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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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3.1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2 超出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3 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协调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必要时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1.4.4 依靠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4.5  依法规范,不断完善。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不断完善,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6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自治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领导机构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为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和指挥。

其主要职责:

2.1.1 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和预防工作。

2.1.2 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2.1.3 协调内蒙古军区和武警内蒙古总队所属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1.4 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自治区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的协调与处置工作。

2.2 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

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安委会主任

副指挥长: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安委会副主任

自治区安监局局长、安委会副主任

内蒙古军区副司令员

武警内蒙古总队总队长

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综合应急救援

总队)总队长

组成单位: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防科工办)、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农牧业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旅游局、自治区气象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应急救援总队)、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蒙古日报社。

2.3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指挥办事机构。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下设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应急中心)承担应急综合协调指挥的相关具体工作和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2.3.1 承担全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2.3.2 在自治区安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授权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2.3.3 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2.3.4 指导、协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全区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分析预测较大以上事故风险及预防,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3.5 组织起草全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制定相关应急规程;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与实施全区安全生产应急宣教工作。

2.3.6 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灾难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

2.3.7 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

2.3.8 负责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3.9 统一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2.3.10 承担自治区安委会日常事务,办理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组成单位职责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自治区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其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4.1 专业机构职责

1、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

(1)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自治区所属各新闻单位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等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组织自治区所属各新闻单位进行全社会安全生产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1)协助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负责联络自治区其它领导;

(2)协助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责;

(3)在应急救援中,协调各盟市应急办与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急需解决的问题。

3、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能源开发局)

(1)负责把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列入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

(2)负责组织编制和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查和立项,将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项目列入年度计划,落实项目投资。

(3)自治区能源开发局:

参与能源产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防科工办)

(1)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

(2)参与管理医药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

(3)负责组织协调网络信息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全区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协调组织全区煤矿安全调度工作和煤矿矿山救护队的监管工作,参与组织煤矿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抢险、救护、调查和处理,承担全区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国防科工办:

负责组织协调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5、自治区监察厅

(1)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灾难处置情况实施监督;

(3)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灾难的行为,对抢险救援工作中渎职、赎职行为进行行政追究。

6、自治区财政厅

(1)负责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办公经费;

(2)负责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办公及活动经费;

(3)负责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保障经费;

(4)负责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及时划拨使用;

(5)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救援物质储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参与组织、协调和指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2)为建设工程事故灾难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负责编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燃气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8、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1)参与组织、协调和指挥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2)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灾难状态下的公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3)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和功能,保障突发事故灾难所需增援的交通运输工具;

(4)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线路规则和路障清除等保障措施;

(5)负责编制《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9、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1)为事故灾难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

(2)组织专家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提出措施。

10、自治区农牧业厅:

负责组织协调农牧渔业、农机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1、自治区水利厅:

(1)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灾难的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2)对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利工程事故,负责组织力量实施抢险救援,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12、自治区林业厅:

(1)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灾难的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2)对林产工程事故,负责组织力量实施抢险救援,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13、自治区公安厅:

(1)负责事故灾难地区交通管制、现场保卫、人群疏散和安置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扑灭事故现场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

(3)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对事故灾难现场失踪人员的搜救;

(5)负责编制《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负责全区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支付。

15、自治区民政厅:

(1)负责配合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

(2)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助款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6、自治区教育厅:

(1)负责督促发生事故灾难的教育机构和学校启动应急预案;

(2)负责指导学校和基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师生员工的疏散、抢救,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妥善安置受灾地区的学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17、自治区文化厅

(1)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大型文化娱乐活动以及人群密集的文化娱乐场所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

(2)督促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和文艺演出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

18、自治区卫生厅:

(1)结合自治区地域特点,合理确定有关医疗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医疗救护中心(应选骨伤科、烧伤科、食物中毒及有害气体中毒抢救力量较强的医疗单位),并做好医疗救护中心的建设;

(2)负责检查、督促各地120急救中心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车辆、器材储备;

(3)在应急救援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参加抢险救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药品和器械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组织在事故灾难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

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组织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5)负责编制《内蒙古自治区事故灾难救援医疗保障应急预案》。

19、自治区商务厅:

(1)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2)负责编制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和牵头组织的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应急救援预案。

(3)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在境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有人员伤亡的,负责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20、自治区环保厅:

(1)为各类事故灾难现场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的数据参数;

(2)负责事故灾难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

(3)针对事故灾难造成的环境污染状况,提出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监督事故责任主体单位监督实施。

负责监督事故单位对因事故灾难形成的污染物质进行处置。

21、自治区国资委

(1)参与中央和自治区出资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指导、检查、督促中央、自治区出资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22、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工作;

(2)负责全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3)指导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救援工作;

(4)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事故灾难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审查、备案和管理;

(5)负责和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工作。

(6)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7)负责编制《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3、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自治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协调处理自治区境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的涉外事宜。

协助解决境外媒体等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涉外事项的关注,与有关部门拟定对外口径,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接待;协助有关部门向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及外国驻华使领管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24、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2)为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负责编制《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5、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内蒙古电台、内蒙古电视台):

(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方面的广播电视宣传;

(2)按照救援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及时报道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26、自治区体育局

(1)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等人群密集场所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

(2)督促公共体育设施重点单位和体育竞赛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

27、自治区旅游局:

(1)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8、自治区气象局:

(1)提供自治区境内强雷区分布区域,为各级政府编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提供防雷资料

(2)负责提供事故灾难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降水量等气象资料;

(3)负责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29、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1)建立应急救援通信系统维护机制,保障应急情况下电讯系统设施、设备完好;

(2)明确应急期间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各方面通讯方式,保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期间救援系统通讯畅通无阻;

(3)负责组织公共通信网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当事故造成指挥通信系统损坏时,统一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抢险救援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30、自治区总工会:

(1)配合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2)配合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3)参与指挥和协调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31、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自治区西部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32、内蒙古日报社:

(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

(2)按照救援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及时报道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33、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综合应急救援总队):

(1)明确部队有关建制单位为应对各类事故灾难救援预备力量;

(2)设立应对各类事故灾难救援的训练科目,组织和训练演练,提高各类事故灾难救援能力;

(3)配备应急求援所需的车辆和装备、器材,提高自身防护能力;

(4)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4.2 中央驻自治区相关部门(机构)职责

1、呼和浩特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分别负责组织协调管区内铁路交通、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2、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

负责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

3、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负责组织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国家电网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自治区东部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5、国家在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驻自治区的相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自治区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与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应急机构衔接的有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预案以及专业人员(专家)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设备、器材、物资、专业队伍清单应抄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2.5 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职责

盟市、旗县(市、区)二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同级安委会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和指挥,安委办公室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具体协调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

2.6 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由事发地政府组织领导,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

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和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7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2.7.1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专家组。

2.7.2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8 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人员、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

必要时,包括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2.9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建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 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与预警

3.1.1 按照自治区政府统一规划,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和运行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并作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与报送、职业危害申报与监管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3.1.2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类型和特点,盟市、旗县(市、区)二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利用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实施在线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应立即按照规定向自治区政府应急办、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报告,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演练。

3.1.3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与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当地盟市、旗县(市、区)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旗县级以上政府或授权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级别的警报,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1.4 事故高发季节和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相关信息是监测与预警的重点。

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预警公告,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时,等同事故进行处理,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3.2 预防与应急准备

3.2.1 生产经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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