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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许证申诉报告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杭州文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九月

申诉报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

根据贵中心审查,本公司的安全许生产可证申请中存在以下

安全生

问题:

缺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太笼统,步骤不清楚。

通过制定和完善,本公司已将要求整改的问题逐一落实处理,

现特向贵中心提交申诉报告,并附上相关整改文件,万望审核批

准为盼!

特此报告

********有限公司

O一*年*月**日

 

一、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0

二、公司领导带班制度,,,,,,,

杭州文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各类生产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公司成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排查领导小组。

组长:

总经理:

胡妙才

副组长:

主管安全副总经理:

沈晓伟

成员:

金娴、常培燕、董纪伟、吴芳芳、严燕荣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活动开展,并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根据结果进行相应奖惩。

工作小组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的日常组织管理。

各项目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同时依据本制度和相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

第二章排查与督查

第八条各项目部应定期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可结合日常安全检查进行。

第九条各项目部可结合辨识的危险源,至少每月对项目施工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新开工、复工项目或者遇有重大工序转换等特殊情况时,应增加排查频次,并分级(一般和重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附表1)。

公司各直管项目每年1月10号前将重大事故隐患档案(附表2)上报公司安全部;各项目部应根据在建工程情况及时分析、收集所辖各项目事故隐患情况,每年1月份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过程中不断更新,完善,同时将重大事故隐患档案于1月10号前上报公司安全科。

2月20日之前编

第十条各项目部根据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督查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各项目部于每年制督查计划,依据督查计划组织督查,督查计划由项目经理签字后报公司安全科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各项目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情况,结合督查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司督查计划,并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安全科备案,同时下发给各项目部。

公司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

第十二条各项目部的督查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督查项目汇总表;

(二)项目介绍和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介绍;

(三)督查的人员及时间安排;

(四)督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三章隐患整改

第十三条各项目的项目经理对事故隐患治理负全面责任。

第十四条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由各项目部根据事故隐患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治理措施,落实相关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一旦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后,项目部要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评价,并书面报公司和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各项目的项目经理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做到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

“五落实”。

项目部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结果应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整改备案表》

(见附表3),每月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项目部上报公

司安全科。

第十八条

防止事故发生。

各项目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各项目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制度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人员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施工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各项目部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表(附表4),并分别于每季度末10天之前和当年12月底前上报公司安全科,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统计分析总结要包含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由项目负责人签子。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二条对于各项目部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项目经理予以警告处分,并对项目部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资料的;

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改的。

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被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勒令停工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业主关于隐患排查治理有相关规定的,各项目部也需遵照执行。

本制度其它未尽事项严格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除本制度所规定的各项目部外,公司其他单位应按照本制度定期组织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按附表3上报公司安全科。

附表

1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附表

2:

重大事故隐患档案

附表

3: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备案表

附表

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附表1

杭州文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序号

事故隐患名称

是否为重大隐患

排查日期

整改措施

整改责任人

完成整改时间

工程名称:

填表人:

年月

注:

本表由各项目部自行填写,每排查一次填写一次。

附表2:

杭州文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档案

序号

重大事故

隐患名称

隐患现状及

产生原因

发现时间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度分析

是否制定隐

患防治方案

完成整

改时间

工程名称:

填表人:

项目负责人:

年月

注:

各项目部每年1月10号前将本表上报公司安全科。

附表3:

杭州文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备案表

填报单位

项目名称

工程类别

施工单位

项日负责人

建设单位

施工起止日期

设计单位

施工人数

监理单位

工程标价

万元

通讯地址

工程概况(含项目特点、难点):

事故隐患描述:

隐患整改措施:

隐患整改效果:

隐患排查时间

整改完成时间

整改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督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

年月日

注:

本表为项目对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后填写,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附表4:

杭州文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人:

填表单位:

排查

项目

自查隐患

已自改隐患

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

隐患

其中:

隐患

整改率

其中:

隐患

其中:

重大隐患

重大

整改率

落实资金

落实责任

限期整改

制定应急预案

采取监控措施

(个)

(条)

(条)

(条)

(%

(条)

(%

(条)

(万元)

(条)

(条)

(条)

(条)

 

小结:

待整改重大隐患为:

1.,,,,,,

,整改责任人”

,整改期限”

2.,,,,,,

,整改责任人”

,整改期限”

3

O■JJJJJJ

,整改责任人”

,整改期限”

4.,,,,,,

,整改责任人”

,整改期限”

5.

6.

7.

8.

单位负责人:

注:

本表为各项目部于每季度末10天前和当年12月底前填写后上报公司安全科,分别总结每季度和前一年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一条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部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等工作。

第四条公司级领导带班安排公司级领导按经理、分管生产副总经理的顺序轮流带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顺序由下一人带班。

公司级领导带班具体名单统一安排并归档备案。

第五条领导带班职责

(一)坚持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的“五同时”,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

生产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当日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项目部的安全工作,解决

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三)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有权对

违”现象进行处罚,并停止其工作,对情节严重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

督促限期整改。

(五)对当日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上级

部门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第六条部门级领导带班职责

(一)布置当日生产必须执行安全工作的“五同时”,模范地执行各

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各工程项目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当日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项目部的安全工作,帮助

班组共同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并对其安全生产状况负责。

(三)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对“三违”

现象有权进行制止并协助厂领导和安全部门进行处罚,性质严重的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上级报告。

(四)要认真检查人的、物的不安全因素,发现事故隐患必须按

定、四不推”的原则处理。

(五)当日发生的事故,必须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采取

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带班要求

(一)安全带班领导对当日安全工作直接负责,当日安全值班领导,

必须坚守岗位,按安全值班职责要求认真检查安全工作,做好记录;

(二)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把当天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负责向一

下班的带班领导交待清楚。

(三)当日安全值班领导必须佩安全带班标志。

第八条公司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

例和办法,保持本单位长期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

(二)领导在带班过程中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

故发生者;

(三)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

(四)对本单位“三违”人员能大胆管理,严格执行处罚规定,成绩

显著者。

第九条公司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处罚:

(一)不按时上报领导安全带班名单,每一次罚50元;

(二)安全带班领导不佩戴安全带班标志,带班记录简单不认真,每

发现一次罚20元;

(三)安全带班领导不检查、不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

应承担安全责任,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四)对本单位“三违”人员不制止不按规定处罚,每发现一次,罚

50元。

杭州文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报告处理监督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事故的概念及分类

第一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

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

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

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重大事故:

(一)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二)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24小时以上(含24小时)的;

(三)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20.83个工作日以上(含

20.83个工作日)的;

(四)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死亡的。

第四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较大事故:

(一)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二)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24小时以内的;

(三)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10个工作日以上,20.8

个工作日以下的。

第五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一般事故:

(一)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二)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8小时以内的;

(三)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10个工作日以下的。

事故已经发生,正在进行,并且损失在不断扩大的称为持续性事故,如失火、化学品泄漏等;事故瞬间发生,已造成损失,但是损失不再继续扩大的称为非持续性事故,如人员触电,设备突发故障等。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九条对于公司重大事故和持续性事故:

(一)事故发生后,事发部门当班的领导是事故的第一指挥人,对突

发事件的现场抢救负有指挥责任。

主管领导赶到现场后,第一指挥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介绍现场情况并移交指挥权。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发部门负责人报

告。

对于持续性事故。

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部门负责人不在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岗位应立即向值班经理报警,并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

(三)事发后,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接到报警后,在20分钟内赶

往事故地点,并在5分钟内向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报告。

(四)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

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对本单位各类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如果事故需要内部救援,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应在接到报警

后5分钟内向安全主管部门报警,要求其尽快通知有关部门组成临时事故抢救小组进行抢救。

安全主管部门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相关部门事故情况,并请求救援。

各部门负责人接警后,在5分钟内集合本部门事故求援小组,向小组成员说明事故情况、救援注意事项等,并记录小组成员名单,带领本部门救援小组带上救护和防护装备赶往事故现场。

(六)如果事故情况需要外部救援,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应在接到

报警后5分钟内拨打紧急求救电话(如119、120等)寻求外部援助。

报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报警时要沉着冷静,正确简洁;

2、讲清事故发生单位名称,事发时间,事发地详细地址;

3、讲清事故性质,目前的状态,影响程度,是否有人员伤亡;

4、报警单位,报警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5、现场指挥人员要指派专人在路口、公司门口等地迎接外部救援人员到来。

6、对于公司重大事故,当事部门应当在事发后12小时之内,将事故后的死亡人员、受伤人员名单、人数、伤势情况报安全保卫部、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手续以及死者的善后处理事宜。

7、对于公司重大事故,若一次发生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一次1〜9人受重伤或一次造成1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负责人应按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对于公司一般事故和非持续性事故:

(一)对于非持续性事故,事发后当事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事发24小

时之内,将事故经过、损失程度等情况报安全保卫部。

安全保卫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

(二)对于公司一般事故,事发后当事部门应当在事发24小时之内,

将事故后的受伤人员名单、人数、伤势情况报安保部及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手续。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1、原因不查清不放过;2、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3、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

4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第十三条轻、重伤事故的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发生后,公司成立由主管生产副经理为组长、公司施工部、事故发生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安全管理科成员为组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原因、受伤人数、经济损失、事故责任人等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完毕后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

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

应立即报告市建委,并配合市级相关管理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展开调查,具体规定按照市调查组调查程序执行。

写出事故报告,做好事故统计报表,汲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非持续性事故发生后,安保部应当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任何人不得干扰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持续性事故发生后,安保部首先应当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

在对事故进行了有效控制后,安全保卫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并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安保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组成事故调查小组,

组织实施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小组组长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担任,成员可以包括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动力公司、行政部、生产部,以及事故发生的当事部门等。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小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小组任何成员不得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或咨询,不得擅自向社会各界发布有关事故前后的任何信息。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原因、经过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性质,确认是否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

(二)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事故后,安保部应责成当事部门对事故伤亡情况、直接经

济损失等情况初步调查核实后,拟制事故调查报告。

当事部门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之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保部。

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类别、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事故报告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教训、应当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

事故报告部门、报告人、批准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小组应当对当事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修改,并达成一致意见。

意见不一致的,根据多数成员单位的意见做出结论,但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中说明。

事故调查小组最终将修改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呈报公司总经理。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由安保部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调查小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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