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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订范文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21修订)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正确处理企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全面准确地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和使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事业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计划制定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七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收支核定、定额补助、分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结转使用等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分项补助,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事业单位的发展目标和规划、事业单位的收支和资产情况确定。

定额或定额补贴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的,事业单位可以上缴。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参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上年度结转余额,计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计算并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的预算应当平衡本单位的收支,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业务发展目标、计划和预算编制规定提出的预算建议数,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向财政部门报告)财务部,下同)。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号编制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

在预算执行中,国家一般不调整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

上级下达的经营计划发生重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减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批,再报财务部门进行预算调整;需要增加或者减少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预算部分的,由单位自行调整,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支出预算相应增减。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决算的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范决算管理。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和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不可偿还的资金。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2)事业性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经营活动和辅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营业收入;财政专户批准拨付事业单位的资金和批准未上缴国库、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单位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机关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4)所属单位上缴的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5)营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除从事专业性经营活动和辅助性经营活动外,从事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其他收入,即超出本条上述规定范围的各种收入,包括投资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纳入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资金的有关规定,将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隐匿、截留、截留,挪用或支付。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和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消耗和损失。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包括:

  

(1)公共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保证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支出的人员支出和公共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任务和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的支出。

  

(2)营业费用,是指事业单位除从事专业业务活动和辅助活动外,进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所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补助所属单位的支出。

  (4)上缴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的支出。

  (5)其他费用,即超出本条上述规定范围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费用、捐赠费用等。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纳入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规章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制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业务活动,应当正确收取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征收的,按照规定比例合理分摊。

  营业费用与营业收入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用于指定的项目和用途,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项目建成后,应当提交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根据开展经营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可以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各类票据的管理,保证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结转及余额管理

  第二十八条结转余额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支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本年度预算中已经执行但尚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需要在下一年度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盈余资金是指预算目标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后,本年度剩余的资金。

  业务收支结转和余额应当分别反映。

  第二十九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非财政拨款的结转,应当按照规定结转,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性拨款的余额,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职工福利基金中提取,剩余部分作为事业性基金,用于弥补本单位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单位经费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经费规模。

  第六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特殊用途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立的具有特殊用途的基金。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先提取后使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过资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包括:

  

(1)修缮经费是指按照营业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按规定拨付到相应的修缮科目(每栏各占50%)的经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维修、购置,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的。

收入和营业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不得提取维修购置资金;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得提取维修购置资金。

  

(2)职工福利基金,即按非财政拨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其他规定转入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3)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提取比例和各项资金管理办法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拥有或者使用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外商投资。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严格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三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内变现或者消耗的资产,包括现金、各项存款、零余额、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为从事经营活动和其他活动而储存的消耗性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类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存货,确保帐实相符。

存货损益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特种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大量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的类似材料,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和建筑物;特种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展品;书籍和档案;家具、用具、配件、动植物。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详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固定资产。

年底前应当进行全面清查,做到帐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尚未达到交付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使用状态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和使用资产。

  第四十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够为使用者提供一定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产权。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对资产进行评估,取得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计入事业单位费用。

  第四十四条外商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以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对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在保证本单位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事业单位不得将财政拨款及其结余用于对外投资,不得投资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行资产共享。

  第八章责任管理

  第四十七条负债是指金融机构承担的能够以货币计量并需要以资产或服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资金、应付资金、临时资金、应付项目等。

  应付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交税费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其他款项。

  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债务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结算,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各项债务。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债、提供担保。

  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发生转移、注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清算时,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事业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估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转移、接收、转移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按照下列方式处置财产:

  

(1)因隶属关系发生变化,事业单位从已建立的建设体制中划转的全部资产无偿划转,并划转相应的资金指标。

  

(2)事业单位全部资产转为企业经营的,应当在扣除负债后转为国有资本。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事业单位被注销的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处置。

  (4)被合并机构的全部资产应当转移到接收单位或者新设单位,合并后的剩余资产应当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置。

  (5)分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资产转移给分立机构,并相应转移资金。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和业绩的汇总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财政拨款收支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表及其他主要报表、有关附表和财务状况表等。

  第五十六条财务状况表主要列示事业单位的收支、结转、余额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租赁和贷款、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和绩效考核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一期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资产的使用、收支状况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和公共支出占公共支出的比例、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金融监督

  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平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方面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披露财务信息。

  第六十一条事业单位依法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细则。

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国家经常性资助的公益性服务组织和社会力量举办的社会团体,依照本细则执行;公共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六十五条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具体项目实行企业财务制度,但不执行本细则:

  

(1)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隶属于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经营需要其他单位投资回报的项目;

  (3)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第六十六条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制定。

  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一些行业可以将权责发生制引入行业机构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六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六十八条本细则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一预算收支完成率,衡量事业单位收支预算总额及分预算完成程度。

计算公式如下:

  预算收入完成率=年末执行情况÷(年初预算±年中预算调整)×100%

  年末执行数不包括结转收入和上年余额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末执行情况÷(年初预算±年中预算调整)×100%

  年末执行数不包括上年结转及结余支出

  2.用人员支出和公共支出与公共支出的比例来衡量事业单位的支出结构。

计算公式如下: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业务支出×100%

  公共支出比率=公共支出÷业务支出×100%

  3.人均基本支出,根据实际工作人员人数测算事业单位平均基本支出水平。

计算公式如下: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人数

  (四)资产负债率,衡量机构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开展经营活动的能力,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程度。

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增长×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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