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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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整理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行政的概念: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行政中的一种——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的活动。
行政的特点:
1行政是国家活动,具有法定性和裁量性——区别于一般行政,与国家机关相联系
2行政的内容涉及的是社会公共事务,目的具有公益性,表现方式具有多样性
公共秩序与安全——治安
公益事业——文化、教育、医疗、图书馆、博物馆、体育事业等
公共产品——水、煤气、电力
公共服务——公交、邮政
公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等
3行政的功能是组织、管理、指挥与协调,主体具有法定性
区别于制定规则(国家立法活动)和裁决争议(国家司法活动)
行政权的概念:
行政权是国家对社会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的权力。
行政权的特征:
1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与立法权、司法权等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国家权力。
2行政权存在的广泛性,扩张性——涉及领域很广
3行政权作用的主动性,直接性
4行政权具有优益性,公益性——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为内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扣留等先行处置措施;依法获得国家的物质保障和优惠条件。
行政法的概念:
是有关行政权的组织和活动的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
1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固有领域的法3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国内法
(魏琼)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九级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邹荣)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行使的组织、方式以及对其进行监督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征:
1、在内容上
a广泛性;优益性,优先性b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交融。
2、在形式上
a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b规范形式的分散性,分散于各类法律规范文件中
3、在制定上采用复合多级立法体制
4、在实施上
a行政机关为主要实施主体b遵循“依职权主动干涉”的原则
行政法的分类
1实体法&程序法:
a行政决定前的程序法
b行政决定后的程序法:
行政复议和诉讼
2 内部&外部:
以对象不同分类(是否是行政机关的来界定)
3 一般&部门:
以对象范围分类(针对的是是否是单位or部门)
4 中央&地方:
主体、管辖事项、效力范围(谁制定)
5 行政组织规范、行政根据规范、行政规制规范
行政法渊源
1含义行政法的渊源就是行政法的规范形态或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2特殊性a形式的多样性、分散性;b行政惯例或判例具有约束力
行政法渊源的各种形式:
1宪法——混合式
宪法中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和职权、活动基本原则的规定以及关于公民基本权利自由以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范等均为行政法的渊源。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单一行政法律以及混合行政法律。
3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据法定程序制定
4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以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包括单一式和混合式两种。
5部门规章——国务院工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
6地方性规章——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以上的地方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
7其它形式——a法律解释b国际条约和协定
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规则
a上位法优于下位法b新法优于旧法c特别法优于普通法d属地法优于属人法
行政法在不同法系中的特色(大陆法系的很完备,自成体系,有独立机构,英美法系则不是)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因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在行政主体和其他当事人之间产生或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构成
a主体——当事人
b内容——主体的权利义务
c客体——行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一个,就是行为!
别的都是标的物或载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
a不平等性的具体表现
第一,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决定法律关系地成立、变更和消灭;第二,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权;第三,行政主体的单方处置权
b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的不平等并不意味着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之外,对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倾斜:
救济权利的独享、举证责任的分配等。
3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法定性、独占性、相对性和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5行政法律关系权力和权利处分的限制性。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作用
1定义——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以及行政争议处理等活动的准则。
2作用
a指导作用——指导立法目的
b规范作用——符合原则的遵循,不符合的不立法
c补充作用——原则可以直接作用于实务,没对应条文时规范知道判例。
行政法治原则概念与涵义
1含义——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依据法律进行,符合法律规定。
其中,“法律”应作广义理解。
2内涵
a行政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法律之外不能有其他依据。
b法律是行政的依据,而不是工具。
行政法治原则的内容——职权法定,法律优位,法律保留,正当法律程序
职权法定
职权法定时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来源、存在依据和权力范围是法定的,法律之外不享有行政职权,否则将被宣告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因在于行政全了本身所具有的强制性、扩张性和对公民权利的侵略性,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和其他有权者在法律之外可以随意享有职权,行政职权必然会失去法律的控制,公民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
含义
1一切行政职权皆来源于法律——通过宪法或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获得;通过单行法律授予行政职权。
2获得授权的机关或组织不得超越权限实施管理,必须依据法定职权进行。
3法定的行政职权必须得到积极、充分地行使,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充分旅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同样是违法行为。
法律优位
要求一切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抵触
含义:
a“法律”指狭义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决定的)
b法律效力高于行政,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他规范必须根据法律制定或不与法律相抵触。
c不得违反法律(下位法遵循上位法)
d各级规范的规定不得超越和违反法律的规定;下位规范不得超越和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行政处置中不得违反各级规范的规定
法律保留
要求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依据(法律授权),即宪法已经将一定的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对此加以规定,行政权也只能以法律为行为根据才能进行活动。
含义:
a意义在于要求一定的行政活动,不仅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而且还应当具有法律的明确根据。
b实质性理解:
某项行政活动是否应当具有法律根据,应当以人权保障作为法律的首要目的充当判断标准。
c保留范围:
相对保留:
国务院制定的临时行政法规
绝对保留:
有关犯罪和刑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
正当法律程序:
指相知机关在做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 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程序。
含义:
行政公开(依据、过程、结果等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允许报道、复制、查阅和查询。
);听取意见;说明理由;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行政合理原则——针对行政裁量提出
行政裁量的含义——行政主体在法律(广义)所规定的范围、原则等的限度内,对行政事务作出自主选择的活动。
行政裁量存在的原因
1、社会事务的复杂性——立法难以精确
2、社会事务的多变性——立法难以及时,要预留空间
3、社会事务管理的科学性——立法难以专业
行政裁量的类型——依可判断内容的不同
1、要件裁量
要件裁量,是指行政主体在设定要件方面可以自主判断的裁量,即行政主体对于成为行政行为根据的要件是否满足拥有判断决定权。
通常以“情节轻重”、“公共利益”、“诚实信用”、“社会秩序”、“必要”、“及时”等抽象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方式表现。
2、行为(效果)裁量
行政主体在行为选择或行为的效果选择方面可以自主进行的裁量,即行政主体对是否作出某项行政决定,以及应当作出怎样的行政决定可以进行自主判断。
行政裁量权的运用规则——合理性原则
(一)依法裁量
1、裁量权法定——法无规定不得裁量;
2、不得超越法定限度进行裁量
第一,不得超越法定幅度
第二,要件与效果的法定对应,裁量权不得怠于行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规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如若公安机关为省却麻烦而不加区分地对所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违法行为人一律处以15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即属于怠于行使裁量权的情形。
3、不得违背法律意志裁量
第一,目的合法——不得滥用职权
第二,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进行解释时应遵循公认规则
4、依法定程序裁量
(二)合理裁量
即内容上必须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出发,坚持平等对待原则与比例原则,实现实质上的合法。
1、平等对待原则
注意横向平等与纵向平等。
2、比例原则(“禁止过分原则”或“最小侵害原则”)。
第一,以达到行政目的为限,在保证行政目标实现的同时注意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应当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和幅度之内,以保持适度的比例;
第二,强度适当(尽其最善)
依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关系
(一)依法行政是前提和基础,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二)合理行政是对依法行政的补充和深化
(三)依法行政与合理行政所共同追求的目标价值都是公平、正义,前者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后者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第三章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概念:
用来表示行政法上依法拥有行政权的主体。
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要件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区别于其它非国家组织及其它国家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区别于受委托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区别于其内部机构
行政主体职权的优益性
(一)涵义
行政职权的优益性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其行政职权时,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职务上和物质上的优益条件,即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与行政职权的不同之处在于:
可以放弃。
行政优益权包括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二)行政优先权
1、涵义
所谓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职权,而赋予其职务上或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2、内容
第一,先行处置权
第二,获得社会协助权
第三,推定有效权(公定力)
(三)行政受益权
所谓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分类:
职权性行政主体:
根据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的规定,已经合法成立就去的行政职权,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包括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3、国务院直属机构4、国务院各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授权性行政主体:
根据宪法、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包括1行政机构、行政机关内设的工作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它专设机构,在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具有主体资格。
2、其他社会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在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具有主体资格
注意:
规章不得授权
行政公务人员:
(一)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
1、定义——行政公务人员是指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行为后果归于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
2、要素
(1)行政公务人员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2)行政公务人员是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人员。
(3)行政公务人员以公务身份实施的行为的后果,归于其所代表的行政主体
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
1、任职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
只是在行政机关中任职的公务员。
公务员基本知识介绍
2、代表被授权的组织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人员。
3、其它公务人员
受行政主体委托从事行政公务的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行政主体临时聘用的人员、应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请求协助执行公务的人员以及在行政公务人员未明确表示异议的情况下自愿协助执行公务的人员等。
行政职务关系
(一)行政职务关系概念与特征
1、概念——所谓行政职务关系,是指行政公务人员基于其担任的行政职务而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征
(1)行政职务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委托关系。
(2)行政职务关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其所属的公务员
(3)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是行政职务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4)行政职务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因素
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
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职务关系因为公民被任用为公务员、取得公务员资格而形成。
考任、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2.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
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是指在保留公务员身份的前提下,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方式变化。
晋升降职交流
3、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
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为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丧失而导致行政职务关系终止。
退休、离休、辞职、辞退、退职、调出、罢免、开除、判处刑罚、丧失国籍、死亡等。
行政公务行为的确认
(一)公务员身份形态
私人——个人承担公务人员——行政主体承担
(二)确认标准
时间要素;名义要素;公务标志要素公益要素;职权与职责要素命令要素
第五章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定义——所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要素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做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权所为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单方性——行政行为可以不经相对人同意,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单方面决定实施行政行为。
(二)先行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被管理者应当立即履行义务。
(三)强制性——相对人只有履行的义务;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可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
(一)内容
1.赋予或限制、剥夺权利2.科处或免除义务3.证明或确立法律地位
(二)形式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动作形式4.其他形式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一)标准——针对的对象不同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具体事件所做的能直接改变被管理者权利与义务的行为。
(二)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
对象不特定,效力向后、反复、多次;后果间接。
具体行政行为:
对象特定;效力向前,一次有效;后果直接。
(三)区分意义
第一,这两类行为在程序上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二,这种划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受案范围的基础
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与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涵义——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主体要件,即行政行为应当由一个组织作出。
没有得到行政主体授权的人员实施的行为,不应当认为行政行为已经形成,除非得到行政主体的事后追认。
有主体即可,主体合法与否,则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2、内容要件,即行政主体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对被管理者的权利与义务作出处分,即行政主体要对被管理者的权利与义务作出改变,如果没有这种处分,实际是没有意义的。
3、形式要件,行政行为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表达出来,这种形式要么是书面的,要么是口头的,当然,在实行电子政务的过程中还可能是以电子方式表达出来的。
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涵义
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具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一般应当具备告知和受领两个条件。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抽象行政行为的告知一般被称之为发布,而其生效是以发布的期限,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是否到达作为受领的标志。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涵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所应当具备的各种条件。
行政行为效力的涵义及内容
(一)涵义——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在法律上的后果。
通常表现为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二)内容
1.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对有关当事人具有约束的效力。
2.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变动的效力。
3.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的依法采用一定手段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变更
(一)涵义——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在行政行为作出以后、消灭之前,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改变不当行政行为内容的活动。
行政行为的变更只能发生于行政行为效力消灭之前。
(二)行政行为变更的原因和行政行为的可变范围
1.原因。
导致行政行为变更的原因只能是因为行政行为的不适当,也就是行政主体运用裁量权不当而导致的行政行为出现瑕疵。
2.行政行为的可变范围
事实——法律——结果。
三大要素中事实与法律问题均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只有对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不适当,才有可能被变更。
行政行为变更的程序
1.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变更。
2.上级行政机关在法制监督过程中,变更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机关对被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变更。
4.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被诉的行政行为的变更。
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有权机关针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的过程。
1、行政行为撤消的原因。
行政行为撤消的原因是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这是行政行为撤消与其他行政行为效力消灭情形的最大区别。
2.行政行为撤销的程序
当行政行为出现违法或明显不当,随着当事人依法提出撤消请求的途径或程序的不同,撤销行政行为的程序有着很大的不同。
在行政复议中,由复议机关依复议法所规定的程序予以撤销;
在行政诉讼中,由法院依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予以撤销。
对抽象行政行为,撤销的程序则更为复杂。
行政行为撤销的后果
(1)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自做出之日起无效,即撤销是有溯及力的,无效的状态自行为实施之日,而不是被撤销之日起;
(2)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主体有义务将行政管理事务的状态恢复到没有实施行政行为时的“原始”状态,消除被撤销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3)行政行为被撤销以后,如果被撤销的行政行为已经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当事人以国家赔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给予赔偿。
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的废止,系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后,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者法律、法规的修改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使得该行政为不再适应新的情况,依职权决定停止该行政行为的往后效力。
1.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
实践中,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主要包括:
(1)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2)法律、法规的修改。
(3)公共利益的需要。
2.行政行为废止的程序及后果
行政行为的废止不影响其废止前的行为效力,其效力自废止时丧失。
由于导致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不同,废止的后果也有所不同:
(1)由于客观原因变化导致的废止,其实是当事人的自我判断问题。
(2)在后两种情况下,从公平的角度说,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主体应当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补偿。
对此,行政许可法第一次在我国确立了这样的原则。
行政行为的失效
行政行为的失效,是指因一定事由的出现,行政行为失去效力的现象。
1.行政行为失效的原因
(1)期限届满。
(2)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人的消亡致使管理目标消失,导致行政主体针对其所做的行政行为的效力没有存续的必要或可能。
(3)行政法律关系标的物的灭失导致行政行为失效。
(4)履行完毕。
2.行政行为的失效与其他行政行为消灭方式的不同
(1)原因不同。
行政行为的失效与以上行政行为的撤回、废止、撤销以及无效不同的是,前者有赖于有权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作出一个新的行为(决定),而失效是无须经过这一环节的,它是客观自然地使行政行为失去效力的一种现象。
(2)后果不同。
行政行为的失效无溯及性,是行政行为效力的自然完结,其无效的状态从出现了上述情况开始,并不影响其在此之前已经发生的效力,即所谓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这一点与行政行为的废止是相同的。
第六章行政规范行为
行政规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为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而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含义:
1行政规范的制定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规范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3行政规范的制定必须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
特征:
1行政性。
制定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调整内容主要是行政管理事物或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务;根本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实施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政策等,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规范的制定是行政权力作用的结果。
2规范性。
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或概括性;内容具有抽象性和导向性;在法律效果上具有强制性。
3主体的广泛性
4效力的多层次性和持续性。
行政规范行为的分类
1行政立法。
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包括: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
2制定行政规定的行为。
行政规定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措施、决定或命令。
主体极为广泛: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都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的管理发布决定和命令。
行政规范行为的基本原则
1依法制定原则——行政规范行为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内容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2法制统一原则——行政规范与权力机关的立法之间、行政规范之间不得相互冲突、矛盾;下位阶的行政规范应当遵循上位阶的行政规范,不得相抵触;连续性和稳定性与及时立、改、废应当统一。
3公开原则——文档公开;文本公开。
4科学原则——遵循客观规律,顺应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制定必须采取科学、严谨的态度;制定必须运用现代科学知识和科学技术。
行政立法
概念:
行政立法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特点:
1行政性2立法性3从属性
行政立法的分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
职权立法:
指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所规定的行政立法职权,就其职权管理范围内的行政事项所进行的行政立法。
授权立法:
指行政机关依据特定法律、法规的授权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所进行的立法。
分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一般授权立法: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特别授权立法:
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将本应由自身行使的制定或修改某一方面法律的权力,以专门性决定或决议的方式授权给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后者依据这一特别授权所进行的立法。
2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主体地位与效力范围的不同)
中央行政立法是指中央行政机关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