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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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响应分级

4.2响应程序

4.3处置措施

4.4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4.5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理赔

5.4总结与评估

5.5事故调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队伍保障

6.3装备保障

6.4物资保障

6.5经费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交通运输保障

6.8治安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7.4奖惩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预防和处置能力,迅速、有效地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X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X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XXX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XXX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X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

本预案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分为三类:

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

初步调查,我区目前拥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共XXX家,其中,生产单位XXX家、经营单位XXX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径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在救援工作中,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一般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的应急救援工作。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

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原则,重点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和经费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成立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7个工作组。

2.2.1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管委会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组宣部、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区建设局、区交警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环保局、区经济发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2.2.2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组宣部、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警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环保分局、区群工部等相关部门的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

2.2.3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

(1)警戒保卫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警大队参加,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2)抢险救灾组。

由区消防大队牵头,负责先期到达的事故现场救援,并可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

(3)技术保障组。

由区安监局牵头,由区消防大队、区交警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及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

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

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组织协调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

公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

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4)医疗救护组。

由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牵头,联系协调市级医疗单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5)新闻宣传组。

由区组宣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

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

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6)后勤保障组。

由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牵头,城市管理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参加,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供应、道路维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7)善后工作组。

由区群工部牵头,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3.1.1区安监局负责收集全区范围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上报市安监局和开发区管委会,并将事故信息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要求,加强对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3.1.2区安监局掌握全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基本情况,建立辖区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常规数据检测、风险分析等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

3.2.1区安监局对收集到的全区范围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管委会、市安监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3.2.2接警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2.3区消防大队为第一响应队伍。

3.3.1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和橙色预警:

由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程序发布和解除。

(2)黄色预警:

由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指挥部或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蓝色预警:

由管委会发布或解除。

4.1.1事故报告

(1)事故现场人员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人报告程序: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程序:

——分别向市安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管委会报告。

——通知同级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检察机关。

——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4)较大以上等级事故快报程序:

事故发生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以快报形式报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省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管委会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政府,45分钟内书面报告。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6)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应急救援报警电话:

119、110、120;

市安监局:

管委会值班室:

区安监局:

区公安分局:

区环保局:

区市场监管局:

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

XXX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

4.1.2分级响应

(1)Ⅳ级事故响应,由开发区管委会为主处置。

(2)Ⅲ级事故响应,由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处置。

(3)Ⅱ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由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响应预案进行处置。

4.2.1基本应急

(1)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消防大队、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有关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3)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下达救援指令,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各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4)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5)事故单位负责人迅速启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

在切实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6)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7)交警等部门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2.2扩大应急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4.3.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切实保障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1)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2)工程抢险、消防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具、防酸碱性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

(3)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

4.3.2群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取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

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泄漏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5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价

4.5.1指挥部成立由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检测、分析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现场后果。

4.5.2环境、气象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工作,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程序搞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的社会发布。

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在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1.1善后处置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5.1.2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5.1.3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

5.1.4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影响和后果,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和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等。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开发区管委会递交书面调查报告。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指定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信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

应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受、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区消防大队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队辅助力量。

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或与其他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区消防大队应急救援特勤队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照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协调。

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联系协调市级医疗单位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交警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大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消防大队应急救援特勤队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及战备训练,确保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3.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3.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7.3.3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报开发区安监局。

7.4.1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4.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预案管理

8.1.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1.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开发区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管委会备案。

8.1.3本预案由开发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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