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节水管理规定 更新070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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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节水管理规定更新0706

节能节水管理规定

(QLMD-JS0002-20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节能节水管理,持续推进合理用能用水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通过节能节水技术进步,不断改善能源和水利用效率,实现科学化、专业化节能节水管理,促进公司向资源节约型精品炼化企业发展。

 

第三条术语及定义。

(一)能源:

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二)节能节水:

是指通过加强用能用水管理,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合理利用能源和水资源,从而提高能源和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的全部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生产技术处是公司节能节水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适用于公司的节能节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节能节水规划,开展能源审计和水平衡测试工作;负责节能节水目标管理和考核;负责节能监测工作;负责组织节能节水新技术推广;负责500万元以下节能节水专项投资项目管理,参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节能节水篇(章)”的审查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组织节能节水技术交流、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五条公司有关部门负责节能节水相关工作,其中:

(一)生产运行处负责公司能源消耗计划、数据统计和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二)机动设备处负责重点耗能用水设备专业管理,参与节能节水技术改造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论证和审查。

(三)规划计划处负责组织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新、改、扩建)项目和节能节水专项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节能节水篇的编制、审查、上报工作,确保符合集团公司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四)计量检测中心具体负责公司能源计量管理以及生产装置现场用能用水检查工作。

(五)专业厂、车间负责做好日常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改进,操作优化、节能节水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六)其它职能处室、直附属部门和二级单位按照相应职责分工负责节能节水管理工作。

第三章节能节水管理

第六条节能节水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负责节能减排重大决策、发展规划的总体协调工作。

各专业厂成立节能节水组织机构,配备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基础管理。

(一)生产运行处负责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定额管理,组织制定主要装置、主要设备、主要产品(工作量)的用能用水计划指标。

(二)生产技术处按照股份公司下达节能节水指标,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相关专业厂下达分解指标。

各相关专业厂围绕分解指标制定年度节能节水措施,并切实落实。

(三)生产技术处定期统计、分析节能节水指标、主要耗能用水指标完成情况。

(四)各专业厂和生产装置定期编制节能节水月(季、年)报。

建立健全加热炉“一炉一卡”、疏水器等用能用水台帐。

(五)生产技术处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节能节水工作分析会。

第八条监测管理。

(一)生产技术处每年制定内部监测计划,组织各有关单位利用现有节能监测设备具体实施,并根据存在的问题制订落实整改措施。

(二)生产技术处不定期利用自身的监测力量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技术机构,对主要耗能用水设备、装置、系统实施监测,进行能源和水资源利用状况评价。

第九条规划、能源审计和水平衡测试管理。

(一)公司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每五年组织编制一次节能

节水规划,每年根据上一年度完成情况对目标进行修订。

(二)公司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组织每五年开展一次能源

审计工作,编制能源审计报告。

(三)公司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至少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工作,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一)年耗能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年新鲜水用量超过15万立方米的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节能节水篇(章)”专题论证用能用水合理性,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有“节能节水篇(章)”落实可研究报告提出的节能节水指标、措施和要求。

 

(二)无“节能节水篇(章)”或经审查达不到有关节能节水设计规范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建设,主要能耗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能效对标管理。

(一)生产技术处在经营例会上公布能效与同行业先进水平、同等规模炼化企业、自身历史数据的对标情况,具体组织编制能效对标分析报告,制定改进措施。

(二)生产技术处每年组织工艺加热炉红旗炉达标工作,按照节能节水考核管理办法实行季度和年终考核。

第十二条节能节水技术产品、设备准入管理。

(一)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设备购置过程中,所涉及的节能节水技术产品必须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报告,设备能效须达到国家标准。

(二)优先采购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和集团公司明令淘汰的用能用水产品、设备。

节能节水管理部门配合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对节能节水产品、设备供应商进行管理,必要时对其产品、设备进行适用性试验和监督测试。

第十三条能源和水计量管理。

公司属各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标准《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公司《计量管理规定》配全、管好、用好能源计量器具。

生活用能用水与生产用能用水应当分开计量,实行计量考核、计量核算、计量收费,不允许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十四条节能标准化管理。

公司属各单位应执行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企业节能标准,生产技术处具体组织标准的宣贯和执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节能节水技术进步

(一)生产技术处组织开展节能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技术交流与推广应用。

组织年度节能节水专项投资项目方案制定和上报工作。

   

(二)公司每年安排适当的技术改造资金,用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研究。

生产技术处定期对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价。

(三)生产技术处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发布的《低效高耗设备淘汰目录》,组织相关部门编制设备淘汰更新计划,逐年组织落实。

第十六条节能节水宣传和培训。

(一)公司属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宣传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节能节水法律、法规、办法、规定、细则、标准,提高全员节能节水意识。

(二)公司属各部门和单位要定期组织本部门和单位的节能节水知识学习和宣传活动。

 (三)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国家、集团公司和本企业组织的节能节水培训。

第十七条现场管理。

(一)蒸汽管理

1、房屋建筑物取暖原则上全部使用热水,若不具备条件,经生产技术处批准后方可采取蒸汽等其它取暖。

2、设备、管线伴热,应根据气温变化进行调整,保温材料要完好,缺损要及时完善。

3、禁止使用蒸汽冲地、融雪。

4、各使用单位对任何级别蒸汽都不得放空(冬季消防蒸汽放空除外);特殊情况,需经科技信息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5、各装置要每季度检查蒸汽疏水器运行情况,并建立检查记录。

6、各装置要及时发现蒸汽和凝结水管线、阀门泄漏问题,并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7、除装置停工检修和处理问题情况,严禁使用蒸汽长时间(24小时以上)吹扫管线、设备或用通有蒸汽的胶皮管当作伴热线进行防冻、防凝。

(二)用电管理

1、任何单位、个人不允许使用电炉子、电热管、电热板做烧水、做饭、热饭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2、正常情况下,各装置要尽可能使用变频机泵。

任何不工作的机泵、压缩机等耗电设备,必须及时停运,严禁空转。

对间歇使用的机泵要求准确记录运行时间,严禁设备无功运转。

3、生产装置、办公室均原则上不允许有长明灯和白昼灯,对于厂房无窗户导致白天室内黑暗的生产装置,可适量使用照明。

公司属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出差或长期离岗时必须关闭办公电脑和其它耗电办公设备。

(三)用风、氮气管理

1、生产装置要定期对氮封设备进行检查,防止跑漏量问题出现。

间断用风、氮气的装置,要设专人看管,用后关阀。

2、缓冲罐冬季应定期排水和连续排凝相结合,排凝阀开度不能过大(以排净水为宜,一米外无放空声音)。

3、氮气、净化风和非净化风管线、阀门泄漏要及时发现并整改。

(四)加热炉和锅炉管理

1、加热炉和锅炉系统应配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燃料气或燃油消耗计量器具。

2、正常情况下,生产装置要尽量使用瓦斯,不用或少用燃料油;确保空气预热器、鼓引风机、吹灰器系统长周期运行,出现问题和故障要及时汇报相关部门并组织修复;要及时调节“三门一板”及火焰,优化过剩空气系数。

3、生产技术处负责对加热炉、锅炉进行不定期监测、监督抽查运行状况。

4、质量检验部负责烟气组成定期分析,生产装置根据烟气组成、排烟温度等参数采用统一规范的方法计算加热炉效率,并形成加热炉、锅炉热效率报表,每月10日前报生产技术处。

5、有吹灰设施的加热炉、锅炉要建立定期吹灰制度,吹灰设施要完好,确保吹灰效果。

加热炉监测合格指标

项目

工艺加热炉

热负荷MW

≤1

>1~6

>6~23

>23~35

>35

排烟温度(℃)

≤200

≤200

≤190

≤180

≤160

烟气中CO含量(ppm)

≤100

≤100

≤50

≤50

≤50

炉体外表面温度(℃)

≤60

≤60

≤60

≤60

≤60

过剩空气系数

≤1.4

≤1.35

≤1.3

≤1.25

≤1.2

热效率(%)

≥70

>70~86

>86~88

>88~90

≥90

(六)节水现场管理

1、严禁各生产装置用新鲜水、消防水、循环水、除氧水、除盐水、低温热水、凝结水冲刷地面、地沟或融雪。

严禁出现长流水现象。

装置内所用循环水应全部返回循环水场,不得随意排放。

2、新鲜水和循环水管线、阀门泄漏要及时发现并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3、冷却器泄漏后,各相关专业厂和生产装置要及时查清漏点,如对循环水水质或污水回用装置造成冲击,导致循环水补水率增加或污水回用装置无法正常运行的,按照相关规定考核。

4、各生产装置空冷使用除盐水喷淋降温时,严禁出现溢流、托盘泄漏等问题。

5、成品油洗罐时需有耗水计量,(洗罐用水重油控制在5%以下;轻质油品控制在3%以下)。

6、为减少水耗和其携带大量热量浪费,锅炉、余热锅炉等系统应根据炉水质量,控制排污指标,原则上夏季控制不大于5%,冬季控制不大于10%。

7、凝结水不得随意排放。

所有使用蒸汽作为间接热源的管线或设备,必须加装疏水器回收冷凝水,各生产装置要加强对疏水器的维护管理,保证灵敏好用。

第四章考核

第十八条公司按照各专业厂和相关单位年度节能节水分解指标的完成情况,依据年度《节能节水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并对在节能节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生产技术处按照公司年度《绩效考核专业细则》执行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节能管理规定》和《节水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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