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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事务标准化治理暂行方法

村级事务标准化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全市农村村级组织建设,提高村级事务治理工作水平,依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行政村设立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团组织、妇代会、民兵组织等组织,有条件的村可依照产业进展情形依法记录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可设立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本村的全面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职责。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治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设立的对村级事务实施民主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党委纪检机构的指导下,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独立开展村务监督活动。

第六条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配套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村党组织依照本村工作需要确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各配套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及村级配套组织按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章村级民主选举

第七条村级组织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

因特殊缘故提早或不能按期换届选举的,须经上级组织批准。

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实行“两推一选”。

村委会及村级配套组织的选举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选举行法和各自章程进行。

第八条村级各组织的成员候选人必需政治坚决、坚持原那么、公道正派、躯体健康、有文化知识和率领群众一起致富的本领。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依如实际,对候选人资格提出原那么要求,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作为推荐和确信正式候选人的依据。

第九条村党组织委员会领导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其成员通过合法程序进入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监督选举委员会执行法律法规,抗击各类违法行为。

选举终止后及时主持、监督新老村民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条选派、交流到村工作的干部,享有村级组织成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章村级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村级日常事务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依照职责分工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实行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村级事务决策依照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那么进行。

村委会和配套组织所议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同意后,由村委会、配套组织会议研究。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所议事项,经党员大会研究同意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研究。

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村级重大事务包括:

(一)村级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及年度工作打算,村落建设计划;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组织等班子成员和村财务人员、村民小组长、村办企业治理人员等干部的推荐、选拔任用、治理监督和罢免;

(三)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宅基地安排、报批和利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派和利用;

(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方案、村经济实体的承包、租赁及收益的利用,数额较大的财务开支;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和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

(六)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和建设承包方案;

(七)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

(八)国家打算生育政策的落实;

(九)社会治安、宗教事务治理;

(十)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重大事务决策程序为:

(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级其他组织、1/10以上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二)村党组织书记与村委会主任酝酿沟通;

(三)村党组织研究提出初步意见;

(四)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征求意见;

(五)召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形成方案;

(六)党务工作由村党组织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政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级配套组织所做各项决定决议,不得违抗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省、市、县(区)委、政府的决策决议。

第十五条村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的要紧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决议和指示;

(二)讨论制定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方法方法;

(三)研究党员教育治理和培育进展新党员事宜;

(四)研究干部培育、推荐、选拔、调整、罢免事宜;

(五)讨论研究和谐配套组织工作事宜;

(六)对村内其它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或建议。

第十六条村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须报乡镇党委批准的,按程序报批。

村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一样每一个月召开一次,依照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不是党组织成员的配套组织要紧负责人,视情形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七条村“两委”联席会议的要紧任务是:

(一)总结安排工作;

(二)研究落实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方案;

(三)讨论党组织提出或受理的议案,形成决策意见;

(四)确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

(五)研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实施的有关问题。

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全部成员组成。

召开会议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经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形成意见。

村“两委”联席会议一样每一个月召开一次,碰到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形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务决策按规定程序进行。

对违背党和政府政策、法令,侵犯村民利益的村务决策或违背规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予以制止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九条实行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村党组织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

未经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更改,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确需更改的,应通过村党组织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村级民主治理

第二十条村民会议要紧任务是:

(一)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形报告;

(二)讨论制定本村经济进展计划;

(三)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撤销或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决定村民承包经营和宅基地址案、村集体举债、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七)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需要进行一事一议的,按规定进行一事一议,结果报乡镇批准后实施。

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能够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有关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

其中,村民代表的总人数最少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一年至少召开两次。

特殊情形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

所作决定应当经全部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非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村民小组长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

对不履行职责的,经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提议由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执行落实情形,对拒不执行或擅自违背上述决议决定的行为和执行不力的行为,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催促其更正。

第五章村级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村党组织按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同意党员监督。

村民委员会按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同意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踊跃推行党务和村务公布,及时向全部党员和村民公布涉及党员和村民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党务公布的要紧内容是:

党组织设置和成员分工情形;村党组织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形;进展党员、党费收缴情形;党员民主评议、评优树模、干部治理等情形。

第二十六条村务公布的要紧内容是:

(一)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形;

(二)村级财务收支治理,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形,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水费收缴情形;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补助和国家其他补助农人、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情形;

(三)村土地、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经营;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分派和利用情形;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承发包及预决算情形;

(四)宅基地利用、村民建房审批情形;

(五)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形;

(六)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救灾救济、临时慰问救助款物发放情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落实情形;

(七)国家打算生育政策落实情形;

(八)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布程序:

党务工作经党组织会议讨论,村务工作经村委会议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公布形式:

要紧采取设立公布栏公布、召开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公布,也能够通过网络、广播、报刊等媒体进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公布时刻:

坚持按期与不按期公布相结合,党务、村务一样每半年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及时公布,需事前公布的事项必需在事前公布。

第三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党务、村务公动工作进行监督,审查党务、村务公布事项,受理村民对党务、村务公布的意见建议。

对不按规定要求公布的事项,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答和处置

第六章村级财务和印章治理

第三十一条村级财务实行“村帐乡管”、零接待和村级财务支出联审联签制度。

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及其亲属不得兼任村会计或出纳。

第三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本村集体资产治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实施,按月或按季审查财务收支情形,审核财务报账单据。

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单据,不得入账。

第三十三条村级财务开支按以下程序办理:

按预支金额履行审批手续;经办人持有效单据及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联审联签(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与党支部副书记或村委会副主任联审联签);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乡镇经管站审核报账。

第三十四条采取多种形式进展集体经济,确保村集体经济收入稳步增加。

可提取集体经济纯收入的20%和昔时增加部份的50%用于村干部的大体养老保险费补助和工作奖励。

有特殊规定的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标准村级财务治理,每一个村只开设一个帐户,凡与村级事务相关的技术效劳费、征地补偿款、资产处置款、固定资产运营收入等都要纳入村级账务统一治理,不得私设小金库或擅自私分。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售、变卖和报废处置按规定程序进行。

村集体一概不得为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乡镇经管站监督和治理村级财务账目,对不按规定限额和程序支付的单据有权拒绝报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增强债权债务治理,村集体举债数额较小的,须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数额较大的必需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未经有关会议决定,村干部不得擅自举债。

村集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治理制度管好债权,村两委会和村干部不得转让债权和免去他人所欠债务。

第三十七条村级组织印章由乡镇负责制发。

村党组织印章的利用由村党组织书记审批,组织委员治理。

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利用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保管人由村“两委”联席会议决定。

村财务专用章和经济合同专用章由乡镇经管站保管。

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定合同和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问题需利用印章时,经村“两委”联席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起签字,经乡镇同意后方可利用。

印章利用要逐项记录用印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形。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村民委员会印章由乡镇政府临时期管,并在从头选举工作终止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终止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三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

因印章治理、利用不妥造成损失和不良阻碍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决定盖章和印章治理人员责任。

第七章党员教育治理

第三十八条党员教育治理的要紧任务是:

(一)增强教育培训。

在党员中开展理论教育、纪律教育和有效技术培训,维持党员的先进性。

(二)严格“三会一课”制度。

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民主生活会情形,并在必然范围内通报。

(三)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

教育和监督党员认真履行义务和职责,保证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取得落实。

(四)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每一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大力宣传表彰优秀党员;对不合格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维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增强流动党员的教育治理。

党员外出必需向村党组织报告,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按期汇报工作思想情形。

村党组织与外出党员要维持每季度一次以上的联系,及时了解情形,为外出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提供便利。

对流入的党员,村党组织应及时编入党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六)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对违背党的纪律的党员,必需依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严肃查处。

(七)认真做好进展党员工作。

实行进展党员预审制、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保证进展党员的质量。

注重在优秀青年、妇女、企业生产经营骨干、规模种养殖能手、产业化进展带头人中进展党员。

专门注意培育吸收35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和妇女入党,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

第三十九条村党组织党员大会一样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形可随时召开。

涉及讨论决定问题的党员大会,参加会议党员人数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一半方可召开。

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

选举结果须实到会党员一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村党员大会的要紧任务是:

(一)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村贯彻落实的打算、方法;

(二)讨论党组织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党组织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四)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五)选举党组织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要问题。

设村党总支的党支部、村党小组会议一样每一个月召开一次。

依照当前形势任务要求,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确信会议内容。

第四十条村党组织要依照任务形势的转变,及时提请上级党委调整党组织的设置方式,把党的工作覆盖到全村各类组织中。

第四十一条实行党员分类分层治理,确保党员教育治理全范围、全覆盖。

组织开展党性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增强村级阵地建设,完善设施和设备,推动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信息化网络建设,为党员学习、活动制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章村干部治理

第四十二条依照精干、高效的原那么确信村干部职数。

村党组织书记可依法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符合条件的村“两委”成员可交叉任职,村“两委”成员可兼任村民小组长。

第四十三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一样不得同时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中任职。

村级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涉及本人或与本人家庭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应该回避。

第四十四条村干部外出必需办理请假手续,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请假由村党组织书记审批;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请假由乡镇党委要紧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

除上级调训村干部外,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县区级职位培训,集中培训时刻很多于3天;其他村干部参加乡镇培训,累计集中培训时刻很多于5天;村级后备干部每一年参加一次由乡镇党委组织的集中培训。

鼓舞村干部参加学历教育。

第四十六条乡镇党委统一负责村级后备干部的确信培育,每一个村确信3—5名,实行动态治理。

要踊跃制造条件,增进后备干部参加实践锻炼,可安排后备干部到乡属站所或临近村挂职锻炼。

第四十七条村“两委”要紧领导和村财务人员离任须进行财务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十八条村干部有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别离予以批评诫勉、调整或依法罢免:

(一)包庇、纵容、直接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或对本村民族割裂活动和其他违法犯法活动不上报、不制止;

(二)违背打算生育政策或未完成人口与打算生育目标任务;

(三)不能按时完成乡镇下达的任务;

(四)办事不公,以权谋私,为政不廉;

(五)违背程序擅自决策,造成不良后果;

(六)党务、村务、财务不公布或假公布;

(七)违背财务治理规定,造成村集体资产、资金损失或流失;

(八)乱摊派、乱罚款,随意增加农人负担;

(九)对村民的合法要求,能解决而不解决或久拖不办;

(十)闹不团结,作风不民主,阻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

(十一)违背规定利用印章;

(十二)组织、煽动村民越级上访;

(十三)其它失职行为造成不良阻碍的。

对违背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实行村级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及年度目标治理责任制,成立和完善村班子和村干部考核制度。

村级班子及成员任职后,要以富民强村为目标,研究制订任期及年度工作目标。

乡镇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对各村实行目标责任制治理,对村班子和村干部进行考核。

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责任及评议方法、范围、内容由各乡镇党委、政府依照各乡镇实际研究制定,考核和民主评议在乡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组干部的考核评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实施。

村班子考核评议结果分为宜、较好、一样、差四个等次;村干部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大体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评议结果作为村干部利用、评先评优的依据,对排名末尾或群众中意率较低的,列为后进对象进行整顿,对要紧干部进行谈话诫勉。

依照经济进展情形慢慢实行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

第五十条村干部因躯体、生活、工作等方面的缘故,在任期内志愿离岗的,村民委员会主任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其他村干部须提早1个月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办理离岗退职手续。

未经上级党委批准,擅自离岗的,不享受离岗退职待遇。

第九章附那么

第五十一条 本方法由各县区委、政府负责催促指导,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监督落实,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

各乡镇依据本方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各村依照本方法的规定要求,制定完善各项治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本方法由中共张掖市纪委、中共张掖市委组织部、张掖市民政局负责说明。

第五十三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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