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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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

静安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总体评估

3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

3.2应急联动机构

3.3工作机构

3.4安全生产专家组

4预警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与监控

4.2预警与发布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与通报

5.2先期处置

5.3应急响应

5.4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保险理赔

6.3事故调查与总结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7.2队伍保障

7.3交通保障

7.4物资保障

7.5经费保障

7.6技术储备与保障

8监督管理

8.1宣传教育

8.2培训

8.3演练

8.4检查监督与奖惩

8.5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区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区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和《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有关部门和街道镇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实行区、街镇两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以街镇为主,区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4)资源整合、协同应对。

整合全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和力量,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

2总体评估

“新静安”成立以来,全区紧紧围绕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核心要求,深入推进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人身伤亡事故控制平稳有序。

同时,参考“原闸北”和“原静安”2010年至2015年间,两区道路交通、工矿商贸、火灾等三类安全生产事故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内,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受控并持续稳定。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具有危害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

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任何微小的疏漏或闪失,都有可能酿成严重后果并由此引发社会公共事件。

“新静安”作为上海这座国际大都市的中心城区,旧区改造任务艰巨,企业发展不平衡,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仍将面临较为严峻的考验。

3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

《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本区成立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专业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区应急办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和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监管局。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研究部署、指挥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2)研究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3)定期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

(4)完成区政府、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5)完成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达的专项工作。

3.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3.3工作机构

3.3.1区指挥部组成单位及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指挥部组成单位包括区应急办、区安全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国资委、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房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委、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旅游局、区民防办、区消防支队等。

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3.3.2现场指挥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开设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一般情况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街镇负责组织开设,情况特殊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设。

现场指挥部受区指挥部的领导。

3.4安全生产专家组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建安全生产专家组,主要由安全管理、建设交通、质量监督、环境保护、机械电气、化工燃气、政策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

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4预警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与监控

4.1.1本区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监测体系,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及早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隐患。

4.1.2区指挥部办公室要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本区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主动跟踪监测和收集其它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分析研究。

4.1.3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镇要建立相应的信息监测机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监测与收集,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以及重点企业的监控力度,及时上报可能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险情信息。

4.1.4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2预警与发布

4.2.1区和街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在接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相应的预警行动。

4.2.2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有关信息,情况严重时可建议区指挥部按照市、区有关规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并先行采取以下预防性的措施:

(1)准备或者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程序;

(2)组织应急处置专家和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3)调集所需物资、装备、器材;

(4)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它针对性的措施。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30分钟内向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5.1.2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市安全监管局和专项监管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区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5.1.3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每级上报均应当在1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2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要立即报告区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安全监管局或其他有关部门。

5.1.4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

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应急处置机构要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5.1.5加强与毗邻城区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影响范围超出本区的态势,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毗邻城区通报并加强联系和协调。

5.2先期处置

5.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相关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进行紧急处置和自我救助,并迅速报告。

5.2.2区应急联动中心通过“110”等接警后,应当迅速组织、调度相关应急联动单位赶赴现场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实施先期处置。

5.2.3事发地街镇及有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应当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5.3应急响应

5.3.1分级响应

5.3.1.1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

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区指挥部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全区应急力量和资源,配合市指挥部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由市指挥部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区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区指挥部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3)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Ⅲ级响应,由区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4)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事发地街镇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请求救援。

5.3.1.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生产安全事故出现扩展或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已经减缓或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则应当逐级上报,及时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等级。

5.3.2区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所发生的事故灾难类别,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1)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发地的街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街镇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5.3.3区有关部门的响应

公安、消防、卫生、民政、建设交通等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先行采取相应救援措施。

5.3.3.1人员搜救

未开设现场指挥部以及现场指挥部开设前,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由区公安消防支队和区民防特救队负责组织实施。

5.3.3.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并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同时按照专业规程搞好现场卫生防疫。

5.3.3.3环境监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区环保局负责跟踪监测事故对当地空气、水源等环境的影响,并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5.3.3.4治安维护

区公安分局组织警力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管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设备加强防范保护,维持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为救援队伍顺畅开展救援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5.3.3.5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

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5.3.3.6人员疏散防护

公安和民防部门会同事发地街镇组织人员疏散防护。

根据区指挥部划定的事故涉及区域,确定人员疏散的最佳方式,撤离区域内除应急处置人员以外的所有无关人员。

5.3.3.7社会动员

区政府和各街镇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区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增援,街镇和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为社会救援力量提供便利和保障。

5.3.3.8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在事故发生的最短时间内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后续发布。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区指挥部要及时向市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并做好现场媒体活动协调和管理。

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火灾、铁路行车、内河交通、特种设备、通信、燃气、供电供水、环境污染、核与辐射、旅游安全等应急预案中对部门应急响应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5.4应急结束

5.4.1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有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4.2事故现场处置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宣布事故应急处置结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撤离事故现场,并与事故调查组交接,总结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并上报区政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区政府协调事发地街镇负责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伤害及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区民政等部门予以协助。

6.2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予以理赔。

6.3事故调查与总结

6.3.1对于较大等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区政府配合上级政府开展事故调查。

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2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总结应急救援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区政府。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7.1.1建立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7.1.2区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街镇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区生产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7.2队伍保障

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综合性、专业性和基层三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区政府和各街镇及其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救援人员的抢险救援和安全防护能力。

7.3交通保障

公安、建设交通、道路市政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开辟专用通道,确保运送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物资装备和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受伤害人员的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7.4物资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本区实际,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7.5经费保障

7.5.1生产经营单位应储备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

应急处置的资金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商事发地街镇协调解决。

7.5.2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程序予以安排。

7.6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安全生产专家、技术等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8监督管理

8.1宣传教育

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

各街镇结合实际,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风险防范意识。

街镇应当与企业、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区有关新闻媒体应当提供相关支持。

8.2培训

8.2.1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区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定期复训,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

8.2.2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搞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3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

各专业应急机构根据自身特点,组织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提高协同作战能力,验证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8.4监督检查与奖惩

8.4.1区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应急措施到位。

8.4.2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发生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事故情况、事故救援不力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5预案管理

8.5.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区有关部门与街镇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5.2预案修订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报区应急办审核。

8.5.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附件2:

静安区安全生产专家组名单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2)Ⅱ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3)Ⅲ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4)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事故等级划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

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静安区安全生产专家组名单

(略)

 

季节中的花开花落,都有自己的命运与节奏,岁月如歌的谱曲与纳词,一定是你。

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有些东西,你越是在意,越会失去。

一个人的生活,快乐与否,不是地位,不是财富,不是美貌,不是名气,而是心境。

  有时候极度的委屈,想脆弱一下,想找个踏实的肩膀依靠,可是,人生沧海,那个踏实肩膀的人,也要食人间烟火,也要面对自己的不堪与无奈。

岁月告诉我:

当生活刁难,命运困苦,你的内心必需单枪匹马,沉着应战。

  有时候真想躲起来,把手机关闭,断了所有的联系,可是,那又怎样,该面对的问题,依旧要面对。

与其逃避,不如接纳;与其怨天尤人,不如积极主动去解决。

岁月告诉我:

美好的人生,一半要争,一半要随。

  有时候想拼命的攀登,但总是力不从心。

可是,每个人境况是不同的,不要拿别人的标准,来塑造自己的人生。

太多的失望,太多的落空,纯属生活的常态。

岁月告诉我:

挫败,总会袭人,并且,让你承受,但也,负责让你成长。

  人生漫长,却又苦短,幽长的路途充满险阻,谁不曾迷失,谁不曾茫然,谁不曾煎熬?

  多少美好,毁在了一意孤行的偏执。

好也罢,坏也罢,人生的路,必须自己走过,才能感觉脚上的泡和踏过的坑。

因为懂得,知分寸;因为珍惜,懂进退。

最重要的是,与世界言和,不再为难自己和别人。

  《菜根谭》中说:

花看半开,酒饮微醉。

就是说,做事不必完美,享乐不可享尽,这是一种含苞待放的人生状态。

即使是最美的月亮,也会有盈亏的自然之道。

否则便是过犹不及,弄巧成拙。

心灵松绑了,活着才自由。

  半生已过,走走停停,看透了生活,选择了顺流的方式,行走。

流水今日,明月前身。

感谢每一粒种子,每一缕清风,每一个阳光的日子,于时光的碎屑中,静品一盏流年的香茗。

  撕开浮云的遮掩,其实,每个人心中都有各自的山水,都有一段难捱的时光,好在,总有一天,你的淡然低调,你的暗自努力,你的理性豁达,终将点燃你的整个世界,让故事的结局,美好而温柔。

  苏轼在《水调歌头》里写道: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

是的,层次越高的人,越懂得,人生本就不是尽善尽美,也正因为有了缺憾,才显得是那么的多姿多彩。

  心情平和,与是非渐行渐远,再多的兵荒马乱,也抵不过时光的洪流,唯有日常才惊天动地。

夫切菜,妻拌菜,菜菜交缠,洒在热腾腾的面条上,剥头蒜就着,哧啦哧啦的,心里爽透了。

这世间最美的,不就是这样的烟火么。

  人生,是一个苏醒的过程。

一首经典,低徊吟唱,年少不知歌者意,再听已是曲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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