段

三、四级公路

 

独立大桥

第20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每个项目执行办原则上设置主任1名,下设工程技术质监部、合同部、财务部和办公室;大型项目执行办根据实际设副主任1名。

1、大型公路建设项目

大型公路建设项目执行办配备21-24人、4-5辆交通车,其机构和人员设置如下图所示:

大型公路建设项目执行办公室机构框图

(总计人员:

21-24名)

主任1名

副主任1名

 

工程技术质监部

合同部

财务部

办公室

部长1名

部长1名

部长兼会计1名

办公室主任1名

路基、路面工程师1名

合同工程师1名

出纳1名

文档、文秘1名

结构工程师1名

计量工程师1名

 

炊事员1人、

试验检测工程师1名

征地、拆迁1名

 

打字员1人、

房建工程师1名(有房建工程时)

 

 

勤杂工1人

机电工程师1名(有机电工程时)

 

 

司机4-5人

合计4-6名

合计4名

合计2名

合计9-10名

2、中型公路建设项目

中型公路建设项目执行办配备15-17人、3-4辆交通车,其机构和人员设置如下图所示:

中型公路建设项目执行办公室机构框图

(总计人员:

15-17名)

主任1名

 

工程技术质监部

合同部

财务部

办公室

部长、路基、路面工程师1名

部长兼征地、拆迁1名

部长兼会计1名

办公室主任1名

结构工程师1名

合同工程师1名

出纳兼打字1名

炊事员1人、

试验检测工程师1名

计量工程师1名(兼文档文秘)

 

勤杂工1人

房建工程师1名(有房建工程时)

 

 

司机3-4人

合计3-4名

合计3名

合计2名

合计6-7名

3、小型公路建设项目

小型公路建设项目执行办配备11-12人、2-3辆交通车,其机构和人员设置如下图所示:

小型公路建设项目执行办公室机构框图

(总计人员:

11-12名)

主任1名

 

工程技术质监部

合同部

财务部

办公室

部长兼办公室主任,兼征地拆迁外部协调1名

合同、计量管理工程师1名

部长兼会计1名

主任(工程部长兼)

路基、路面、结构工程师1名

出纳1名(兼文档、文秘、打字)

炊事员1人、

试验检测工程师1名(兼交通安全设施)

 

勤杂工1人

 

司机2-3人

合计3名

合计1名

合计2名

合计4-5名

以上为项目执行办组织结构基本设置,若项目执行办公室所管理的项目是非单一或合并的,根据实际对项目执行办的人员、费用进行调整后下达。

4、大型公路建设项目执行办派驻纪检组长1名、纪检员1名;中、小型公路建设项目执行办派驻纪检员1名。

第21条配置人员的基本要求:

项目办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

原则上主任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副主任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各专业管理工程师应为中级及以上职称(有特殊专业时,专业工程师应具备此项特殊专业的相关工作经验);其余专业人员应具备初级或初级以上职称。

第22条管理费用及标准

(一)项目管理前期费用

根据实际情况由局施工管理处核定。

(二)项目实施期间管理费用及标准详见附表。

相关说明如下:

1、人员培训费、劳动保护用品费核定标准后,不再拨付给项目执行办,由局统一管理使用。

2、从交通建设管理局所属单位借调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执行办享受相关津贴,在原工作单位享受福利但不再享受误餐费、移动电话费、高温费、公路养护(收费)艰苦津贴及劳动保护用品。

3、从其他单位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根据交通建设管理局与原工作单位协商的标准按年度返还。

4、上级部门工作人员到项目执行办工作期间,按照该标准执行野外补助及加班补贴。

(三)项目后期费用:

由局施工管理处另行核定费用。

交通建设管理局项目执行办公室管理费用标准

(一)

费用项目

发放标准

(元/月·人)

计算办法

年费用核算总额

(元/年·人)

备注

人工费

野外补贴

1200

40元/人·天×30天。

12000

全年按照10个月核算,但项目执行办应按实际发生月数发放,节余费用结转到次年直至项目结束后,由局统一安排。

加班补

1

延时加班补贴

420

每天2小时,每月42小时,小时补贴按10元计算。

4200

2

节日加班补贴

48

6个法定节日,按照日补贴的2倍计发,

40元×6天×2倍=480元。

480

3

假日加班补贴

320

80个双休日,按照日补贴的1倍计发,

40元×80天×1倍=3200元。

3200

1

正、副主任

600

按照新交建办[2006]36号文件执行。

6000

2

部门负责人

500

5000

3

一般工作人员

400

4000

交通建设管理局项目执行办公室管理费用标准

(二)

费用项目

人员类别

工资

节日加班工资

假日加班工资

延时加班工资

移动电话费

合计

备注

实际发放标准

核定拨付标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工勤

岗位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工勤

岗位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聘用人员

工资

管理岗位

部门负责人

1600

60

400

280

500

2800

3100

3400

3280

3580

3880

办公室

工作人员

1300

50

350

230

400

2300

2600

2800

2690

2990

3190

技术岗位

部门负责人

1700

70

450

300

500

3000

3300

3600

3510

3810

4110

工程技术质监部、合同部、财务部

工作人员

1500

60

400

260

400

2600

2900

3100

3050

3350

3550

工勤岗位

汽车驾驶

1000

40

260

180

100

1600

 

 

1900

 

 

 

勤杂人员

800

30

210

140

 

1200

 

 

1440

 

 

其他

项目办根据实际需要聘用的专家,工资待遇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局按照核定拨付标准(含30%的社会保险费)核定费用,项目执行办按照实际发放标准支付费用;劳动合同签订后,社会保险费用由项目执行办在当地统一缴纳;聘用人员不再享受野外补贴;返聘人员按照实际发放标准核定费用。

交通建设管理局项目执行办公室管理费用标准(三)

费用名称

单位

费用标准

计算方法或说明

年费用核算总额

备注

单位

费用标准

办公费

1

打字复印耗材费

元/年·人

2000

 

元/年·人

2000

不包括工勤人员。

2

日常办公用品费

元/年·人

500

 

元/年·人

500

3

执行办人员出差车票及住宿费

元/年·人

3000

 

元/年·人

3000

4

人员培训费

元/年·人

2000

局统一管理使用

元/年·人

2000

5

劳动保护用品费

元/年·人

400

局统一管理使用

元/年·人

400

 

车辆租用费

元/月·辆

12000

平均每辆车每年按10个月计算

元/年·辆

120000

此项费用包括司机和车辆使用费等全部费用。

驻地房租费

元/年·人

10000

平均每人每年按10000元计算,以满足办公、生活需要为准

 

 

据实核算,不包括工勤人员。

业务招待费

元/年

 

业务招待费按大、中、小分别为6万、4万、2万

住宿单独核定。

注:

上述费用满一年按标准拨付,如不满一年,则用标准按月折算。

表中所列所有费用均为控制性指标,不作为实际拨付的依据

项目执行办公室办公设备配备标准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大型项目

中型项目

小型项目

办公设施

1

台式电脑

6

3

2

 

2

笔记本电脑

2

1

1

 

3

激光打印机

2

1

1

 

5

复印机

2

1

1

 

6

扫描仪

1

1

0

 

7

照相机

2

1

1

 

8

传真机

2

1

1

 

10

彩色电视机

16

9

6

 

11

空调机

7

4

3

根据项目需要配

12

投影仪

1

1

0

 

生活设施

1

餐具

1

1

1

根据人数配

2

灶具

1

1

1

 

3

碗柜

1

1

1

 

4

冷藏柜

1

1

1

 

5

冰柜

1

1

1

 

6

消毒柜

1

1

1

 

7

洗衣机

2

1

1

 

车辆

8

项目管理用车

4-5

3-4

2-3

 

办公及生活设施中的损耗设施按项目执行办实际配置人员进行配备.

第四章交通建设管理局项目执行办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23条为了建立和完善适合交通建设实际的项目执行办人员管理体系,规范项目执行办在人员配备、津贴发放、考核奖惩等方面的管理,逐步实现对项目执行办人员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培养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交通建设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24条项目执行办工作人员的管理以有利于项目建设为出发点,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以及交通厅有关干部、人事管理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25条项目执行办工作人员按《交通建设管理局项目执行办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执行办规模及人员构成配备,严格执行选拔程序,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上的作用。

第26条项目执行办工作人员由交通建设管理局统一管理,按照岗位分为: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按照用工形式分为:

机关派出人员、借调人员、聘用人员。

管理人员按岗位分为:

部门负责人、一般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是指经施工管理处批复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及相当职务的人员;一般管理人员是指除部门负责人之外的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岗位分为:

部门负责人、一般技术人员。

部门负责人是指经施工管理处批复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及相当职务的人员,一般技术人员是指除部门负责人之外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一般管理(技术)人员按不同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享受不同的待遇。

工勤人员是指项目执行办聘用的打字员、汽车驾驶员、炊事员、保安及其他勤杂人员。

第27条项目执行办工作人员选拔应遵循的原则:

项目执行办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原则上主任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副主任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身体健康、年龄在45岁以下;各专业管理工程师应为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身体健康,聘用的专业工程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有特殊专业时,专业工程师应具备此项特殊专业的相关工作经验);其余专业人员应具备初级或初级以上职称。

工勤人员要求身体健康,聘用的驾驶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50岁。

第二节人员管理

第28条项目执行办主任、副主任由施工管理处提出建议人选,报组织人事处,经局党委研究后任命。

第29条项目执行办内设机构负责人采用聘任制,由项目执行办负责聘任,聘期由项目执行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部门负责人在聘期内享受相应的待遇,解聘后不再享受岗位待遇。

聘任过程中项目执行办应严格按岗位要求对聘任人员进行考察和考核,经考察考核合格并报施工管理处批准后办理聘任手续,同时报备组织人事处。

报备材料包括:

考察考核情况说明、聘任文件,部门负责人属于聘用人员的,还应附个人基本情况和工作简历、奖惩情况。

第30条项目执行办的党组织、工会组织按照章程产生,项目执行办临时党支部的管理按《交通建设局项目执行办临时党支部管理办法》执行。

第31条项目执行办工作人员由施工管理处会同组织人事处提出建议,经施工管理处考核,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确定;借调外系统工作人员,在考核通过后,由组织人事处给借调人员原工作单位开具工资返还标准函,与借调人员原工作单位协商并同意后,办理借调手续;聘用人员经考核合格并签订交通建设局统一的劳动合同后上岗(聘用人员试用期一个月),项目执行办要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档案,按照局统一要求对聘用人员进行管理。

第32条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外聘、返聘专家及一些特殊专业的技术人员,由项目执行办提出建议,局施工管理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33条项目执行办纪检组、财务部人员的配备,由局纪检监察室、财务审计处考察、考核,经局党委批准后按项目执行办工作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34条项目执行办聘用人员(含返聘人员,下同)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个人一份、项目执行办一份、组织人事处一份)。

第35条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1年。

合同期满后,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及对本人进行考核的情况续签或解除。

第36条交通建设管理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劳动合同的订立、签订、续签、变更、终止及解除。

第37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38条根据劳动部劳办发[1996]33号文件规定,凡不属于项目执行办原因,聘用人员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经济补偿。

第四节工资、津贴及劳动保险

第39条项目执行办工作人员按照人员来源分为:

机关派出人员、局系统内借调人员、局系统外借调人员、聘用人员。

机关派出人员工资由机关发放;局系统内借调人员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局系统外借调人员工资由组织人事处与借调人员原单位协商后,按借调人员在项目执行办工作时间,年终一次性支付给借调人员原工作单位;聘用人员工资按新交建施工[2007]178文件执行,除工资外不再核发其他费用。

对于项目执行办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经批准外聘、返聘的老专家及特殊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由项目执行办提出建议,组织人事处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核发。

第40条在项目执行办工作的局属各管理处职工的职称申报和聘任由原单位按交通建设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41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6]79号文件精神,凡在项目执行办连续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工作人员,按项目执行办所在地区类别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由原单位负责在工资中发放,今后除野外补贴外不再发放高温、风沙等补贴。

第42条野外补贴是指工作人员在项目执行办工作期间发放的野外艰苦补贴。

项目执行办要严格按新交建施工[2007]178号文件要求的标准发放,组织人事处批复的人工费为控制标准不是补贴的执行标准,未经批准,项目执行办不得随意调整补贴标准。

第五节考勤及病、事假待遇

第43条项目执行办要严格考勤管理。

一、工作人员要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擅离工作岗位;办公室要做好考勤记录工作,局机关派出人员和借调人员的考勤,应同时报送原工作单位。

二、项目执行办所有工作人员请假由项目办主任审批;项目办主任请假,按局党委关于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执行,在请示分管领导之前应先征得局施工管理处的同意;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三、项目冬季停工期间,凡借调人员要回原单位报到,考勤由原单位负责,系统外借调人员回局施工管理处报到,由施工管理处安排相关工作并负责考勤,聘用人员由项目执行办做好相关安排,凡未经请假批准又未返回单位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病、事假待遇

1、局机关派出人员及借调人员:

当月病假3天以内(含法定节假日,下同)的,各类补贴100%发放;当月病假3天以上(不含3天)的,按实际缺勤天数,扣除野外补贴及加班补贴;事假按照实际缺勤天数,扣除野外补贴、加班补贴及移动电话费。

局机关派出人员及借调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2、聘用人员:

当月病假3天以内(含法定节假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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