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模拟庭剧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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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模拟庭剧本
模拟法庭剧本
(2014年)
时间:
2014年5月15日
地点:
芳草湖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人物:
审判长:
1人展云飞(男)
陪审员:
2人丁晨菲(女)、庞玉珂(女)
书记员:
1人史天缘(女)
公诉人:
2人陈雨轩(女)(检察员)、高子翔(男)(检察员)
辩护人:
3人李红阳(女律师)、李昕璐(女律师)、王慧(女律师)
法定代理人:
2人张军文老师(男,45岁)、顾晓燕老师(女,40岁)
被告人:
3人陈小明(男,16岁)、梁汉权(男,17岁)、李景强(男,17岁)
主持人:
1人高子云
法警:
2人刘红帛王继兵
主持人: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新湖一中第五青少年
模拟法庭表演活动,在这里我首先介绍一下前来参加我们活动的特邀嘉宾;(一一介绍),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他们的到来!
在此要强调的是;本次模拟法庭的所有角色都是由我校初二学生和老师扮演的!
大家的认真观看将是对他们参演的最大支持!
在这里模拟开庭审理陈小明等三人涉嫌抢劫一案,请大家遵守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本案是以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实际案例编写而成的,我们将模拟真实的庭审过程。
在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现在法庭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采取不公开审判方式,为了更好地向大家呈现整个审判过程,我们模拟法庭将采取公开的审判方式进行。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请大家一齐来观摩。
(主持人由幕侧退场,书记员进入法庭)。
书记员:
(简称书)旁听人员肃静,请公诉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入庭。
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2、发言、陈述和辩论,必须经审判长许可;
3、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4、法庭内不得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5、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
6、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请全体起立,审判长、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陪审员入庭)
书:
请全体人员坐下。
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已到庭,被告人在羁
押室候审,庭审准备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
(以下简称“审”)请法警把三被告人押上法庭。
(法警将三被告人押入)
审:
(敲击法槌)芳草湖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审:
左手(或右手)边第一位被告人,你叫什么名?
陈小明:
(简称明)我叫陈小明,花名阿蛇
审:
出生年月日。
明:
1997年10月19日。
审:
民族?
明:
汉族。
审:
文化程度?
明:
小学文化。
审:
你原籍是哪里?
明:
新疆新湖一场场部。
审:
现在住哪里?
明:
新湖一中南,芳新公路旁边的出租房
审:
什么时候,因什么被羁押?
明:
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5日被羁押。
审:
什么时候被逮捕?
明:
2014年1月1日被逮捕。
审:
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明:
没有。
审:
你收到本案起诉书副本及量刑建议书吗?
明:
收到。
审:
鉴于被告人陈小明未满18周岁,本院依法通过电话通知了陈小明的家人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家人并没有到庭,而本院又依法邮寄出庭文书到了其家庭地址,今天其家人仍没有到庭,本院依法指定石河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红阳为你辩护,被告人是否听清楚?
明:
听清楚。
审:
左手(或右手)边第二位被告人,你叫什么名?
梁汉权:
(简称权)我叫梁汉权,花名黑鬼。
审:
你原籍是哪里?
权:
是新疆新湖二场十连。
审:
现在住哪里?
权:
新湖一中南,芳新公路旁边出租房。
审:
出生年月日。
权:
系1996年11月24日出生。
审:
民族?
权:
汉族。
审:
文化程度?
权:
小学文化。
审:
什么时候,因什么羁押?
权:
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5日被羁押。
审:
什么时候被逮捕?
权:
2014年1月1日被逮捕。
审:
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权:
没有。
审:
你收到本案起诉书副本及量刑建议书吗?
权:
收到。
审:
鉴于被告人梁汉权未满18周岁,本院依法通知其父亲梁国照到庭参加诉讼,并依法指定芳草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昕璐为你辩护,被告人是否听清楚?
权:
听清楚。
审:
左手(或右手)边第三位被告人,你叫什么名?
李景强:
(简称强)我叫李景强,花名大炮。
审:
出生年月日。
强:
系1996年2月23日出生。
审:
民族?
强:
汉族。
审:
文化程度?
强:
初中文化。
审:
你原籍是哪里?
强:
是四川。
审:
现在住哪里?
强:
新湖一中南,芳新公路旁边出租房。
审:
什么时候,因什么被羁押?
强:
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5日被羁押。
审:
什么时候被逮捕?
强:
2014年1月1日被逮捕。
审:
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强:
没有。
审:
你收到本案起诉书副本及量刑建议书吗?
强:
收到。
审:
鉴于被告人李景强未满18周岁,本院依法通知其母亲廖三妹参加诉讼,依法指定五家渠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慧为你辩护,被告人是否听清楚?
强:
听清楚。
审:
由于被告人陈小明、梁汉权、李景强未满18周岁,本院依法不公开审理芳草湖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小明、梁汉权、李景强抢劫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展云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丁晨菲、庞玉珂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史天缘担任本庭记录。
芳草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雨轩、高子翔出庭支持公诉。
三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及被告人梁汉权、李景强的法定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有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可以申请回避。
被告人及被告人梁汉权、李景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理由)?
明:
不申请回避。
权:
不申请回避。
强:
不申请回避。
权(父):
不申请回避。
强(母):
不申请回避。
审:
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发问,互相辩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被告人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诉的权利。
被告人是否听清楚?
明:
听清楚。
权:
听清楚。
强:
听清楚。
审:
本案审理分三个阶段:
法庭调查阶段、辩论阶段和审判阶段。
现在首先进行法庭调查阶段。
首先请公诉人宣读本案起诉书。
公诉人(以下简称“公”):
现在宣读:
芳草湖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014芳检刑诉001号
被告人陈小明,男,出生于1997年10月19日,汉族,小学文化。
被告人梁汉权,男,出生于1996年11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
被告人李景强,男出生于1996年2月23日,汉族,
初中文化
三被告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
于2013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芳草湖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三被告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21日凌晨,在被告人陈小明与梁汉权的共同提议及组织分工下,其伙同被告人李景强等5人(其余2人均另案处理)在新湖一中南,芳新公路旁一出租屋内密谋抢劫出租车司机作案,后由被告人李景强先后与梁汉权分别外出物色作案目标未果。
至凌晨5时许,李景强再次与梁汉权在新湖总场步行街以租车到芳草湖总场为由,将事主郭XX骗到其出租房南芳新公路旁,由李景强看守郭XX,而梁汉权回到出租屋告知陈小明等人,后在新湖与芳草湖的交界处陈小明、李景强、梁汉权等人持钢管和刀具追打事主郭XX,并在芳草湖与新湖交接的自然沟里对事主围住实施殴打,期间事主郭XX拿出其一台仿诺基亚N95手机欲打电话报警,陈小明遂趁机将事主的手机抢走。
事后,被告人陈小明等人将上述抢得的手机进行销赃,得款100元。
经法医鉴定,事主郭XX全身多处软组织及左手背受轻伤。
2013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在其出租屋内将被告人陈小明、李景强、梁汉权等人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明、梁汉权、李景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小明、梁汉权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本案的主犯;被告李景强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本案的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小明、梁汉权、李景强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芳草湖人民法院
公诉员:
高子翔陈雨轩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审:
起诉书已宣读完毕,被告人是否听清楚?
明:
听清楚。
权:
听清楚。
强:
听清楚。
审:
被告人梁汉权,你平时与你父母关系如何XX?
权:
我同父母的关系一般,他们平时都很忙,没有时间理我,我读书成绩不好,所以小学毕业就没有读了。
审:
小学毕业后从事什么工作?
权:
因为小学毕业时我才13岁,年纪小,所以一直到现在都没有找到过工作。
审:
你平常多数同什么人一起玩耍?
有什么爱好?
权:
平时多数同朋友一起玩,喜欢玩游戏,都是去网吧玩的多。
审:
被告人陈小明,你与你父母关系如何?
明:
我同父母的关系不好,他们平时都不管我,我读书时成绩很差,所以读到四年级就没有读书了。
审:
没有读书之后做过什么工作?
明:
没有读书之后没有做过工,14岁来总场玩到现在,很少回家,父母也对我也不闻不问。
审:
你平时主要同什么人一起玩?
有什么爱好?
明:
,平时多数同朋友一起玩,喜欢玩游戏,也是去网吧玩多。
审:
被告人李景强,你与你父母关系如何?
强:
我同父母的关系一般,平时他们对我管得很严,我在总场小学读书时成绩还可以,但小学毕业后就回老家读,刚回到家乡不适应,没有熟人,父母又不在身边,所以无心读书,成绩越来越差,读完初一之后就辍学了。
审:
辍学后从事什么工作?
强:
辍学后在老家玩了一年,2010回到新疆,2013年2月在新疆一个鞋厂打工,做了半年之后嫌辛苦就不干了,一直至今没有工作。
审:
指定辩护人是否需要讯问?
权(辩):
不需要。
强(辩):
不需要。
明(辩):
审判长,我还有问题要问我的被告人
审:
允许提问
明(辩):
陈小明,该出租屋是谁租的?
明:
是邓XX租的,我们六个人都在那里居住。
明(辩):
审判长,我的提问完毕。
审:
下面由公诉人综合出示本案的有关证据资料
公:
本案的有关证据资料如下:
(公2站立出示,由法警递交给被告人辨认,再交给审判长)
(1)抓获经过;
(2)被告人陈小明、梁汉权、李景强供述;
(3)被害人郭XX的陈述;
(4)相关书证材料;
(5)鉴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辨认笔录及照片。
审: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入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表定罪意见。
公:
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公诉人依法列举了证实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这些证据是由侦查机关以合法程序取得,在法庭上也经过公诉人和被告人的质证,并被记录在案。
对于被害人郭XX被抢劫一案,有陈小明、梁汉权、李景强的供述及互相指证,有出租车司机的报案及辨认笔录,双方对抢劫的过程反映基本一致,现有证据可认定上述被告人参与殴打抢劫郭XX至其轻伤。
另外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和相关书证材料等。
这一系列证据,彼此之间关联紧密,互相印证,客观、全面地证实了其作案的全过程,构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
因此,被告人陈小明、梁汉权、李景强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审:
被告人有何辩解意见?
明:
没有意见。
权:
没有意见。
强:
法官大人,我有意见,当时我只是负责看着郭XX,我没有抢劫,不应定我罪。
公:
当时你虽然只是负责看着郭XX,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你已经起了辅助作用,所以也构成犯罪。
强:
原来这样也构成犯罪,早知道我就不去了。
公:
二、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今天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小明、梁汉权、李景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坦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另被告人梁汉权、李景强在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被告人陈小明、梁汉权、李景强是未成年人犯罪,年纪尚轻,可塑性较强,宜以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结合三人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17条第3款、第52条规定,特建议合议庭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陈小明判处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梁汉权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景强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
被告人有何辩解意见?
明:
我只是抢了一部手机,卖得100元,判两年以上,我认为判得太重了吧?
公:
抢劫不是以抢得的数额多少来定罪的,而是根据犯罪的情节、有没有使用暴力以及被害人受伤的程度等来量刑的。
而你们在抢劫过程中把被害人打伤,足以符合量刑标准。
审:
其余两被告有何辩解意见?
权:
没有意见。
强:
没有意见。
审:
辩护人有何意见?
明(辩):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辩护如下;
本案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陈小明是未成年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从庭审中也清楚了,陈小明的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的表现,按照有关的规定酌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公诉人站在法律的面前,对陈小明作了量刑的建议,从这可以看出,法律对未成年人是以教育为主,本辩护人向社会建议,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除了他们自己的因素,也有其社会、学校、家庭的因素的。
就本案三被告人一起住在出租屋有犯罪意识时,社会未能及时起到劝导、阻止的作用,社会是有一定的责任的,而且三被告都未读完初中,也就是还没接受完义务教育,其中陈小明是小学尚未毕业就过早踏足社会,因而其家庭在承担教育方面责任,是有所缺失的;最后,陈小明家长对儿子的行为从不过问,且今天经法庭的通知,也未能到庭,所以本辩护人认为社会、学校、家庭应该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权(辩):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我作为梁汉权的辩护人,因其抢劫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按照有关方针政策,依法作出有利被告人的政策性倾斜。
1、《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2、《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这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针、政策。
二、被告人梁汉权是初犯、偶犯,且案发被抓获后能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请法庭根据上述从轻情节,在对被告人梁汉权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强(辩):
希望法庭能够考虑被告人李景强的悔罪态度,他还是个未成年人,又是初犯、偶犯,能够对其减轻处罚。
审:
公诉人有何补充?
公:
没有。
审:
法定代理人有何意见?
法定代理人梁国照:
法官大人,我是一个农民,一辈子只会老实本份的种菜养猪,法律条文我不懂,法官大人你讲到我孩子抢劫,但根据刚才的调查,他们才抢到一部手机,而且被抓后我孩子他们已经把东西归还了出租车司机,为什么你们还要判我孩子的刑?
公:
因为三被告包括你儿子实施了抢劫已经构成事实,至于被抓后他们把东西归还了出租车司机,为什么还构成犯罪,刚才我已经解释过了,抢劫不是以抢得的数额多少来定罪的,而是根据犯罪的情节、有没有使用暴力以及被害人受伤的程度等来量刑的。
而你的儿子在抢劫过程中参与到整个案件,足以符合量刑标准。
法定代理人廖三妹:
法官大人,作为李景强的妈妈,今天我真的很伤心,更觉得没有面子,因为我儿子居然犯法了!
法官大人,都怪我们做父母的管教不好,他爸爸长年在外面打工,很少回来,我做小生意,也是早出晚归的,加上读书少,没有时间更不懂得怎样去教育他!
去年他说学校制度太严,管的太多了很难适应学校生活,不想读书想出来工作,帮忙供两个弟妹读书,我不想逼他就同意了,但想不到他居然学人家去抢劫!
我知道犯法了当然要处罚,但请法官大人看在他今年才刚满17岁,年纪还小,判轻一点,给我儿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吧!
审:
公诉人有没有新的公诉意见。
公:
没有。
审:
辩论结束。
依照《刑诉法》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有何最后陈述?
明:
我因为迷上了玩电子游戏,无心读书,读到四年级就缀学了,家里经济环境不好,所以没钱就想到去抢,以为抢少量钱没事,触犯了法律都不知道,现在我知道自己错了,希望法院可以从轻处罚。
权:
我知道自己错了,因为自己年龄还小,误交了损友才造成今天的后果。
从计划抢劫直到实施抢劫的整个过程,我根本没想到后果会这样,更没料到被抓。
直到今天,我才知道自己所犯下的罪是多么严重,如果我早知道会有今天这结果,那天我一定不会去抢劫,甚至也会说服同伙打消抢劫这一念头,希望法院可以对我从轻处罚。
强:
法官大人,我参与殴打抢劫活动,完全是出于江湖义气帮朋友的,负责缠着那个出租车司机,我没有打他啊,就像以前在学校读书好朋友们跟人打架,我帮他在旁边助威打气那样,所以原先我一直都认为自己没有犯法!
因为我们乡下的人一直都很团结,很讲义气!
现在自己做了被告,才知道读书期间老师教我们法律常识和学校定期举办法制讲座的良苦用心,可惜当时不当一回事,根本听不进去,现在出事了,才发现自己是个法盲!
法官大人,因为我年纪小,以前没有用心学法,导致不知法,更加没有自觉守法,才造成今天的后果,我知道错了,我会用实际行动来悔罪改过的,希望法院可以对我从轻处罚!
审:
辩论阶段结束,合议庭休庭10分钟,合议庭休庭合议后再当庭审判,押被告到候审室。
(敲击法槌,合议庭人员退场)
主:
亲爱的观众朋友,现在请同学们在休庭时间想一想,作为青少年的你在观摩这个案件的审判后有什么样的感触?
你是赞同刚才公诉人意见,还是赞同辩护人意见?
根据你的判断,被告人将会被判多少年呢?
同学们由于时间的关系,现在马上就要宣判了,关于芳草湖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小明、梁汉权、李景强涉嫌抢劫一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有了判决结果,现即将开始宣判,请大家继续观摩。
(幕侧退场)。
书:
审判长,陪审员入庭。
审:
(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
传被告入庭。
关于芳草湖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小明、梁汉权、李景强涉嫌抢劫一案,现经法庭审议,宣判如下:
芳草湖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14)芳刑初字第001号
被告人陈小明,男,出生于1997年10月19日,汉族,小学文化。
被告人梁汉权,男,出生于1996年11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
被告人李景强,男出生于1996年2月23日,汉族,
初中文化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明、梁汉权、李景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抢劫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小明、梁汉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景强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小明、梁汉权、李景强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三被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小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的刑罚,对被告人梁汉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的刑罚,对被告人李景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刑罚,并建议对各被告人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三辩护人分别辩解陈小明、梁汉权、李景强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其中梁汉权、李景强是初犯,请求法庭对该三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实该辩解意见与事实相符,除对被告人陈小明不宜适用减轻处罚外,对被告人梁汉权、李景强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已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小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梁汉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李景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芳草湖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子翔
陪审员:
丁晨菲庞玉珂
书记员:
史天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审:
(敲击法槌)现在退庭。
主:
现在请新湖法庭庭长对本次活动作点评,大家欢迎!
主:
亲爱的观众朋友,“模拟法庭”播演完毕,你的看法是否和判决相一致?
你对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否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大家看过模拟法庭后一定要学法知法守法,作守法的好公民。
谢谢大家的观摩。
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