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理论法规》考试辅导知识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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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理论法规》考试辅导知识点汇总

2019年监理工程师《理论法规》考试辅导知识点汇总

1、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一)定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二)监理概念要点:

  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

《建筑法》明确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只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来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

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

  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1)工程建设文件。

包括: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3)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

  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

  

(1)工程范围: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产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阶段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2、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

建设工程监理具有服务性,是从它的业务性质方面定性的。

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方法是规划、控制、协调,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最终应当达到的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

2、科学性:

科学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决定的。

科学性主要表现在: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独立性:

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原则开展监理工作。

4、公正性:

公正性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是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3、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二)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准则。

还需要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三)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四)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有以下三种不同表现:

(1)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工程投资额最小;

(2)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或全寿命费用)最小;(3)建设工程本身的投资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4、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就是为建设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

(二)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对计划经济条件所形成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新制度提出来的,也是靠行政手段在全国范围推行的。

(三)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中还强调对承建单位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而且在实践中又进一步提出了旁站监理的规定。

(四)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

我国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市场准入采取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

5、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

(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

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

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属于建设部知道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是: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二)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

监理工程师应当了解和熟悉我国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并熟悉和掌握其中与监理工作关系比较密切的法律法规规章。

6、建筑法

法律特性:

整部法律内容是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以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为主线形成的。

(一)总则:

内容包括:

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建筑活动基本要求、建筑业的基本政策、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主体。

《建筑法》调整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调整的对象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管理的主体,调整的行为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二)建筑许可:

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业资格的规定。

(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四)关于建筑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建立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建立的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六)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七)法律责任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总则: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基本建设程序:

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在施工的原则。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特殊要求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五)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理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权限: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

监理方式的规定(监理的方式有三种):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六)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七)监督管理

(八)罚则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总则:

(1)立法目的;

(2)调整对象;(3)安全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责任主体;(5)国家政策。

(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五)监督管理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处罚。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质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监理规范》)分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共计8部分。

(一)总则:

(1)制定目的

(2)适用范围(3)关于监理单位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必须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

(4)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规定。

(5)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6)建设工程监理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

(三)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该部分内容包括: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职责和监理设施。

监理设施:

(1)建设单位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

项目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并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计算机辅助管理。

(四)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五)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六)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七)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

(八)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

10、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一)旁站监理的概念: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二)旁站监理程序:

(1)监理企业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建立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并编入监理规划中。

旁站监理方案同时送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1份。

(2)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建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3)项目监理机构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三)旁站监理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查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见证取样检测)。

(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权利:

如果旁站监理人员或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则施工企业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也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

11、建设程序

(一)建设程序的概念:

是指一向建设工程从设想、提出到决策,经过设计、施工,直至投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

投资建设一项工程应当进过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和交付使用3个发展时期。

新中国以来发生了重要变化。

关键性的变化一是在投资决策阶段实行了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二是实行了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三是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四是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二)建设工程各阶段工作内容:

1、项目建议书阶段:

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内容(项目建议书内容):

(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设备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设想。

(5)项目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7)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

2、可行性研究阶段:

可行性研究是指在项目决策之前,通过调查、研究、分析与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条件和情况,对可能的多种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同时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的一种投资决策分析研究方法和科学分析活动。

(1)作用。

(2)内容:

可行性研究是从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应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市场研究,以解决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问题;2)工艺技术方案的研究,以解决项目建设的技术可行性问题;3)财务和经济分析,以解决项目的经济合理性问题。

(3)项目投资决策审批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备案制。

3、设计阶段:

一般工程进行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有些工程,根据工程,根据需要可在两阶段之间增加技术设计。

(1)初步设计:

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以上,或者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更时,应重新向原审批单位报批。

(2)技术设计。

(3)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4、建设准备阶段

5、施工安装阶段:

工程新开工时间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的开始日期。

不许开槽的工程,以正式打桩作为开工日期。

大量土石方工程的,以开始进行土石方工程作为正式开工日期。

6、生产准备阶段

7、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三)坚持建设程序的意义:

建设程序重要意义如下:

1、依法管理工程建设;2、科学决策,保证投资效果;3、顺利实施建设工程,保证工程质量;4、顺利开展建设工程监理。

(四)建设程序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

1、建设程序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规范化的建设行为标准;2、建设程序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监理的任务和内容;3、建设程序明确了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地位;4、坚持建设程序是监理人员的基本职业准则;5、严格执行我国建设程序是结合中国国情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具体体现:

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循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参照国际惯例,二是结合中国情。

12、建设工程主要管理制度

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主要制度。

项目法人责任制:

1、项目法人;

2、项目法人的设立:

(1)设立时间: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

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2)备案;

3、组织形式和职责:

(1)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

4、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关系:

(1)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必要条件。

(2)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保障。

13、监理工程师概述

  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转换也人员。

  一、监理工程的执业特点

  监理职责:

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担负着重要的经济和管理等方面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责任,统称为监理责任。

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责任。

二是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人义务,体现为监理工程师的合同民事责任。

  二、监理工程师的素质

  

(一)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

  

(二)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三)良好的品德:

(1)热爱本职工作;

(2)具有科学的工作态度;(3)具有廉洁奉公、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高尚情操;(4)能够听取不同方面的意见,冷静分析问题。

  (四)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我国对年满65周岁的监理工程师不再进行注册。

  三、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

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不为所监理项目制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不收手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四、FIDIC道德准则(国际惯例)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1991年在慕尼黑召开的全体成员大会上,讨论批准了FIDIC通用道德准则。

该准则分别从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能力、正直性、对他人的公正5个问题计14个方面规定了工程师的道德行为准则。

  FIDIC成员行为的基本准则:

  1、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

(1)接受对社会的职业责任;

(2)寻求与确认的发展原则相适应的解决办法;(3)在任何时候,维护职业的尊严、名誉和荣誉。

  2、能力:

(1)保持其知识和技能与技术、法规、管理的发展相一致的水平,对于委托人要求的服务采用相应的技能,并尽心尽力。

(2)仅在有能力从事服务是方才进行。

  3、正直性:

在任何时候均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行使其职责,并且正直和忠诚地进行职业服务。

  4、公正性:

(1)在提供职业咨询、评审或决策时不偏不倚。

(2)通知委托人在行使其委托权时可能引起的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3)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5、对他人的公正:

(1)加强“按照能力进行选择”的观念。

(2)不得故意或无意地做出损害他人名誉或事物的事情。

(3)不得直接或间接取代某一特定工作中已经任命的其他咨询工程师的位置。

(4)通知该咨询工程师并且直接到委托人终止其先前任命的建议前不得取代该咨询工程师的工作。

(5)在被要求对其他咨询工程师的工作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要适当的职业行为和礼节进行。

  五、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为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职业活动;(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监理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职业水准;(5)在本人职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六、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错,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监理企业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过错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追偿损失。

所以,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必然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七、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5000元以上为质量事故)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中出现的行为过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工程监理企业的组织形式

  企业组织形式包括五种:

公司制监理企业、合伙监理企业、个人独资监理企业、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

  一、公司制监理企业

  我国公司制监理企业有5个特征:

(1)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企业法人;(3)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是完整纳税的经济实体;(5)采用规范的成本会计和财务会计制度。

  我国目前监理公司的种类有2种,即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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