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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合1

供应商合同

(2014年度)

甲    方:

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乙    方:

营口市笑家族实业有限公司

       本供应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秉承公平、诚信、双赢、长期合作的原则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共同签订,并承诺遵照执行。

一般条款

1、  合同目的和标的

1.1      双方根据本合同建立新型的供货关系,乙方作为供应商向甲方供货并依据本合同深入参与甲方对外销售的各个环节,同时甲方利用其资源向乙方提供各种服务。

1.2      乙方根据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订单(以下简称“订单”)向甲方提供的产品(以下简称“乙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本身(包括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赠品、奖品等无需甲方支付价款的物品),产品的包装、简介、使用方法和说明书、保修书、售后服务卡等相关资料,以及乙方应承担的为确保产品完全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向甲方或甲方客户提供的附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与产品有关的运输、投保和提供产品所需之辅助服务。

2、  授权经销商

2.1      乙方指定甲方、甲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和分支机构作为乙方授权经销商和销售乙方产品的授权经销商,并同意甲方将乙方产品通过甲方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乙方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以下较晚的时间为止:

a)本合同终止之日;b)甲方采购的乙方产品全部销售完毕之日。

乙方保证其已经获得并将于授权期间内维持在甲方销售渠道覆盖的范围内销售相关产品的所有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来自于生产商、有权经销商、有权代理商和商标权人的授权,并保证有权向甲方进行再授权,如乙方不具备相关授权或无权向甲方作出相关授权而致使甲方受到损害的,乙方愿意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3、  订货

3.1      在本合同项下的每一具体交易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以书面形式或使用1号店供应商平台系统以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发出、接受、取消及变更订单。

订单包括产品编码、产品名称、最低售价、数量、金额、交货地址、交货日期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3.2      一旦乙方接受订单,则订单生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乙方同意甲方可在乙方发货之日前的任何时候取消全部或部分订单。

如果乙方未能在订单送达乙方后的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1号店供应商平台系统通知甲方拒绝全部或部分订单,则视为乙方接受订单的全部内容。

3.3      双方同意任一生效订单将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不得被视为与本合同不同的另一个独立合同。

乙方接受订单就是接受了该订单规定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运输、路线和账单的说明,以及随其发出的附件、补充说明。

乙方在甲方发出订单上做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皆视为乙方拒绝甲方对此部分的订单要求,除非获得甲方的书面确认,否则在本合同项下不发生法律效力。

乙方在履行订单后出具的发票、确认备忘录等书面文件不能变更订单的任何条款。

3.4      尽管乙方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甲方的订单要求,但乙方理解未能按照甲方提出的需求供货将给甲方的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且基于乙方是具有相当供货能力的供应商,乙方愿意为维系双方的长期合作尽其一切努力向甲方充足的供货。

乙方承诺向甲方供货的月充货率达到80%,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一月的充货率未能达到承诺比例的,乙方愿以生效订单中未能按订单内容和本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数量、交付日期和交货地址)交货部分的订单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上违约金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除上述约定外,如发生乙方未能按订单内容及本合同的约定交货的,甲方有权选择拒收或退回相应乙方产品、取消任一订单和/或解除本合同。

3.5      本条第3.1、3.2、3.3和3.4款仅适用于甲方向乙方订货的情形。

如果将来双方同意,乙方也可自行向甲方提报需在甲方渠道销售的产品,提报内容应包括产品品名、规格、数量、交货日期和交货仓库等信息,甲方接受后乙方可向甲方进行供货。

3.6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时及每次向甲方供应新产品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产品基本信息,并应在该产品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产品更换包装、实物外形、配件等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产品基本信息包括:

产品名称(满足甲方的命名规则)、条形码、重量(含净重和毛重)、体积(产品外包装的长、宽、高)、保质期(如有)、进价、市场价(或参考价)及建议零售价、产品的官方介绍和相关管理机构出具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保健食品广告)批文等。

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基本信息,特别是市场价(或参考价)真实、可靠并有确实的依据,甲方可信赖该等信息并依其行事。

乙方未提供完整、准确的产品基本信息或未及时通知甲方产品基本信息变更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相关产品或退货,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每个SKU人民币500元支付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4、  产品质量、包装和运输

4.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证明乙方、生产商和/或进口商可以生产、销售和/或进口相关产品的文件,检测报告、认证文件、产品标签、政府批文、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完税证明和发票等证明产品已经履行所有进口手续(如涉及)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地生产和销售的文件,以及知识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

甲方亦可以进一步要求乙方提供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出记录和生产记录,并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就乙方的质量控制体系对乙方和产品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并对有关质量和发货情况进行抽样或采取其他必需的调查或检验措施。

4.2     乙方产品的包装,包括包装材料和所有打印、标注、加贴在产品上或另行说明的商品重量、规格、配料、描述、产地、生产厂家、各类许可编号和必要注意事项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且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的约定。

包装上显示或应显示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保健食品标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或其他标志的,乙方保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标示并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向甲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予以证明。

4.3     使用在产品上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应符合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乙方保证产品的包装、保鲜、贮存、运输达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标准,并确保产品安全、完整、卫生地运至甲方订单指定地址。

如产品须冷冻或冷藏的,乙方的操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本合同的标准。

有保质期要求的产品在包装上必须清晰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方法等。

4.4     乙方产品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条形码。

若条形码有变更,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未印国家规定的标准条形码之产品,乙方同意由甲方提供并加贴条形码。

条形码的印制及粘贴费用双方另行约定。

4.5     乙方负责选择承运人,并支付所有相关的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货运代理费用、税款和其他费用,直到乙方将产品送至甲方订单指定地址。

任何在运输、装载、卸载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5、  交货与验收

5.1     无论订单由甲方还是由乙方作出,乙方均应按确认后的订单内容及本合同的规定将产品送至甲方订单指定地址。

双方将于本合同项下的商业条款(以下简称“商业条款”)中约定乙方可供货的甲方收货地址,如甲方变更收货地址的,甲方可以书面形式或通过1号店供应商平台系统通知乙方。

5.2     甲方收到乙方产品后应当对其外包装、箱数等进行初步检验,并以加盖甲方收货专用章的方式为初步验收合格的乙方产品出具收货凭证,以确认产品收讫。

甲方出具的收货凭证不应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甲方对验收产品的内在质量表示认同。

甲方有权拒收任何与订单不一致的、存在缺陷的、遭到损坏的、保质期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或其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而不会因此减轻乙方的责任或减少甲方可能获得的救济。

5.3     交货之后乙方产品的所有权和风险不发生转移,不因甲方的收货入库而转移给甲方。

乙方产品的所有权在产品自甲方仓库因销售而出库之时由乙方转移给甲方,因订单被撤销或者被甲方客户拒收等原因导致产品退回至甲方仓库,则产品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仍为乙方所有。

尽管在甲方仓库出库之前相关产品的所有权为乙方所有,但乙方同意甲方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占有相关产品,并对相关产品进行处分和获取收益。

5.4     乙方保证其代理人、受任人、受雇人、合伙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送货和领取退货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并不损害甲方和任何第三方的利益。

如因乙方、乙方代理人、受任人、受雇人、合伙人给甲方及其员工、甲方关联公司及其员工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将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乙方应为其将进入甲方经营场所的雇员购买并维持社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

6、  退/换货、召回、和售后服务和举证责任

6.1      乙方产品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9条的规定)、不符合订单要求、被召回、被指控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可以退、换货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1号店供应商平台系统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对相关产品进行退、换。

甲方无须为退货产品支付货款,如已支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全额退款。

6.2      乙方应在甲方退/换货通知送达之日起的14日内(以下简称“通知期限”),指定专门人员携带乙方出具的授权书到甲方通知指定地点领取产品。

乙方未能在通知期限内领取产品的,甲方给予乙方7日宽限期,宽限期过后乙方同意甲方自行处置产品,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抛弃、销毁、提存、利用残值、回收使用、捐赠和将产品退回乙方,同时甲方无须对该等被处置的产品支付任何货款。

乙方同意甲方在通知期限过后向乙方按日收取相当于退/换货产品采购额1%的仓储费并同意甲方在任意一笔或多笔未结款项中直接扣除。

6.3      基于甲方主要通过网络渠道销售乙方产品,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行业惯例以及甲方的销售政策或者给客户的承诺,甲方客户有权要求甲方办理无理由退货,乙方同意为甲方以及甲方客户提供无理由退货,退还相应的货款给甲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耗。

无理由退货造成的损耗数据以甲方记录为准,乙方同意由甲方在任意一笔或多笔未结款项中扣除。

6.4      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包括政府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起产品召回的,乙方应立即将召回的相关情况,包括涉及产品、导致召回的原因、可能给使用者造成的损害等,立即查明并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应在甲方的统一安排下:

a)联络或配合联络甲方客户;b)承担甲方所发生的所有与该等召回(如适用,包括任何与被召回的商品包装或混合在一起的产品)有关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客户的退款和甲方的一切损失;c)将与相关政府机构进行接触和汇报的情况通知甲方,如果相关政府机构启动对乙方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审查或调查程序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的措施解决该等事宜。

6.5      对于召回、超过保质期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可回流到相关市场的产品,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或自行对该等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

若甲方要求乙方处理的,乙方承诺自负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保证产品不会回流到相关市场;若甲方自行处理的,相关处理、销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产品的不可回流因且仅因甲方引起的除外。

6.6      对于甲方原因引起的乙方产品外包装污损或破损,在双方就更换费用达成一致后,乙方将负责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领回货物、更换外包装和再次送货给甲方,并保证更换外包装后的乙方产品符合本合同和订单的要求。

6.7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甲方退货、换货、召回和处置退/换货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打开包装、检验(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户和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的检验)、再包装、储存、保管、装卸、销毁和提存等费用皆由乙方承担。

乙方亦承担甲方客户发起的退、换货产生的上述费用,但前述费用因且仅因甲方引起的除外。

6.8      无论本合同是否终止,乙方均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购买乙方产品的甲方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调试、维修、保修和提供咨询)。

提供售后服务的期限和内容不应低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规定。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电器产品的售后服务期一般不少于乙方产品被销售给甲方客户之日起1年。

乙方同时亦有责任配合甲方解决甲方客户的投诉。

6.9      如甲方客户提出乙方提供的电视机、计算机等耐用商品存在瑕疵,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由甲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给到甲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甲方也可选择自行举证,产生的相应检测、物流、取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无论甲方或乙方举证,乙方同意承担因此造成的产品损耗,损耗数据以甲方记录为准,乙方进一步同意由甲方在任意一笔或多笔未结款项中扣除该等损耗。

7、  价格、结算与付款

7.1      本合同项下的货款结算价格已包括了应由乙方承担的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全部应由乙方承担的税金和费用,也包括了根据甲方要求包装产品的包装费以及将产品运送到甲方订单指定地址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等。

7.2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或向甲方供应新产品时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乙方产品的最低售价(以下简称“最低售价”);若双方约定由甲方设定乙方产品的零售价格并对甲方客户销售,甲方应在最低售价的基础上平价或加价向甲方客户销售;若乙方就相同或相似产品给予第三方的供货价格低于最低售价,甲方有权自行调整给甲方客户的售价而无须获得乙方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调整最低售价。

7.3      若甲方授权乙方设定其产品的零售价格、或者乙方购买甲方提供的增值服务以完成产品的销售,乙方应当接受并遵守甲方的《供应商行为准则》以及甲方为此而发布的《促销活动规则》(若有);乙方应保证所设定的零售价格不高于全网相同产品的最低销售价格,且定价应有客观、合理的依据,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若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改正,并可对乙方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降价、罚款、下架等措施,以及要求乙方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4      乙方自愿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促销活动,以吸引消费者并促进乙方产品的销售。

7.5     双方按照商业条款中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

如果甲方错误地支付了款项,或乙方收到未到期的款项,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或甲方自行发现后,可选择将该未到期或支付错误的款项从下次付款(包括任何之后的订单项下的付款)中扣除,或要求乙方通过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将该未到期或支付错误的款项立即返还甲方。

甲方依据本合同所做的任何支付行为不视为甲方对已付款产品的质量表示认同。

7.6     乙方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应收款权转让、保理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给第三方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在取得加盖甲方公章的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进行该等转移。

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转让、保理或转移均为无效。

如甲方同意乙方对应收款权进行转让、保理或转移的,乙方应当为甲方进行抗辩,并使甲方免受任何因此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索赔、行政或司法的处罚、诉讼、仲裁、权利请求或损失的损害,如未能避免而使甲方受到损害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7.7     甲方可用所有因本合同项下交易或与本合同相关或无关的任何交易而产生的乙方对甲方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货款、违约金、赔偿金、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种费用、利息、行政或司法机关对甲方的处罚、造成甲方的利润和收入损失及给甲方带来所有的成本与开支)冲抵甲方根据本合同应当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可以在书面通知乙方或于1号店供应商平台系统发出通知后在任何应向乙方的付款中扣除该等款项,或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时间内通过支票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该等款项立即支付给甲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乙方对甲方欠款但甲方对乙方并无到期未结清欠款的,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或甲方于1号店供应商平台系统发出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通过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全部欠款。

同时甲方保留就任何应收账款向乙方按日收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的权利。

若对乙方欠款数额有争议的,双方同意本着诚信的原则努力解决此争议。

7.8     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的,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保证金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开具相应金额的收据给到乙方。

双方合作终止且债权债务清洁完毕后的6个月内,甲方将保证金(如保证金被按本合同约定扣除过的,则将保证金余额)退还到乙方银行账户。

乙方保留保证金收据与否不作为保证金是否退还的证明。

甲方可以直接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退货货款和/或甲方的一切损失,并有权进一步从任意一笔或多笔未结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以补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上述违约金、退货货款和/或甲方的一切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追偿。

8、  知识产权

8.1     乙方保证乙方产品和乙方资料有完整而独立的知识产权并已经获得所有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并支付了合理的费用,且乙方会持续支付该等费用。

乙方保证已向作者支付了合理的报酬(如涉及)。

乙方应与第三方分别签署为获得授权或许可所必要之法律文件且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乙方进一步保证甲方不会因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开、修改、复制、传播等)、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乙方资料而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合法权益、同任何第三方的在先权利冲突或使甲方受到名誉损失。

8.2     乙方授权甲方为销售或推广乙方产品之目的,在与本合同第2.1款相同的授权期间内,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免费使用、陈列、引用、重定格式、修改、复制、出版、公开展示和传播跟乙方或乙方产品有关的商号、商标、域名、服务标记等知识产权(以下简称“乙方知识产权”)和乙方资料,并授权甲方就乙方的上述授权进行以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推广为目的的再授权。

对于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第三方已经使用且使用后不在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第三方控制之下的乙方知识产权和乙方资料,乙方同意在上述授权期间过后甲方无须更换、收回或处理,并保证甲方不会因此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8.3     本合同中没有授权或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的商号、商标、域名、服务标记等知识产权和促销材料、拷贝、图形、主题、策略、计划和档案等资料,除非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所有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法律规定不能归甲方所有的除外。

8.4     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或无权作出本条提及的全部或部分授权而致使甲方受到损害的,乙方应当为甲方进行抗辩,并使甲方免受任何因此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索赔、行政或司法的处罚、诉讼、仲裁、权利请求或损失的损害,如未能避免而使甲方受到损害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9、    承诺和保证

9.1     甲方保证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为止:

a) 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经获得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全部许可和授权;b)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履行本合同;c)商业上尽其努力推广和销售乙方产品。

9.2     乙方保证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为止:

a)具有经营本合同约定业务的各项资质和资格;b)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经获得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全部许可和授权;c)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本合同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d)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将不会同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构成冲突。

9.3     乙方对乙方产品及其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进行如下保证:

a)   乙方产品上无任何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任何影响甲方占有、使用、处分乙方产品或利用乙方产品进行收益的权利限制;乙方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

b)   乙方产品应当是未被使用过的、未被改动的、无表面或功能上的缺陷(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实际发生的或被指控的:

未提供充分的警告、标志或说明的情况,存在不适当的结构或设计问题的情况,不符合具体规格的情况和不符合乙方作出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的情况)、适合再次销售并可供甲方或甲方客户按照产品的功能使用的;乙方产品的生产、制造、装配和包装等符合订单、本合同及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违反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与健康、安全、环境、标识、标签、原产国以及有毒物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且该等产品或甲方对该等产品的销售没有、也将不会违反任何该等法律或法规;

c)   不提供给甲方假冒伪劣产品、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报关手续的产品或没有相关销售授权的产品;

d)   乙方产品的质量及提供的相关服务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e)   提供的乙方资料和乙方知识产权信息真实、有效,没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没有发布虚假广告等欺骗或误导甲方或甲方客户的行为,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道德标准和风俗习惯;

f)    如向产品的最终使用者提供制造商质保的,该保证应当符合或高于行业标准;

g)   向甲方收取的货款应当反映产品制造和流通的全部成本和合理的利润,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从第三方获取所有必要的知识产权许可引发的任何费用和税金、向雇员支付的报酬和福利、向服务提供商支付的合理佣金;

h)   乙方产品如有保质期的,交货时国产产品剩余保质期不低于保质期限的2/3,进口产品剩余保质期不低于保质期限的1/2;

i)    不会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失;

j)    作为富有生产和经营经验的供应商,乙方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商业风险,包括货品及原料价格出现变动、货品原料供应紧缺以及其它所有与产品有关的天气、政策、运输成本、市场变化等风险及影响因素已经作了足够分析并能充分预见,保证有能力做到向甲方作出的各项承诺,如价格保证、供货量保证等;

k)   遵守关于1号店供应商的相关规则和标准,乙方保证其已经阅读、理解并将遵守经甲方不时修订和公布(公布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于甲方经营的网站或1号店供应商平台系统发布)的关于1号店供应商的相关规则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供应商标准》、《1号店供应商管理制度》和《1号店收货标准》。

9.4     乙方承诺,如违反本条的规定而导致甲方被索赔、曝光、处罚或与第三方发生争议的,乙方应积极以适当的方式处理上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自担费用组织产品召回、媒体宣传、应对政府部门检查。

发生上述情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不少于人民币100,000元,同时有权选择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解除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订单、扣留所有未付款项和/或解除本合同,并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如给甲方关联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关联公司进行赔偿。

10、 供应商标准

10.1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供应商标准》等规则中关于礼品和馈赠政策的相关要求,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11、 保密义务

11.1  乙方应对其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甲方的保密信息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保密信息进入公知领域,并承诺仅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内容、签约和履行主体、框架、条款和附件、财务信息、商业信息、商业模式、甲方客户信息、甲方关联公司提供的有关信息系统、财务、市场营销、采购、销售等方面涉及的信息。

如果乙方所得到的甲方信息是未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的,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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