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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POS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POS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信通POS业务,防范收单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ⅩⅩ信通POS业务,是指省联社通过ⅩⅩ信通POS管理系统和POS终端,为辖内农合机构的特约商户,提供消费、转账、缴费、积分兑换、助农取款等间联POS渠道金融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农合机构申办ⅩⅩ信通POS业务,须向省联社报送《ⅩⅩ信通POS业务开通申请表》(附件1),由省联社审核通过后方可开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加入数据大集中系统的农合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ⅩⅩ信通POS业务实行省联社、办事处(管理型联社)、农合机构三级管理。

第六条省联社电子银行部是ⅩⅩ信通POS业务的主管部门,信息技术部是技术支持部门,会计结算部是资金清算管理部门。

(一)电子银行部主要职责:

1.制定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规划,并指导各农合机构具体落实;

2.制定业务运行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及风险控制措施;

3.统筹业务的营销管理,制定营销策略,组织开展市场推广、业务宣传等工作;

4.组织市场调研,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求,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并组织新产品研发;

5.负责POS商户资料的完整性审核;

6.负责业务开通、用户管理、商户注册、参数管理、卡bin维护、差错处理、数据统计等后台业务处理工作;

7.负责对业务交易进行风险监控和预警;

8.负责与中国银联的协调工作。

(二)信息技术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业务的整体科技规划、开发、维护、技术指导与协调;

2.负责业务信息的安全管理;

3.负责ⅩⅩ信通POS管理系统运行及维护管理;

4.根据省联社业务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进行相关的系统优化及改造;

5.其他与业务有关的科技开发、运行、维护工作。

(三)会计结算部主要职责:

1.负责业务的资金清算;

2.负责业务差错的账务处理;

3.其他与业务有关的清算工作。

第七条办事处(管理型联社)应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ⅩⅩ信通POS业务的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指导辖内农合机构业务的日常管理与风险监控;

(二)协助组织辖内农合机构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三)协助指导辖内农合机构开展业务营销工作;

(四)完成省联社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农合机构作为经营主体,应明确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内控要求和市场发展需要配备专职业务管理人员,承担ⅩⅩ信通POS业务的日常经营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机构业务发展规划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三)负责制定业务营销和绩效考核方案,组织营销活动;

(四)负责商户的准入资质审核;

(五)负责商户资料的录入、复核和审核工作;

(六)负责POS终端的订购、保管、密钥灌装、安装、升级、维护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商户拓展、日常巡查、商户培训、差错处理、风险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商户拓展

第九条农合机构拓展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和“谁拓展,谁负责”原则,确保所拓展的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

(一)不得拓展以下禁入类商户:

1.非法设立的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特殊行业商户:

我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我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3.可疑商户:

商户及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人行的征信系统或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有不良记录的;

4.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收单机构所在地的商户(特殊情况除外)。

(二)金饰店、珠宝店、名牌钟表店、金银币专卖店、外卡收单类等风险类重点行业商户须具备收银区监控摄像头。

(三)除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确有使用移动POS需求的行业商户,其他类型商户原则上不允许申请移动POS。

移动POS不得跨地区使用。

如确需开通移动POS,应向省联社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农合机构的意见书。

(四)电话POS主要用于无集中收银的批发市场场内批发商户。

(五)农合机构营业网点使用的POS终端不得开通消费和预授权功能,商户名称为营业网点名称。

第十条农合机构拓展的商户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及特殊行业商户须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十一条农合机构必须按行业性质设置正确的商户服务类别码(MCC码)和适当的手续费率。

商户的手续费率包括系统内手续费率和系统外手续费率两种,系统外手续费率参考银联标准费率执行,系统内手续费率由农合机构自定。

第十二条商户的资金清算账户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农合机构拓展商户时,须遵守人行、银监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机制,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身份,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资信等状况。

农合机构应严格审核商户的以下申请资料:

(一)《商户信息调查表》(附件2);

(二)《ⅩⅩ信通POS业务协议书》(附件3);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账户开户凭证(卡、折)等证件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四)拓展人员与商户店面(有招牌)、收银台、货架(或能体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区域)合影的照片各一张(照片大小控制在每张200KB以内,以“农合机构简称+商户简称+店面/收银台/货架”命名);

(五)《ⅩⅩ信通POS业务申请表》(附件4)。

第十四条农合机构应安排专人专岗负责商户资质审核工作,不得与商户拓展岗位兼岗,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ⅩⅩ信通POS业务协议书》中所填商户经营范围是否与营业执照相符;

(二)通过工商登记注册系统、人行征信系统等方式查询商户信息是否正常;

(三)商户的单笔交易限额和日交易限额是否合理;

(四)商户的受理终端、交易类型、使用范围、受理卡种等设置是否合规;

(五)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开通受理信用卡功能;

(六)每年审查《商户信息登记表》(附件5)中登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对证件过期的商户应要求其提交新的证件并更新《商户信息登记表》。

第十五条农合机构应将商户全套资料归档保存,并将全套资料(含照片)的电子文档打包成压缩文件(文件以日期+机构简称+营业执照号码命名),在录入商户信息时上传到ⅩⅩ信通POS管理系统。

第四章商户的管理

第十六条商户风险分类

ⅩⅩ信通POS商户实行分类管理,按风险程度从高到低分为A、B、C三类。

农合机构应根据商户的经营区域和特点、财务和资信状况、可受理的银行卡种、开通的交易类型、资金结算方式、交易限额等因素,对商户进行归类。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户属于A类商户:

1.金饰店、珠宝店、名牌钟表店、金银币专卖店等商户;

2.实时清算类、移动POS类和外卡收单类商户;

3.受理贷记卡且单笔交易限额设置在1万元以上的个体商户;

4.其他上级监管机构规定或农合机构认定的高风险的商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户属于B类商户:

1.助农取款类商户;

2.饮酒场所类(MCC:

5813)、通讯设备和电话销售类(MCC:

4812)、电信服务类(MCC:

4814)、大型家用电器类(MCC:

5722)商户;

3.以下批发类商户:

烟草配送(MCC:

4458)、建材(MCC:

5039)、商用器材(MCC:

5046)、金属产品服务(MCC:

5051)、电器零件和设备(MCC:

5065)、五金器材及用品(MCC:

5072)、药品经营(MCC:

5122)、服装(MCC:

5137)、鞋类(MCC:

5139)、大型企业批发(MCC:

5398)、其他批发商(MCC:

5998);

4.受理贷记卡且单笔交易限额设置在1万元(含)以下的个体商户;

5.其他上级监管机构规定或农合机构认定的风险较高的商户。

(三)其他不属于A类和B类的商户归入C类商户。

若同时满足A类和B类商户条件的,应划归A类商户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商户风险类别管理

对于A类和B类商户,农合机构应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加强商户资质审查、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巡查频率等风险管理措施。

日常管理中,可根据商户经营状况、财务资信、交易风险等情况的变化调整商户类别。

第十八条商户巡查

农合机构应对不同风险类别的商户执行相应的巡查频率,具体要求如下:

A类商户每月至少巡查一次;B类商户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C类商户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

(一)省联社电子银行部监督各农合机构POS巡查员的巡查工作,对执行不到位的机构进行通报。

(二)农合机构应指定POS巡查员进行商户的日常巡查和培训工作。

(三)巡查时应使用“POS巡查专用卡”做联机交易(余额查询或消费),测试商户机具是否正常,并如实填写《商户日常检查表》(附件6),同时回收并扫描交易金额超过5万元(含)的交易凭证(收单行联或商户联),原件与扫描件均至少保管一年。

(四)POS巡查员如出现变更,农合机构应向省联社电子银行部上报《POS巡查员登记变更表》(附件7)。

(五)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风险类重点行业商户是否安装收银区监控摄像头,其刷卡交易视频监控录像保存期限是否不低于一个月;

2.商户是否登记、留存收银员证件及身份信息证明文件;商户是否清楚因收银员侧录等行为可能导致商户承担连带责任;

3.对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含)人民币的,商户是否核对持卡人身份证原件;

4.商户是否存在分单刷卡的情况;

5.商户是否妥善保管签购单一年以上;

6.商户是否核对卡面卡号与签购单卡号一致性,是否核对卡背面签名与签购单签名的一致性;对明显不一致的,是否拒绝受理;风险类重点行业商户是否将卡面卡号后4位抄写在签购单打印卡号下方;

7.商户在受理磁条芯片复合卡时,是否优先以芯片进行交易;

8.商户的交易量与经营规模是否相符;

9.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有效性。

(六)发现商户风险隐患或违规现象的,应向商户提出警告并协助其立即改正;如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及时终止该商户的ⅩⅩ信通POS业务,进行撤机处理,并填写《可疑商户录入维护表》(附件8)报送省联社电子银行部。

(七)农合机构应定期统计POS巡查员的巡查情况,对巡查工作进行考核。

省联社电子银行部每年对各农合机构商户巡查情况及《商户日常检查表》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商户培训

(一)商户开展业务前,POS巡查员须对商户组织一次业务培训。

(二)开展业务后,POS巡查员应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需要对商户进行培训,原则上1年内不得少于2次。

(三)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基本知识、POS机具的使用、银行卡识别及风险防范等。

(四)每次培训后,应要求商户在《POS特约商户培训确认书》(附件9)上签章确认,农合机构须归档以备检查。

第二十条日常维护

(一)农合机构应向商户公布POS巡查员姓名、联系方式和96138客服热线电话。

接到商户服务要求(如业务咨询、投诉、报障、缺打印纸等)后,应在3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解决。

(二)农合机构应注意收集商户信息,如发现商户经营或财务状况异常,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给予相应处理;如发现商户搬迁、倒闭、结业等情况的,应及时采取停机、撤机等处理措施。

(三)农合机构应做好投诉受理工作,及时调查并回复。

第二十一条终端管理

ⅩⅩ信通POS终端由各农合机构负责采购和日常管理。

(一)POS终端实行出入库登记制度。

农合机构应建立出入库登记簿,账实分人负责,并定期对库存终端进行实物清点盘查。

(二)POS终端装机、撤机、注销等须进行出入库登记,并在ⅩⅩ信通POS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处理。

(三)POS终端程序的灌装、升级等维护工作应由农合机构指定专人负责。

(四)POS终端的密钥管理应遵守省联社相关密钥管理规定,使用密钥分发器进行密钥的导入、导出、失效、删除等操作。

第二十二条风险管理

(一)省联社通过ⅩⅩ信通POS管理系统、银联风险管理系统等建立商户交易风险监控机制。

(二)风险提示

ⅩⅩ信通POS管理系统为商户设置五个风险等级,分别是一级正常、二级关注、三级预警、四级警告、五级危险。

农合机构应每日进行风险查询,对系统提示风险等级超过三级(含)的商户须及时进行调查并作以下相应处理:

1.确认商户有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口头或书面警告、关闭受理信用卡功能、暂缓交易资金清算或紧急冻结资金结算账户、撤机等措施;

2.确认商户涉嫌套现的,农合机构须进行调单处理,填写《商户交易调查表》(附件10)进行跟踪核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至省联社电子银行部;

3.确认商户交易正常的,可在ⅩⅩ信通POS管理系统调整商户的风险等级;

4.确认外包服务机构有协助或参与商户移机、套现等违规情况的,应及时处理并上报省联社电子银行部。

第二十三条商户的撤机

商户主动要求撤机时,应要求商户提交《ⅩⅩ信通POS业务申请表》。

对违反协议要求的或长期无交易的商户,农合机构可进行撤机处理。

农合机构应回收商户撤机日之前1年内的所有签购单,并至少保管1年。

第二十四条商户档案的管理

农合机构应为每个商户建立档案,并“一户一档”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商户管理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特约商户资料档案》(附件11)中的内容。

第五章商户信息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商户名称、法人的变更

商户如需变更商户名称或法人的,须提交以下资料到农合机构进行审批:

(一)与农合机构重新签订的《ⅩⅩ信通POS业务协议书》;

(二)填写完整的《ⅩⅩ信通POS业务申请表》;

(三)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账户开户凭证(卡、折)等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审批通过后,农合机构在ⅩⅩ信通POS管理系统修改商户信息,并重新上传商户资料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六条商户清算账号、手续费率、装机地址、电话、业务功能等方面的变更

商户如需变更清算账号、手续费率、装机地址、电话、业务功能等,须提交《ⅩⅩ信通POS业务申请表》(若变更清算账号还需附账户开户凭证(卡、折)复印件)到农合机构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农合机构在ⅩⅩ信通POS管理系统修改商户信息,并重新上传商户资料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七条商户POS终端的变更

商户如需增加、更改、撤销POS终端,须提交《ⅩⅩ信通POS业务申请表》到农合机构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农合机构在ⅩⅩ信通POS管理系统修改商户信息,并重新上传商户资料的电子文档。

第六章外包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省联社制定外包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外包服务机构由农合机构选择。

第二十九条各农合机构可将终端维护等非收单核心服务委托给外包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农合机构应与外包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提出相关服务要求。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机制,并配备充足的专业服务人员;

(三)遵守人行、银监等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对客户资料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利用客户资料开展与合作内容无关的业务,不得对POS终端灌装非授权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农合机构应定期检查外包服务机构的工作,对不合规、不合格的外包服务机构予以清退更换。

第七章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农合机构应将POS收单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和稽核检查的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

第三十三条各农合机构根据检查结果拟写报告并填写《POS商户检查反馈表》(附件12),由办事处(管理型联社)汇总后上报省联社电子银行部(将第一页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与电子文档一起上报)。

第三十四条各办事处(管理型联社)应加强对POS商户检查工作的督导,适时组织辖内机构交叉检查,并及时将检查进度和发现的问题向省联社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六条各农合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ⅩⅩ信通POS业务开通申请表

2.商户信息调查表

3.ⅩⅩ信通POS业务协议书

4.ⅩⅩ信通POS业务申请表

5.商户信息登记表

6.商户日常检查表

7.POS巡查员登记变更表

8.可疑商户录入维护表

9.POS特约商户培训确认书

10.商户交易调查表

11.特约商户资料档案

12.POS商户检查反馈表

附件2

商户信息调查表

1.商户基本信息

商户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名):

注册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注册地址:

营业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注册资本:

开业时间:

商户服务类别码(MCC):

商户知名度:

商户交易类型:

□实地交易 □网上交易 □电购 □邮购 □其他

商户付款方式:

□预付款 □钱货两清 □分期付款 □赊购

商户性质:

□国营 □集体 □私营 □合资 □股份制 □其他

2.商户经营信息

营业用地性质:

□自有 □租用

营业用地面积:

经营地段:

□商业区□工业区□住宅区

经营区域:

□城区□郊区□边远地区

营业时间:

员工人数:

经营范围:

主业:

副业:

分支机构:

范围:

     数量:

前一年营业额:

前一年利润:

预计月平均银行卡营业额(人民币):

预计每张签购单平均交易额(人民币):

3.商户收单经验信息

是否有内卡收单经验:

□有 □无

开始收单日期:

收单银行:

是否有外卡收单经验:

□有 □无

开始收单日期:

收单银行:

受理卡种:

收银员卡片受理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经验丰富,受卡设备操作熟练

□有一定受理经验,能完成基本操作

□无任何受理经验,不会使用受卡设备

4.商户道德信用

商户是否被列入中国银联或其他卡组织的可疑商户名单:

□是 □否

商户以前是否被收单银行或其他收单机构拒绝:

□是 □否

商户是否有卷入法律诉讼:

□是 □否

商户负责人(法人代表或高层管理者)是否有卷入法律诉讼:

□是 □否

商户被执法部门的处罚记录(如工商、税务、环保等):

商户与银行往来记录:

 负债额:

        信用额:

          信用期:

 是否有债务逾期:

□是 □否

商户负责人(法人代表)信用状况:

 是否被列入中国银联或其他卡组织的不良持卡人名单:

□是 □否

 是否有债务逾期:

□是 □否

5、考察情况及意见:

商户考察情况及意见:

1.是否检查验证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是,符合规定。

□否,原因:

2.是否对收银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资格审核

□是。

□否,原因:

3.是否向商户所在地工商部门、联合征信机构进行企业信用状况查询

□是,查询结果:

□否。

4.是否对商户进行实地考察

□是,在商户营业时间进行实地考察。

□否,原因:

5.商户营业范围与营业执照登记是否相符

□是,营业范围与营业执照登记相符

□不符,原因:

6.是否有足够的存货来支持销售?

□是。

□否,存货数量不够或存货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类型不匹配。

7.商户经营状况

□商户经营总体良好。

□商户经营状况一般。

□商户经营状况较差,但会有改善。

□商户经营状况差,风险很高。

8.是否向商户索取财务报表

□是,前   年的财务报表。

□否。

9.商户考察意见:

□优质商户。

□一般商户,风险较低。

□一般商户,有一定风险,需要对其业务有所监控。

□高风险等级商户,暂不考虑发展

经办人姓名:

填写日期:

签章

经办人电话:

经办人签署:

附件3

ⅩⅩ信通POS业务协议书

甲方:

XXX农合机构

乙方:

为了促进银行卡业务的发展,为广大持卡人提供高效、快捷方便的优质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就乙方自愿成为甲方的特约商户,达成协议如下:

1、受理银行卡

1.1、本协议内提及的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两类。

1.2、本协议适用于乙方的顾客使用银行卡以刷卡方式支付产品或服务费用的交易。

1.3、乙方必须在甲方营业网点开设收单结算账户。

1.4、本协议内,乙方主要分为对公商户、个体商户。

2、责任及义务

2.1、甲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运营ⅩⅩ信通POS管理系统,确保网络的正常稳定运行,但因甲方原因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系统中断的除外;

(3)负责银行卡交易信息的正常运行;

(4)对乙方提交的ⅩⅩ信通POS业务交易提供资金清算、投诉、差错及争议处理服务;

(5)组织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

(6)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制定并调整ⅩⅩ信通POS业务管理规定,乙方对此应积极遵守;

(7)甲方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乙方的信用状况,并有权将乙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甲方为业务需要可合理使用并披露乙方信息;

(8)甲方有权对ⅩⅩ信通POS业务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有权根据风险分析情况采取调整乙方设备交易功能、暂停乙方交易等风险管理措施;

(9)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要求,导致甲方按照银联规则或有效判决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及所辖分支机构有权向乙方追偿,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中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

(10)当甲方发现乙方有异常交易或者收到发卡行或银联因为涉及账户盗用等异常交易而需要协查的需求时,有权先冻结乙方相关交易的清算或暂停乙方的自助设备终端,并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是否给予乙方清算。

(11)乙方出现违规操作、调单失败、交易审核不严及其他经过差错争议处理或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由乙方向发卡行承担的损失,甲方应首先代乙方向发卡行承担,甲方对发卡行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及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收单结算账户中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

2.2、乙方责任及义务:

(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银联规则以及甲方的ⅩⅩ信通POS业务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的业务监督和检查指导;

(2)认可甲方使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它数据信息系统确认乙方经营者的信用记录;

(3)不得招聘无本人身份证原件的人员作为收银员,组织收银员及财务人员参加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举办的ⅩⅩ信通POS业务操作培训,经培训考核资质合格后方可操作POS机具;

(4)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确保ⅩⅩ信通自助设备的正常使用;金饰店、珠宝店、名牌钟表店、金银币专卖店等类型商户必须加装收银台POS终端录像监控设施,对受理银行卡的过程进行清晰记录,视频证据保留时间不少于1个月;对单笔交易金额超过(含)5万元人民币的应核对持卡人身份证原件;

(5)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6)不得将自助设备机具、交易凭条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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