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股份税政管理规范意见征求意见稿DOC710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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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股份税政管理规范意见征求意见稿DOC7106

中铝股份税政管理规范意见(征求意见稿)(DOC71)

 

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涉税行为,操纵税务风险,最大限度爱护公司利益,依据有关税收法规、政策及«企业会计制度»制定本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第二条

第三条本意见适用于中国铝业股份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控股上市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执行。

第四条

第五条«规范意见»的制定和实施严格以〝依法纳税、规范操作、分级治理、操纵风险,最大限度爱护公司利益〞的差不多方针为指导。

要紧是对公司有关税金的运算、申报、治理、业务操作及流程进行统一规范,并明确相关主体的具体职责。

第六条

第七条公司税政治理工作涉及总部和所属单位两个层次,且均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各纳税主体内部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又涉及财务与其它业务治理部门等多个业务操作主体,为确保税政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有效解决各层次、各主体之间的工作衔接及和谐问题,规范操作、理顺流程、明确职责、严格奖惩。

第八条

第九条总部是全公司税政治理收益和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其治理决策层是公司税政治理工作的最终决策者,负有优化公司税政环境及安排、最大限度操纵税务风险获得税政收益的职责;

第十条

第十一条各所属单位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是各自税务风险及收益的第一责任人,其治理决策层负有正确运算、核算、申报本单位各项税金、规范业务操作、争取和落实税收政策、操纵税务风险的责任。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财务部负责公司税政治理工作的业务操作和治理。

总部财务部负责全公司税政治理工作的实施和和谐,执行公司有关税政治理决议,不断改善和优化公司税政环境,制定公司税政治理业务规范,指导、监督、考核下属单位的税政治理工作,同意公司高管层的领导和监督,并向其汇报;下属单位财务部负责按照有关税收法规及总部的业务规范要求,正确运算、核算、申报缴纳各项税金,积极争取和落实各项税收优待政策,在业务上同意总部财务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汇报。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业务治理部门是公司税政治理工作的协管部门,负责提供专业判定及各项所需资料,协助财务部门争取和落实税收政策。

由于各项涉税业务的处理专门是有关政策的适用和落实都有赖于对经济业务本身的判定,经济业务的处理直截了当阻碍甚至决定着在税务上的处理,税政治理包括风险操纵必须是从源头开始的全过程治理,而不能是事后治理。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公司将对各单位、各部门的税政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关于职责范畴内的涉税事项处理不当或是不作为的,视其给公司造成的缺失和阻碍给予处罚,关于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争取和落实税收政策的,视其为公司制造的效益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税种要紧有: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都市爱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第二十条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的操作规范及治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独立核算经济实体一定期间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运算征收的一种税金。

差不多运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优待性税收减免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税收益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差不多运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益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由于税法对应税收益和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与会计核算上对收入及成本费用的确认不完全一致,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往往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依据税法规定对有关差异作相应的调整后据以运算应纳税所得额。

差不多运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应税收益是指纳税人从各种来源、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全部收入,税法明确规定不征税的除外。

这一概念包括四大要素:

一是收益的各种来源;二是收益的各种方式,包括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和有价证券等;三是任何收益不作为应税收益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四是收益包括一切经济利益。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应税收益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性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收入。

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

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项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与会计核算差不多一致,分别在〝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中进行核算。

利息收入。

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给付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不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租赁收入。

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股息性收入。

是指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取得的分配额,包括投资人分得的现金股利和非现金受益。

其中非现金股利又包括实物分红、股票股利和转增股本。

其他收入。

是指除了上述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

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无法支付的应对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应税收益的确定和计量。

应税收益的确认和计量的原那么与会计收入差不多一致,差不多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原那么,关于一些跨年度的经营收入也需要分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第三十二条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对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实现。

2、

3、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连续时刻超过一年的,能够按照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4、

5、为其他企业加工大型机械设备等,连续时刻超过一年的,能够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6、

7、对外加工节约的原料,按合同履行完毕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8、

第三十三条应税收益与会计收入的差异及处理。

应税收益=会计收益+纳税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一、关于在会计核算上不做收入处理,而在税法上确认为应税收益的项目,企业在进行所得税运算时应作相应地纳税调增。

1、视同销售业务。

要紧指一些在会计核算上不确认为销售业务而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视作销售确认收益的产品〔商品〕的使用或转让。

如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清偿债务、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等。

当纳税人发生了视同销售业务时,应当按照市场售价或公允价值与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应税收益。

2、

3、售后回购业务。

在会计上视同融资业务处理,而按照税法规定应作为销售和购买两项业务来处理,确定相应的应税收益和成本。

4、

5、同意捐赠。

企业同意货币性或非货币性捐赠时,会计核算上不作为收入处理,但在税法上却要求按照受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应税收益,且原那么上是一次性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假如确实因金额庞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能够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平均记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受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在经营中使用或今后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

6、

7、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

按照税法规定应以有关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收益作为应税收益。

8、

9、企业债务重组收益。

要紧指企业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进行债务清偿而获得的收益,包括利息豁免等,在进行所得税运算时应作为当期的应税收益,假如收益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实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能够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平均记入各年度的应税收益。

10、

11、无法支付的款项。

纳税人通过〝资本公积〞核算的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应在进行所得税运算时确认为应税收益。

12、

13、价外费用。

按照税法规定应税收益不仅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做收入的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

14、

15、单独开票的商业折扣。

关于单独开票的商业折扣,按照税法规定应视为应税收益。

16、

二、关于在会计核算上确认为收入,而在税法上不作为应税收益的项目,企业在进行所得税运算时应作相应地纳税调减。

1、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不包括国家发改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及各种企业债券。

纳税人购买国债所得利息收入不记入应税收益中。

2、

3、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

对纳税人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用途的不计入应税收益。

4、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

7、资源综合利用净收益。

8、

9、出口创汇补贴。

纳税人在出口商品时按RMB3分/美元获得的创汇补贴收入及出口设备时按RMB1分/美元获得的创汇补贴收入不计入当期应税收入。

非美元外汇可折合为美元进行运算。

10、

三、关于应税收益与会计收入在确认时刻及标准上存在差异的项目,企业在进行所得税运算时应按照差异金额相应的调增或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关于不提供后续服务而一次性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在会计处理上作为一次性收入确认,而按照税法规定那么必须在服务期限内进行分期确认。

因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运算时应该按照税法上确定的各期收入与会计上确定的各期收入之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

2、

3、采纳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按照税法规定,应税收益不是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而是投资人从被投资人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获得的分配额。

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和转增股本,其中获得的股票股利按照面值确定应税收益。

4、

5、关联交易收入。

关于关联交易,应税收益应该按照公允价值予以确定,一样而言是以与独立第三方之间进行同类交易的价格进行核定。

〔建议公司营销部在确定产品价格时,尽量确保关联方的价格与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一致,幸免不必要的纳税调整。

6、

7、逾期包装物押金。

除专门情形经审批后包装物押金的逾期确认期限可适当延长为3年外,一样而言确认期限为1年,因此,凡是期限超过1年的包装物押金不管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确认应税收益。

应税收益金额按照包装物押金扣除相应的增值税计,运算公式为:

应税收益=包装物押金/〔1+增值税税率〕。

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8、

第三十五条视同销售业务的确认。

当纳税人发生以下行为时视同销售:

第三十六条

1、纳税人以自产或托付加工的产品用于企业自用,包括用于在建工程、治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广告样品和职工福利奖励方面。

2、

3、纳税人以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对外投资。

4、

5、纳税人以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清偿债务。

6、

7、纳税人以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

9、纳税人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非货币性资产无偿赠送或捐助给他人。

10、

第三十七条准予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益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缺失。

第三十八条

成本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经营〕费用、治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都市爱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缺失是指纳税人一辈子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缺失及其他财产缺失。

第三十九条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和计量。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和计量与会计制度关于成本费用及缺失的确认和计量差不多一致,关于税法上确认的准予扣除项目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没有记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的,如应提未提的折旧等,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补扣。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准予扣除项目与会计成本费用的差异及处理。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会计成本费用+纳税调整。

第四十二条

一、关于在会计核算上不做成本费用处理,而按照税法规定可确认为准予扣除项目的,企业在进行所得税运算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减。

1、技术开发费附加扣除。

当年技术开发费较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达到10%时,承诺纳税人在据实扣除研发费的基础上,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

2、补偿亏损。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能够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进行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那个地点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的亏损额,而是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5年的补偿期是指自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度起连续不间断地运算,不管是盈利依旧亏损,不管是否进行补偿均作为实际补偿期限运算。

关于连续发生年度亏损的,先亏先补。

3、

企业来自境外的盈亏与境内盈亏不能相互补偿。

企业来至境外同一国家的不同业务之间的盈亏能够相互补偿,企业来至境外不同国家的盈亏不能相互补偿。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汇缴企业的亏损额中,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不得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进行补偿。

二、关于在会计核算上确认为成本费用及缺失,而在税法上不能扣除的项目,企业在进行所得税运算时应相应地做纳税调增。

1、纳税人为停产(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除外)的机器设备计提的折旧。

2、

3、纳税人自创或购买的商誉的摊销。

4、

5、纳税人已进入损益的一些与本单位无关或跨期间的费用,如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从〝营业外支出〞中代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与收入无关得担保缺失、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费用等,在进行所得税运算时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6、

7、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和规章,被有关部门没收财物的缺失。

8、

9、纳税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不包括企业之间因违反经济合同而支付的各种赔款和罚款,以及金融部门的罚息支出。

10、

11、纳税人支出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用。

12、

三、关于准予扣除项目与会计成本费用在确认时刻及标准上存在差异的项目,企业在进行所得税运算时应在相关期间按照差异金额做纳税调增或调减。

1、坏账预备。

关于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对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照账龄分析法或个别分析法在当年新提的坏账预备,在进行所得税的运算时,核准税前扣除的坏账预备的比例为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的5‰,超过部分必须作纳税调增。

待应收款项价值复原冲回坏账预备或者是经税务机关批准核销坏账缺失时,再作相应的纳税调减。

本期坏账预备纳税调整金额=〔本期新提的坏账预备-税法承诺新提的坏账预备〕-本期收回应收款性冲回的预备-经批准确认坏账缺失核销的坏账预备+收回已核销坏帐而增加的坏账预备。

税法承诺新提的坏账预备=应收款项期末余额*5‰-应收款项期初余额*5‰〔有待税务顾问及有关税务机关的确认〕

2、

3、其他各项资产预备。

包括存货跌价预备、短期投资跌价预备、长期投资减值预备、在建工程减值预备、固定资产减值预备、无形资产减值预备等。

纳税人税前承诺扣除项目原那么上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那么,因此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提取的有关预备金,按照税法规定必须在计提预备时作纳税调增,而在核销和冲回预备时再作相应的纳税调减。

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预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4、

5、工资薪金支出及三项费用。

6、

工资薪金支出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职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包括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助,不包括由职工福利费、劳动爱护费等列支的职工工资。

工资薪金支出按照限额计税工资在税前列支,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方法的企业,能够在〝两个不低于〞的标准内按照实际发放数据实扣除。

当年在核定工资总额内提取但未发放的工资形成工资结余,在进行所得税运算时,作相应的调增处理,做好备查,待到今后发放时,经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在发放时作相应的纳税条件处理,做好备查。

关于高于核定标准计提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在运算所得税时应按照高出核定标准金额作纳税调增处理。

公司福利费按照计提工资的14%的比例进行提取,假设计提工资高于核定标准,那么依照高出部分工资的14%做福利费的纳税调整。

关于核定标准以内形成工资结余和使用往常年度工资结余的,福利费随着工资结余的调整而调整。

向工会拔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拔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拔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当年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的1.5%为限额据实扣除。

假设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当年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的1.5%,那么按照超出金额作纳税调增,假设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当年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的1.5%之内,那么按照计提数据实在税前扣除。

7、广告费用。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税前准予扣除的广告费用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2%,超过部分应在当年所得税运算时作纳税调增,该调增额能够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在限额内进行抵扣。

同时,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的广告业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8、

9、开办费。

在会计核算上开办费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而按照税法规定,开办费应该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因此,从企业生产经营当月起的5年内应该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损益与税法上确认的损益之间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10、

11、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截了当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以下核定比例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及其以下的,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的,超过部分按照3‰的比例扣除。

实际业务招待费超过按上述核定比例运算的准予扣除标准的都必须作相应的纳税调增。

纳税调增额=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关于全年销售〔营业〕净收入不超过1500万的纳税人而言,扣除标准=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5‰;关于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的纳税人而言,扣除标准=全年销售〔营业〕净收入*3‰+30000。

12、

13、借款利息。

14、

7.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7.2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运算的利息金额为限进行税前扣除,高出部分应在运算所得税时作相应的纳税调增。

7.3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生产经营或对外投资而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在所得税运算时作相应的纳税调增。

15、业务宣传费。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业务宣传费支出〔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准予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之内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应在运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相应的纳税调增。

16、

17、捐赠。

捐赠分为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两种。

18、

所谓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难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及纳税人直截了当向受赠人的捐赠应在运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作纳税调增。

超过限额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调整额=当年实际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3%。

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青年进展基金会、期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在运算所得税时应全额作纳税调增。

10、支付给个人的佣金。

纳税人支付给个人的佣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在税前扣除:

有合法真实的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机构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的金额,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四、需要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的财产缺失,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缺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须在所得税运算时作相应的纳税调增。

有关财产缺失申报的具体操作程序见«企业所得税规范化治理实施细那么»〔附件1〕。

坏账缺失

 纳税人的应收款项符合有关缺失确认条件〔见«资产预备及报损治理方法»〕,经董事会或总部审批后确认为坏账缺失的,应及时预备有关资料,按照管收款项的账面原值扣减可变现净值后的余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坏账缺失的审核确认。

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坏账缺失可在税前扣除,关于差不多提取了相关坏账预备且在提取预备时作了相应纳税调整的,那么应该在税务机关确认缺失的当期按照该应收款项的坏账预备余额作纳税调减。

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一样不确认为坏账缺失,除非是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能够作为坏账缺失在税前扣除。

 

存货缺失

纳税人的存货符合有关缺失确认条件〔见«资产预备及报损治理方法»〕,经董事会或总部审批后确认为存货缺失的,应及时预备有关资料,按照存货的账面原值及转出的进项税金额扣除可变现净值后的余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存货缺失的审核确认。

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存货缺失可在税前扣除,关于差不多提取了相关跌价预备,且在提取预备时作了相应纳税调整的,那么应该在税务机关确认缺失的当期按照该存货的跌价预备余额作纳税调减。

投资缺失

纳税人的对外投资符合有关缺失确认条件〔见«资产预备及报损治理方法»〕,经董事会或总部审批后确认为投资缺失的,应及时预备有关资料,按照投资实际支付的成本扣除可变现净值后的余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投资缺失的审核确认。

经税务机关确认的投资缺失在不超过当期税法界定的投资所得〔包括股票股利和转增资本〕及转让所得的范畴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向后结转。

关于已做纳税调整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应在本期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关于差不多提取了相关减值预备,且在提取预备时作了相应纳税调整的,那么应在税务机关确认缺失的当期按照投资减值预备的余额作纳税调减。

固定资产缺失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符合有关缺失确认条件〔见«资产预备及报损治理方法»〕,经董事会或总部审批后确认为固定资产缺失的,应及时预备有关资料,按照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扣除可变现净值后的余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固定资产缺失的审核确认。

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固定资产缺失可在税前扣除,关于差不多提取了相关减值预备,在提取预备时作了相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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