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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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XX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日常工作机构

2.4专家组

2.5现场指挥部

2.6应急体系框架描述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事故报告

3.1.1事故隐患监控

3.1.2事故报告

3.1.3责任报告单位

3.1.4报告时限

3.1.5报告内容

3.1.6信息报告流程示意图

3.2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应急处置

4.2.1先期处置

4.2.2应急决策

4.2.3预案启动

4.2.4指挥协调

4.2.5应急联动

4.3新闻报道

4.4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救援装备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物资保障

6.8资金保障

6.9社会动员保障

6.10技术储备与保障

6.11宣传、培训和演习

6.11.1公众信息交流

6.11.2培训

6.11.3演习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7.2.2责任追究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效率,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维护社会安全,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XX,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XX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需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以及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对发生在XX区区域内的特别重大或重大、较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全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和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实行区、镇(街、园区)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中央、省、市驻区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灾难后,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和本企事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并服从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

(4)平战结合,资源整合。

坚持全面规划,资源整合,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工作和应急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5)依靠科技,依法依规。

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提高预警预防水平。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6)反应快速,运转高效。

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妥善处置。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通力协作,加强信息的沟通。

(7)广泛宣传,加强防范。

加强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建立健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的救援工作机制。

1.5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1)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单项预案。

负有专项安全监管职责的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编制单项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区住建局负责编制建设施工事故应急预案;区公安分局负责编制民爆器材事故应急预案、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应急预案、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编制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等。

(3)企事业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急救援的详细行动和技术方案,尤其是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聘请中介机构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的现场处置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针对城市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如经济、文化、体育、民俗、娱乐、集会等活动)和高风险的建设施工活动(如城市人口高密度区建设物的定向爆破、水库大坝合龙、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施工维护等活动)而制定的临时性应急行动预案。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设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

成员单位为:

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纪委监委、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住建局、XX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人社局、区教体局、区文广新旅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XX市自然资源XX分局、区市监局、区总工会、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大队、XX市消防救援支队XX大队、区供电公司、区各保险公司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

其主要职责为:

(1)拟订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3)决定启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组织、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承担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6)负责统一规划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

(7)及时汇报并请求上级启动超出我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预案;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如下: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

(2)民爆器材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

(3)建筑施工、城市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

(4)道路交通、火灾、公众聚集场所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区公安分局、交通局、消防应急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

(5)水上交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

(6)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农机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

(7)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区市监局负责组织协调。

(8)地质事故灾害的应急救援由自然资源局XX分局负责组织协调。

(9)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10)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区公安分局、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

(11)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

(12)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

(13)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区发改委、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

(14)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区民政局及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

(15)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区供电公司负责协调。

(16)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XX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负责组织协调。

(17)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本部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和保障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各成员单位与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

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安委会办公室。

2.3日常工作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促各镇(街)、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专业(或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管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镇街、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应急准备工作以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3)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网络;

(4)组织协调指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各镇街、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需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5)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习、交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能力评估及资质管理工作;

(6)承办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4专家组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专家委员会,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

各应急管理机构和专业救援机构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2.5现场指挥部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事故现场救援的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由分管领导任现场总指挥,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

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及程度,通过整合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资源,组建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若干个应急救援工作组,分兵把关,各司其职,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支持和协同,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6应急体系框架描述

区事故应急体系由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机构,社会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区内应急机构及相应的应急资源,共同构成全区事故应急体系。

事故发生时,区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组织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隐患监控与事故报告

3.1.1事故隐患监控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监控方案和程序,进行风险分级。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通报区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区应急指挥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安全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1.2事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应急指挥部及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隐患。

3.1.3责任报告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出现征兆或发生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

3.1.4报告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对于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至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1.5报告内容

①报告单位或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②事故类型;③事故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抢险情况、救护情况、财产损失、已脱险和受险人群、现场指挥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④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⑤需要支援的项目。

3.1.6信息报告流程示意图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与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交流及通报制度,确保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2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特大(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可能发生Ⅳ、Ⅲ、Ⅱ、Ⅰ级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或区人民政府负责向全区或事发地发布。

涉及到跨区级行政区划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预警信息的发布,须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IV)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级预案并上报到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发生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大(I级)事故及险情超出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区人民政府请求市级以上有关应急机构给予支持。

4.2应急处置

4.2.1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大(I级)生产安全事故后,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它区的要同时向相关区通报;

(7)其它必要的先期措施。

4.2.2应急决策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以及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启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对事发地镇(街)、有关部门和单位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6)向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波及到相关县(区)时,及时予以通告;

(7)落实市领导有关指示,及时将市领导指示传达到事发地单位和区政府有关部门。

4.2.3预案启动

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要立即组织事发地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4.2.4指挥协调

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长,负责研究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统一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迅速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护社会治安;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5)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动员;

(6)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2.5应急联动

事发地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驻区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技术专家组:

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

按事故类别,由公安、交通、卫生、安全监管、住建等相关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3)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

由卫健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4)交通管制组:

由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组:

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

由民政、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组:

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

由财政、发改、民政、商务、供销、粮食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

(9)应急通信组:

由区发改委负责协调应急通信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10)综合信息组:

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11)生活保障组:

由事发地镇(街)协调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2)新闻报道组:

由宣传部门负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

经批准适时向有关新闻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13)涉外工作组:

由区政府办、区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新闻媒体的采访。

(14)特种应急组:

由公安、应急、住建、市监、消防等部门组成,负责处置化学品事故、群众性突发事件。

(15)救援效能监督组:

由区监察委员会、区检察院等部门组成,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迅速进入工作状态,有效实施救援。

4.3新闻报道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拟写新闻稿,统一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发布。

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区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安排。

4.4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镇(街)、有关部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区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必要时由区政府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街)、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保险公司应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有关部门。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进行。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区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现代通信工具,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2救援装备保障

6.2.1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建设,以满足应对各类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

6.2.2区应急救援机构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或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逐级上报,供上级应急救援查询和调用。

6.2.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所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6.2.4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全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各镇(街)、企业单位应建立以消防为主的应急救援队伍。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布局。

6.3.2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委员会按行业建立专家小组,具体名单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另行颁布。

主要职责:

所从事专业发生事故时,受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委派,调阅事故灾难有关资料,参与事故灾难救援的决策,心要时参与事故调查。

6.3.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发生在本地、本单位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提供支援。

6.3.4各专业救援中心(基地)的主要职责:

配备必要的专业救援设备、器材、通信、交通工具和物资,制订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定期进行救援演练;服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调配,积极参与事故灾难救援工作;保持应急通讯的畅通,业务上接受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指导。

6.3.5各专业应急救援助保障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每年12月底前向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作出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

6.3.6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援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6.4交通运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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