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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奖罚MicrosoftWord文档重点

湖州防风建设有限公司文件

 

防风建设[2013]001号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管理奖罚条例》(试行)的

通知

 

公司下属各部门、各项目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行为,提高项目部质量安全意识,现将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管理奖罚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

《工程项目管理奖罚条例》(试行)

 

湖州防风建设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1日

湖州防风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管理奖罚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杜绝重特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州防风建设有限公司下属所有项目部。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项目部认真履行合同职责,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并获得实质性荣誉的,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工程质量获得“德清县莫干山杯”或类似县级优质工程称号。

有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1‰给予奖励;无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2‰给予奖励。

2、工程质量获得“湖州市飞英杯”或类似市级优质工程称号。

有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2‰给予奖励;无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4‰给予奖励。

3、工程质量获得“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或类似省级市政优质工程称号。

有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2.5‰给予奖励;无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5‰给予奖励。

4、工程质量获得“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或类似省级优质工程称号。

有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3‰给予奖励;无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6‰给予奖励。

5、工程质量获得“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优质工程称号。

有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3.5‰给予奖励;无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7‰给予奖励。

6、工程质量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优质工程称号。

有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4‰给予奖励;无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8‰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同一工程不作叠加计取。

同时,已按本条享受奖励的,不再按本条例第四条计奖。

本条奖励,仅限于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开工的工程。

第四条项目部认真履行合同职责,虽未在工程质量方面获得县市级及其以上级别优质工程称号,但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且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获得实质性荣誉的,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获得“德清县安全标化(达标)工地”或类似县级称号。

有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0.25‰给予奖励;无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0.5‰给予奖励。

2、获得“德清县优胜标化工地”或类似县级称号。

有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0.5‰给予奖励;无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1‰给予奖励。

3、获得“湖州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或类似市级称号。

有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0.75‰给予奖励;无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1.5‰给予奖励。

4、获得“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优胜标化工地”或类似市级称号。

有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1‰给予奖励;无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2‰给予奖励。

5、获得“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或类似市级称号。

有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1.25‰给予奖励;无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2.5‰给予奖励。

6、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优胜标化工地”或类似市级称号。

有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1.5‰给予奖励;无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3‰给予奖励。

7、获得“国家AAA级安全标准化诚信工地”称号。

有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2‰给予奖励;无合同约定的,按项目部结算价的4‰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同一工程不作叠加计取。

本条奖励,仅限于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开工的工程。

第五条项目部在县、市、省、国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的工程质量或安全检查中或得通报表扬的,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县级:

3000元/次。

2、市级:

5000元/次。

3、省级:

10000元/次。

4、国家级:

20000元/次。

第六条项目部在民工管理、贯标、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等方面成绩突出并得到实际成效的公司视情况按项目部结算价的0.5‰至5‰给予奖励。

第三章处罚

第七条项目部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民工工资等工作方面,存在严重渎职、失职,并发生以下情况的,公司按20000元/次~200000元/次对项目部进行处罚。

1、违规、违章施工,引发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2、使用劣质材料,引发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3、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引发民工集体上访事件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4、受到县、市、省、国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八条项目部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民工工资等工作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并发生以下情况的,公司按10000元/次~100000元/次对项目部进行处罚。

1、在县、市、省、国家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检查中,受到限期整改处罚,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2、在县、市、省、国家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检查中,受到停工整改处罚。

3、民工工资管理混乱,造成民工工资纠纷且没有及时妥善处理的。

第九条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下列现象之一,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供水按1000元/项~10000元/项对项目部进行处罚。

1、深沟槽、深基坑开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

2、土方堆积高度过高形成坍塌隐患,且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

3、高处作业没有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或安全防护设施(措施)的。

4、“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不完善,或无安全警示标志的。

5、井架、人货两用电梯出入口未按规定搭设安全隔离防护棚及安全警示标志的。

6、架空线、街面人行道及通道口,未按规定搭设防护棚、防护架且无安全警示标牌的。

7、在脚手架上直接安装机械设备、摇头把杆、悬挑平台及卸料斗(溜槽)的。

8、擅自拆除脚手架拉接点(连墙件)、顶墙杆件、防护栏杆、安全竹笆的。

9、擅自拆除、随意变动或故意损毁“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10、脚手架上堆物超限载(三层侧砖)的。

11、未按专项方案及规定搭设移动操作平台、钢平台、落地操作平台,或在使用工程中擅自拆除其安全设置的。

12、未进行班组和职工安全教育的。

13、在未竣工的房屋内安排职工住宿的。

14、发生其它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施工用电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下列现象之一,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公司按1000元/项~10000元/项进行处罚。

1、电源线不按规定架空(汽车通道高度6米以上)或埋地设置的。

2、开关箱内动力电与照明电混装的(已安装照明隔离开关的除外)。

3、配电箱未按规定做接地或接零保护,电源线直接接人隔离开关下桩头,电箱总成残缺不齐,照明线使用花线或塑料护套线的。

4、使用小型机具(包括移动机具)没有漏电保护器的。

5、电焊机一次侧及开关箱电源线超出标准规定的,二次侧无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无触电保护器的。

6、地下室、扶梯通道临时宿舍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已按施工组织设计说明采用措施的除外)。

7、塔机、人货梯、井架等机械未设防雷接地的。

8、起重机械、人货两用电梯等设备带病运转或超负荷运行的。

9、砂浆机、拌合机料斗无保险钩的。

10、起重机械作业违反“十不吊”规定的。

11、人货两用电梯楼层通道安全门设置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12、配电箱、机械设备没有定期检查记录台账或记录不齐全的。

13、违规使用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用、停用的机械设备(设施),进行施工作业的。

14、发生其它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现象之一,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公司按1000元/项~10000元/项进行处罚。

1、宿舍内使用明火或大功率电器和液化气的。

2、施工现场动用明火未经审批或监护不到位的。

3、焊割作业违反“十不烧”规定的

4、焊割作业时氧气、乙炔瓶等切割设备缺少安全附件装置的。

5、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24米,不按规定配置、落实消防设施的。

6、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的。

7、违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运输规定的。

8、擅自拆除、移动现场消防安全设施的。

9、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

10、发生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公司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罚款50元/人.次;不扣帽带者罚款20元/人.次;管理人员及施工班长不戴安全帽者,罚款100元/人.次。

2、违章乘坐井架吊篮的,对乘坐者罚款200元/人.次,开卷扬机者罚款400元/次。

3、施工现场上班穿拖鞋、高跟鞋及赤膊者,罚款50元/人.次。

4、施工中上下乱抛掷材料或工具者,罚款50元/人.次。

5、酒后作业者,罚款200元/人.次。

6、发现在脚手架护栏上休息和脚手架上睡觉者,罚款200元/人.次。

7、职工宿舍的室内卫生,经检查不合格者,罚款50元/次。

8、查获随地大小便,乱倒垃圾者,罚款100元/次。

9、食堂卫生经检查不合格的,罚款500~1000元/次。

第十三条对违反施工现场治安规定的,公司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发生结伙大架情况的,按1000元/次罚款。

2、对业主、监理等管理人员进行辱骂或殴打的,按2000元/次罚款。

3、施工现场或宿舍内聚众赌博的,按1000元/人.次罚款。

4、施工人员未按规定登记造册的,按100元/人.次罚款。

第十四条项目部不接受公司和公司职能部门管理,或对公司和公司职能部门的管理阳奉阴违、敷衍了事的,公司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没有按公司职能部门开具的整改通知单按时完成整改的,针对没有按时完成整改的项目,按2000元/项进行处罚。

2、无故缺席公司或公司职能部门召开的会议,或累计缺席二次及以上的,按2000元/人.次处罚。

3、对公司颁发的或公司转发的文件,没有及时宣传贯彻执行的,按2000元/次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具体由湖州防风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部操作执行,具体执行程序为:

工程部经理签发处罚或奖励通知单(要阐明处罚或奖励的理由和对应的条款)→公司生产副总审批(同意)→公司总经理核准(同意)→公司财务部执行。

处罚或奖励通知单一式三份,经审批程序后,一份工程部留底,一份交项目部,一份交财务部。

第十六条公司与项目部签订的内部合同中已设置相应奖励措施的工程,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奖励措施。

第十七条本规定涉及的奖励措施,均为公司内部执行制度,项目部接受本规定的奖励或处罚,不视作为合同违约责任和法律法规责任的豁免。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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