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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

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

1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

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

2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馈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

(三)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落实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二)制订本科室年度质量控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科室医疗质

3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三)制订本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

(四)定期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对本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诊疗常规及指南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六)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医疗质量保障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权利,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

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事质量管理,提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推行临床药师制,发挥药师在处方审核、处方点评、药学监护等合理用药管理方面的作用。

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护理质量管理,完善并实施护理相关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和护理指南;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创新管理方法,持续改善护理质量。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技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覆盖检查、检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室内质量控制,配合做好室间质量评价工作,促进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把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手卫生、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和医院感染监测等规定,建立医院感染的风险监测、预警以及多部门协同干预机制,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并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医诊疗、技术、药事等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中医医疗质量管理。

第四章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关于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质控组织开展工作,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地报送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相关数据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熟练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自我评价,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发布的质控指标和标准完善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指标体系,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形成

6本机构医疗质量基础数据。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建设,重视专科协同发展,制订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为链条”的多学科诊疗模式。

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重视人才培养、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专科临床服务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建立本机构单病种管理的指标体系,制订单病种医疗质量参考标准,促进医疗质量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满意度监测指标并不断完善,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监测,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全过程成本精确管理,加强成本核算、过程控制、细节管理和量化分析,不断优化投入产出比,努力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建立本机构医疗质量内部公示制度,对各科室医疗质量关键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内部公示。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医院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方法、专业技术规范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和考核。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

7标考核以及聘任、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和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晋升以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强化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医院信息化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使信息化工作满足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要求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收集的医疗质量信息进行及时分析和反馈,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五章医疗安全风险防范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上报临床诊疗过程中的不良事件,促进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并作为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重要基础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建立医疗安全

8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与风险管理,落实患者安全目标。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制订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完善投诉管理,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第二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xx医院

为规范提高我院医疗质量,防止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院科二级质量管理,充分发挥科室质控小组作用,抓好科室的质量管理工作,根据我院质量管理方案的要求,特制定以下质量管理办法:

一、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和标准,加强基础医疗质量、环节医疗质量和终末医疗质量管理;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切实落实和督查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医疗制度,在全程医疗质量管理中及时发现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并进行动态监控。

达不到以上要求的扣科室质控2—10分。

二、病历书写质量要求:

1、运行病历。

住院医师或直接分管病床的主治医师,要对自己分管的病人负责,认真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进行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科主任、质控小组成员要定期抽查运行病历,并按照运行病历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进修医师、实习医师书写的所有医疗文书,带教老师要及时审签,凡进修、实习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书不符合医疗质量要求的,一律由带教老师负责。

3、出院病历按出院病历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凡达不到病历质量要求的,一律重写。

出院的病历由主管医师负责出院病历所有内容的完善、填卡,护士将病历按出院病历顺序排列好,科主任,质控小组成员对出院病历按标准评分并在病人出院后7天内送交病案室归档,每月由医教科组织进行复检点评(每科抽查5份病历)。

凡送到病案室的病历视为合格病历归档,今后上级专家来院检查时抽到的出院归档病历如存在缺陷的,一律由科主任及质控员(以病历评分签名为准)及复检人员承担责任。

三、病历缺陷扣款:

1、环节病历质量缺陷扣款:

(1)入院记录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不按时完成的扣款100元。

(2)入院记录打印后未签名,视为未书写病历扣款50元。

(3)首次病程记录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不按时完成的扣款50元。

(4)首次病程记录中无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和诊疗计划之一者扣款20元。

(5)病危者入院后当天无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的扣款20元。

(6)病重者入院后24小时内无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的扣款20元。

(7)一般患者入院后48小时内无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的扣款10元。

(8)患者入院三日内无主(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查房记录的扣款20元。

(9)病程记录未按时完成的每缺一次扣款10元。

(10)抢救记录未在抢救后6小时内完成的扣款20元。

(11)缺死亡抢救记录的扣款100元。

(12)术后首次记录不在术后及时完成的扣款50元。

(13)手术记录不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的或由Ⅱ助书写的扣款50元。

(14)缺手术同意书或手术同意书中无患者/家属签字的扣款100元,无医师签名的扣款100元。

手术安全核对表漏医师或患者家属签名的一处扣款10元。

(15)缺麻醉同意书或麻醉同意书中无患者/家属签字的扣款100元,无麻醉医师签名的扣款20元。

(16)缺医患沟通及其他各种知情同意、告知书及特殊检查、治疗单的扣款50元,未签字的每项扣款10元。

(17)疑难、危重病例、死亡病例、开展新技术手术前、破坏性手术前不报告,不进行讨论的一次扣科室款100元。

(18)缺术前、术后访视记录的每次扣款10元。

(19)病历及医嘱有涂改的,字迹潦草,不易辩认的,不按规范要求修改的,每处扣款5元。

涂改严重有安全隐患的从重处罚。

(20)病历中摹仿或替他人签名的扣款20元。

(21)科室医务人员累计被扣金额达100元以上的每100元扣科室质控分1分。

2、终末病历质量缺陷扣款:

(1)病历信息未填写的每处扣款2元。

(2)病历首页无科主任及上级医师签名的扣款20元。

(3)缺出院小结的扣款20元。

(4)缺住院期间对诊断、治疗有重要价值的辅助检查报告的扣款10元。

(5)缺整页病历记录造成病案不完善的扣款20元。

(6)复评出丙级病历每份扣款200元(其中书写病历者140元,科室评分员40元,科主任20元)。

(7)每份出院病历在出院后10天内不能归档的,从出院后第11天算起,每迟交1天每份病历扣款5元,30天内未交病历视为丢失病历,丢失病历的每份扣款500元,每月5日前上交上月底出院病历,逾期按规定扣款。

(8)其他缺陷参照环节病历质量缺陷扣款。

(9)丢失病历者扣责任人500元,因丢失病历造成医疗纠纷举证不力的,由责任人负全部责任。

(10)科室因病历质量缺陷被扣款合计超100元以上的,另扣科室质控人员该科被扣款总额超100元以上部分20%的同等款额,扣科主任该科被扣款总额超100元以上部分10%的同等款额。

3、处方质量缺陷扣款:

(1)不按处方规范要求书写的不合格处方每张扣款5元。

(2)药剂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双签名的每张扣款5元。

(3)药剂人员工作不负责,造成调剂错误但未产生不良反应的扣当事人50元,产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另行处理。

四、医技工作质量要求:

按医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达不到要求的工作缺陷扣款如下:

1、医技科室擅自减少检查项目(指有仪器能做而不做或仪器故障可采取其他替代方法完成该项检查而不做,造成经济损失的)或不按时完成检查报告,受到患者或临床科室投诉或影响临床诊断及治疗的视情节轻重扣当事人20—200元,扣科室质控分2—5分。

2、凡发现报告单有弄虚作假者扣当事人5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法3律责任。

3、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导致报告失误,造成误诊、错诊的每次扣当事人20元。

4、急诊检验报告单要求在检验结果出来后30分钟内送发至临床科室,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发送的应电话通报检验结果,后补送报告单,不按要求做的一经查实扣当事人50元。

5、严格执行标本签收制度和报告送签制度,错送报告单每张扣款5元,遗失报告单每张扣20元,标本丢失的扣50—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6、书写报告单楣栏不全,(包括主要征象所见,诊断依据、检查部位、签名等)每张扣5元。

7、仪器设备有故障不报告、不维修,擅自停工的扣当事人50元,扣科室质控分2分。

8、丢失x光片的,视情节轻重扣当事人50—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完全由当事人责任,并扣科室质控分2—5分。

五、门诊病历质量缺陷扣款:

1、按规定应书写门诊病而不写的扣100元。

2、书写不规范或医师不签名的扣20元。

3、书写字迹潦草不易辨认的扣10元。

4、不按规定填写门诊就诊登记本的扣10元。

六、其他缺陷扣款:

1、医务人员“三基”考试不及格者扣款50元,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扣款100元。

2、凡规定参加各种专业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凡迟到、早退的扣20元,无故缺席或拒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扣当事人50元。

3、贵重仪器无专人管理、保养、无登记的一次扣科室50元,人为造成损坏视情扣款。

4、擅自用医院仪器谋取私利,私收现金的,发现一次扣当事人收取金额的10倍罚款,所得收入全部归为医院。

4护理部分:

(一)组织管理如有下列方面缺陷,按具体情况扣质控分1—5分。

1、各种工作计划。

组织实施工作,记录、总结不完善、不完成。

如年、季工作计划、质量管理计划、教学科研计划、培训考核等。

2、未组织完成业务学习、政治学习、护理查房、护士例会、医院指令性任务。

3、临床科室的病房管理、基础护理、护理文件书写、消毒隔离、药品管理、急救物品完好、一次性医疗物品用后管理、废物管理、安全质量、教学管理等达不到管理要求者,急诊科、手术室、产房、门诊、功能医技质量检查达不到90分。

4、出现较严重的护理并发症,如烫伤、脱管、褥疮。

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丢失贵重物品等,未按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设备,出现差错,未在24小时内报告。

或者科内未在本周内组织讨论和制定整改措施者扣3分。

故意隐瞒不报扣5分。

5、入院宣教未达100%,继续教育未开展。

手术室对择期手术访视率未达60%。

(二)个人工作质量缺陷如下列情况,视轻重程度扣质控分1—5分。

1、未遵守查对制度、请假制度,执行医嘱制度、会议制度、科室工作制度、交接班制度、抢救工作等各项工作制度。

2、未履行岗位职责者。

3、各项质量检查考核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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