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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中案例答案解析

经济法期中案例答案解析

期中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一、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签订协议,投资建立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0万元,甲乙丙均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10万10万5万,丁以专利技术投资,该专利已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但尚未拿到专利证书。

该专利协议作价20万。

同时协议还规定1、公司章程由丁独立起草,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甲为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总经理。

3、由甲提议,乙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公司监事。

4、公司成立后不足资金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并计划发行债券20万元。

5、修改公司章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时,需经过全体公司董事过半数通过。

6、公司前三年无论盈利与否,均不提取盈余公积金。

根据上述资料,结合公司法规定,分析说明以上不妥之处。

答:

1.丁的专利尚未取得专利证书,也就是说丁的专利是否能获得审批仍未可知,因此不宜作为技术出资,而且在丁美取得证书的时候,也无

法,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应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程序。

三丶甲与乙各出资100万元人民币设立志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经营良好,但实际上甲的100万元出资是向乙借的。

公司一,因乙欠第三人丙50万元长期不还,丙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借款,乙便径自从公司拿50万元归还丙。

甲提出异议,乙以甲的出资系向乙借款而否认甲的股东权。

(1)乙径自从公司拿50元还债是否合法?

(2)能否以甲的出资是从乙处借来的而否认甲的股东权?

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何在?

答:

(1)不合法。

公司一旦设立,就成为独立的法人,甲与乙的出资所有权也就从个人转移到了公司,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

乙不能再对出资主张所有权,只能根据出资形成的股东权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乙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志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也同时侵犯了甲的合法侵权。

(2)不能以甲的出资是从乙处借来的而否认甲的股东权。

就借贷关系而言,甲对100万元借款享有所有权,有权以此出资成为公司的股东,而乙享有的是债权,根据债权的相对性,只能根据合同关系向甲主张债权。

就公司而言,甲乙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不问其出资是借贷的还是固有的(只要是享有处分权即可),公司成立后,甲乙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法定的股东权。

四丶张甲、王乙、李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皮革厂。

今年初,皮革厂因为机器故障,使得新进的一批生皮没有及时得到加工,导致亏损累计达到10万元。

由于亏损三人发生矛盾,张甲要求退伙,李丙、王乙同意,但要求张甲承担2万元的亏损,并且当初的投资额不能退还,等以后再说,张甲同意了这些条件。

张甲退伙后不久,王乙、李丙为偿还债务,将工厂的财产全部变卖,还有4.6万元债务无法偿还。

在债主们的逼迫下,王乙、李丙找到张甲,要求张甲承担一部分债务,张甲以自己早已退伙为由拒不承担,王乙、李丙只好躲起来。

债权人赵丁,多次上门讨债,没有结果,赵丁遂以张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张甲偿还合伙债务2.8万元。

张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

张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责任。

此案涉及到退伙以及退伙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首先,本案中张甲的退伙合法成立。

张甲要求退伙,得到王乙、李丙的认可,张甲可以退伙,退伙时承担了2万元的亏损。

其次,张甲退伙后,仍应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案中,张甲退伙时,合伙企业已有债务10万元。

王乙、李丙为偿还债务变卖工厂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债务,此时他们要求张甲承担一部分债务是合法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以张甲不能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不承担债务。

另外,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债权人赵丁可以向张甲、王乙、李丙中的任何一个人主张债权。

如果张甲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五丶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

(1)赵出资10万元,钱以资实物折价出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

(2)赵、钱、孙、李、四人按2:

2:

1:

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

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

(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

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

(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

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

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

(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独自聘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4)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

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

为什么?

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

为什么?

(4)赵聘用田某及为蓝海公司担保是否合法?

为什么?

(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那些条件?

答:

(1)钱的观点不正确,根据由关《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约定比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李的说法均不无法律依据,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以向过去和现在全体合伙人提出偿还,可以按比例也可以不按。

(3)周的主张也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不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合伙企业名义的提供担保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5)可以,《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人的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伙人当然退伙

(6)自愿退伙,因为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可以通知退伙,但有以下三项条件(a)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b)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c)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这三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六、华声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1.2倍的发行价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6000万元。

溢价款1000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分配。

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华声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

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重新选举新的董事长。

经过一年的改革,公司开始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

自此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的亏损,而且发展越来越快。

1999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55%,法定公益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了,法定公益金也无需再提取。

为了增大企业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

(1)华声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分配,正确与否,请说明理由。

(2)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将盈利分配给各股东的作法对不对,正确的作法是什么?

(3)1999年华声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与法定公益金的理由充分不充分,为什么?

(4)公司股东会能否决定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公司资本,为什么?

答:

(1)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又称之为附加资本,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中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溢价发行的款项属于公司资本公积金,不能作为股利分配,华声公司将股票发行的溢价款作为股利分配是错误的。

(2)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应遵循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具体讲,分配顺序为:

①在税法允许的补亏期限内,以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②依法缴纳所得税;③弥补以税前所得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④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⑤提取任意公积金;⑥分配股利。

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未弥补以往公司的亏损就分配股利,违反法律规定,必须将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3)《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999年华声公司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但没有规定上限。

所以,只要公司有税后利润,就应提取一定比例法定公益金。

据此,华声公司作出停止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决定是错误的。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本案中华声公司将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七、某有限责任公司拟任命有经营头脑的W担任公司的董事,但股东甲提出反对意见,因为W目前在文化局担任副处长,是国家的公务员;股东乙认为W才华出众,极富经营头脑,还有半年就退休了,现在工作不是很忙,完全可以胜任董事的职务。

另外,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Z在担任该公司董事期间,还与高中同学合伙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产品,获得个人收益10万元。

股东甲一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业绩不太满意,想抽回出资或者悄悄将自己持有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一直想投资实业的G。

问题:

1.W是否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

2.Z董事是否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竞争?

3.10万元收益如何处理?

4.股东甲是否可以实现自己的想法?

答:

W不可以担任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

【解析】因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严格的任职资格限制。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答案】Z董事不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其任职的有限责任公司竞争。

【解析】因为其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竞业禁止的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在公司担任特定职务,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如果允许他们与本公司进行竞争,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也与基本的商业道德不相吻合。

3.【答案】Z董事的10万元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解析】《公司法》第149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答案】股东甲的想法不能实现。

【解析】因为公司成立后,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股东不能抽回出资。

虽然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份额是允许的,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却受到法律的一定的限制。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股东甲的想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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