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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电锅炉采暖方案

 

电锅炉采暖方案

整理表

 

姓名:

职业工种:

申请级别:

受理机构:

填报日期:

A4打印/修订/内容可编辑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GB/T50466—20××

 

煤炭工业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heatingventilationand

airconditioningofcoal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发布2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煤炭工业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heatingventilationand

airconditioningofcoalindustry

GB/T50466—20××

主编部门: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xx年x月x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xx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xxx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煤炭工业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煤炭工业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466-20xx,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

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50466-200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xx年x月x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由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50466-2008进行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煤炭行业有关的新技术,参考了相关专业国家现行标准,认真贯彻了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并广泛征求了全国煤炭行业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多次研究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供暖、通风与除尘、空气调节、生活供热、井筒防冻、热源与冷源、室外供热管道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7号,邮编:

10012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第一起草单位、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第一起草单位:

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起草单位: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

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矿博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

主要审查人员:

目次

 

Contents

1总则

1.0.1为了统一煤炭工业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原则和标准,在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及矿区辅助和附属企业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位于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特殊地区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计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的规定。

本规范不适用于临时性建筑物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1.0.3煤炭工业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矿区总体规划、环境条件、能源状况,冷热负荷构成特点,结合现行国家相关安全、节能、环保、健康等方面方针政策,会同相关专业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在设计中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4煤炭工业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供暖

2.1一般规定

2.1.1供暖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节能的有关规定。

2.1.2供暖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d的地区,应设置集中供暖;

2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d~89d的地区;或日数不足60d,但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d的地区,宜设置集中供暖;

2.1.3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2.1.4室内供暖计算温度应符合表2.1.4的规定。

表2.1.4室内供暖计算温度

序号

建筑物

室内温度(℃)

备注

1

生产系统

井塔提升大厅、选煤厂主厂房、重介车间、浮选车间

18

井塔其他楼层10℃

脱水车间、翻车机房、准备车间、选矸楼、干燥车间、绞车房、井口房、浓缩车间

15

准备车间和选矸楼的手选地点为18℃

受煤坑、筛分楼及装车仓、输送机转载点

10

运湿煤的输送机栈桥(封闭)

8

运干煤的输送机栈桥(封闭)、运煤地道

5

2

厂房

热加工车间

10

冷加工车间、电气设备修理间、清洗间

16

变电所控制室、值班室、化验室

18

木材加工房、煤样间、通风机房、机车修理库、汽车修理间、蓄电池机车库、轮胎更换及修补间、防冻封尘剂库

14~16

油脂库、油泵房、车间库房、汽车库、水泵房、汽油柴油库、油品洗桶间、发放间、综采设备库

10~12

空气压缩机房

5

材料库

根据存放材料确定

3

公共及居住建筑

浴室、更衣室

25

包扎室、诊疗室

20~22

办公室、阅览室、宿舍、小卖部、餐厅、任务交代室、会议室、药品发放室

18~20

矿灯房、洗衣房

16

厨房、食品加工间

10~16

储藏室

5~8

2.2系统设计

2.2.1供暖系统的热媒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及居住建筑供暖应采用热水系统,热媒供水温度不宜大于85℃。

2工业建筑供暖系统的热媒宜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也可采用不高于130℃的高温水或饱和蒸汽。

3采用热泵供暖技术时,供暖系统热媒供水温度不宜低于45℃。

2.2.2高大空间厂房供暖应采取防止热空气上浮的措施,条件允许时宜采用热水吊顶辐射板、循环加热设备等方式。

2.2.3对于人均占用建筑面积超过100m2的厂房,宜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供暖,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2.2.4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工业建筑,在非工作时间室内温度需保持在0℃以上时,应按5℃设置值班供暖。

2.2.5蒸汽供暖外网压力高于室内系统压力时,应在引入口处设减压装置。

2.2.6距离供热热源远且热负荷少的建筑,采用集中供暖方式不经济时,可采用热泵空调或电加热等方式进行供暖。

2.2.7对每天连续使用2h以上排风的建筑,应对补风进入的空间计算冷空气渗入的耗热量。

2.2.8建筑的热水供暖系统高度超过50m时,宜考虑竖向分区。

2.2.9公共及居住建筑供暖系统当采用热泵供暖技术时,宜采用地板辐射或风机盘管末端系统。

2.2.10公共及居住建筑供暖系统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以及地方有关节能标准的规定设置计量和调节装置。

3通风与除尘

3.1通风

3.1.1 产生余热、余湿以及有害气体的建筑物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或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3.1.2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宜分别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3.1.3对产生有害气体的房间应设全面通风,当采用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建筑物的全面通风换气次数可按表3.1.3计算。

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毒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的建筑物应设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表3.1.3建筑物全面通风换气次数

序号

名  称

换气次数

(次/h)

1

瓦斯抽采泵站、加氯消毒室

8

2

电整流室、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化验室、煤样室、易燃油库及油泵房

6

3

酸品库

5

4

矿灯及蓄电池电机车充电间

3

5

化学品库

2

6

润滑油库

1

注:

1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上排风应为2/3;下排风应为1/3。

2易燃油库宜采用下排风,排风口离地面应为300mm~500mm。

3.1.4对于排送带有蒸汽或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和风机,宜选用无机阻燃、防腐蚀产品。

对于排除含有易燃、易爆物质气体的风机,应选用防爆产品。

3.1.5 原煤仓、产品仓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中瓦斯含量低

应设置通风设施。

通风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通风量宜按煤仓容积计算,每小时换气0.5次~1.0次。

2 煤中瓦斯含量高

1)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通风量应根据放散物安全浓度要求,按全面通风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煤仓容积的3次/h换气量。

2)仓下通风宜采用给煤机密闭的局部通风方式。

3)应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及控制系统。

3.1.6输煤地道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通风量可按换气次数15次/h计算;采用控制断面风速计算时,断面风速应为0.3m/s~4m/s。

排除煤中瓦斯含量大的通风系统,宜采用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相结合的方式。

3.1.7当输煤地道有安全通道时,输煤地道的自然进风口宜利用安全通道的安全出口。

3.1.8受煤坑内应设机械通风,通风量可按换气次数12次/h计算。

3.1.9受煤坑及输煤地道通风机与风管宜选用金属制品。

3.1.10建筑物的防烟、排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3.2除尘

3.2.1当原煤的外在水分小于7%时,对散发粉尘的生产设备或生产环节应采取防尘、喷雾降尘或机械除尘措施。

3.2.2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设置局部排风罩进行捕集,排风罩设计宜采用防尘密闭罩。

防尘密闭罩的形式应根据生产设备的工作特点及含尘气流运动规律确定。

3.2.3除尘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生产流程、同时工作的扬尘点相距不远时,宜合设一个系统;

2当工艺设备扬尘点较多且相距较远时,宜分区域分别设置系统。

3.2.4当采用喷雾降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水量不得影响煤的输送及筛分分级效果;

2控制阀门应与生产设备联锁。

3.2.5当采用机械除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尘系统的排风量应按同时工作的最大排风量以及间歇工作的排风点漏风量之和计算。

各间歇工作的排风点上应装设与生产设备联动的阀门,阀门关闭时的漏风量应取正常排风量的15%~20%。

各生产设备的除尘排风量可按本规范附录A选取;

2除尘排风罩应位于防尘密闭罩的压力最高部位,不应设在含尘浓度高的部位或飞溅区内。

排风罩应从罩口向风管接口逐渐收缩,收缩角宜为45º~60º,与排风罩相接的除尘风管宜垂直设置;

3除尘系统风管宜采用圆形钢制风管,且直径不应小于130mm。

风管壁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4除尘系统水平风管风速不应小于13m/s,垂直风管风速不应小于11m/s,除尘器后风管风速宜取8m/s~14m/s;

5除尘系统风管宜明设,在容易积尘的异形管件附近,宜设置密闭清扫孔;

6除尘器宜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且应与生产设备联锁,并应比生产设备提前启动、滞后停止。

 

4空气调节

4.1一般规定

4.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1采用供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及设备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的要求时;

2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设备生命周期费用、增加经济效益时;

3有利于保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时;

4采用空气调节系统较采用供暖通风系统更经济合理时。

4.1.2空气调节室内外设计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及《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4.1.3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每个供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

4.2系统设计

4.2.1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构造、规模、使用特点、负荷变化及参数要求、地区气象参数与能源状况等,经经济技术比较确定。

4.2.2对使用时间不同、温湿度基数和允许波动范围不同、空气洁净度标准要求不同、噪声控制标准不同、同一时间需分别进行供热和供冷的空调区域,宜分别设置空调风系统;需要合用时,空调系统应能适应不同区域的不同要求。

4.2.3空气调节区的气流组织,应根据工艺设备和生产过程对气流组织的要求、室内温湿度、允许风速、噪声标准、温湿度梯度、室内热湿负荷分布情况等要求,结合建筑物内部空间特点、装修、设备布置等确定,必要时,宜采用计算流体动力学(CFD)数值模拟方法确定。

4.2.4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

热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宜小于10℃。

对于流量较大、输送距离较长的供暖空调水系统,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采用大温差、小流量技术。

4.2.5只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一些区域的空调系统需全年供冷、其它区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可采用分区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供冷和供热转换频繁或需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四管制空调水系统。

4.2.6空调冷、热水循环泵扬程应通过空调水系统水力计算确定。

并宜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循环泵。

4.2.7空调冷水系统的设计补水量可按系统水容量的1%计算。

4.2.8空调水系统的补水点,宜设置在循环水泵的吸入口处,补水泵流量应取补水量的2.5倍~5倍,扬程应保证补水压力比系统静止时补水点的压力高30kPa~50kPa,补水泵不应少于2台。

5生活供热

5.0.1浴水热水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浴池水应为40℃;

2单管淋浴水应为40℃;

3双管淋浴水宜为65℃,当采用热泵机组供应热水时不宜低于50℃。

5.0.2浴水加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浴池水应加热2h;

2淋浴水应加热3h;

3当浴水采用热交换器换热且直流式供给时,浴池及淋浴水均应加热1h。

4当采用高品位余热热水机组或低品位余热热泵机组供应热水时,应设贮热水箱(罐),浴水宜加热3h~5h。

5.0.3生活热水系统的热源宜首先采用空气压缩机、瓦斯发电机组等高品位余热,当高品位余热不足或不具备时,可采用煤矿低品位余热热泵补充或全部采用低品位余热热泵供热;在日照时数大于1400h/年且年太阳辐射量大于4200MJ/m2及年极端最低气温不低于-45℃的地区,宜优先采用太阳能作为热水供应热源。

5.0.4生活热水宜采用间接加热方式。

热媒宜采用热水,当热媒为蒸汽时,凝结水应回收利用,凝结水出水温度应在80℃以下。

5.0.5洗衣房的日洗衣量应按井下工人四班总人数的125%,且每人每日洗衣一次计算。

洗衣用水量应按80L/kg(干衣),每套工作服干衣重1.5kg计算。

5.0.6洗衣房应设洗衣及烘干设备,设备能力应按每日3班、每班运行4h确定。

5.0.7洗衣机耗热量可按其容水量经0.25h加热到50℃计算。

当洗衣机为2台及以下时可按1台耗热量计算,超过2台时可按2台耗热量计算。

5.0.8食堂应设冷藏设备,其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日用餐人数少于300人,为3m3。

2每日用餐人数300人~800人,为3m3~8m3。

 

6井筒防冻

6.0.1供暖室外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4℃地区的进风立井、等于或低于-5℃地区的进风斜井和等于或低于-6℃地区的进风平硐,当有淋帮水、排水管或排水沟时,应设置井筒防冻设施。

6.0.2井筒防冻空气加热的室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井与斜井应取当地历年极端最低温度的平均值;

2平硐应取当地历年极端最低温度的平均值与供暖室外计算温度二者的平均值。

6.0.3对于吸入式通风矿井,当冷热风在井口房混合且无风机输送热风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井口房应密闭,经常开启的大门,应及时自动关闭;

2空气加热系统的风流阻力,不宜大于50Pa;

3空气加热器上方的隔断墙,应设调节风阀。

6.0.4当空气加热采用有风机方式时,宜采用矿井用加热机组,当风机与加热器分开布置时,其风机的安装位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心风机宜布置在空气加热器的热风侧,轴流风机宜布置在空气加热器的冷风侧;

2采用轴流风机时,风机与电机宜直连传动;

3热风侧的离心风机,风机与风管应保温。

6.0.5空气通过加热器后的热风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热风在井口房混合时,热风压入式可取20℃~30℃;热风吸入式可取10℃~20℃;

2冷热风在井筒内混合时,进入立井的热风可取60℃~70℃;进入斜井和平硐的热风可取40℃~50℃。

6.0.6井筒防冻入井风的耗热量计算,除入井风量应由采矿规定外,其余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入井风混合温度应取2℃;

2入井风量应按2℃时的风量计算;

3空气的密度与比热容,应取当地大气压下2℃时的密度与比热容。

4富余系数应取1.1;

6.0.7空气通过加热器的质量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心风机,宜采用6kg/(m2·s)~10kg/(m2·s);

2轴流风机,宜采用4kg/(m2·s)~8kg/(m2·s);

3无风机加热时,宜采用2kg/(m2·s)~4kg/(m2·s)。

6.0.8空气加热系统的热媒宜采用热水,供水温度不宜低于50℃。

当采用蒸汽热媒时,其压力不宜低于0.3MPa。

6.0.9空气加热器散热面积的富余系数与空气加热机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绕片式空气加热器,应取1.15~1.25;

2串片式空气加热器,应取1.25~1.35;

3空气加热机组,不得少于2台,其中1台事故,其余加热机组应能满足井筒防冻。

6.0.10蒸汽热媒的空气加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的空气加热器高度不宜大于1750mm;

2疏水器及配管宜布置在空气加热器的热风侧;

3凝结水应回收利用。

6.0.11空气加热器并列布置时,片与片之间的空隙应密闭。

6.0.12空气加热器的冷热风侧、热媒管道系统应设温度或压力监测仪表。

6.0.13热风采用有风机方式送入井筒时,热风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井的热风口,宜设置在井口地面下2m~3m处,并宜设在罐道的侧面;

2斜井、平硐的热风口,宜设置在距井口3m~4m处,并宜设置在人行道侧,热风口底缘宜靠近井筒底板。

6.0.14采用矿井余热回收热泵机组为空气加热系统供热时,应选用适宜的矿井用加热机组,热风应送入井口房与冷风混合。

6.0.15井筒防冻空气加热系统应配备自动温度控制系统。

6.0.16空气加热室的进风百叶窗下缘距室外地面宜为1.2m~1.5m。

6.0.17井筒防冻空气加热系统的热风道应在穿越空气加热室的隔墙和楼板处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不高于150℃的防火阀。

7热源与冷源

7.1一般规定

7.1.1冷热源形式应根据矿区总体规划和供冷供热范围、用途、冷热负荷,以及所在地区气象条件、环保政策等情况,经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工业余热和区域供热作为供热热源。

2有矿井回风、矿井排水、疏干排水、工艺冷却水等可利用,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热泵机组回收低品位热能。

3不具备本条1、2款条件,可自建锅炉房供热。

4矿井瓦斯量充足且满足锅炉燃烧用气指标时,自建锅炉房应选用燃瓦斯锅炉。

5经可行性研究论证,附近电厂可作为供热热源时,前期建设的锅炉房应按临时锅炉房设计并与电厂相适应。

6有供冷需求且技术经济可行时,宜采用工业余热驱动吸收式冷水机组供冷;无工业余热的可采用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供冷。

7夏热冬冷地区、干旱缺水地区的中、小型建筑,可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土壤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供冷、供热。

8矿井回风、矿井排水、疏干排水等余热回收的热泵机组夏季可作为冷源供冷。

7.1.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法利用热泵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空调热源:

1远离集中供热的分散建筑,无法利用其它方式提供热源时;

2无工业余热、区域供热及气源,采用燃油、燃煤设备受环保、消防严格限制时;

3在电力供应充足和执行峰谷电价格的地区,在夜间低谷电时段蓄热,在供电高峰和平段不使用时;

4不能采用热水和蒸汽供暖的重要电力用房;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发电量能满足电热供暖时。

7.1.3公共及居住建筑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集中供冷站:

1有供冷需求的建筑布置相对集中,总供冷负荷大时;

2集中供冷能满足冷媒参数需求,且能适应冷负荷调节需求时;

3各建筑供冷需求季节一致。

 

7.2锅炉选型及布置

7.2.1锅炉选型应能适应本企业生产的燃料,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并应使锅炉的出力、台数和其它性能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

7.2.2结焦性强的烟煤,不宜采用链条炉排锅炉;低位发热量小于等于12550kJ/kg、粒度不适合层燃炉燃烧的燃料,宜选择循环流化床锅炉。

7.2.3有煤粉制粉站的区域,锅炉应优先选用高效煤粉锅炉。

煤粉锅炉应实施低氮燃烧技术,并应配备脱硫、脱硝、除尘等装置。

7.2.4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的规定。

7.2.5锅炉布置与其围护结构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布置辅助设备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开间尺寸宜按一台锅炉占据一个柱距设计;

2锅炉的前、后端及两侧与围护结构之间的净距,应符合表7.2.7的要求;

表7.2.7锅炉与围护结构之间的净距(m)

单台锅炉容量

炉前(m)

锅炉两侧和后部通道(m)

蒸汽锅炉(t/h)

热水锅炉(MW)

燃煤锅炉

燃气(油)锅炉

1~4

0.7~2.8

3.00

2.50

0.80

6~20

4.2~14

4.00

3.00

1.50

≥35

≥29

5.00

4.00

1.80

3锅炉最高操作点到梁下净空高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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