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侨英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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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侨英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集美区侨英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集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街道办事处有能力应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街道办事处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本预案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3预案体系

本预案系《集美区侨英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

街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街道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各社区的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街道领导和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社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生产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的社区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关部门应当与街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

全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街道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设在街道安委会办公室。

街道安委会指导协调街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街道有关部门、各社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工作。

2.1街道安委会职责

负责领导、指挥、协调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街委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本预案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向街委和区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持。

2.2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1)承担辖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在街道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督导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

(4)综合监督、指导各社区、各有关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开展活动,建立健全辖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评估分析一般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开展辖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辖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辖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牵头组织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综合演练。

(6)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和监督检查。

(7)承担街道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3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1)党政办:

负责组织指导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新闻发布、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

(2)派出所、边防所:

牵头负责道路交通、民爆物品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以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3)消防中队:

承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

(4)区重点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在街道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2.4专家组及职责

街道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参与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2.5各社区职责

各社区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所属社区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根据需要成立本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开设之前)。

主要职责是:

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保障工作;及时向应急领导机构及街道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6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积极的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本单位受灾难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做好自救工作。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预防与监测

(1)有关部门及社区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及监管领域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进行风险分级,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效的监测监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进行监控并定期检测、评估,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认为可能发生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按照规定向街道安委会办公室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2)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街道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包括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

加强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联系,及时获取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

相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应及时通报社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并同时报送街道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风险信息的,街道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办公室。

(3)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设立24小时隐患举报电话(6155001),接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和社区要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本行政区域及监管领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定期进行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4)有关部门和各社区应制定并完善本部门、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应急资源储备,做好应急保障各项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有关法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制订应急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证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教育,使相关人员熟悉应急救援程序,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5)有关部门和各社区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立即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事态严重时向街道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区安委会。

3.2预警与应急准备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根据区政府或区安委会办公室发布并适时解除。

在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其它突发事件尤其是台风、暴雨、寒潮、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外地发生有特别影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同一原因造成多起事故时,根据上级指示、气象预报、或者以往预防事故的经验,街道可采取召开会议、下发预警通知、约见、群发短信、网上公告等方法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必要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在街道安委会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后,街道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社区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①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评估和预警工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②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③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的物资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④开展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⑤不能保证安全的,应报请区政府或区安委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紧急措施。

3.3信息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规定在1小时内向街道及安监部门、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事发地社区、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街道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在1个小时内负责对口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

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2)各社区和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后,应当立即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街道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社区及有关部门转来的事故灾难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5)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街道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区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6)如发生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街道安委会办公室、相关部门,要及时向街道党政办通报情况,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附件)实行分级响应,响应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IV级:

(1)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故时分别启动I、Ⅱ级响应,按《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集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街道及其相关部门、事发地社区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抢险救援,并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报告。

当发生的事故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应立即请求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协调支援。

(2)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时启动Ⅲ级响应,事发地社区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街道及街道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街道安委会事故分别对口上报,并立即采取处置措施,超出街道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街道安委会应立即请求街道协调支持,由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3)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时启动Ⅳ响应,街道应迅速组织有关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2应急响应程序

(1)街道安委会办公室的应急响应程序

进入Ⅳ级以上的响应时,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进行以下响应:

①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

②加强与事发地社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③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按照街道安委会领导的指示,组织街道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现场研究应急救援方案。

④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专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⑤必要时,报请区政府调配救援物资装备和人员。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⑦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进入Ⅳ级以上的响应时,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3)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的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单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不论事故的影响范围、事发地社区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处置,边处理边报告,不得隐瞒、拖延、贻误救援时机。

4.3现场处置措施

4.3.1指挥和协调

(1)事故应急救援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

必要时,由街道安委会主任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指挥协调。

在街道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事发地社区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2)当国家、省、市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国家、省、市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社区及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

(4)街道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5)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它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对本领域(行业)事故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街道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救援方案,根据救援需要成立相关专业救援工作组,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同时,组织事发单位和事发地社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改变事故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记、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做出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2紧急处置

(1)当事故灾难现场事态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本区行政区域内、跨社区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本区行政区域、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特别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通过街道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3.3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①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②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必要时,通过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协调支持。

(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有:

①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

②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③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④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3.4警戒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派出所或边防所及事发单位保卫机构组织实施: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活动;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它刑事、治安案件。

4.3.6社会动员

街道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它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4.3.7监测评估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影响,为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4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应急终止:

①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②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

③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2)应急终止的程序

①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②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街道配合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报市政府决定。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事发地社区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需要相关部门援助的,由街道提出请求报区政府决定。

善后工作涉及商业保险的,相关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2事故调查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区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总结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街道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必要时,由街道安委办公室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报街道及街道安委会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技术保障

街道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区安全生产专家组,充分发挥各专家组作用,研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技术问题,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各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培养自己的技术骨干,积极采用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加强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应急队伍保障

(1)孙坂消防中队为街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核心力量。

街道依托消防大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各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专业救援队,作为辖区事故灾难的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2)危险化学、建筑施工、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加强培训和演练,使应急救援人员掌握应急管理和救援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预防事故及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先期处置和配合、协助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救援的能力。

(3)各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3物资保障

(1)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2)各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6.4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6.5通信与信息保障

(1)街道安委会办公室建立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通讯录,掌握安全生产专家的联络方式。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参与应急部门、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2)街道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

各社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行应急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危险意识和应急知识;各种媒体提供相应支持。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与所在地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2)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的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应当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3)演练

街道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其中,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街道要根据本辖区的应急工作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也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要通过应急演练,使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和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各自职责,掌握应急救援的技术、方法;检验应急预案,发现不足之处,加以修订完善;发现应急指挥协调、人员队伍、装备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切实加以改进。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或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街道安委会办公室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各社区、各部门和专业应急机构应按照本预案相关内容,制定本社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依法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件

安全事故等级标准

8.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内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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