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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防卫的条件

合法防卫的条件

  一、正确熟悉合法防卫概念

  

(一)合法防卫的概念

  刑法第20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非法侵害的行为,对非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合法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法定概念具体明确地揭露了合法防卫的实质,关于正确熟悉合法防卫的目的和意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合法防卫的目的

  从合法防卫的法定概念中咱们能够看出合法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

合法防卫的目的在合法防卫的概念中占有主导地位,它关于明白得我国刑法中的合法防卫的本质和确信合法防卫的组成条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的的合法性说明合法防卫不是违法侵害,更不是对非法侵害人的处惩,它具有合法防卫的性质,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

它充分说明了合法防卫行为仅仅是在合法权利被正在侵害或要挟当中的一种紧急情形下,为爱惜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非法侵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方法,是针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的有利的还击。

  合法防卫行为在客观上对非法侵害人造成了必然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法的外在形式。

可是,合法防卫行为和违法犯法行为在性质上有着内在本质的区别。

咱们只有明确合法防卫的目的,才能知晓合法防卫制止非法侵害、爱惜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合法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三)合法防卫的意义

  合法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要紧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鼓舞公民和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法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能够说合法防卫不仅是免去合法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专门是现行刑法中对合法防卫规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补充,要紧立法精神是适本地放宽合法防卫的组成条件,除原那么性地规定合法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之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形下的合法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专门规定,这就有利于公民斗胆地运用合法防卫的法律武器同非法侵害作斗争。

  二、限度要求的条件(一样条件)

  一、合法防卫必需针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实施

  所谓“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包括了两层含义:

  

(1)、侵害行为必需是实际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或推测的。

  关于非法侵害行为全然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的猜想和推测它存在而对对方实行侵袭时造成了对方的损害,称之为“假想防卫”。

由于假想防卫给社会造成损害结果的,依照犯法组成,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不可能是其他犯法形式。

具体的讲,实行假想防卫的人在实施其防卫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确实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非法侵害必需是在正在进行,而不是尚未发生或已经终止的。

  关于非法侵害的开始与终止时刻,刑法并无明文规定,我以为“正在进行”,确实是非法行为已经开始至尚未终止的这一段时刻。

可是注意的是只要形成侵害紧迫性,均能够实施合法防卫,关于尚未着手前的行为,不得实施合法防卫。

在非法侵害尚未开始的情形下,预先对有犯法表示或在做犯法预备的人实行加害的行为,称“事前防卫”,其造成损害结果的,应负故意犯法的刑事责任。

关于避免受到非法侵害而预先安装防卫装置与设施的,事前防范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行为也不是合法防卫。

例如,为避免盗窃在菜园里架设电网而击伤割草的人。

咱们明白,合法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的还击行为,这种行为不存在合法防卫,不能视为合法防卫。

  只要对合法权益造成现实危险性的非法侵害一经排除非法侵害就被视为终止,不得实施合法防卫,不然,对非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确实是“事后防卫”。

关于事后防卫行为,行为人是出于报复的,由于主观上缺乏防卫用意,对原非法侵害的还击,已经组成了故意犯法,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定故意损害罪。

由于因对事实熟悉错误而引发的事后防卫,应针对不同情形别离按过失犯法或意外事件论处。

“非法侵害终止”具体地讲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非法侵害行为已经终止;二是非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三是非法侵害行为人已经被制服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综上所述“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说明了防卫的起因和时刻。

  二、必需是为了爱惜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

  这一条件包括了两层含义:

(1)合法防卫是由于防卫的意思,而不是防卫挑拨。

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解决自己,然后以所谓“合法防卫”为借口对对方进行报复、加害的行为,其形式好象是合法防卫,但事实上是一种特殊的违法犯法行为。

(2)防卫行为是为了爱惜合法权利。

所谓合法权利,确实是受法律爱惜的权利。

实践中聚众斗殴,争抢赌物等行为,由于两边都是为侵害对方去爱惜非法利益,因此两边的行为都是非法侵害而不是合法防卫。

  综上所述,“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强调了防卫的目的,这界定了合法防卫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强调了对国家利益的爱惜;又鉴于侵犯财产的犯法在犯法比例中居高不下,为鼓舞公民勇于与财产性犯法做斗争,修改后的条款还强调了合法防卫对“财产”权利的爱惜,反映了社会的实际需要。

  3、当防卫必需针对非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对没有实施非法侵害的第三人实施。

  合法防卫必需对非法侵害人实施,但这并非只限于常见的对非法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损害。

在必要的条件下,防卫人也能够用损害非法侵害人的自由权利,财产权利等,用来达到合法防卫的目的。

  4、必需有危害社会的非法侵害行为。

  

(1)如何明白得非法侵害?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那个地址的非法侵害,我以为应从两方面把握:

第一、社会危害性。

这种社会危害应明白得为是对某种合法权益的直接侵袭或损害;第二、侵害急迫性。

一样来讲是指那些带有暴力性和破坏性的非法行为,对刑法所爱惜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

那么如何具体判定什么是“非法”呢?

理论界对此有主观论、客观论两种观点:

主观论以为,行为是不是合法,不能只就行为本身而言,而应结合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目的、动机。

只有主客观相统一,即主观方面有罪过,客观方面有行为,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时的行为才是非法侵害行为。

客观论以为,认定非法侵害只要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客观情形发生,就组成合法防卫的前提,不以行为人是不是具有责任能力和主观因素为要件。

我以为非法侵害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客观论作为标准。

理由是:

防卫人在合法权益蒙受攻击的危急时刻,不可能有足够的时刻、能力进行周密判定侵害是不是为侵害人意志的明确支配,是不是有责任能力;另外,不管是侵害人是不是有责任能力,是不是为意志支配,但其关于法律所给予爱惜的社会秩序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害,是受法律谴责的行为,这种损害行为关于防卫者本身来讲,确实是一种非法侵害,而对这种侵害,是许诺实施合法防卫的。

因此合法防卫中的非法侵害,一样是指违背法律规定客观上必然程度侵犯某种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它又不等同于违法犯法。

  

(2)是不是对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能够实施合法防卫?

  违法行为包括犯法行为和一样违法行为。

对犯法行为能够实施合法防卫在人们心中已经成了共识,那么对一样违法行为是不是能够实施合法防卫呢?

第一对符合非法侵害特点的一样违法行为应许诺实施合法防卫。

理由是:

有些行为在实行终了或产生精神性、物质性危害结果以前,很难确信其是不是组成犯法,若是要求合法防卫只能针对犯法行为,那么关于爱惜合法权益是不利的。

但违法的侵害行为不必然都能够实行合法防卫,违法侵害的内容相当普遍,对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也不相同。

若是对所有违法侵害行为一概采取暴力还击防卫,也是很不现实的而且与法律相违抗。

比如,某些轻微的,可不能给合法权益造成严峻损害的非法行为,就不宜提倡合法防卫,因此一样是针对带有暴力性的,破坏性的,具有紧迫性的违法行为能够实施合法防卫。

  (3)对不作为形成的犯法可否实施合法防卫?

  刑法理论中对此有两种观点:

确信说以为,对不作为犯法行为能够进行合法防卫;否定说以为,对不作为犯法行为不能进行合法防卫。

理由是不作为实施的犯法行为无侵害的紧迫性。

我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合法防卫中的制止非法侵害是直接制服非法侵害人的直接侵害行为,而不是强迫非法侵害人去实施另一种行为。

  (4)过失犯法是不是实施合法防卫?

  过失犯法的行为主观上虽不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但既然非法侵害的认定排除侵害人的主观要件及责任能力,过失行为只要符合非法侵害紧迫性特点,固然也属于非法侵害,对此也能够实施合法防卫,但要具有“急迫性”。

  (5)互殴行为可否存在合法防卫行为问题?

  相互斗殴两边行为人都有向对方实行非法侵害的用意和行为。

由于在相互斗殴的场合,没有侵害者与被侵害者之别,两边均有侵害对方的用意,也都有侵害对方的行为,主观上两边都没有防卫用意,一样以为互殴不存在合法防卫问题。

但如果是相互斗殴的一方停止斗殴或退出斗殴现场,而另一方仍然继续加害对方,那么继续加害的一方行为组成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

若是形成防卫紧迫性,那么停止斗殴的一方就能够够实施合法防卫。

若是两边先是轻微的非法损害,可是一方突然加大侵害对方的程度,严峻要挟了另一方人身平安,另一方还手击害对方的行为一样应当以为是合法防卫。

另外,未参与斗殴但人身受到非法侵害的人,也能够行使合法防卫权。

  (6)关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神经病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是能够实施合法防卫?

  在刑法学界存在了不同观点。

其一,主张非法侵害在广义上应包括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故对他们能够实行合法防卫。

其二,主张非法侵害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必然罪过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因此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样不能实行合法防卫。

我以为,从原那么上来讲,关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侵害是能够实施合法防卫的,但从人道主义原那么动身,又不能对其实施合法防卫。

因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客观上也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不能完全将其排除在合法防卫的对象之外;同时,关于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实施合法防卫,应加以必然的限制。

在受到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时,若是明知侵害人是无责任能力人,并有条件用逃跑等其他方式幸免侵害时,那么不能实行合法防卫,只有在不能用其他方式紧急避险或不明白侵害者是无责任能力人时,才能够实施合法防卫。

  (7)关于动物的侵袭可否实施合法防卫?

  一种观点以为,合法防卫是针对人的非法侵害实施的行为,合法防卫是针对人的非法侵害实施的行为,对动物的侵袭不是防卫应是紧急避险。

另一种观点以为,关于动物的侵袭也能够进行合法防卫。

我以为对此要做进一步的具体:

若是动物的主人故意差遣自己的动物侵袭他人,动物是主人的财产,是主人实行非法侵害的工具,还击动物的行为是合法防卫,因造成必然损害的是动物的主人财产。

若是某人差遣他人的动物侵袭他人,还击动物的损害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属于紧急避险。

若是动物自己跑过来侵袭他人,不是合法防卫而是紧急避险。

  三、必要限度的三个特点

  一、防卫行为必需具有制止非法侵害的目的性。

众所周知,人的行为及其性质,是受自已的目的行为及支配、制约的,不同的行为是受不同的目的支配、制约的。

因此,不同的目的也是区分不同性质的重要标志。

以制止非法侵害的目的性,是合法防卫必要限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咱们在分析、认定防卫行为是不是超过了合法防卫的必要限度时,第一应当认真查明、把握这一特点。

  二、防卫强度以制止任意在进行的非法侵害所必需的强度为限度,它是从制止非法侵害的目的性中派生出来的一个特点。

其要紧表现为:

一是防卫行为的被迫性。

确实是说,合法防卫的行为,都是由非法侵害行为所引发的,而且是为了制止非法行为的继续侵害所进行的防卫。

二是防卫强度具有约束性。

防卫行为始终以制止非法侵害相约束,而不能是出于报复目的报复活动,始终是以非法侵害的强度(包括行为、性质、、手腕、工具、作使劲量的强度、作用部位和行为人的特点等),来约束防卫行为的强度,使之不明显超过非法侵害的强度。

正因为防卫行为既要制止其非法侵害,而又不能明超过侵害的限度的强度,因此合法防卫行为第一是能够用较小的强度制止其强度较大的侵害时,应该以较小的强度去制止,但是当不能以较小的强度制止其强度较大的侵害时,自然能够采取强度较大的行为去制止其侵害。

也确实是说,防卫强度的约束性,不是机械地与具体的非法侵害行为相较较,单纯片面要求防卫只能以较小的强度制止其侵害,而应把握非法侵害的具体情形,针对非法侵害行为的强度、性质、来操纵或制止非法侵害的行为强度,这也是合法防卫必要限度的重要标志。

三是这种防卫行为还应具有随时随地的完全终止性。

防卫行为在制止任非法侵害行为的继续侵害以后,应当即完全终止防卫行为。

若是在制止任非法侵害以后,仍去加害于非法行为人,乃至将其致死,显然是防卫行为的强度超过了制止非法侵害所必需的强度。

  3、防卫行为的合法性。

由于防一是出于非法行为的侵害,而且其防卫的强度又必需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的强度为限度,因此这种防卫行为无疑是有利于的行为,是支的行为,总之,制止非法侵害的目的性、制止住非法侵害所必需的强度的限度性、防卫行为的合法性,是合法防卫必要限度互为制约的三个要紧特点。

防卫只有同时具有这三个要紧特点,才能说明它是合法防卫必要限度内的行为,不然即是防卫的行为。

因此,对说明合法防卫必要限度的这三个特点,不能顾此失彼,专门是应当注意避免片面强调受害者给加害者所造成的损害,而轻忽、否定制止非法侵害的目的性、合法性;或片面地强调后果严峻,轻忽或否定行为强度的必要性,从而将某些属于合法防卫的行为看成防卫过当,因此考察防卫行为是不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必需依据标明这一限度的特点,进行全百的分析和综合的判定。

  另外,关于防卫行为是必要仍是没必要要,不能以防卫者的主观熟悉为标准,只能以客观的实际情形为标准,要从实际动身,把制止非法侵害的行为放在那时特定的环境中加以考察。

必需查明那时的具体情形,比如案件发生的时刻、地址、环境,和非法侵害的性质、手腕、强度、后果,非法侵害者个人的情形,防卫人所爱惜权益的大小、防卫人的处境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实事求事的分判定。

由于非法侵害往往是突然发生,防卫人没有防范,精神高度紧张,一样很难当即判明非法侵害的真实用意和危害程度,往往没有条件选择一种适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乃至也很难预料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因此,对合法防卫行为不宜提出过严的要求,在那时的情形下,只若是为有效地制止非法侵害所必需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就应当以为是合法的、合法的防卫行为。

若是防卫行为不是一样超过,而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害的,那么属于防卫过当。

  四、无穷度要求的合法防卫条件(特殊条件)

  所谓无穷度要求,确实是防卫无穷度,即防卫人关于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所实施的还击非法侵害人的行为。

只若是出于爱惜合法权益的目的,不管还击损害到什么程度,均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为了鼓舞公民同违法犯法行为作斗争,除在合法防卫限度上予以放宽外,还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提供了依据,依照该规定,实施防卫无穷权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必需有严峻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性质的非法侵害发生。

  非法侵害包括:

(1)带有暴力性质的严峻危及和非严峻危及人身平安的非法侵害;

(2)破坏范围较大的非法侵害,如决水、纵火等;(3)其他造成不可挽回损害的非法行为,如盗窃、抢夺等;(4)诈骗、侮辱等不是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等。

那个地址的非法侵害仅指严峻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性质的非法侵害,关于其他非法侵害不得实施防卫无穷权。

  二、严峻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犯法行为必需正在进行。

  3、必需是为了爱惜合法的人身平安。

那个地址的人身安满是指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性的不可侵犯等权利。

  4、必需针对非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权。

  五、防卫无穷度要求。

  依照修改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律许诺被害人和其他公民采纳强度较大的防卫行为,防卫人杀伤非法侵害人或损害其利益,仍是制止非法侵害的防卫行为,这说明特殊防卫的强度尽管加大了,但防卫的宗旨没有变。

刑法做如此的规定,是因为前些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合法防卫的性质和功能明白得上的误差,致使对合法防卫组成要件的过严把握,以至于把一些合法防卫做为防卫过当处置,把有些防卫过当又看成了一样犯法处置,显现了一些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不良现象,挫伤了公民运用合法防卫法律武器同违法犯法斗争的踊跃性。

鉴于此,新刑法从支持公民斗胆运用合法防卫,鼓舞见义勇为动身,对合法防卫的概念、防卫过当的熟悉标准及何种情形不可行使无穷防卫权等问题作了较全面的、完善的规定,而公民也只有把握了合法防卫的必要条件,才能正确区分合法防卫与非法防卫的界限,才能正确实施合法防卫,真正将合法防卫作为维权的一种武器,从而幸免非法防卫行为的发生,作到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该出手时绝不出手,只有如此,才符合我国刑法设置合法防卫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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